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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15篇[精華]

欄目: 試用期 / 發佈於: / 人氣:1.87W

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試用期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試用期合同15篇[精華]

試用期合同1

身份證號碼:

現住地址: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有關的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 部門 崗位。

在試用期內,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並簽署《保密協議書》。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根據公司規定享有相關的福利待遇。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發放,若工資發放日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協商解決。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費用後(如未產生該項費用則不涉及),按實際出勤天數折算工資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期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進行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如情節特別嚴重的,甲方將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劇情、演員、拍攝進度等與工作相關的一切信息。

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甲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內容。乙方若違反上述保密義務,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併入正式勞動合同期限內。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試用期合同2

 相關法律條文: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解讀】本條是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麼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麼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説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説,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合同3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合同期限:

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有效期為________個月。

二、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________工作崗位。

三、試用崗位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___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亡,由甲方負擔賠償。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經以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乙方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承擔%(90%),乙方承擔(10%);試用期甲方一般不為乙方辦理各項保險手續,如乙方被正式錄用,可補辦有關險種,從試用期起算;試用期,乙方請長病假10天、事假超過7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一般情況下,試用期間乙方崗位不得變更。若需變更,須事先徵求乙方的同意。

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原處理。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試用期合同4

淺析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概念及特徵

1.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概念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對勞動合同試用期下一個確切的定義,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學者們對勞動合同試用期做出不同的定義。第一種是立足於對用人單位法益的維護,認為試用是一種評價性約定。第二種是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考察勞動者是否具有職務的適合性,從而決定是否與勞動者簽訂或者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這種試用期具有暫時性或者試驗性的特點。第三種是從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保護,對勞動合同試用期進行概括。綜合這三種角度,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基於對建立契約關係是否滿足自身預期目的而約定的,旨在互相瞭解的考察期間。

2.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特點

試用期具有從屬性。是指試用期對勞動合同期間具有從屬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指出,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一部分,不能脱離勞動合同期限而單獨存在,即沒有無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

試用期具有合意性。勞動合同屬於一種合同,雖然勞動合同自身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質,但仍應具有合同的合意性。因此,勞動合同必須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意思一致的基礎之上。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於是否規定試用期、規定多長的試用期、試用期的工作條件、待遇等問題,均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權利的完整性。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應當享有用人單位正式員工的勞動期間所擁有的一切勞動權利。儘管在細節上,具體的某項權利可能有一定的約束,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具體來説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主要享有知情權、勞動權、休息權以及社會保障權等。

二、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存在問題

1.試用期的期限確定標準不合理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最長的試用期為六個月。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避免用人單位以通過長時間的試用期考察勞動者的適應能力為藉口,進而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某些單位故意規避法律,為了節省開支,惡意延長試用期的'期限,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不是所有工作都要設定六個月的考察期限,勞動合同法設定試用期制度的目的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方主體的考察,全部各類的工作的適用期都設定為六個月,會容易產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

2.缺少試用期除外的規定

認真分析我國勞動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總結出:我國試用期規定適用於初次就業和再次上崗的所有勞動者,並未考量具體的工作性質以及不同人員等因素,即欠缺試用期除外規定。我國立法沒有考慮到不同羣體及不同工作性質對試用期的需求,以及對特殊羣體的傾斜性保護問題。

三、完善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的立法建議

1.合理確定試用期的期限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上限為6個月,並且根據不同的合同期限、種類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定。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具體職業、崗位的特點,結合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試用期的上限。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根據對技術的要求與否分為非技術性、一般技術性及專業技術性。對非技術性工作崗位,可以規定上限為1個月的試用期;對一般技術性工作崗位可以規定試用期的上限為2個月;對於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可以規定試用期的上限為3個月。還要對上述三類崗位的具體範圍進行明確規定。不然,再好的法律,也不能得到有效地實施。同時,試用期的上限可以縮短為三個月。還可以規定,在特殊情形下,經相關行政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不得超過六個月。一般情形下三個月的時間足以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判斷出工作情況是否符合自身的預期,過長的使用期限則更可能造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損害。

2.限制試用期的適用範圍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限制試用期的適用範圍。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試用期,三是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不得約定試用期。上述規定是合理的,但是僅對試用期的適用除外範圍進行如上的規定顯得過於簡單,沒有包括不適用試用期的其他情形。然而國外的勞動法律法規中,已經將諸如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移民安置的勞動者、退伍轉業安置的軍人、殘疾人、哺乳期婦女等特定羣體納入使用除外的範圍。借鑑國外的經驗,我國也應當考慮對於以上特殊羣體排除適用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招募勞動者,而且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情形下可以拒絕同該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一旦用人單位與屬於上述特殊羣體的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便不應當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給予特定羣體勞動者一定的工作機會,但是試用期的約定在本質上仍然是對特定羣體能力的否定。因此,我國立法者應當考慮增加特定羣體對試用期的適用除外的規定。同時,可以借鑑其他發達國家的規定,對處於試用期的功動者的數量進行限制,如不超過工人總數的5%等。這樣使用人單位中處於試用期的人員數量固定在一定比例的範圍之內,有利於總體上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

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是勞動合同法中一項很重要的制度,具有協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係的功能。本文僅僅對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進行簡單的分析,同時該項制度的完善仍存在很多應當注意的地方。希望本文的寫作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讀者的研究興趣,不斷完善我國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

試用期合同5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設定的目標是考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適格性。

摘要:本文通過對我國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對相關法律解釋的解讀,分析了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對試用期內勞動者權利保護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對策。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試用期;勞動者權益

一、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狀

其一、試用期的最低工資標準。我國對試用期工資規定雖有比較詳細的規定但並不具體,存在許多不足之處。“或者”二字説明工資標準既可以適用前者也可以適用後者,而後者的標準是用人單位決定的,如果適用後者勢必會侵害勞動者的權益。

其二、試用期的合同解除權。當勞動者一方有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能行使解除權,而出現除此之外的情況下不得行使。其中包括不符合錄用條件、違反公司規章、失職造成損害等情形,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對方説明理由。

(二)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的問題

1.試用期的期限約定不合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對六個月的最長期限都沒有予以改變,與很多國家相比較,六個月的期間仍然過長。因此,在實踐中,為了可以少付工資,減少成本等情況,有的用人單位對員工一律選擇約定六個月試用期,但是,事實上並非所有的工作都需要六個月的考察期,千篇一律的考察期讓用人單位擁有侵犯勞動者權利的合法理由。

2.試用期內工資待遇不合法“試用”二字容易讓人產生誤解,人們經常把試用期的勞動者誤認為是非正式工。既然是非正式工,那麼在職位方面、工資待遇方面顯然是與正式工存在差別的。而用人單位恰恰借用了人們的誤解,認為對試用期的勞動者少發工資甚至不發工資是合法的,而此時勞動者也很難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更別提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了。

二、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現行勞動法律制度不夠完善

1.對試用期的工資標準規定對勞動者不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其中,“或者”二字説明既可以適用前者也可以適用後者。這種形勢下,當用人單位適用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本單位約定的工資的80%時,用人單位處於絕對的優勢地位,用人單位通常可以通過降低工資的手段來侵犯勞動者的依法取得工資權,這顯然對勞動者是不利的。

2.缺乏“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標準我國法律對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的規定過於寬泛,缺乏“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具體標準,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常處於不平等地位,在標準沒有明確的情況下,這時候的標準一般都是由作為強勢主體的一方決定的,單位完全可以用任何藉口説明勞動者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樣一來,對於勞動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二)勞動者自身的原因

1.勞動者法律水平不高,對法律不瞭解許多法律例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不僅具有專門性,而且會隨着時代、地域的改變而發生法律條文的變動,具有時效性和地域性。基於法律條文的這些特點,勞動者並不能很好掌握法律相關知識,更不用説以此作為維權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了。

2.勞動者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的意識不強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享有資本要素,勞動者享有勞動要素,兩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並且,勞動者處於從屬與用人單位的地位,大多是小老百姓,性格樸實善良,在試用期內遇到勞動者爭議問題時,他們大多數會採取和平手段,抱着不想把事情搞大、息事寧人的心態與用人單位協商和討論,而不是採取法律手段等公力救濟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完善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對策

(一)完善勞動法律法規

1.明確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法條中對工資標準的規定,用詞不夠精確,會讓人產生誤解。筆者認為可以將法條中的“或者”改為“和”,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具體規定,工資標準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試用期工資標準才是合法的,這樣一來,用人單位一方就不能隨意確定工資多少,而必須依據法律規定來確定,保障了勞動者合理的報酬權。

2.完善試用期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為了更好地規制法律適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第一、事先對“錄用條件”的標準予以公佈,並將“錄用條件”改為“工作崗位條件”,與勞動者達成書面協議,使得勞動者能有法所循。第二、用人單位要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説明解除理由。第三、時限性。用人單位應該在試用期內向對方提出解除,試用期過後提出的無效。

(二)規範用人單位的行為

1.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關係考核體系勞動關係考核體系是在用人單位內部形成的,根據單位自身的具體情況,確定考核勞動者工作的標準,從而規範用人單位行為,防止其隨意侵權的制度。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以及違反規定的後果與救濟途徑。勞動者應事先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考核協議,且協議中的各項約定都具有法律效力。

2.企業應提高自身對法律法規的瞭解勞動法律法規具有專門性、時效性和地域性,不僅要求勞動者對其有了解,也需要企業適應社會發展要求對其有進一步的瞭解。企業為了防止違法侵權行為發生,同樣離不開對法律的準確把握,這樣才能更好避免自己因為不懂法而違法。

[參考文獻]

[1]曹真.試用期勞動者權益保護淺析[J].現代商業,20xx(3).

[2]丁海防.論“試用期”條款的理解和適用[J].安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xx(4).

試用期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後,按照8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且繳納養老保險。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合同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___________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後,並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a.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b.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c.試用期間,乙方由於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a.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b.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a.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b.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c.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a.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b.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c.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b.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a.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b.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c.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合同8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員工,試用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平等協商,就試用期相關事宜,特訂立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最長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在試用期內,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章制度,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試用期內,乙方的考勤由甲方根據實際考勤情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試用勞動合同五、乙方試用期內,公司福利待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中。

五、乙方的月工資由甲方在開始工作之日的次月10日支付。乙方工作不滿一個月的,月工資折算為實際工作日。如果工資支付日期與週日或節假日重合,甲方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支付。

六、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公司將根據公司制度對其進行處罰。

七、試用期內,甲方認為乙方不稱職或發現乙方申請材料有欺詐行為且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終止試用期,並予以辭退。工資根據乙方實際出勤情況和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八、乙方在試用期內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治理規章制度的`;或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審理並予以辭退。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九、試用期內,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十、試用期滿或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的,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辭退。

十一、乙方聲明,在簽署本合同時,乙方已瞭解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所有事項。

十二、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乙方:(簽名)

日期:日期:

試用期合同9

甲方:×××公司

乙方: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三個月。經雙方平等協商,同意約定下屬條款,以共同遵守。

1)乙方應遵守甲方的管理規定及制度。

2)乙方的職務或工種為:___________.

3)乙方受聘於甲方期間,應根據甲方工作安排,履行職責。

4)甲方應按月支付乙方報酬。

5)甲方在試用期內,凡是請假均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

6)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不享受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

7)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第10日發放,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可提前或推後發放。(具體一點在假日前兩天或後兩天)

8)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週通知甲方,否則,將根據具體情況,由人力資源總監決定論處程度。

9)乙方如在報到後的第一週內提出辭職甲方將不發給乙方任何報酬。

10)甲方如認為乙方工作成績欠佳,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僱。工資按實際天數發放。

11)試用期滿考核之後,如合格者,將在第四個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將延長試用期(具體由公司決定)。

12)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獲甲方的員工手冊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1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於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公司(公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試用期合同10

甲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用工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一年。即自____年___月_日至____年__月_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崗位工作,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方為乙方提供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工作報酬

按雙方商定的計件工資標準定時發放,不再享受福利待遇及費用。

五、工作紀律

1.乙方服從甲方的`生產按排,完成生產任務,保證產品質量。

2.特殊情況不能上班時需事先請假。

3.愛護公共財產,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發生丟失要給予賠償。

4.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攜帶公司任何物品出崗。

六、合同變更、終止、解除的條件

如有違反甲方工作紀律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對甲方的工作安排、工資待遇或其它種.種原因如有不滿,同樣有權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甲方。

七、注意,乙方如違反操作規程所出現的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事故責任。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月_日

乙方(簽章):___

____年__月_日

試用期合同11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

性別: ________

民族: 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乙方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應聘甲方在____________崗位工作。甲方經初步審查,同意乙方在________崗位試用。

二、本合同為試用期合同,試用期為______個月,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滿後,乙方應及時主動申請轉正,否則視為繼續試用。轉正後經雙方簽訂正式合同,甲方可依照乙方的能力和甲方的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及崗位進行調整,具體工資和職位在正式勞動合同中約定。

三、甲方按月發給乙方試用期工資______元/月。試用期未滿一個月的,甲方按乙方實際工作時間以日工資支付乙方報酬。

其他報酬:

四、甲方負責安排乙方工作,併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乙方必須在3日內向人事部門辦理完整甲方要求的上崗手續。

五、試用期間,甲乙雙方如有一方不滿意,可單方面解除合同,但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辦理相關的工作交接手續及財務手續。

六、試用期間乙方應服從甲方管理,遵守職業道德和甲方規章制度,積極工作,團結同事。

七、試用期財務制度:

1、在試用期滿後如公司不給予繼續聘用,按試用期工資標準結算薪資。

2、在試用期期間公司因故辭才,則按照實際工作時間計發薪金。

3、在試用期內,工作時間未滿30天本人提出主動辭職的,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4、乙方違反 公司日常管理制度的,則甲方有權按制度條款處罰。

八、甲方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考核乙方,如乙方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經申請批准後可提前轉正。

九、乙方應認真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保守公司商業祕密,不得同時為其它同類型企業工作,不得做出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事情,否則公司有權予以解聘、扣罰工資、獎金或要求賠償損失。

十、乙方確保已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及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負。

十一、在試用期間,公司不予承擔員工發生的意外事故及傷害。

十二、甲方有權對乙方身份證、學歷證進行審核,乙方須向甲方交納個人有效身份證和學歷證原件。

十三、乙方向公司提供的入職資料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備同樣法律效力。

十四、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十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 方:(蓋章)

乙 方:(手印):

委託代理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試用期合同12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試用期應包括在內,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員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多長,也不是單位説了算,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實踐中,確實有不少用人單位口頭與勞動者約定3個月或6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實際上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説。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將按照進行處理,單位往往要“吃虧”。

試用期合同1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經協商,雙方簽署本協議如下:

1.甲方提前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雙方一致同意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乙方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所有費用,包括工資、津貼和福利待遇。

3.甲方為乙方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至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4.在此基礎上,雙方確認對方的權利和義務已經履行,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一次和解後,乙方自願放棄包括經濟補償在內的所有其他要求,並承諾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甲方在完成離職手續後,應向乙方提供相應的離職證明。

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乙方(簽字):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簽約時間: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簽約時間: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試用期合同14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試用期內,勞動關係處於非正式狀態,試用期制度的設立有助於用人單位防範用工風險,也有利於勞動者防範勞動風險。

一、約定試用期的注意事項

(一)部分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並非所有的勞動合同均可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三類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1、短期勞動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試用期不能單獨設定

個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被形象地稱為“空城計”。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只能適用一次

實踐中某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反覆約定試用期,反覆試用,此為“連環計”。《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有明確禁止,即“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該規定在實踐中引發的爭議較多。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又重新與該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此時雙方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答應是否定的,從《勞動合同法》的條文來看,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並無例外規定,故應當理解為不允許例外情形的出現。

2、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低於試用期的法定上限,此時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比如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約定的試用期為3個月,在3個月的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將試用期從三個月變更為六個月,這屬於試用期的變更,可以理解為雙方只約定了一次試用期,並不違反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如果3個月的試用期已經屆滿,則不能再將試用期延長至六個月,因為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經結束,此時如果再將試用期延長至六個月的話,相當於再約定一次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法相悖。

3、試用期與醫療期、產期重合,導致試用期虛設,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此時,儘管用人單位未能對勞動者進行實質性的考察,但仍不能單方延長試用期,只能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延長,而且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雙方約定的原試用期不低於試用期的法定上限;二是在原試用期屆滿前就延長試用期達成一致。

4、勞動者轉崗或升職後,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同上。用人單位此時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轉崗考察期之類的期限,在該期限內,如果勞動者能夠勝任新崗位工作的話,則予以轉正;如果不能勝任的話,則可以回到原先的崗位。

(四)試用期不得突破法定上限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試用期=0

2、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 試用期≤1個月;

3、一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2個月;

4、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6個月;

5、勞動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試用期≤6個月。

(五)試用期工資不能突破法定下限

1、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這是選擇性下限,滿足二者之一即可;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為強制性的下限。

(六)試用期約定違法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比如小A與某用人單位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試用期滿後的工資為3500元。如果該試用期全部履行,則該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三個月開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4000元(3500元×4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資18000元(3000元×6個月)。也就是説該用人單位不但未獲得任何益處,還白搭了四個月的試用期工資12000元(3000×4個月)。

二、在試用期內如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合同,此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有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包括:(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以如上情形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者非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包括:(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此種期限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此外,用人單位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控制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八種情形中,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制定清晰、具體的錄用條件,不僅為用人單位解除與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提供了合法依據,也是降低用工風險的有效措施。

(一)實體控制

錄用條件是應聘者符合某一職位的具體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條件。錄用條件的設定是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如果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那麼必須事先有明確的錄用條件,而且要讓勞動者知曉。

從證據的角度來看,試用期間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如果錄用條件中缺少可量化的標準,用人單位將很難證明自己的主張,往往面臨敗訴的風險。

錄用條件應當包括資質條件、工作能力條件以及專業道德條件三方面的內容。資質條件主要包括學歷學位、工作經歷、技術職稱或資格、外語水平等硬件要求。對於所有的勞動者均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比如誠實守信等具有共性的錄用條件,可以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對於每個崗位自身所需的特殊要求,比如學歷要求、技能要求等,應單獨設定。

用人單位通常可以

設定如下一些常用的錄用條件: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手續;無法提供辦理錄用、社會保險等所需要的證明材料;不能勝任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和崗位職責;患有精神病或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禁止工作的傳染病;與原用人單位未依法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業限制約定且仍在限制範圍之內;通緝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未經單位書面許可不按約定時間到崗;入職後不同意購買社會保險;隱瞞曾經受過法律處罰或者紀律處分的事實。

(二)試用期解除的程序控制

1、明示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可以製作《錄用條件確認函》,也可以將錄用條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2、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一般應採取書面説明的方式。

3、經過工會程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可見,解僱員工的最終決定權還在用人單位手裏。

4、時間限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而不需要提前通知。這一點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有很大不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決定必須在試用期內做出並送達勞動者,這也意味着試用期評估也應當提前,儘量不要在試用期即將屆滿時才進行,要預留出充裕的時間。

試用期合同15

甲方:_________(聘用方)

乙方:_________(受聘方)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公司員工聘用辦法,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達成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個月。

二、工作崗位: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_________擔任_________工作。

三、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甲方因生產需要加班,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乙方月收入不低於人民幣_________元,該收入由_________構成。

五、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

(3)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4)甲方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考核乙方。

2.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2)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

(3)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亡,由甲方負擔賠償;

(4)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六、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

(2)乙方享受公司試用期工資待遇;

(3)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4)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經以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3.試用期乙方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

4.試用期甲方一般不為乙方辦理各項保險手續,如乙方被正式錄用,可補辦有關險種,從試用期起算;

5.試用期內,乙方請長病假10天、事假計超過7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3.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4.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乙方必須遵守甲方所規定的一切規章條款,盡職盡責、服從領導,與公司全體同仁團結合作,如有違反或不能按期達標者,被甲方調離現工作崗位或辭聘亦無異議。

九、乙方應嚴守工作中所獲得的有關本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等機密,違反《保密制度》者,應承擔相應責任並接受處理。

十、乙方因工作績效不佳、品德不良、有重大失誤或給公司帶來較大經濟損失和形象損害者,甲方可隨時解除此協議,甲方亦不負任何責任。

十一、乙方如被解聘或自動請求解聘時,一經核准,應立即辦理工作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