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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合同(15篇)

欄目: 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57W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變更勞動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變更勞動合同(15篇)

變更勞動合同1

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

甲方(蓋 章) 乙方(籤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2

有時候不止是勞動者在問,就連用人單位的負責人也會有疑問。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了主體的變更,內容的變更等。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勞動合同變更的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增減。勞動合同的變更,只限於勞動合同條款內容的變更,如工作內容的變更、工作地點的變更、工資福利的變更等。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已經存在的合同關係,通過當事人雙方再次協商,對原訂條款作部分修改、補充或廢除。通過權利義務關係的調整,使原訂合同適應變化發展了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合同的繼續履行。

(一)勞動合同變更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的有效期內進行。即在合同生效以後到合同有效期屆滿之前,當事人還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這段時期內進行。如果合同有效期屆滿,義務人又履行了全部義務,就不存在提出變更合同的條件。如果合同有效期屆滿,義務人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這屬於違約行為,這時無權提出合同變更要求。

(2)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只是變更原合同內容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如果變更原合同內容的全部,就不是合同的變更,而是對原合同的廢止或訂立新的合同。如果變更原合同少部分內容的條款是影響該合同全域性效力的條款,也不是對原合同的變更,而是對原合同的提前終止其法律效力。這種性質的變更,也不能叫做合同變更(如勞動合同改變為勞務合同等)。

(3)合同變更,一般是“修改”其內容條款,是指對原合同的內容作某些修訂,增加或減少。這種變更條件的依據,要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計劃要求,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

(4)合同變更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依法對合同內容作某些必要的修改而達成新的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合同除變更的條款外,原合同中未變的條款繼續有效。

(二)勞動合同變更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企業轉產時勞動合同的變更。

2、企業調整生產任務時勞動合同的變更。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變更的第3種情況,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和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文和[1998]34號檔案的規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即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

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並按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要經過當事人雙方磋商一致後才能發生變更,且還要對變更的內容記載清楚。而在現實生活中,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更多是集中在對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變更。

變更勞動合同3

合同號: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年 月 日簽訂了 (合同名稱) 合同(合同號: ,下稱“原合同” )。由於 原因,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對原合同內容作出如下變更,並由雙方共同遵守:

1、原合同條款:

現修改為:

2、原合同條款:

現修改為:

3、刪除原合同條款:

4、生效及其它

本協議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協議變更的內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條款仍然適用,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字:

簽字: 1

地址:北京海淀區雙清路同方大廈A座2層 地址: 郵政編碼:100084郵政編碼: 經辦人: 經辦人: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月日 2 年月日

變更勞動合同4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變更勞動合同5

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員工姓名(乙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員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同意變更甲、乙雙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部分內容,本協議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法律效力。具體變更內容如下:

第三條變更為乙方實行下列(三)不定時工作制度類工時制度。本變更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變更勞動合同6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廢止部分內容的'法律行為。當勞動合同出現履行障礙時,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對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變更。為了規範勞動合同變更行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變更程式:

<1>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即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職工,無論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

<3>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即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應當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應指明對哪些條款作出變更,並應訂明變更後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生效,並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變更勞動合同7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2、由於自然災害或者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3、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與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必須修改有關條款的;等等。

一、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哪些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修改的;

3、企業改變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由於自然災害或者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

5、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與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必須修改有關條款的。

二、變更勞動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

3、必須遵循法定程式,首先由一方當事人依法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並說明變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條款,請求對方限期答覆;然後由對方當事人在限期內給予答覆,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再協商解決;最後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後,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行生效。

4、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5、變更勞動合同後,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當合同未到期,單位單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無法與勞動者達成一致的,勞動合同不得變更,不能視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單位在勞動合同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變更勞動合同8

【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或單方依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原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修改、補充。他發生於勞動合同生效後尚未完全履行期間,是對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完善和發展,是確保勞動合同有效和勞動過程順利實現的重要法律手段。《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相關案例】

孫某於20xx年年初入職某酒店,任大堂主管,月薪8000元。20xx年8月孫某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9萬餘萬。該酒店辯稱酒店行業不簽訂勞動合同是普遍現象,而且孫某在外面已經掛靠社保,入職時也曾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仲裁委員會支援了孫某的仲裁申請後,該酒店不服訴至法院。

【案例評析】

該酒店不與孫某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違法?

從用工之日起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即使勞動者本人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也應當及時終止勞動關係,防止違法用工。本案中,酒店行業普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不能成為該酒店不予孫某簽訂勞動合同的正當理由。同時,孫某社保在外面掛靠也不能影響其勞動合同的簽訂。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法院判令該酒店支付孫某11個月的工資。

【風險提示】

1、不籤勞動合同的風險

(1)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無法約定使試用期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定員工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1個月大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而且無需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保護商業祕密

每個用人單位或多或少有商業祕密,不籤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同人單位的商業祕密。

(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採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6)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7)在勞動爭議中處於被動

不籤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用人單位。即使當初未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諸多合理因素,但也無法證明其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性。一旦產生勞資糾紛,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必然要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拒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3、勞動合同無效的風險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法律之所以不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是從履行的時候起,主要是因為無效勞動合同的訂立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而對建立在錯誤基礎上的勞動合同是不應予以承認的。

4、勞動合同變更的風險

用人單位違法調整勞動者崗位和薪資等勞動合同內容的,除應當賠償造成的損失之外,如果造成勞動者辭職的,視為推定解僱,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變更勞動合同9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證件型別: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對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一、勞動合同變更內容:________________

二、本協議簽訂後,原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變更勞動合同10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有如下情形: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等。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

主要有:

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勞動合同可以在雙方的協商後發生變更。但是各位必須明確是在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才能變更,這個是變更勞動合同的前提。

變更勞動合同11

一、勞動合同變更程式如下: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覆。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後,應當及時進行答覆,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實務操作指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基本要求,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強行變更勞動合同,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變更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

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 試用期內。

2、 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應作相應變更。

3、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4、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對其工作崗位予以調整。

5、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發生分立、合併、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轉產轉型、技術改造後某些生產崗位消失等。

6、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後達成新的協議變更原有的約定。

變更勞動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員工工號: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合同編號:)作如下變更:

一、變更內容:

二心得體會範文、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三、本協議書生效後,原勞動合同仍然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本協議履行。

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變更勞動合同13

【案情概要】1945年5月10日,高某到某裝置公司工作。20xx年,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xx年11月22日,裝置公司又獨資設立了一新公司。12月20日,裝置公司召集包括高某在內的墊片車間的全體員工召開會議,告知設立了新公司及裝置公司的墊片生產將整體轉移至新公司的事宜,並告知了有關墊片車間員工的勞動關係轉移或解除的.兩種方案。會議當天,裝置公司發給員工每人一份關於勞動關係的轉移方案及回執,要求員工對兩種方案作出選擇,於12月24日前交至公司,並告知過期沒有提交選擇的將視為不同意與新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因高某逾期未遞交回執,12月26日,裝置公司向高某送達瞭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並通知其辦理相關手續。經多次催促,高某逾期未去辦理手續。裝置公司遂為高某辦理了退工手續。高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裝置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仲裁委員會裁決裝置公司支付高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84736.4元。裝置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駁回高某要求撤銷裝置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訴訟請求。

【律師寄語】有時,因為情勢發生變更,會出現原來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那麼作為企業,此時就應當及時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徵求工會的意見,在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更要做好勞動者失業後的保障工作。作為勞動者,也不能死守著勞動合同不能變更的觀念,在原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時,還應當多考慮企業給出的解決方法,不然的話可能最終損失最大的還是勞動者本人。

變更勞動合同14

李某大學會計專業畢業後到一家外資公司工作,在單位的工作崗位一直是會計,勞動合同書上也是這麼約定的,收入為2800元左右。但是,不久前單位銷售科的一名職工離職了,於是單位提出,要將李某的崗位變更為銷售員,報酬也變更為?基本工資1000元,績效工資隨銷售業績浮動。李某表示不同意,認為自己不適合幹銷售?並且調動崗位要協商一致。但不管他同意不同意,單位就發出一份通知書,宣佈他的崗位調整為銷售員,雙方於是發生爭議。李某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李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援嗎?

【法律連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讀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單位能否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後,未履行完畢之前,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達成修改、補充或者廢止協定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且由於客觀情況的不斷變化,會出現勞動合同難於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因此《勞動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變更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文字應由雙方各執一份。

因此,本案中單位的單方變更行為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時候變更是有效的,但是像上文中用人單位私自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薪酬就是不合法的,所以才會導致最後的變更無效。

變更勞動合同15

【問題釋解】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廢止部分內容的法律行為。當勞動合同出現履行障礙時,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對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由於勞動法未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變更需採用書面形式,實踐中用人單位隨意變更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嚴重,如隨意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隨意降低勞動者工資標準,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規範勞動合同變更行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變更程式如下: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覆。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後,應當及時進行答覆,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實務操作指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基本要求,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強行變更勞動合同,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