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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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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第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誕生至今已有20多年的時間.在這段時間裏,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在農村結構調整、農民增收、農業科技推廣以及農產品購銷等方面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我們也應注意到,由於外部環境以及內部微觀機制的不完善,致使實踐中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極不規範,其屬性很難把握。這種不規範從某種意義上説或許是一種創新,但如果長此下去,勢必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進一步發展。因此.規範專業合作組織必須在堅持合作經濟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從實踐的多樣性入手,重新審視專業合作組織走與實踐緊密結合的分類規範和發展的道路。

淺議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規範

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類型

目前,一般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分為三類: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應該説,三者在運行層次上是有區別的,專業合作社是相對於前兩者聯繫更緊密的組織形式。但當我們深入調查後發現,這種認識與實踐有很大的出入。上述三種稱謂更多的只是一種符號代表,體現的是協助發起部門的性質而非運行實質上的差異。如:由科協或地方技術推广部門協助發起的專業合作組織一般稱為專業技術協會,農業相關部門或地方政府協助發起的就稱為專業協會,而由供銷社倡導建立的則稱為專業合作社。可見這種劃分方式在實踐上已經不再具有指導意義了。從實踐出發,我們按運行層次和內容把專業合作組織劃分為三類:技術服務型,服務延伸型,實體型。這種劃分相對於前者.可以説與實踐結合更緊密,對實踐的指導性和操作性更強。

1.技術服務型合作組織

這類組織一般稱為專業技術協會或專業協會,主要進行農業科技交流和推廣,為成員專業生產提供技術指導及技術信息服務,主要形式有: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培訓及印發資料;組織活動進行內部交流;組織技術人員巡迴走訪;上門會診和郵函諮詢等。即所有的活動都圍繞技術展開。技術力量主要來源於地方農技部門,一般而言,農技部門為這類組織提供的技術服務是免費的;組織的成員較單一,主要是種植業或養殖業領域的生產環節,技術也主要是種植或養殖技術。活動經費來源於成員交納的會費或企事業單位、政府的資助,主要用於培訓和資料印刷。內部的聯結機制相當鬆散。

2.服務延伸型合作組織

在實踐中,這類組織有稱專業協會的,也有稱專業合作社的。同樣也以服務為主,但是,服務的內容在技術服務的基礎上有所擴張,一般延伸到了市場信息及各種事務的協調等領域,技術服務是其中很重要的內容。組織成員除了一般種植或養殖户外,通常還有營銷户。營銷户在組織內享受組織為其提供的市場信息及其在營銷過程中的協調服務等,組織本身沒有銷售服務,營銷户的運銷行為完全是成員個人行為,運銷中的盈虧與組織積累無任何關係。這類組織一般自身無利潤來源,依靠會費及資助在較低水平上為成員提供各種服務。

3.實體型合作組織

在實踐中,有的稱作專業協會,有的稱作專業合作社。實體型合作組織與前兩者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它自身既有利潤來源又有組織積累,從而表現出經濟實力較強,運行中的獨立性也較強。這類組織的運營一般有兩種實現形式:一是組織在為成員或非成員(為了充分利用組織資源而向非成員提供服務,但服務數量受到一定限制)提供購銷服務中獲得利潤,組織本身就是一個運營實體;二是投資建立企業或其它組織,通過其運營為組織帶來利潤。這類組織的最初建立對成員的經濟資助能力要求較高。同時.由於服務鏈條拉長佔有的資源數量增加,組織體系及內部機制更加複雜,因此,運營風險在三者中是最大的。

二、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性質的再認識

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性質的探討已有許多.但大多是籠而統之地對專業合作組織的'性質進行的界定,與我國發展中多層次的實際情況是脱節的。現以上述的分類為基礎,對每個類別單獨進行分析以抓住各個層次上運行的合作組織的特點.從而更好地制定出有針對性的規範措施。

1.技術服務型合作組織

由於其主要職能技術服務的準公共產品性質,使組織邊界不能明確地界定,組織的穩定性不強。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使得技術服務的排他性使用成本較高,一般的合作經濟組織承擔不了,特別是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血緣地緣特徵非常明顯,非會員農户完全可以憑藉鄉鄰或親戚關係從會員農户中搭便車獲得相應的技術和信息,這樣一來,一方面,導致專業生產的農户特別是小規模農户入會的積極性不高;另一方面.已入會的農户也往往心裏不平衡,有的乾脆退會,也成為搭便車者。這類組織如果不在服務內容上進一步拓展非公共產品性質的服務,那麼,它的結果有兩種:消亡或變異。消亡是組織退出市場的正常途徑,它是市場選擇的結果,當組織成員減少到一定程度的時候,這些組織就無法再繼續運行,也就自動消亡了。而另一種結果則是一種非市場選擇的結果。一般是由於政府介入所造成的。當組織無法再運行的時候政府介入為其提供運行資金,維繫了組織的存在,但由於政府的介入,組織的服務對象自覺不自覺地擴大到整個行政區的所有從事專業生產的農户,此時,這類組織就演化成了政府管理體制下的技術推廣機構,沒有了組織自身確定的邊界,不僅失去了合作組織的性質。就連一般組織的獨立性都不具備了。

2.服務延伸型合作組織

這類組織由於服務內容在技術服務的基礎上有所擴展,因而其組織成員與非成員有明顯的界線。組織的邊界清晰,這是與前一類組織最根本的區別,因此,它能以一個獨立的組織形式存在。由於這類組織完全依靠會費為成員提供各種服務,自身沒有進行營利的運營.在實踐中,一般以社團法人進行登記,這與它的運行層次是相匹配的。

3.實體型合作組織實行營利性運行,因而不再是社團組織,它已經具有了企業的性質

從所有制上講,它是一種集體所有制企業,組織的資產歸組織成員(這一集體所有具有一定的公有制性質)所有;從經營形式上講,它又是一種民營企業。但應清楚一點,實體型合作組織與一般的企業是有區別的。在國際上,一般把其定義為:“用户所有,用户控制,用户受益”的企業。它與一般企業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創辦主體的差異。所有的具有一定經濟能力與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經過特定的審批程序後都可以投資建立一般的企業,它的創辦主體範圍較廣,所設立的企業可以是自然人企業也可以是法人企業。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自我服務”.的宗旨決定了它的創辦主體只能是從事農業專業生產的農民,一般是多個主體按有限責任的原則設立,企業一般是法人企業而非自然人企業.組織的經營風險與創辦主體的個人財產是分開的。

(2)運行的目標不同。這是實體型合作組織與一般企業最本質的區別,也是它必須單獨以一類企業存在或登記的根本所在。一般的企業完全依照市場規律和原則來運作,追求利潤最大化是它經營的根本目標。而實體型的合作組織則要在兩個層面上進行運作來實現“自我服務”的根本宗旨。

第一個層面是撇開組織內部構成的特殊性不談,而僅把它作為一個獨立的市場經濟組織來看。它必須接受市場的調節,面對優勝劣汰的公平競爭機制。因此,它必須代表本組織成員追求利潤最大化,增強本組織的經濟實力,從而提高組織的競爭能力。這是組織得以生存下去的基礎。

第二個層面是在追求利潤的基礎上實現“自我服務”的根本宗旨。這是保持合作組織合作經濟性質的關鍵。否則,合作組織將蜕變為一般的盈利性組織。要做到這一點,必須遵循合作經濟建立的基本原則,把合作組織辦成真正的“用户所有,用户控制,用户受益”的企業。

首先,要堅持組織成員的經濟參與原則。在我國的實踐中,對組織成員的經濟參與原則要求不是很高,這就導致了一些組織打着合作組織的名號而實為盈利性企業。成員的經濟參與是保持“用户所有”這一根本性質的基礎。只有成員按組織要求對組織進行了經濟資助,作為成員才能理直氣壯地説組織是他的,從而才有參與管理和分配的權利。有些組織把成員經濟參與的股份稱作身份股就體現了這一意思。

其次,民主管理的原則。現階段受限於組織成員的素質及組織管理成本,實現絕對的民主控制是不現實的,但也不能讓民主控制完全流於形式。目前,實現民主管理主要是會(社)員大會職能的發揮問題,定期召開會員大會讓會員選出自己信任的確有能力的會員為理事,再就是履行會員大會的監督職能,主要側重於財務監督,保證管理的透明度。

第三,堅持公平分配的原則。當成員對組織進行了經濟資助後,就有權利要求參與組織的分配,一般的分配方式有:按股分紅和按交易額進行利潤返還。做到這一點後,組織的“外求利潤,內求服務”的經營目標就真正統一起來了。

三、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規範與發展

1.進一步加深認識,同時加強合作教育

認識的提高主要是兩方面:一是應提高理論工作者對專業合作組織的性質、發展方向和步驟等理論上的認識以增強對實踐的指導作用。二是實踐者應提高對專業合作組織的認識。實踐主體主要有兩個:一是政府。政府部門對專業合作組織在農村經濟領域所起的重要作用已有一定認識,正在提倡和推廣,但由於對合作經濟的認識模糊,不瞭解合作組織的真正內涵及運作特點,因而導致一些地區在“合作組織”的大旗下包攬了各式各樣的組織形式.加大了規範的難度。二是農民。它是實踐的核心主體,沒有農民也就沒有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目前,農民對專業合作組織的認識普遍不高,表現出農民參與合作的熱情不高,同時,又缺乏對合作經濟性質的基本認識,因而在管理中也難以貫徹合作經濟的一般原則,使得實踐中的合作組織更加多樣化。因此,加強合作教育(包括合作思想,合作原則,合作技巧,財務管理.融資和投資等等的教育和培訓)是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第一步。

2.堅持分類規範與發展的原則

目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層次和形式呈現出多樣化的特徵,是極不規範的表現。因此,在對其進行規範時必須尊重事實,本着實事求是的觀點,根據實際發展水平,分類制定發展方向和規範措施,不能搞一刀切,一個模式。

基於前述的三種類型,對於第一類,由於它存在的邊界不能很好的界定,在建立時必須慎重,儘量不要建立這樣的合作組織,已經建立的應進行積極的改革。一方面,可從服務內容上拓展非公共產品性質的服務項目,以加強組織邊界的明確性;另一方面,可着手把這類組織與現有地方農技推广部門進行整合,引導農技推广部門進一步改革,加強與農户的聯繫。為了保證社團法人的規範性,對於進行社團法人登記的合作組織應嚴格按社團法人的要求進行規範和運作,禁止其進行營利性的運營.否則,不但影響社團法人的規範和管理,也影響到實體型合作組織的規範和發展。實體型合作組織則應按企業法人的要求來進行規範。在登記時必須對其合作性質進行嚴格檢查,在其運行過程中也要有嚴格的監督機制,以防止其組織性質的變異。在發展過程中,還可借鑑其它企業的發展思路,或者直接利用其它企業的相關政策,一方面,提高政策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也可避免政策過多、過雜而出現牴觸的事件發生。

3.有原則地支持與鼓勵

目前,各級政府都在大力支持和鼓勵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但在支持和鼓勵的同時,應防止“合作經濟是個筐,什麼都往裏面裝”的錯誤。還應深刻認識合作經濟的性質,從而明確支持和鼓勵的對象,避免非合作經濟性質的組織“掛羊頭賣狗肉”.挫傷真正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積極性。

4.理順宏觀管理體制,統一指導思想

由於我國宏觀管理的條塊分割現象嚴重,表現出多頭管理,政出多門。一個合作組織往往要涉及多個部門直接或間接的管理。由於各個部門的管理思想不一致,作為被管理的合作組織常常是無所適從。因此,須建立一個統一的宏觀領導管理體制統一指導思想,切實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

5.建立、健全相關法規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合作經濟的規範和發展亟需相關法律出台,以做到有法可依,法制化運作。

6.有針對性的政策支持

由於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特殊性,許多運用於其它經濟形式的一些政策對其不可能完全適用。因此,在借用其它措施的同時,也應注意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和措施。這類政策應充分考慮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個性特徵。如:由於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經濟實力較弱,各級管理監督部門在收費標準上就應降低門檻;還由於這類組織不以盈利為目的,因而在企業税收上也應適當放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