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為更好的落實和執行《幹部管理條例》,特制訂幹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如下.
幹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管理幹部年度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並扣除30%績效工資,第二次嚴重警告處分,取消當月全部績效工資,第三次給予降職、撤職處分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處罰。
1、出現遲到、早退、無條(證)外出,缺勤而事先未獲得批准者;
2、在上班時間內聚眾聊天、打牌、下棋、睡覺、玩手機、打遊戲、吃東西、無故離崗、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報刊書籍和視頻者 ;
3、對本部門員工假期、加班申請、考勤記錄審核不嚴;
4、酒後上崗者(除陪業務客户或經領導批准外);
5、檢查出本人所管理轄區內出現的跑、冒、滴、漏現象沒有采取補救措施者
6、因本人原因工作未及時交接到位給公司及他人造成損失者;
7、檢查出本人所管理轄區內的有垃圾的;
8、公司組織的各項集體活動,無故缺席、遲到、早退者;
9、公司組織的`各項集體活動中出現打電話、説話、看電子書、打遊戲、睡覺等擾亂活動紀律行為者;
10、無故不參加公司組織的讀書、培訓活動或累計兩次無故不按要求完成學習任務者。
11、不服從上級管理,用言語頂撞上級者,或是用冷暴力消極怠工者;
12、集團經理辦公會、生產管理會議安排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完不成者;
13、一個月內不組織召開部門例會或車間晨會者;
14、利用職務影響力,以權謀私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
15、監管不嚴,部門出現失盜,給公司造成2000元以下損失者;
16、產品質量把關不嚴,出現批量廢品,一批次價值在3000元以下者;
17、把關不嚴,落實不到位,出現重複採購,給集團造成2000元以下損失者;
18、審核、把關不嚴,經手簽字事項出現問題,給集團造成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者;
19、部門間協作出現推諉扯皮,不敢擔當者;
20、部門員工出現違規操作,損壞公司財物損失額在1000元--3000元者;
21、非故意(或因技術熟練程度原因)損壞公私物品材料不及時上報,隱瞞事實真相者;
22、對公司職能部門在行使職權不理解、不配合、吵鬧,又不通過正常渠道申訴者;
第二條:管理者監管責任,本部門員工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管理幹部承擔員工處罰額的20%-30%的管理責任;部門同一個員工一個月內被連續集團通報兩次以上,直接給予管理幹部警告處分(以集團通報為準)。
1、無故遲到、早退、無條外出者;
2、上班期間①聚眾聊天;②打牌、下棋;③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報刊書籍;④吃東西;⑤無故離崗;⑥睡覺;⑦玩手機,打遊戲、與工作無關上網、看視頻者;
3、謊報假期、考勤、加班者,缺勤而事先未獲得批准的;
4、酒後上崗者(除陪業務客户或經領導批准外);
5、不執行7S管理,同一問題被督查部門兩次通報者;
6、組織集體活動時不遵守活動紀律、無故遲到、早退、缺席被通報者;
7、在生產區內抽煙者;
8、偷盜公司財物者;
9、故意損害公司財物者;
10、違規操作,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
11、部門員工存在不到下班時間停止工作、等待就餐或提前就餐的;
第三條 管理幹部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第一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並扣除當月全部績效工資,第二次給予降級、撤職處分,取消當月全部績效工資,並承擔損失額20%責任。
1、部門考勤謊報、瞞報,隱瞞員工曠工事實或協助員工造假代簽各種假條者;
2、在生產區內抽煙和發現他人抽煙不追責者;
3、利用職務,損公肥私,假公濟私者,操縱談判、招標者;
4、部門物資失盜造成 2000元-5000元損失的;
5、部門員工偷盜公司財物,給公司造成2000元-5000元損失的;
6、部門員工打架鬥毆不加制止、隱瞞不報者;
7、違規操作給公司造成2000元-5000元經濟損失者;
8、利用集團資源謀取私利者;
9、出現批量廢品給公司造成3000元-10000元經濟損失者;
10、接受下屬、業務單位、客户宴請者;
11、向公司相關的業務單位或個人借款者;
12、管理不到位,審核不嚴,造成採購計劃失誤出現物資積壓三個月以上者;
13、發生自然災害、人為原因給公司造成財產損失,在12小時內知情隱瞞不報或怕承擔責任有選擇上報,貽誤時機者;
14、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者有選擇上報者;
15、審批流程、票據簽字程序,把關不嚴,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2000元-5000元者;
16、把關不嚴,落實不到位,出現庫存物資重複採購,給公司造成2000-5000元經濟損失者;
17、對採用正確手段指出自己缺點、錯誤及提出批評員工採取不理智的態度、泄私憤、揚言打擊報復者;
18、問題處置不當,不及時彙報,導致在集團內外造成羣體上訪事件者;
19、在工作中造謠、傳謠,給公司形象或領導形象造成惡劣影響者;
20、在本職工作管理範圍內發生隱患不報者;
21、因應急情況離開或因個人原因未及時到位,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或3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第四條 管理幹部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免職並解除勞動合同處分,取消當月全部績效工資,如給集團帶來經濟損失,承擔經濟損失額30%經濟責任。
1、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條例,被拘留或拘役者;
2、鼓勵或變相鼓勵員工發動騷亂、賭博、參加邪教組織者;
3、工作期間蓄意挑起事端,打架鬥毆者;
4、泄露公司產品、圖紙資料、銷售信息、物價信息、組織架構調整、會議資料、人事信息、內部決定等信息的;
5、盜竊公司財物者;發現公司財務受損、丟失不管不問者;
6、部門員工盜竊公司物資單次金額在3000元以上或一年內累計失盜物資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年度累計曠工15天以上或連續曠工3天以上者;
8、部門員工連續兩次違反公司安全、設備、生產管理相關規定,給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經濟損失者;
9、索要回扣、賄賂,在客户、下屬中造成惡劣影響者;
10、以權謀私,以個人喜好乾涉內部分配,,截留工資獎金,對員工工資弄虛作假,嚴重影響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的;
11、濫用職權,把公司財物挪用、化為私有者;
12、從事與集團有競爭關係的第二職業者;
13、故意損害公司物資者;
14、違反國家計生政策者;
15、凡因自身原因給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財產損失或給公司名譽造成惡劣影響者;
16、本部門出現批量廢品給公司造成10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17、審核把關不嚴,給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經濟損失者;
19、在集團職能部門履行制度督查時,存在以暴力抵抗等非正常途徑申訴、牴觸者。
第五條 處分期限
1、警告,處分時限為6個月;
2、嚴重警告,處分時限為8個月;
3、降職、撤職、處分時限為12個月;
第六條 各級管理幹部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警告、嚴重警告、降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不享受集團統一調薪;受撤職處分的在處分期內,不得晉升級別、職務和工資檔次,應按照規定取消原有級別待遇。
第七條 管理幹部受解除勞動合同以外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在晉升工資檔次、級別、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職、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八條 管理幹部同時有兩種以上的處分,應當執行其中最高處分。管理幹部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之和。
第九條 違紀幹部在處分期間有如下立功表現的,將從輕處罰。
1、工作中改革、創新舉措被採納,有效解決技術難題(技術評定),並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者;
2、生產部門超過年經營考核目標額10%以上者;
3、通過自身鑽研,突破技術難題者;
4、發揮帶頭人作用,帶領部門研發新的方法達到核心關鍵技術級者;
5、敢於擔當,工作中任勞任怨,卻遭到他人無理排擠、打擊,但為了公司利益,不計較個人得失者;
6、面對有損於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言論或行為積極舉報,敢於制止者;
7、敢於舉報、揭發有損於企業利益行為者;
8、對違反公司管理規定行為敢於制止或及時上報監管部門、監管領導者;
9、對於出現的問題,主動承擔責任並在一個月內將功補過彌補集團損失者;
10、在部門協作中,主動承擔責任,做問題終結者,解決問題表現突出者;
11、發現重大問題並及時解決,為公司減少不必要損失者;
第十條:管理幹部無違法亂紀現象且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經集團研究評定,將給予1000---3000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其它
1、分管領導、各公司、事業部負責人是幹部管理條例執行、監督第一責任人,發現部門管理團隊存在違反幹部管理實施細則所包含行為者,根據《條例》提出處理措施,並及時告知集團辦公室備案。
2、各公司、事業部要結合《幹部管理實施細則》細化完善,形成獨立的幹部管理實施細則,以幹部管理條例和實施細則進行監督考核。
3、由集團辦負責幹部警告、嚴重警告、降職、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立功各類表現的登記具體的考核監督落實工作,年內累計上報,並按規定處理。
4、本實施細則試行期為3個月,試行期內如有需要完善的條款,請及時提報集團辦公室。
5、本細則由集團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