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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家賠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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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申請國家賠償程序

第六條規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三、辦理所需證件:

受害人本人為賠償請求人的,提供受害人本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委託他人辦理國家賠償的,還需提供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及複印件;委託律師辦理國家賠償的,還需提供律師本人的身份證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證》。

四、辦理流程

行政賠償的辦理程序:

1、賠償請求人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2、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法》的規定,依法受理案件。

3、賠償義務機關關對案件進行審理。

4、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

5、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 刑事賠償的`辦理程序:

1、賠償請求人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2、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法》的規定,依法受理案件。

3、賠償義務機關關對案件進行審理。

4、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

5、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6、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六、辦理地點:

七、辦理期限:

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

申請國家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賠償義務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或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行政賠償或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不需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或在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對一審行政賠償判決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訴或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受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賠償請求人,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也可以代賠償請求人提起國家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時,應當明確具體的賠償請求,還應當提供相關法律文書以及證據材料,以證明國家機關行使的職權行為違法或者錯誤並給其造成損害的事實。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提出行政賠償的,還應當同時適用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國家賠償實行法定賠償原則,也就是按國家賠償法明文規定的賠償範圍和賠償標準進行賠償,法律沒有規定的損失部分,不能納入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範圍包括三部分,一是行政賠償,二是刑事賠償,三是非刑事司法賠償。並非所有的國家機關都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只有國家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和具有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等司法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雖未違法但屬於法律規定的措施不當,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該國家機關才能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對其進行賠償。國家賠償僅包括法律規定的人身權、財產權直接損失部分,不含間接損失,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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