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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履行著作權合同的價值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03W

此案涉及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人的趨利性與基本價值觀的衝突。因此,本文以此為視角看重考察誠實履行著作權合同與趨利性的關係。

誠實履行著作權合同的價值

一、本案所涉之著作權合同關係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關係,就是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就歌曲《常來常往》的演唱權所簽訂的演唱合同而發生的法律關係。該合同關係中,當事人李某為歌曲《常來常往》的著作權人,另一方當事人李某某為演唱者,合同的標的是歌曲《常來常往》。依據該合同,在約定的期限內,原告李某某享有歌曲《常來常往》在2003年春節晚會上的演唱權,並有權排除其他任何人對該歌曲進行演唱。然而,著作權人李某從自己單方利益考慮,擅自撕毀合同,與他人就該曲另訂演唱合同,使原告失去了上春節晚會演唱的機會。

從法律的角度看,本案中的原告與被告就歌曲《常來常往》所簽訂的合同,為一般合同,自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上簽字之日起成立並生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可知,原告與被告所簽訂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在合同生效後履行完畢前,“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然而,被告李某不僅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其義務,而且還擅自撕毀合同並與第三人另行訂約,其行為嚴重違約,損害了原告李某某的合法利益,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另一方面,我們必須承認這樣的現實:社會中的人都具有自利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市場主體的自然人,首先應當是經濟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其經營目標。當主體的在先選擇不能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目標,而且還具有另外的選擇可達此目的時,他放棄在先的選擇而趨逐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或者更大化的選擇,應當是合乎邏輯理性的。因此而造成的違約,被稱之為“有效益違約”。具而言之,有效益違約是將經濟學上的效益原則和分析方法運用於合同法領域的一種違約理論,其基本含義是違約方從違約中所獲得的利益大於他向合同相對方所為履行的期待利益而進行的故意違約行為。該項理論得到了著名的法律經濟分析學家理查德。A。波斯納的支持,他認為:“如果一方當事人從違約中獲得的利益將超出他向另一方作出履行的期待利益,如果損害賠償被限制在期待利益的賠償方面,則此種情況將形成對違約的一種刺激,當事人應該違約。”這是一個關乎公平正義與經濟效益關係的價值判斷問題。本案中,被告李某認為“歌手可能影響歌曲的選用,於是聯繫陳紅、蔡國慶演唱。”從應然效果和實然效果兩方面看,被告李某的違約的確屬於“有效益違約”。這樣的理論至少使被告從道德良心上得到了些許安慰。

然而,筆者認為,有效益違約理論僅僅是經濟學家對法律的一種解讀,並不是法律規定本身。經濟學家的這種解讀雖然可以使故意違約者在道德和良心上得到一點慰藉,但終究不能與法律相對抗。況且,法律要求合同當事人“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諾言”,並將它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規定在民事基本法即《民法通則》中,是道德規則在法律上的反映。如果過分強調經濟原則對法律干擾的合理性,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將會隨時隨地被蹂躪。因此,法律強調合同當事人應當誠實地履行合同義務。這樣的要求不僅肯定了合同的尊嚴,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更能強調當事人的人格忠誠和合法趨利的品德,由此而產生的價值將遠遠大於其恣意違約可能獲得利益之價值。

二、對本案著作權合同的解讀

本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訂立的表演合同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約定,即“歌曲被選用而演唱者未參加演唱”。對該條款,原告與被告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原告的理解是“‘歌曲被選用而演唱者未參加演唱’的情形只能是央視不同意李麗霞參加演出,而不是李剛的單方違約行為”;而被告理解則是“不論什麼原因導致‘歌曲被選用而演唱者未參加演唱’,其所應承擔的責任就是向原告退還4000元製作費。”從一審判決可以看出,對“歌曲被選用而演唱者未參加演唱”的理解,一審法院採用了與被告同樣的觀點。

從法理角度看,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產生分歧,法院應當根據合同訂立的目的、訂立合同時的情形、當事人的正常思維以及城實信用原則對合同進行解釋。本案中的著作權合同條款正是需要法院作出合理解釋的特例,然而法院的解釋卻遠離了“合同訂立的目的、訂立合同時的情形、當事人的正常思維以及城實信用原則”。從合同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看,雙方當事人希望由被告創作、原告演唱的歌曲《常來常往》被央視春節晚會選中,從而各自名聲大振,為各自的將來帶來名利,雙方的利益都得到實現,而不僅僅是被告一方利益的實現。本文認為原告的理解應當更具有合理性,不僅完全符合“合同訂立的目的、訂立合同時的情形、當事人的正常思維以及誠實信用原則”,而且當時的著作權人李剛也是完全能夠接受的。而依照被告與法院對該約定的理解,原告怎麼會一開始就將自己置於可被對方隨時拋棄的地位呢?因此,筆者認為,任何一個思維正常的人對該項約定的理解都是清楚的,原告的解讀是客觀、真實、可接受的,然而一審法院卻得出與被告的理解完全相同的解讀,令人費解。

三、市場主體的趨利性與誠實性的協調

就原告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至少有三個方面:一是謀名。眾所周知,一年一度的春節晚會是能夠讓演藝圈中的任何人圓夢的舞台:它讓有名的人名望常駐,讓知名度不高的人名氣飆升,讓沒有知名度的人一夜進萬家。原告李某某如果能夠登上這樣的舞台,當然是夢寐以求的好事。二是謀利。就春節晚會本身而言,表演者所獲甚微。然而,通過春節晚會提升其知名度以後,表演者今後就可以從其他渠道獲得豐厚的利益。三是謀業。當事人有了名和利之後,就可以在自己所追求的事業上大展身手。李某某如此追求所依託者正在於她與被告訂立的對歌曲《常來常往》的演唱會同,被告的違約行為對原告而言,無異於釜底抽薪,使原告夢斷爽約。

就被告而言,其所逐之利益也許良多,但最直接可見之利益就是使其歌曲能夠上春節晚會,其結果最終也將表現為“三謀”:謀名、謀利與謀業。面對如此追求,被告當然希望尋找一個更能使其歌曲登上春節晚會舞台的表演者來演繹其作品。相對於陳紅、蔡國慶而言,原告在演藝圈中的知名度基本可以忽略不計。在中國,由一個幾乎沒有知名度的人演唱的歌曲,要想被春節晚會導演們相中無異於日出西方。通過利弊權衡,趨利性終於驅使被告公然毀約。在此涉及雙方當事人利益的衝突,以及被告的趨利行為與誠實履行合同的矛盾。

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主要表現在:違約方因毀約所獲得的利益與誠實履行合同立期待利益的差距,實際上是被違約方之合同期待利益的增值量。具而言之,如果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實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各自的期待利益或者預期利益都能得到實現,甚至可能還有超值利益溢出。但是,由於違約方片面追逐自己的利益,致使原告不僅無法實現其增值利益,就是本該得到的預期利益也化為烏有。與此同時,違約方不僅實現了自己的預期利益,而且獲得到比預期利益更高的超額利益。對此,法律應該基於公平與正義對失衡的利益作出矯正,使被違約方的預期利益得到賠償。具而言之,合同當事人一方故意違約以追求更大利益或者最大利益時,實際上是使社會的利益總量得以增長。根據利益均衡原理,法律應當從違約方所獲得的超額利益中拿出一部分來賠償被違約方的損失,就是合理的選擇。同時,這種矯正也鼓勵了當事人恪守信用,誠實履約。

然而,法院對本案的判決卻完全忽視了這種矯正取向。一審法院只是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原告所投資的4000元製作費,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這樣的判決確有值得商榷之處。第一,著作權合同雖然也是一種合同,但它與普通合同有着許多不同點,其中最顯著的區別就在於:它的隱性利益比其顯性利益,在某種意義上説,可能更大一些。以本案為例,被告從該項合同中可能獲得的顯性利益就是其歌曲《常來常往》能夠在春節晚會上演唱,而其隱性利益卻是被告可因此而成為公眾熟知的歌曲創作者,為今後創作並發表更多的歌曲作品作鋪墊,因此,他甘願違約而選擇另外的知名歌手來演唱。從原告角度看,此結論亦能成立。第二,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二款對違約行為所規定的責任範圍是明確的。依此規定,本案中的被告在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顯然不僅僅是原告投資的4000元製作費,還應當包括原告因此而投入的精力和智慧,原告進入春節晚會演唱可能獲得的隱性利益等。

合同當事人的趨利性雖然是符合人性的,但應當受到誠實信用原則的制約。誠信可區分道德上的誠信與法律上的誠信。道德誠信,是指作為道德準則的誠信;法律誠信,是指作為法律原則的誠信。道德誠信要求人們言語真實、恪守諾言、不欺詐;法律誠信作為一項法律原則,是指在法律上尤其是在私法上普遍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誠實信用從當初的商業道德規範上升到現在的民法基本原則,既是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道德與法律的共同出發點。希賴德認為,誠實信用原則使當事人雙方的利益達到均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得以平衡。它是道德、經濟和法律的結合體,其中藴涵着道德上的善良、誠實,經濟利益上的均衡和法律上的合法性限制。因此,合同當事人一方在追逐自己的利益時,除了應當考慮所追逐之利益的合法性之外,還要考慮自己是否在誠實地履行自己的承諾。通過這樣的限制,使經濟人的趨利性與履行合同的誠實性得以適當地協調,從而使社會整體利益能夠在公平與正義的軌道上運行。

四、對本案被告應承擔之違約責任的思考

然而,本案一審只是判被告李某返還原告投資的4000元製作費,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這樣的判決有失公允。如前所述,被告的違約屬於“有效益違約”,有效益違約的成立必須以承擔對守約方預期利益的賠償為條件。也就是説使合同相對人的合法利益不因此而遭受損害。否則,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交往就會變得十分脆弱,其原因在於:市場是由諸多難以把握的不確定因素或者變素構成的,若再鼓勵合同當事人違約,只會加劇交易的不安全性以及對守約方利益的嚴重損害。所以,筆者認為,本案中的被告既要返還原告投資的款項,也要承擔對原告預期利益的完全賠償責任。如此違約責任,不僅是對誠實履行著作權合同行為的鼓勵,更是對故意違約行為的懲罰,還是對意欲故意違約者的警告,其最終目的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正當的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