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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問答

欄目: 社保 / 發佈於: / 人氣:2.92W

問:企業如何參加養老保險?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問答

答: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向當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登記,領取並填報《山西省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山西省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及其複印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其複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4、辦理養老保險結算業務的銀行開户名稱、開户銀行及賬號;

5、本單位上一年度《勞動工資統計年報》和本單位職工上月工資發放花名錶;

6、成建制轉入的用人單位還需提供轉出地社保機構開具的參保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介紹信和用人單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

7、省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資料。

職工應督促企業為自己依法參保。

問: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户如何參加養老保險?

答:私營、個體工商户在申請工商註冊登記後3個月內,應向當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登記,辦理程序與企業參保程序相同。

問:靈活就業人員如何參加養老保險?

答:需填報《山西省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主要資料:

1、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2、户口簿及複印件;

3、以個人身份參保前原為職工身份的本人檔案材料;

4、曾在其他統籌地區參保的,重新登記應提供原參保所在地社保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表》;

5、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提供相關證明;

6、省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資料。

問:農村居民進城從事個體經營人員可以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嗎?

答: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農村居民進城從事個體經營人員,本人自願,可按城鎮個體工商户和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加企業養老保險。

答:企業繳費以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以本人全部工資收入為基數,月繳費工資超過全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低於60%的按60%計算。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問:城鎮個體工商户和靈活就業人員如何繳納養老保險費?

答:城鎮個體工商户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和100%,由繳費人員根據收入狀況自主選擇申報繳費,繳費比例為 20%(有僱員的個體工商户,僱主為僱員繳納12%,僱員本人繳納8%)。靈活就業人員可委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保管檔案和代理社會保險。

問: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答:參保職工享受基本養老金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退休年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退休:(1)正常退休年齡(也稱法定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週歲,女管理崗位年滿55週歲、生產崗位年滿50週歲;(2)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即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累計工作年限符合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年限,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3)因病提前退休,即職工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符合條件的,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4)其他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户、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達到15年。

符合上述兩項條件者,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或審核辦理退休手續後,可按月在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基本養老金。

問: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答:基本養老金採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鈎。“新人”即晉政發[1998]21號文件實施後(即1998年7月)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後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户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户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中人”即晉政發[1998]21號文件實施前(即1998 年7月)參加工作、晉政發[2006]32號文件實施後(即2006年1月)退休的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按11%及其以上比例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前本人繳費年限,再乘以1.3%;調節金2006年為96元,2007年為72元,2008年為48元,2009年為24元,2010年以後(含2010年)取消調節金。 “老人”即晉政發[2006]32號文件實施前(即2006年1月)已經離退休的參保人員,仍然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隨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