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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合同合集十篇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3W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勞動合同合集十篇

勞動合同 篇1

根據本法第十六條和第三條第款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因此,勞動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在,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訂立後,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於社會生活和市場條件的不斷變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得勞動合同難於履行或者難於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否則,在勞動合同與實際情況相脱節的情況下,若繼續履行,由可能會對當事人的正當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本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刪減,通過對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原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變更後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相關內容,新達成的變更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中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説: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

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

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 男 女 户口性質:非城鎮 城鎮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配合丙方的運營與發展,甲、丙雙方進行人事調整,現就更換用工管理機構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經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變更協議。

1、 乙方原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職務__________變更為__________,其他勞動合同條款不做任何變更。

2、 原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確認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 變更後,丙方負責辦理乙方的用工與社會保險繳納、代*工資等相關手續。

4、 丙方認可此協議所涉及的用工主體調整,不影響乙方在丙方的服務年限連續計算。

5、 變更協議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丙方: 簽字(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單位):

乙方(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公司員工手冊》等上海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甲方與乙方就聘用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和乙方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分以下四種,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作為本

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_____年,合同期從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止。

2、 無固定期限,合同期從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起。

3、 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從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完成止。

4、 甲方為乙方提供培訓費,對其進行技術培訓,雙方約定服務期勞動合同,服務期限為_____年,合同期從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條 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條 甲方聘用乙方從事 崗位工作。

錄用條件為: 。 (建議:單位辦理錄用手續時,連同履歷表附上一份崗位説明書,明確員工率用該崗位必須符合的條件,由員工簽字建檔。)

第四條 甲方有權(依據員工手冊的調崗制度)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或乙方的能力、表現,安排和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建議:單位可以制定一套完善的調崗制度,對每個崗位做崗位分析,然後制定考核標準、考核成績、調崗標準、調崗對象,將該制度併入員工手冊。如此可以將員工調崗的行為從合同變更變成合同履行。)

第五條 乙方的崗位適用甲方按國家規定實行的以下第 種工時制度。

1、 標準工時制,具體為: 。

2、 不定時工作制,具體為: 。

3、 綜合工時工作制,具體為: 。

4、 加班規定按照國家法律和公司工時制度實行,加班工資基數為 。 (建議:如果員工與公司願意以最低工資標準簽訂勞動合同,則加班工資基數定為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以基本工資簽訂勞動合同就,則加班工資基數可選擇定為基本工資或實際工資的.70%,但合同有約定基本工資的情況下一般適用基本工資!)

第六條 本合同的工資計發放形式為: 。

1、 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資為______ __元(其中試用期工資為______ __元)。

2、 計件形式。乙方的每月勞動定額為_____ ___ ,超出定額的計件單價為________ (超出定額的計件單價以包含加班工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無法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第八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及甲方的各種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九條 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態度、勞動表現、貢獻大小,按照公司員工手冊給予乙方相應的獎勵;如乙方違反規章制度,甲方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罰。

第十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時,本合同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未到期,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通知。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發生以下情形時自行終止:

1、 勞動合同期滿;

2、 乙方年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3、 甲方依法被宣告破產或解散或被撤銷;

4、 乙方死亡 ;

5、 甲、乙雙方實際已不履行本合同滿三個月的。

第十五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一條服務期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辦理。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八條 下列文件規定為本合同的附件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已收到或瞭解其中內容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 年齡: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住址:

二xx年 月 日 二x年 x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解析】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告知義務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

由於我國勞動力市場供求關係不平衡,用人單位往往處於相對強勢的地位,不能平等的對待求職者。招聘單位的情況、信息對求職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極低的,甚至有些單位還故意發佈虛假信息,欺騙或非法招用求職者。因此,本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如實告知義務作了規定。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如實告知義務,體現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這些內容是法定的並且無條件的,無論勞動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單位都應當主動將上述情況如實向勞動者説明。這些內容都是與勞動者的工作緊密相連的基本情況,也是勞動者進行就業選擇的主要因素之一。選擇一份適合自己的職業對於一個勞動者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勞動者只有詳細地瞭解了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後,才能結合自身特點來選擇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除此以外,對於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如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包括用人單位內部的各種勞動紀律、規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請假制度、處罰制度以及企業內已經簽訂的集體合同等,用人單位都應當進行詳細的説明。

二、勞動者的告知義務

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是附條件的,只有在用人單位要求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時,勞動者才有如實説明的義務。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以及部分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個人情況,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員構成等。用人單位不能為了解情況而侵害勞動者的隱私,這樣的做法還有可能構成對勞動者的就業歧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都應當如實告知另一方真實的情況,不能欺騙。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虛假信息,將有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學歷證明;用人單位未如實告知工作崗位存在患職業病的可能等,都屬於本法規定的採取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無效。

為了使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能比較全面地瞭解對方,防止盲目、草率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的發生,本條對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的如實告知義務作了規定。所謂如實告知義務,是指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將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實向對方説明的義務。告知應當以一種合理並且適當的方式進行,要求能夠讓對方及時知道和了解。

勞動合同 篇5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篇6

聘用單位(甲方):

受聘人 (乙方):

為確定雙方聘用關係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 年 3月 1 日止。(暫定半年,合同期滿後續約,也可提前續約)

二、工作內容

1、甲方聘用乙方在技術員崗位,從事技術工作,擔任技術員職務,負責現場施工技術與質量安全管理。

2、負責同業主技術人員及監理保持經常溝通,嚴格按照圖紙與施工規範進行施工,對工作認真負責。

3、甲方根據需要,可以調整乙方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工作調整。

三、工作條件和保護

1、甲方為乙方的工作條件和場所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保證乙方安全和健康。

2、甲方負責乙方在工地的食宿。

3、乙方工作時間內的安全由甲方負責,工作時間外辦與工作無關事情的安全問題由乙方自己負責。

四、工作紀律

1、乙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甲方管理。

2、乙方按照施工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能遲到、早退。正常工作時間不能消極怠工,玩手機,睡覺,脱離崗位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否則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處罰,第三次解除合同。如用人單位根據施工情況,需要退場或解聘技術人員,應提前一月書面通知乙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向乙方支付工資報酬。

五、受聘人員工資待遇

工資發放從乙方進場第一天開始算起,無論雨雪,節假日或停工。工資發放以月為單位,税後月工資 ________元,手機費用每月元,當月_____號前發放,不拖欠。因工作特殊性,正常休假以陰雨天調休為主,受聘人員如有特殊情況須提前48小時向項目部主要負責人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如中途離職,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關責任,乙方包賠甲方因自己離職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如確有特殊情況必須提前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向項目部領導提交書面申請,待批准後方可離職。

六、其他相關事宜

受聘人員向甲方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及學歷複印件各一份。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留存一份。合同條款雙方共同遵守履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及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7

問:

李某應聘到某銷售公司工作,並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擔任銷售主管,月工資為6000元。因市場形勢不好,公司與李某協商將其工資調整為5000元,李某未提出異議。隨後該公司產品在市場中佔有份額進一步減少,公司決定進行組織結構調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銷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隨後一個星期沒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單位對之不予理睬,請問李某如何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答:

首先,李某與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雙方關於工資待遇的約定合法。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公司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對李某的工資進行調整,李某當時沒有提出異議,此後雙方按照調整後的工資標準履行。故可以視為雙方就工資待遇的變更達成了一致意見。

其次,公司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有權就工作崗位及工資待遇調整問題,與李某進行協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説明雙方就變更工資待遇的內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據此,公司可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因公司堅持變更李某的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導致李某不能提供正常勞動。鑑於李某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可以視為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李某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應予支持。

最後,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成立。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無效,不能把李某不來新崗位上班,視為曠工行為。李某沒來公司上班,是公司內部組織結構調整後,其原工作崗位已不存在,又不接受公司為其安排新崗位的工資待遇而造成的。在雙方對此問題沒有取得一致性意見之前,如果李某在新崗位工作,就會造成李某接受公司安排的事實,出現對李某不利的法律後果。可見,李某不來公司上班的原因,公司是知道的。李某的行為不構成曠工。公司作出李某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錯誤的,應予撤銷。

其於以上理由,李某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維護自身的權利。

勞動合同 篇8

(一)事先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在可以裁員的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上報勞動部門,即工會對用人單位裁員有知情權和建議權。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若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要將處理的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即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共決權,在不合法或不合理時有權否定,且對再處理結果的進一步的知情權。這一要求在深圳市司法實踐中尚未真正實施,但筆者認為有必要向用人單位告知有這樣的規定存在,也許不久就會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進一步貫徹。

(二)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出具書面通知且送達勞動者,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生效。但實踐中很多情況是勞動者拒不簽收通知,而用人單位又沒辦法強迫勞動者簽收。建議可採取如下應對方法:1、製作員工入職登記表時,增加一欄,內容為:“公司有關書面文件、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本人時,本人確認本表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 2、《勞動合同》中增加一個條款:甲方(用人單位)有關書面文件、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乙方(勞動者)時,乙方確認勞動合同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一旦發生勞動者拒不簽收的情況,即按照上述勞動者家庭地址郵遞相關文件,並保留郵遞憑證作為證據。

(三)用人單位內部的程序

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中,針對勞動者違規違紀、工作失誤並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必須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和確認客觀事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讓其確認或提出異議。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之前必須收集充分的證據,在此以如何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為例,闡述舉證要求。

1、如何收集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證據?

現實生活中此類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因此違規違紀證據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下列形式的資料可作為證據:(1)違紀員工的“檢討書”、“求情書”、“申辯書”、“違紀情況説明”等等;(2)有違紀員工本人簽字的違紀記錄、處罰通知書等;(3)其他員工及知情者的證詞;(4)有關事件涉及的物證(如被損壞的生產設備,如物證不方便保留,則拍攝清楚的照片,同時照片上還應當顯示時間年月日時);(5)有關視聽資料(如當事人陳述事件的錄音、錄像);(6)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記錄及證明等。書面證據是最有力的證據,尤其是有違紀員工簽字的書面證據,應盡收集和保留。

2、收集證據的方法:

(1)建立日常書面行文制度和檔案保管制度;(2)對“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的違紀行為,應注意平時記錄在案。每次違紀時, 企業都作出相應的書面處理材料,要求員工簽字。如員工不願在處理材料上簽字,則可以扣罰工資的處罰方式,在工資單上註明處罰內容,由員工在領取工資時一併簽字,並在工資單上註明對工資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7日內提出;(3)對有違法行為(如、盜竊、打架、吸毒等)的員工,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結論或者記錄,就是有力的證據。

(四)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不同而有所區別。如員工因不能勝任原來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必須事先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為勞動者培訓或調崗;情勢變更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裁員前,必須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此處的“先另行安排工作”、“先培訓或調崗”、“先協商變更合同”和“預先報告”就是特殊程序,應注意與法定條件相結合,在此不再贅述。

(五)後義務程序

用人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離職的證明,並有義務在15天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材料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 篇9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單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乙方(勞動者)姓 名:

户籍所在地:

現居住地址: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採取下列第  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到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工作地點為

甲乙雙方可以簽訂崗位協議書,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可以變更工作內容。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工作時間:

第五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

第六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

第八條 甲方按下列第 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

(二)計件工資。乙方的勞動定額為 ,計件單價為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製度確定。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第九條 甲方於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銀行轉賬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方、乙方協商按照 條規定的繳納保險

第十一條 甲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第十二條 乙方自行繳納,甲方發放的工資中包含保險費用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四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和安全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並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範和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環境。

第十六條 甲方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甲方違反法律規定,乙方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九條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 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第二十二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不按規定提前通知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甲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乙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 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以下協議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

1、崗位協議書

2、培訓協議書

3、保密協議書

4、……

第二十七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簽字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10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就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比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頭合同,當雙方發生爭議,用人單位要承擔不簽訂書面合同的法律後果;其次是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

2.公平原則所謂公平,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是法律的價值選擇之一,也是社會公德的體現。

3.平等自願原則這個原則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另一方面自願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根據自願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類型,也受到自由意志協商一致的制約。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仔細研究合同的每項內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解決分歧,達成一致意見。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事法律原則中的帝王條款,具有重大的理論與實踐指導意義。具體到《勞動合同法》,簡單地説就是訂立勞動合同要誠實,講信用。《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這些都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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