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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檔案和保險的問題

欄目: 社保 / 發佈於: / 人氣:1.06W

自1995年1月1日《勞動法》實施以來,勞動合同就是確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存在狀態的重要依據,而人事檔案不能作為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就應該享受社會保險。也就是説,企業招聘員工後,自勞動者去用人單位工作的第一天,即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勞動者就應該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用人單位就必須履行為其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義務。 《勞動法》規定的社會保險,不同於保險公司的金融保險。自己向保險公司的投保,不能代替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並且,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是兩者的共同義務。對於權利可以放棄,但對於義務就必須履行。 以高薪來取代職工的養老保險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公司還應該同時繳納失業、大病醫療等保險。只有如此才能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對於檔案不在單位的職工,有的企業不但不去調檔而且以檔案不在單位為由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使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辦理檔案的轉移是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對職工的檔案,企業可以自己管理,沒有檔案管理職能的單位也可委託專門檔案管理機構代管如由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管理。
北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用工單位招用職工必須辦理招聘備案手續,同時辦理職工檔案轉移手續。對用人單位招聘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職工檔案由用人單位保管,或由用人單位委託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授權辦理存檔業務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保存檔案。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照《北京市招聘職工暫行辦法》規定,職工檔案可不提到單位,但用人單位應將其檔案委託單位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介紹服務中心集體保存。 所以,企業招聘職工不論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期限長短都有義務為其進行檔案管理及辦理檔案轉移的有關手續。

關於檔案和保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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