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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承攬合同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54W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本文特意為大家收集整理了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承攬合同,希望大家喜歡!

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考點: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環球網校提供承攬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攬人的權利義務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攬人在工作期間, 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祕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着技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