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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制度合集15篇

欄目: 建築 / 釋出於: / 人氣:1.03W

現如今,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建築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建築管理制度合集15篇

建築管理制度1

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字上加蓋合同專用章。

1、各有關部門的合同專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統一歸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申請報告的審批、合同專用章的登記、留樣、發放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2、合同專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刻制合同專用章,凡需刻制合同專用章的部門,必須由申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由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同時按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專用章刻制的數量、要求和樣章草圖,交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審查後統一辦理。

3、凡持有合同專用章的部門,應做到合法使用、專人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攜帶外出,應事先辦理借用手續,用後立即歸還。

4、合同專用章不得代用,混用。

5、凡遇合同專用章遺失,應立即向本部門領導報告,並將本部門批示意見送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備案,在當地市級報紙上刊登遺失宣告,辦理相關證明材料。

6、凡遇合同專用章變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請程式與手續與新申請相同,原合同專用章交還信用(合同)管理機構統一處理。

建築管理制度2

一、幹部的聘任

1、團總支書記、副書記、學生會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長,由“系團員、學生代表大會”(“雙代會”)選舉產生,並報院團委批准。

2、各部副部長,由系團總支書記、學生會主席、副主席或主管部長提名,經系團總支、學生會討論通過,報院團委批准增補。

3、幹事,通過每學年的團總支、學生會納新進行聘任,也可在平時由團總支書記、學生會主席或各部部長負責聘任。

二、幹部的培養與選拔中應注意的問題

1、在聘任團員幹部之前,著重進行三方面的綜合考查:

(1)個人的學習,思想覺悟;

(2)工作態度,組織紀律性;

(3)工作能力。

2、人事的任用應客觀,公正,唯才是用。

3、應注意新老團員幹部的結合,注意培養後備力量。

4、新加入團總支的幹事經一學期的試用期後,經主管部門決定後方可成為系團總支正式會員。

5、各部部長應在每學期末遞交工作總結及個人述職報告,每學期初遞交工作計劃。

三、辭退、退出制度

團員幹部除畢業、屆期任滿、自然退會或申請退會外,為了嚴肅系團總支有關組織紀律,可給予留會檢視、辭退、開除之處分。

1、自願退出:自願退會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退會。

2、留團總支檢視及辭退:根據有關檔案,不合乎團員幹部資格者視情節嚴重與否給予留部門或辭退等處分。具體如下:(1)學習成績達不到中等水平以上者及工作能力達不到團總支章程要求者;(2)違反工作制度,無視組織紀律,影響團總支形象者;(3)兩次例會無故缺勤或三次值班無故不到者;

3、關於對申請退會、辭退或開除的決定經委員會通過後,報系團總支、院團委批准並進行公示。

建築管理制度3

為規範公司的經營管理行為,使公司經營管理工作更科學、嚴謹,適應公司管理體系的發展要求,根據公司的管理模式和經營部負責的業務範圍,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1.經營部主要職責

1.1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材料供應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1.2負責工程預算、結算工作。

1.3負責編制工料分析。

1.4負責企業招投標的編制及具體實施工作。

1.5負責分公司、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結算工作。

1.6負責內外業中經濟指標的稽核。

1.7負責公司月結算及年結算的核算工作。

1.8負責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材料供應單位、招投標等有關資訊的收集工作。

1.9負責處理公司對外的經濟糾紛。

1.10負責與企業有關的協會、組織團體及主管部門的溝通與落實。

1.11負責組織本部門的體系執行工作。

1.12經常組織各種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培訓,統一組織學習相關結算檔案及法律法規,提高全體預算員的業務能力及綜合素質。

1.13負責組織施工組織設計中經濟指標的審批工作。

2.預算員主要職責

2.1必須掌握相關合同內容,細緻研究合同條款。

2.2必須參加圖紙會審,違者負激勵50元/次。

2.3負責預結算書的編制與對外核算工作。

2.4負責編制工料分析表。

2.5負責稽核外分包結算書。

2.6負責內外業中經濟指標的稽核。

2.7參與編制與建設單位往來的書面材料。

2.8必須積極參加招投標工作。

2.9協助技術人員編制現場簽證並核實現場簽證的落實情況。

2.10預算員必須深入到施工現場。

2.11負責專案部中體系執行相關記錄。

3.工程合同管理

3.1經營部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材料供應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3.2簽訂的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司利益。

3.3經營部長參加與建設單位合同條件的談判,並負責審查合同內容,經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與建設單位簽訂。

3.4簽訂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件,,由經營部統一備案管理,兩日內分別報送以下部門:財務經理,影印件抄送董事長、總經理、專案經理、專案預算員。

3.5負責簽訂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及材料供應合同時,必須企業證件齊全有效。

3.6依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及公司的指定要求,擬定分包合同初稿,經總經理審批後,方能簽訂正式合同。

3.7分包合同、勞務合同、材料供應合同應在進場前簽訂。

3.8簽訂完的專業分包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及材料供應合同原件,三日內分別報送以下部f-j:總經理、財務經理、經營部、專案部,原件由經營部統一備案管理。

3.9經營部必須配合公司相關部門嚴格監督合同的履行情況,處理因施工合同引起的經濟糾紛。如需修改、變更的內容,及時提出修改意見,並將修改、變更的內容存檔備案。如有合同終止,必須辦理合同終止手續。

3.10經營部負責組織建設單位直接分包專案管理協議的簽訂。

3.11負責向財務部提供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相關資料。

4.工程預、結算管理

4.1預算員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專業知識,謙虛謹慎,有強烈的責任心,有集體榮譽感。

4.2預算員在對外結算時,必須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不能曠工、遲到、早退,違返者每次負激勵50元/次。 '

4.3預算員必須對工程預結算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全面的向公司主管領導彙報。經營部長必須加大日常稽核力度,全面掌握工程預結算工作。

4.4預算員日常工作中的各種報表、統計資料必須及時、準確、完整。

4.5預算員必須熟練掌握定額內容及省市有關工程造價方面的檔案、法律法規,並能靈活運用,掌握常見工程型別有關測算資料。

4.6預算員必須熟練掌握合同內容,細緻研究合同條款,嚴格按合同規定編制預、結算。

4.7根據合同約定的時間,必須及時向監理公司、建設單位上報工程的進度結算。每月20日前按施工形象進度編制好月份工程結算,上報經營部、財務部。如不能按時完成,罰款50元/天。

4.8每年l2月20日前做出年度結算,經審批後上報經營部、財務部。如跨年度工程應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做出年度結算,經審批後上報建設單位,如不能按時完成,罰款50元/天。

4.9工程竣工結算必須在工程竣工後l5天內完成,如拖期罰款50元/天。工程竣工結算經過經營部長稽核後,上報稽核單位。預算員應隨時做好與稽核單位核對結算的準備工作。

4.10土建預算員必須要負責組織落實其他專業的有關預、結算資料統計及預結算上報等工作。

4.11負責每月向財務部提供實際工程進度結算和甲方審批後的形象進度結算一份。

4.12甲方結算及外分包結算,每年必須裝訂成冊,便於管理。

5.工料分析管理

5.1預算員要根據現場的進度安排,在每個月20日上報當月的實際工料分析表,經營部長稽核後每月25日報送給總經理、生產經理、財務部、工程專案部及經營部,如拖期負激勵30元/天。

6.工程招投標管理

6.1招投標專案確定後,經營部主要協調各相關專業編寫招投標檔案,並負責標書的裝訂包裝工作。

6.2經營部負責投標檔案的遞交併組織相關人員參加開標。

6.3經營部要依據招標檔案及施工組織設計做出正確預算結果,為領導最終投標報價提供真實依據。

6.4經營部必須對招投標資料嚴格保密,嚴禁向他人洩露,損害公司利益,如查出每次負激勵l0000元以上,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5預算員必須認真細緻做好投標檔案工作,因預算人員編制投標檔案,給公司造成影響損失

,罰款500元。

7.分包核算管理

7.1預算員負責外分包專案的核算,經營部長負責稽核。

7.2預算員在做外分包結算時,必須要求分包方提供完整的結算資料,包括合同或定價單、質量驗收單、計算書等。

7.3在計算外分包工程量時,必須嚴格按合同執行,不準營私舞弊,弄虛作假,如查出罰款20xx元,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4每年l月20日前完成外分包核算工作。

8.經濟指標的管理

8.1預算員負責內外業中經濟指標的稽核,並整理稽核意見。

8.2預算員必須深入施工現場,並且要求根據施工進度情況到第一現場掌掮有關施工工藝、施工進度、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及合同履行情況,違者負激勵50元/次。

8.3預算員必須及時(每次間隔時間最多不超過一週)稽核內業資料中的經濟指標,對不符合工程結算要求的內容,提出整改意見,並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向專案經理、經營部彙報。

8.4預算員必須參與現場簽證的編寫,提出合理化建議,保證現場簽證內容符合工程結算要求。

8.5預算員必須檢查現場簽證、設計變更等手續的辦理情況,將未按時辦理手續的現場簽證、設計變更等及時向專案經理及經營部彙報。

9.經營資料及資訊管理

9.1預算員必須負責對各類工程合同、預結算書、計算式及施工圖紙等資料的最後歸檔工作。

9.2招投標檔案等資料必須建立檔案,資料要完備,歸檔要及時。

9.3預算員要對接收和發出的資料做好收發文記錄。

9.4工程預結算及分包核算等資料必須在經營部留一份存檔,並附相關結算依據和資料說明。

9.5經營部負責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材料供應單位、招投標等有關資訊的收集工作。

9.6收集資訊主要渠道有:建築市場釋出的資訊、各種傳媒刊登的專案資訊、個人渠道收集的資訊等。對好的工程專案資訊應立即跟蹤,及時反饋相關情況,將工程情況、具體要求、資金情況、承包條件及競爭對手情況等,整理形成書面檔案,及時上報給公司經理進行決策。

9.7經營部應掌握同行業中常見結構形式工程的常規承包方式、造價指標。

9.8經營部應定期對建築材料的價格狀況進行調研,收集工程上常用的建築材料價格資訊等,為工程結算和材料的對比使用提供依據。

9.9對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的有關資料及時進行收集整理。

10.經濟糾紛的處理

10.1經營部參與處理公司對外的經濟糾紛,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有關領導彙報,同時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解決方案。

10.2在發生經濟糾紛時,經營部應及時、準確、全面的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0.3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合同約定,合理合法的處理經濟糾紛,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10.4經營部負責處理對外費用索賠及反索賠工作。

11.對外溝通與落實

11.1經營部應負責與省市定額站、省市造價協會、建委招標辦、建委合同處等部門及時溝通。

11.2營部應與省市定額站、省市造價協會等部門經常保持聯絡,及時掌握有關資訊、結算檔案、法律法規及政策變化等情況。

11.3營部長應將新資訊、新檔案、法律法規及政策變化等情況向預算員傳達並向有關領導彙報。

建築管理制度4

一、安全管理制度:

本工程施工期間將嚴格按照以下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1、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健全,分工明確;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權責明晰;

3、針對本工程工藝特點編制可行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對各不同操作公眾進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設計每名作業人員,未接受安全交底者禁止上崗作業;

4、貫徹班前檢查制及定期檢查與隱患整改制;

二、安全紀律

1、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嚴禁穿拖鞋、高跟鞋及硬底易滑得鞋,嚴禁違章作業、嚴禁酒後作業、嚴禁打鬧鬥毆;

2、施工現場人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各項活動,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會議、接受安全檢查等;

3、遵守各項勞動紀律,服從領導及安全檢察人員的指揮,工作時思想集中,堅守崗位,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工種的作業;

4、嚴禁酒後上崗,嚴禁在進貨環境吸菸、動火,嚴禁在宿舍、食堂未經允許私接亂接電線及其他用電裝置;

5、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現場作業人員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並有權制止他人的違章作業;

6、按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7、不得損壞施工現場的安全防火設施,工人宿舍、食堂應有防火、衛生負責人,嚴防火災及食物中毒;

三、安全管理方案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各項規章制度;

2、開工前組織安全工作大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開工;

3、由專案經理全面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安全制度和組織好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安全整改、預案演練實施等工作;

4、開工前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防護意識和能力;

5、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並指導操作者正確使用。機組人員作登高檢查或維修時,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工具和其他物件應放在工具包內,高空人員不得隨意拋物,下方要有專人指揮,無關人員原理鑽機避免落物傷人;

6、對機械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保證正常施工的需要;

7、施工現場的材料、用具進場時要逐漸驗收,對發現的不合格品及時按要求辦理退場手續。工人在使用材料用具時,亦要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不合格或損壞產品嚴禁使用。

四、加強施工機具裝置的管理,現場施工機具經常檢修保養,出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機具裝置帶病作業。

1、崗位分工明確,施工機械必須由專人操作,必須持上崗證書;

2、施工現場臨時配電由專業電工負責安裝和管理,要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一機一閘”加漏電保護器,貫徹“三相五線制”,並搭設防雨棚,做好電器裝置的防禦工作。

建築管理制度5

1勞務管理計劃

(1)能夠編制勞務需求及培訓計劃。

2資格審查培訓

(2)能夠驗證勞務隊伍資質。

(3)能夠審驗勞務人員身份、職業資格。

(4)能夠對勞務隊伍進行濟南金魁綜合評價。

3勞動合同管理

(5)能夠對勞動合同進行規範性審查。

(6)能夠核實勞務分包款、勞務人員工資。

(7)能夠建立勞務人員個人工資臺帳。

4勞務糾紛處理

(8)能夠編制勞務人員工資糾紛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9)能夠處理勞資糾紛。金魁塔機5勞務資料管理

(10)能夠編制、收集、整理勞務管理資料。

建築管理制度6

1、門衛值班人員應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嚴格門衛制度,對現場實行封閉管理,值班時不得擅離崗位,禁止閒雜人員進入值班室;

2、非工地人員、(未戴工作卡近期辦理)的不得進入施工現場,確因工作需要進入現場內的,必須按工地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後方能進入作業場所;

3、嚴格執行工地辦公室制定的人員進出制度,外來人員進入工地,必須實行來訪人員登記手續,到工地推銷產品的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經辦公室同意後,方可進入,否則禁止入內;

4、無送貨車輛一律不得進入工地;

5、送貨車輛一律登記車牌,離開時檢查;

6、做好防火防盜工作,遇無法處置的意外,應及時報專案部值班人員;

7、門衛值班人員負責總包專案部區辦公區。

9、做好工地制定的宿舍管理制度執行工作。

10、做好防火防盜工作,遇無法處置的意外,應及時報警。

11、各班組退場或移至其它工地的材料、工具等,必須報工地辦公室同意,同時列出物品清單,清單必須有專案部管理人員簽字門衛方可放行。

注:報警電話:110 急救電話:120 火警:119

建築管理制度7

第一條為使員工宿舍保持一個良好、清潔、整齊的環境,以保證員工在工作之餘得到充分的休息,維護生產安全和提高工作效益,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住宿條件

1、在市區內無適當住所或者交通不便的員工可申請住宿。

2、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傳染病者。

(2)有吸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3、不得攜帶家屬住宿。

4、保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員工離職(包括自動辭職、免職、解職、退休、深造等),應於離職日起3天內搬離宿舍,不得藉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補償費或搬家費。

第四條宿舍設立管理員,其工作任務如下:

1、監督管理一切內務。

2、監督值班人員維護環境清潔及關閉門窗。

3、保管住宿者如血型、緊急聯絡人等方面的資料,以備急需。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主管及總務部門:

(1)違反宿舍管理制度,情節嚴重;

(2)留宿親友;

(3)宿舍內有不法行為或外來人員;

(4)員工身體不適以致病重,應及時送醫院並通知其親友。

第五條員工對所居住的宿舍,不得隨意改造或變更。

第六條員工不得將宿舍轉讓或出借他人使用,一經發現,即停止其居住權利。

第七條公司主管和總務部門主管應經常視察宿舍,住宿員工不得拒絕。

第八條宿舍所有器具裝置(如電視、玻璃鏡、衛浴裝置、門窗、床鋪等),住宿員工有責任維護其完好。如有疏於管理或惡意破壞者,由其負擔修理費或賠償,並視情節輕重者給予處分。

第九條住宿員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1、服從管理員管理、派遣與監督;

2、室內禁止燒煮、烹飪或私自配電線及裝接電器;

3、室內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險及違禁物品;

4、起床後棉被疊放整齊;

5、菸灰、菸蒂不得丟地上,室內不得存放易然物品;

6、換洗衣物不得堆積在室內,暫不用的衣、鞋必須放入櫃內;

7、洗完衣物在指定住置晾晒;

8、使用電視、收音機不得妨礙他人休息;

9、就寢後不得影響他人睡眠;

10、宿舍不得留宿親友,外人拜訪登記姓名、與員工的關係及進出時間;

11、夜間最遲應於23時前返回宿舍,否則應向管理人員報告;

12、貴重物品應避免攜入,違反規定放入室內而致丟失者責任自負;

13、不得在牆壁、櫥櫃、門窗上隨意張貼字畫或釘掛物品;

14、廢物、垃圾等應集中傾倒在指定場所;

15、房間清潔由住宿人輪流負責;

16、節約用水,節約用電,人去燈滅;

17、不得在床上抽菸;

18、不得在宿舍內聚餐、喝酒、賭博、打麻將或從事其他不健康活動。

第十條住宿人員輪流值班,負責公共地區的清潔,公共設施的修繕,水、電、門窗等的安全巡視,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立即採取措施。

第十一條住宿員工發生下列情形為之一者,即應取消其住宿資格,並呈報其所屬部門和總務部門處理:

1、不服從管理員監督、指揮;

2、在宿舍賭博、打麻將、鬥毆、酗酣;

3、蓄意毀壞公司物品或設施;

4、擅自在宿舍內接持異性或留宿外人;

5、經常妨礙宿舍安寧,屢教不改;

6、嚴重違反宿舍安全規定;

7、無正當理由經常外宿;

8、有偷竊行為。

第十二條住宿者遷出應將床位、物品、抽屜等處理乾淨,帶出物品應先交管理員或主管員檢查。

第十三條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及時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為住宿者辦理臨時戶口登記。

第十四條本制度報呈總經理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改時是亦同。

建築公司考勤的管理制度5

1總經理負責公司專案經理、總工、技術負責人及各部部長假期的審批。

2專案經理及部長負責本部下屬員工假期的審批。

3考勤記錄、上報與考核。

4本公司除下列人員外,均應按規定於上下班時間簽到:

總經理和財務經理以及經總經理核准免予簽到者。

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請單'經主管領導核准者。

因故請假經核准者。

臨時事故,事後說明事由,經主管領導核准者。

5員工請假應及時將審批過的有關憑證交人力資源部。

6公司按月進行考勤,人力資源部月底將考勤資料及請假憑證進行核實、彙總,以此作為工資及考核的依據。

7考勤內容。

7.1作息時間以公司實際情況按不同時段來規定。

7.2各專案部人員上班時間由各專案部另行規定。

7.3上班時間已到而未到崗者,即為遲到。早上有事不能到公司簽到者應提前向主管領導請示,得到主管領導的批准後方可不到公司簽到,待返回公司後補籤,並註明原由。

7.4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即為早退。有事外出不能及時返回公司簽到者必須與主管領導說明,於次日補上,並註明原由。

7.5員工遲到、早退一次罰款10元。一個月內累計達3次者,罰款100元,並扣除滿勤獎。

7.6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簽到,委託他人代簽者,本人與代理人均給予記過一次處分,有塗改情況者,均以曠工一天論,並按其情節輕重,酌情懲處。

7.7採取不正當手段,塗改、騙取、偽造請假證明者重罰。

7.8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者重罰。

7.9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者重罰。

7.10打架鬥毆,違紀致傷無法上崗者者重罰。

7.11員工無故曠工半日者,扣發當日工資,並罰款50元;曠工一天罰款100元。無故曠工超過5天者,視為自動離職。

7.12如因事必須親自處理,應在前一日下午5:00時前申請,經主管領導認可。四天以上事假須報總經理審批。並將請假憑證交由人力資源部備案。

7.13事後申請視為曠工。但遇偶然事故,應及時請示主管領導,取得主管領導同意。事後將請假憑證交由人力資源部備案。

7.14因病請假需經主管領導審批,六天以上需經總經理審批。並交由人力資源部備案。

8值班內容

8.1辦公樓員工值班,其時間規定如下:

節假日:白班8:00~17:00 (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

8.2值班人員由各部門統一安排上報,值班表由辦公室編排,於上月底公佈並通知值班人員按時值班。並應設定值日牌,寫明值班員工的姓名懸掛於明顯的地方。

8.3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

8.4預防火災、盜竊及其他危機事項。

8.5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

8.6公司交辦的各項事宜。

9專案部管理人員值班內容。

9.1參加值班人員:專案經理、工長、技術員、質檢員、安全員。

9.2工地值班時間規定,根據專案部需要制定時間。

9.3各專案部值班人員由專案經理合理安排,並於每月l日將當月值班人員表報公司經理稽核。節假日必須由專案經理值班。

9.4負責值班期間的施工全過程控制,、重點部位必須親自檢查。

9.5根據材料計劃,督促夜間材料進場。如有未進場材料及時通知專案經理。

9.6處理臨時發生事件及採取各項必要措施,做好預防火災、盜竊及其他危機事項。

9.7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及公司交辦事項。

10值班要求

10.1值班員工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詳細填寫值班日記。包括值班期間接收到的資訊、掌握的動態、處理的問題及未辦理完的事項和備忘的工作等,違者罰款50元。

10.2值班員工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罰款l00元,連續三次扣發當月工資,因情節嚴重造成損失者,從重論處。

10.3值班人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他員工代理,填寫串班值班申請表,並呈報專案經理批准,同時備案,出差時亦同。代理者必須負一切責任。

10.4公司辦公樓內的值班人員需在一樓辦公室內值班,不得擅自離開崗位,不準在本科室內工作。

10.5公司辦公樓內的夜間值班人員,為公司聘用的固定值班人員,需在公司指定地點食宿。

10.6專案部值班人員需按專案部的規定執行。

11值班事務處理

11.1值班人員遇有事情發生可先行處理,事後向主管領導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的,應立即通報並請示主管領導辦理。

11.2屬於職權範圍內的可及時處理。非職權所及,視其性質應立即聯絡有關部門負責人處理。

11.3密件或特快專遞應立即原封保管,於上班時呈送有關領導。

11.4值班人員如遇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公司視其情節給予嘉獎。

建築管理制度8

一、管理責任

1、依據省廳有關規定,施工單位的勞動用工管理由施工單位承擔主體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是勞動用工第一責任人。

2、煤業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對施工單位勞動用工業務指導、檢查、考核等工作,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礦長是第一責任人。

3、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對礦和施工單位勞動用工監督、抽查、考核工作,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勞動用工制度

1、施工單位應建立施工隊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必須落實“五個統一”和“五個百分之百”的管理制度。所有施工人員勞動合同應與已中標的施工單位簽訂。井下勞動用工合同期限不少於3年或與施工單位建設期一致,各礦不得以礦名義代為簽訂,所有施工人員社會保險應由中標施工單位代為繳納,各礦不得以礦名義代為繳納。

2、施工單位井下人員必須經過稽核備案,於10月底完成。

3、施工單位井下人員實行工資支付登記卡制度,各礦負責督促落實。施工單位負責每月10日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建立《工資支付登記卡》和《工資支付登記臺賬》,工資發放後由用工管理人員填寫發放金額,經施工人員本人、專案經理、礦綜合辦負責人三方共同簽字、施工專案部蓋章,交本人儲存。

4、煤礦從業人員實行變招工為招生制度,施工單位從業人員中招錄煤炭中等職業學校煤炭相關專業畢業生的比例,20xx年不低於75%,20xx年力爭達到100%,20xx年1月1日起不再招用其它社會人員。

三、勞動用工、人員配備標準

1、煤礦從業人員必須執行全員准入制度,實行專業學歷和執業(職業)資格准入制。

2、施工單位管理人員設專案經理1人,專案副經理4人、技術主管1人,以上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煤炭主體專業初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必須到省廳備案。以上人員不得在兩個及以上專案部同時任職。

3、施工單位至少應配備1名專職勞動用工管理人員,負責建立健全勞動用工各項管理制度、勞動用工管理臺賬、記錄、人事檔案資料等工作。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及日常業務指導,及時上報有關資料。

4、施工單位特殊工種:

⑴特種作業人員及班組長包括:井下電氣作業、井下爆破作業、安全監測監控作業、瓦斯檢查、安全檢查員、採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提升機操作作業、瓦斯抽採作業、防突作業、探放水作業和班組長等人員,各工種每小班人員配備必須達到定員標準。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並具備煤炭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取得中級技能

(四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⑵特有工種指:機、運、通、皮、採、掘等各崗位工種人員,上述人員必須配足,不得缺崗。需持相關工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並具有煤炭相關專業高中以上學歷或經過中等職業(含技校)教育並取得畢業證書,取得初級技能(五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5、施工專案井下施工人員配備標準:綜採工作面不低於90人/面,炮採、高檔普採工作面不低於110人/面,掘進頭不低於45人/頭。

四、施工人員委派管理制度

1、為確保建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正常開展,因施工單位特殊工種人員不足,礦有權招聘相應崗位人員,實行委派制度,由三方簽訂委派協議、確定崗位職責、工資及相關待遇、考核標準等,所產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2、在生產過程中出現安全或機電裝置事故,當專案部無法處理或在2小時以內不能處理完的,礦有權根據事故情況,委派礦方特殊工種人員協助參與處理。勞務費用200元-300元/工,所產生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從工程結算費用中扣除。

五、施工單位領導跟班制度

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層必須執行跟班制度,每月正職下井不得少於18個、跟班不得少於10個;副職(含技術主管)下井不得少於24個、跟班不得少於22個,休假、公假的相應核減下井、跟班數量,相關職責按照下井、跟班制度執行。

六、檔案及資料管理

1、礦協助、指導專案部建立健全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2、施工單位必將相關的證件資料影印件交礦綜合辦管理。

3、地方政府和公司所需要的各種資料,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準確提供。

七、考核管理規定

1、因勞動用工工作未做到位,致使建設單位工期不能按計劃開工,延誤工期或停工達一天及以上者,每延誤一天對專案部罰款10000元,另對第一責任人罰款5000元,合同另有專門約定的執行原合同。

2、每月由礦長牽頭,組織礦綜合辦公室、排程室、安監科等科室對施工單位進行檢查和考核,並形成書面材料,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未開展正常檢查、考核的,對礦長罰款1000元/次,對科室負責人罰款500元/次。

3、施工單位勞動用工管理制度未健全的,對專案部罰款500元;施工人員未按“五個統一”和“五個百分之百”規定執行的,對專案部按缺少的專案或人數罰款200元/人(項)。

4、施工單位井下施工人員,未按規定稽核備案的,對專案部按缺少備案的人數罰款100元/人次,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5、施工單位必須實行井下施工人員《工資登記卡》制度,並嚴格執行,未執行制度的每次罰款20000元,並強制執行,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工資卡未按規定執行或未簽字的,對專案部按所缺人數每人次罰款100元。

6、施工單位從業人員中招錄煤炭中等職業學校煤炭相關專業畢業生的比例未達到規定的,每降一個百分點罰款1000元。

7、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准入制度,各項資質證件必須齊全,每缺一項罰款500元-20xx元。

8、施工單位必按規定配備各類人員,經理層每缺一人罰款5000元/人月;特殊工種人員每缺一人罰款1000元/人月;採煤、掘進工人每缺一人罰款500元/人月,勞動用工管理人員未配備的,罰款500元/月。

9、施工單位拒不執行委派制度,致使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影響生產達2小時以上的,每超1小時罰款5000元。

10、施工單位領導幹部下井次數、跟班次數達不到規定數量的,分別罰款200元/個、500元/個。

11、跟班晚下井、提前升井及弄虛作假的,每次罰款500元。

12、施工單位各類人事檔案未建立的,每次罰款200元。

13、未按規定提供各項資料的,每次罰款200元/次。

14、各礦綜合辦每月負責將施工單位各項考核情況彙總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罰款金額從月度工程結算款中直接扣除。

建築管理制度9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專案部有關對外合同(包括出具的擔保和承諾)的訂立、變更、轉讓、解除、履行、終止和管理等活動控制。

本條所稱合同即書面合同,是指採用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相關檔案

1、《管理手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三、實施職責

1.本制度由經營經營預算部負責管理;

2.財務部負責合同訂立及執行情況中的財務與審計監督;

四、工作流程

1、合同分類:

<1>工程合同:公司經營經營預算部負責管理;

<3>勞動、勞務合同:公司工程部負責管理;

<2>領導、協調合同的訂立、履行及管理工作;

<4>組織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活動;

<6>決定對合同管理工作中疏於管理,玩忽職守,違法亂紀者,未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處罰;

3、合同條款、合同申請單位和合同執行單位

3.1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當事人名稱、住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開戶銀行、賬戶;

<3>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7>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條件;

<9>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對數量、質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明確。

3.2申請簽訂合同的單位或部門即合同申請單位,其職責為:

<1>調查、瞭解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信譽和履約能力等情況;

<3>參與合同的草擬、會籤、修改、保證合同的可行性;

3.3負責執行合同的單位即為合同執行部門,其職責是代表公司履行合同,並及時報告合同履行情況。

4.合同簽訂程式

4.1在具體合同管理過程中執行合同經辦人負責制,由合同經辦人具體負責合同的申請、談判、變更、解除等具體事宜。經辦人是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主要負責合同條款談判、協商的負責人。

4.1.1合同經辦人在申請辦理合同過程中,應在合同審查表上籤署個人意見。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合同經辦人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最大化地保護本公司的合法利益。

4.1.2對於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能恪盡職守、勤勉認真、併為公司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或挽回經濟損失的經辦人;將按照本制度的具體規定予以獎勵。

4.1.3對於因經辦人的故意、過失、疏忽等個人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按照本制度的具體規定予以追究。

4.2申請單位或經辦人將合同草案送合同專業管理部門進行專業審查;

4.3合同專業管理組審查通過後,需要相關業務部門會籤審查,由合同專業管理組將合同草案報送相關業務部門進行會籤審查;

4.4審查通過後,報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審批;

4.5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審批同意後,到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屬於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可使用單位行政公章的除外;

4.6分公司、專案部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必須經公司授權,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對於違反程式規定的分公司、專案部將按照本制度獎勵與處罰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4.7合同專業審查

4.7.1合同專業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報送合同做如下方面審查:

<1>經濟性

--專案技術是否真實、全面、可靠;

--技術措施是否完備、可行;

--技術標準、引數是否先進完善;

--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3>安全性

<2>合同文字數量一般為:我方合同文字數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即

<2>經合同簽約各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自各方簽字認可之日起合同終止;解除合同由合同申請單位按本制度執行;

4.11獎勵與處罰

<1>公司對有以下情形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金額為500元-10000元):

--違反本制度的規定,在合同管理中失職、瀆職、欺詐、故意、重大過失給公司及公司各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未經授權或越權對外簽訂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將合同分解以大化小,逃避公司管理標準的。

--先行為後補辦合同審查或合同授權程式的。

--利用行政章、財務專用章或其他印章對外簽訂合同的。

--應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或把整體合同分解以規避書面合同或以其他單據代替合同文字的。

--合同經辦人或合同參與人簽約時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謀取私利損害企業利益的。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包括招標、議標、選擇合作方時)洩露標底和商業祕密的。

--在經濟往來中收納賄賂、回扣,影響公司的合法利益的。

--違反公司規定擅自為他方提供擔保保證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結算付款不按照合同規定而多付的。

--未在合同驗收中履行其職責,把驗收不合格的產品和服務作為合格的產品和服務接收的。

--在合同履行中對方違約不追究違約責任或擅自處理,損害公司利益的。

--在合同變更審查中,玩忽職守或未盡到合理謹慎義務的,並使公司利益受損害的。

--其他各種違反合同管理程式的行為。

<3>違反本辦法規定,給公司及公司各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切實落實“以質量求效益,以品牌求發展”的管理工作方針,建立質量管理網路,明確職責,使公司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活動做到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化,確保公司建設工程質量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投資開發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園林工程、市政工程、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等的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質量管理組織體系

第三條公司實行工程專案總經理領導下的總工程師、工程技術部的三級質量管理組織體系,以保證質量管理工作協調有效地進行。

第四條公司工程專案總經理負責,對公司的工程質量、技術負責直接的主管領導責任。

第五條總工程師協助工程專案總經理工程質量、技術,協調工程各專業之間技術矛盾,處理和解決重大技術問題和關鍵問題。

第六條工程技術部在工程專案總經理領導下開展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現場代表和各專業技術工程師在現場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現場代表和各專業技術工程師在現場對質量進行控制,組織質量評價,研究和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控制方法,對工程質量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七條甲方現場代表是工程質量管理的現場責任人,由土建結構工程師擔任,在工程技術部領導下負責協調現場各專業技術工程師,監督參建單位包括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材料供應商的質量責任行為是否符合合同和規範要求,檢查設計圖紙質量、材料裝置質量、隱蔽工程質量、工藝工序質量,輸現場設計、技術變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項。建立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記錄臺帳,對工程質量負直接責任。

第三章

第八條工程質量管理實行“質量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九條工程質量管理實行“計劃、執行、檢查、處理”(pdca)迴圈工作方法,不斷改進過程控制。

第十條工程質量管理標準

1、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專案質量目標和《工程質量管理計劃書》的要求。

2、符合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裝置供應商簽定的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約定俗成和要求。

3、符合經批准的設計施工圖和技術檔案的要求。

4、符合工程建設各項規範和技術標準及政府部門有關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

5、保證按專案任務書、設計圖、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完成工程,順利通過驗收,交付使用,實現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實施:

一、確定工程專案質量目標。

1、每個專案在可研階段完成後,由工程技術部經理負責組織各工程技術人員參與,根據公司的專案任務書和投資收益計劃,針對工程技術標準材料裝置的規格檔次、使用年限、工程規模、達到的使用功能等質量標準,協調工期、成本、質量三者矛盾,在一週內製定出符合實際情況的專案質量目標。

2、質量目標報經工程分管副總經理和總工程師主持的專門會議進行研究討論,定稿後報總經理批准下發給每個參與工程管理的人員,作為工程質量管理的標準。

二、編制專案質量管理計劃

1、在確定專案質量目標並經批准後,由工程技術部經理負責組織各工程技術人員參與,根據專案質量目標的要求在兩週內編制出《工程專案質量管理計劃書》。

2《工程專案管理計劃書》要體現從設計質量、材料裝置質量、工藝工序質量、分項分部工程質量到單位工程質量的全部管理控制。其內容應包括:

編制依據

專案概況

質量管理任務細分

組織機構及責任人員

質量控制及管理組織協調的系統描述

設計質量管理控制

材料裝置質量管理控制

施工工藝質量管理控制

施工工序質量管理控制

隱蔽工程驗收管理控制

各分部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交付管理控制

建立質量檔案

必要的質量管理控制手段

事前預控措施(各階段設計審查、施工圖會審、施工組織設計審查、質量通病防範)

關鍵和重要節點的確定及控制程式

與施工階段相適應的檢查、試驗、測量、驗收要求

更改和完善質量計劃的程式

完成質量計劃的標準和時間要求等

3、《工程專案質量管理計劃書》報經工程分管副總經理和總工程師主持的專門會議進行研究討論,定稿後報總經理批准下發給每個參與工程管理的人員,作為工程質量管理具體實施的依據。

三、執行計劃

1、工程技術部負責組織落實和實施工程專案質量管理計劃,每個管理人員應按照分工控制質量計劃的實施,並按照規定儲存控制記錄,當發生質量缺陷或事故時,必須由工程技術部負責分清原因、分清責任、進行整改、體現pdca迴圈控制方法。

2、在實行計劃過程中,切實做好國家建築法律、法規文明規定的屬建設單位質量責任的以下工作:(1——公司領導層負責將工程以招投標的方式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材料供應單位,並不得肢解發包。

(2)公司領導層負責不得迫使承包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竟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3)工程技術部負責向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原始資料。

(4)工程技術部負責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和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5)工程技術部負責輸政府強制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

(6)工程技術部負責辦理政府質量監督登記註冊。

四、對內檢查監督

1、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工程技術部經理地對內檢查監督的責任人,檢查監督的物件是公司內部分工迥然不同的現場代表、各專業技術人工程師、造價管理人員、合同管理人員等。

2、工程部經理應在日常工作中組織每個管理人員按照分工負責制原則,對照《工程專案質量管理計劃書》的內容檢查驗證質量計劃實施的情況和效果。

3、每週召開有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參加的工作例會,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出來解決措施並安排責任人進行落實,事後由工程部經理負責複查並向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彙報結果。

4對重複出現問題的人和事或發生質量缺陷和事故進,必須分析原因,分清責任,進行整改,由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工程部經理專門調查和研究,對相關責任人依照公司管理制度進行處罰。

五、對外檢查監督

1、工程部經理、公司內部分工迥然不同的現場代表、務專業技術人工程師、造價管理人員、合同管理人員等是對外檢查監督的責任人。檢查監督的物件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材料供應單位。

2、工程部經理應在日常工作中組織每個管理人員按照分工負責制原則,對照與上述單位簽定的合同書和《工程專案質量管理計劃書》的內容,檢查驗證其質量責任行為和效果。

3、每週由工程部經理主持召開有施工、監理、材料供應(必要時設計、勘察、公司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參加的工作協調例會,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出解決措施並安排責任單位進行落實,事後由工程部經理安排公司人員負責複查並向公司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彙報結果。

4、對重複出現問題或發生質量缺陷和事故時,必須分析原因、分清責任、進行了整改,由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工程部經理專門調查和研究,對相關責任單位依照合同約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對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十二條從大的、著名的設計院會考察選擇勘察、設計單位,不僅考察其資質等級、業務範圍、質量能力及信譽,還要考察其過去工程的質量水平、技術水平和裝置水平以及同類工程經驗。

第十三條採用招標方法選擇勘察、設計單位,多角度審查比選方案,鼓勵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方案優化並採取獎勵措施。聘請專門研究單位和專家對方案進行諮詢研究,進行全面技術經濟分析,最後選擇優化的方案。

第十四條由工程技術部組織對設計工作進行評價,勘察、設計的質量標準須達到設計任務書要求和合同要求,設計檔案清晰、直觀明瞭、易於理解,各專業協調無矛盾,設計成果正確,深度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由工程技術部組織施工圖會審和設計技術諮詢,甲方、勘察、設計方、監理方、施工單位、分包商、材料裝置供應商均應參加,解決好他們之間的協調問題,充分考慮施工的可能性、便捷性和安全性。對容易產生質量通病的部位和環節,儘量優化細化設計作法。確保施工前所有設計檔案都應是確定的、正確的、不能有任何疑問。

第五章對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依據監理委託合同將施工工藝、施工工序質量、建築材料與裝置質量的確認權與否決權,工程量與工程價款支付的確認權與否決權,工程建設進度和建設工期的確認權與否決權等管理權力授予監理單位。並對施工的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七條監督監理單位切實改行如下質量責任行為:

(1)監理單位資質、人員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

(2)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的審批和執行情況。

(3)對材料、構件、裝置用於工程前進行復檢審查的情況。

(4)見證取樣的實施情況。

(5)對重點部位、重要節點、關鍵工序實施旁站並執行建設部關於《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的情況。

(6)質量問題通知單簽發及質量問題整改結果的複查情況。

(7)組織分項、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情況

(8)監理資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情況。

第六章

第十八條在公司領導層的具體指導下,由工程技術部負責認真選擇施工承包商,在委託任務、商討價格、簽訂合同時應注意考察其質量能力、信譽、技術水平、裝備水平、管理能力、特別是專案經理、技術總工的經歷、經驗,企業質量管理體系,以往工程的質量標準,企業等級,資信及企業形象等。

第十九條嚴格執行公司招標管理制度,要求各投標單位在投標檔案中清楚說明質量保證體系、質量合格證的措施和方法,由工程技術部負責對這些措施和方法的適用性、科學性、安全性進行審查,作為選擇承包商的依據。

第二十條由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甲方對施工質量絕對的檢查和監督權力,並將工程施工質量責任落實到具體的施工單位,通過合同、委託書或任務單明確質量的要求,確定質量的標準檢查和評價方法獎懲辦法。

第二十一條由工程技術部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切實履行如下質量責任行為:

(1)施工單位、分包單位的資質、專案經理部管理人員資格、配備及到們情況,主要專業工種操作工人上崗資格、配備及到位情況。

(2)施工組織設計審批和執行情況。

(3)現場施工操作技術規程、規範、標準的配置和執行情況。

(4)按審查批准的施工圖等設計檔案及工程技術標準的實施情況。

(5)分部、分項、單位工程質量的試驗檢驗評定情況。

(6)質量問題整改、質量事故的處理情況。

(7)對容易產生質量通病的部位和環節按作業指導書施工的情況。

(8)對分包單位的管理情況。

(9)施工技術資料的收集和整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現工期拖延、費用超支進,由工程技術部負責首先考慮修改或制定周密的計劃,防止施工單位以犧牲質量為代價趕工和降低成本。

第二十三條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工序交接“三檢”制度。執行上道工序不經檢查驗收不準進行下道工序的原則,每道工序完成後,先由施工單位自檢、互檢、專職檢並簽字送監理,會同甲方、設計、勘察經過現場檢查或獲取試驗報告後簽署認可意見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四條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控制執行隱蔽工程檢查驗收會簽制度,鋼筋工程、挑工程、防水工程、上下水管、暗配電氣線路等必須先由施工單位自檢、互檢、專職檢並簽字送監理,會同甲方、設計勘察經過現場檢查或獲取試驗報告後簽署認可意見方可覆蓋。

第二十五條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施工設計變更和工程變更審批管理程式施工單位提出變更必須以書面申請方式,經監理會同甲方、設計稽核並就變更造價、工期達成協議後方批准實施。由甲方、設計院、監理等提出設計變更經與設計院、監理協商並與施工單位就變更造價、工期達成協議後通知施工單位執行。

第二十六條工程質量事故嚴格按程式處理,出現工程質量事故後,甲方、監理、設計院、施工單位按照原因分析、責任分析、商定處理措施或方案、處理實施、效果檢查的程式進行。並對責任單位或個人按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嚴格實行質量一票否決“制度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監理單位立即下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並拒付工程款:

(1)未經檢驗即進行下道工序作業。

(2)隱藏工程未經驗收簽字即覆蓋。

(3)質量下降經指出不改或改正效果不好。

(4)採用未經認可或批准的材料。

(5)將工程轉包。

(6)自行變更設計圖紙要求。

第二十八條嚴格竣工驗收程式、單位、單項和專案竣工驗收在稽核工程技術檔案和整理建檔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政府質量監督程式實施。

第七章獎罰管理

第二十九條工程質量管理實行“獎優罰劣,違規必罰“原則。

第三十條對公司內部工作人員依照本制度由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工程部經理每月進行一次集會考核檢查,評價各責任人員的質量管理工作成績,依據評價結果進行獎罰。考核檢查採取各責任人員先行自查,工程技術部經理作出初步評價,總工程師考核,工程分管副總經理審查認定的程式進行。對考核檢查結果在工程例會上進行講評,對嚴格執行制度和取得顯著成績的人員進行表揚、表彰或獎金獎勵。對違反制度、工作失職、發生質量缺陷和事故時的責任人員進行處罰。處罰分為批評、書面檢查、罰款處理、辭退等,具體內容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對於設計、監理、施工、材料供應單位的獎罰同樣實行“獎優罰劣,違規必罰“原則。其程式是:

1、在合同中依照國家(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明確獎罰實施細則和條款,並約定上述單位執行本公司質量管理制度。

2、由工程技術部負責組織檢查上述單位日常質量工作情況,公司工程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每月進行一次集會考核檢查,並召開專門會議評價各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成績。

3、依據評價結果和合同的約定對上述單位進行獎罰。第三十二條該制度經公司批准後施行。

建築管理制度11

本工程施工過程中應有的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略)。

二、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制度

專案管理人員必須進行上述安全規範、規程的培訓,並經過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所有進入現場的操作人員必須分工種進行《建築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新進場工人及變換工種工人必須進行以上安全教育。

專案在季節性變化時,或節假日前後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對工人進行各種安全教育。

加強對進場工人的三級安全教育,實行培訓考核上崗,建立勞務承包方培訓檔案制度。

三、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班前安全活動由各專業工長和班組長主持,在每天工作前進行10~15分鐘班前安全活動。

班前安全活動主要講述當天工作的安全技術交底或安全注意事項,作業時防護用品和機械裝置的正確使用,對於昨天發現隱患如何進行整改。

班前安全活動由班組長做好每天活動內容以及受教育人簽名,每星期總結一次,並將整理好的記錄交專案專職安全員歸檔。

四、安全生產檢查、驗收制度

(1)公司對專案的檢查

公司每月對專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由公司主管安全、文明施工的副總經理為首,公司總工程師、公司技術組、工程組、材料部、裝置部及公司安全主任參加組成檢查組,檢查評分標準按《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來進行。並填寫《專案安全生產檢查記錄表》。

公司安全主任不定期對專案進行安全檢查。

公司對每次檢查提出考評報告,並對專案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講解,提出整改的措施,發出整改通知書。專案部根椐檢查提出的問題定人、定時進行整改,整改完後將結果上報公司工程組,由公司安全主任負責進行復查。

(2)專案自檢

專案經理部每週定期對本專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由專案經理為主,生產負責人、專案技術負責人、材料負責人、裝置負責人及專案安全員參加組成檢查組,對檢查出的隱患進行"三定"(定人、定時間、定措施)整改。並填寫《專案安全生產檢查記錄表》,並將整改結果上報公司工程組。

施工現場要經常進行自檢、互檢和交接檢查。

自檢:班組作業前後對自身所處的環境和工作程式進行安全檢查。

互檢:班組之間開展的安全檢查,相互監督。

交接檢查:上道工序完畢,交給下道工序使用前,應由工地負責人組織工長、安全員、班組及其它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檢查或驗收,確認合格後,方可交給下道工序使用。

專案安全員每天對所負責的工程專案的安全情況進行巡迴檢查。

專案專職安全員的巡迴檢查,要有巡迴檢查記錄,發現問題要發出隱患整改通知單。

(3)安全驗收

a腳手架搭設好後,必須由專案安全員會同專案技術負責人,架子班(組)長進行分段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b井字架安裝完畢,由專案安全員會同專案技術負責人、生產副經理、裝置負責人、安裝負責人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c施工現場所使用的施工機具在安裝完畢,由專案安全員會同專案技術負責人、生產副經理、裝置負責人、施工機具安裝負責人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d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裝完畢,由專案安全員會同專案技術負責人、專案生產副經理、裝置負責人、臨時用電安裝負責人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五、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1)安全交底的要求:

工程開工時,專案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條件以及施工程式,編制專案施工安全交底計劃,明確施工過程中要進行哪些安全交底,交底應包括哪些內容,各次交底應在什麼時候由誰負責進行以及交底計劃的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由誰來檢查和驗證等內容。

本工程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分別由專案技術負責人、各工長負責進行。

在下列情況下,需進行安全交底:

a、工程開工前,應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及整個工程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b、推廣應用"四新"技術時。

c、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

d、特殊過程、關鍵工序施工前。

e、重要、關鍵結構部位或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工程組位施工前。

安全交底應滿足國家及行業有關的安全政策、法令、規範、規程、標準等。

安全交底以書面形式進行,交底後,交底人應組織接受交底人認真討論並及時回答接受交底人提出的問題,待接受人明確交底意圖後,雙方在交底書上簽字。

六、安全生產合同制度

為貫徹落實公司安全生產方針,實現公司安全生產目標,嚴肅安全生產管理,必須以合同形式來約束專案經理部、以及施工班組的行為,以加強全體人員的責任心。

公司與專案經理部、專案部與勞務承包方、專案經理與班組負責人、專案部與班組工人(職工)均應簽訂安全生產合約書。

七、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1)特種作業是指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者,稱特種作業人員。

(2)特種作業範圍:電工作業、起重機械作業、爆破作業、金屬焊接(氣割)作業、機動車輛駕駛、建築登高架設作業。

(3)所有從事特種作業者必須持有國家或當地市、縣有關部門或其指定單位的考核上崗證。

(4)施工現場所有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登記並報公司工程組備案。

八、施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防火管理工作,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於自防自救,堅持安全第一,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專案部應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專案經理是施工現場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防火工作,實行各級防火制度,明確各崗位防火責任區和職責。

(3)建立防火檢查制度,專職安全員每天對整個施工現場進行防火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專案部每星期組織有關人員對施工現場防火進行一次檢查;公司每月對專案進行檢查評比。

九、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十、安全生產獎罰制度(略)。

建築管理制度12

一、當前建築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政策評價

第一,現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政府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的責任,從法律的層面上給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保證。第二,現行政策建立的約束機制,使參建各方重視安全管理,強化了工程建設中安全生產意識。第三,現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監理行業的規範和發展,促使行業內整個安全生產監理水平的提高,使一些責任心比較差的監理企業意識到危機。第四,現行政策對監理的安全管理職責範圍進行了界定,使監理過程有法可依,為監理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據,客觀上起到了保護監理人員的作用。

二、當前建築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深層問題與完善思路

2.1建設各方主體的經濟和社會屬性

從現行政策對各方法律責任的要求來看,建設單位屬於消費者,施工單位則屬於生產者,監理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者。

2.2事故致因規律的理論認識

在安全事故的統計中,無論是美國的osha,還是我國與安全生產管理相關的政府部門,都使用的是直接事故原因統計,如高空墜落、擠壓、觸電、物體打擊以及坍塌等類別。

2.3政府安全管理的手段

隨著工程建設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無論是施工單位還是監理單位,都面臨著利潤空間被極度壓縮的不良生存環境。

三、結論

3.1安全責任分配製度設計應從事故致因及其各方控制能力的角度出發

安全與質量密不可分。安全管理的目標是沒有事故,質量管理的目標則是沒有廢品,在造成事故和出現廢品的複雜原因中,存在著大量的共性因素且互動影響。

3.2制度再設計中應體現建設單位作為生產者屬性的政策前提

由於建設單位(業主)是建設活動的“組織者”,具有強勢地位,對包括質量、安全、進度、費用等在內的生產管理活動具有強大的影響力。

3.3制度的導向應注重激勵和積極引導

根據安全事故致因理論,安全事故的發生是由於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

建築管理制度13

1、目的

加強倉庫的管理,提高整體工作效率。

2、範圍

公司倉庫管理。

3、職責

3.1本項工作由物管科歸口管理。

3.2專案部等其它部門配合執行。

4、實施

4.1貨物進庫須有相應的貨物資料,並按其規定進行保管。

4.2貨物應按品種、規格、數量進行分類存放,嚴禁堆放混亂。

4.3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按照有關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的規定辦理。

4.4對危險物品和易腐貨物,應妥善保管,不按規定操作或造成毀損的,負責賠償損失。

4.5貨物在儲存期間,由於保管不當,發生貨物丟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的,負責賠償損失。

4.6嚴格辦理入庫和出庫的手續,並進行規整存檔。

建築管理制度14

1目的

為了規範專案部機械裝置安全管理,確保機械裝置保持良好狀態,保證安全生產,降低職業安全衛生危害,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專案部各類施工機械裝置的管理。

3引用檔案:

中建築港集團有限公司裝置管理制度

4術語與定義

4.1日常保養:即班保養,指班前班後及工作中的維護和保養,主要對機械及某些零件進行檢查、清潔、調整、潤滑、緊固等。

4.2定期保養:指工作一段時間後進行的停工檢查,其主要內容是,排除發現的故障,更換工作期滿的易損部件,調整個別零件,並完成班保養的全部內容。

5職責

5.1專案部機料部負責專案部所有大中型機械裝置(包括外租賃的機械裝置)安全管理工作。

5.2專案部安全監察人員負責對各單位大中型機械裝置安全管理工作的監察工作。

6具體內容

6.1專案部制訂施工機械裝置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包括:

a)各類機械裝置的使用維護技術規定;

b)機械裝置安全責任制;

c)機械裝置的安全檢查制度;

d)冬季機械裝置的維護和保養制度;

e)中小型機械裝置的報廢、申購制度。

6.2大中型機械裝置的拆裝

6.2.1專案部根據施工計劃,確定大中型機械裝置的拆裝計劃。

6.3.2機械裝置拆裝隊編制拆裝技術措施,報專案部總工批准。

6.2.3施工前,機械裝置拆裝隊根據拆裝技術措施,對參加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6.2.4機械裝置拆裝隊應指定專人負責,統一指揮,並要有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員在場監護。

6.2.5機械裝置安裝結束後,專案部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並組織進行相關的試驗及試執行,填寫相關記錄

6.3機械裝置的使用維護

6.3.1專案部根據相關管理制度,進行本單位機械裝置的使用維護管理工作。

6.3.2專案部建立所使用機械裝置的使用維護記錄檔案。

6.3.3對於大中型機械裝置多班執行作業的要建立交接班制度。

6.3.4確保特種機械操作人員持證上崗,並做到定人、定崗、定機。

6.3.5組織機械裝置操作人員進行機械裝置執行安全技術交底。

6.3.6監督檢查執行操作人員的在作業前、作業中、作業後的使用維護工作及其記錄的符合性。

6.3.7監督檢查機械裝置操作人員的日常保養工作。

6.3.8對於影響安全使用的機械裝置,按相關規定及時進行報修或報廢處理。

6.4機械裝置的定期保養

6.4.1在施工初期,使用單位針對機械裝置的使用狀況及施工計劃,制訂定期保養計劃並組織實施。大中型機械裝置定期保養計劃報專案部機料部批准,報專案部備案。

6.4.2使用單位制訂交通機械裝置的定期保養計劃,並組織實施。

6.4.3專案部機料部負責與政府相關的檢查部門聯絡工作。

6.5機械裝置安全檢查

6.5.1專案部定期組織機械裝置安全檢查,對不符合填寫機械裝置整改單限期整改。

建築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已經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層民用建築(包括高層住宅建築和高層公共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民用建築應當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條 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安全負責。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是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以下統稱消防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並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 同一高層民用建築有兩個及以上業主、使用人的,各業主、使用人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同一高層民用建築有兩個及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應當共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明確一個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築的消防安全工作,並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高層民用建築以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經營管理人使用的,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託管理等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委託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對承包方、承租方、受託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督促使用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 高層公共建築的業主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六)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業主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督促並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高層公共建築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整棟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在建築顯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聯絡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高層公共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三)組織實施對建築共用消防設施裝置的維護保養;

(四)管理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組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綜合預案並開展演練。

高層公共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對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築,鼓勵有關單位聘用相應級別的註冊消防工程師或者相關工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九條 高層住宅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住宅小區防火安全公約和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建築;

(三)配合消防服務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消防服務費用以及建築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關費用;

(五)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成年人蔘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十條 接受委託的高層住宅建築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二)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誌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四)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六)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八)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負責消防監督檢查的機構依法對高層民用建築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業主、使用人、受委託的消防服務單位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對高層民用建築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加強消防安全幫扶。

第十三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運營單位依法對高層民用建築內由其管理的設施裝置消防安全負責,並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高層民用建築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施工期間應當嚴格落實現場防範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監護,採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響其他區域的人員安全疏散和建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不得擅自變更建築使用功能、改變防火防煙分割槽,不得違反消防技術標準使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

第十五條 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人應當對動用明火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器材,並在建築主入口和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告。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採取防火隔離措施。作業完畢後,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高層公共建築內的商場、公共娛樂場所不得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高層公共建築內應當確定禁火禁菸區域,並設定明顯標誌。

第十六條 高層民用建築內電器裝置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

高層民用建築業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務單位,應當安排專業機構或者電工定期對管理區域內由其管理的電器裝置及線路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

第十七條 高層民用建築內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禁止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裝置和用具。

高層民用建築使用燃氣應當採用管道供氣方式。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八條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內違反國家規定生產、儲存、經營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第十九條 設有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築,其管理單位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顯著位置,設定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牆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效能、防火要求。對高層民用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破損、開裂和脫落的,應當及時修復。高層民用建築在進行外牆外保溫系統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火隔離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確保建築內人員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民用建築外牆外保溫材料。禁止在其建築內及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其外牆周圍堆放可燃物。對於使用難燃外牆外保溫材料或者採用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築外牆外保溫系統的高層民用建築,禁止在其外牆動火用電。

第二十條 高層民用建築的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和電纜橋架應當在每層樓板處進行防火封堵,管井檢查門應當採用防火門。

禁止佔用電纜井、管道井,或者在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堆放雜物。

第二十一條 高層民用建築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不得改變或者破壞建築立面防火結構。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外窗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建築高度超過50米的高層民用建築外牆上設定的裝飾、廣告牌應當採用不燃材料並易於破拆。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定構築物、停車泊位、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

禁止在消防車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設定妨礙消防車作業的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等障礙物。

第二十三條 高層公共建築內餐飲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對廚房灶具和排油煙罩設施進行清洗,排油煙管道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清洗。

高層住宅建築的公共排油煙管道應當定期檢查,並採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四條 除為滿足高層民用建築的使用功能所設定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檔案室和資料室等附屬庫房外,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內設定其他庫房。

高層民用建築的附屬庫房應當採取相應的防火分隔措施,嚴格遵守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高層民用建築內的鍋爐房、變配電室、空調機房、自備發電機房、儲油間、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間、防排煙風機房等裝置用房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定,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並不得佔用和堆放雜物。

第二十六條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控制室應當由其管理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名值班人員。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裝置執行情況,確保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消防控制室內應當儲存高層民用建築總平面佈局圖、平面佈置圖和消防設施系統圖及控制邏輯關係說明、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記錄和檢測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七條 高層公共建築內有關單位、高層住宅建築所在社群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場所和器材、裝備,定期進行消防技能培訓和演練,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及時處置、撲救初起火災。

第二十八條 高層民用建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定障礙物。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者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易於開啟,並在現場顯著位置設定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標識。

高層民用建築的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常閉,閉門器、順序器等部件應當完好有效;常開式防火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並反饋訊號。

禁止圈佔、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禁止在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

第二十九條 高層民用建築內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標識,指示避難層(間)的位置。

禁止佔用高層民用建築避難層(間)和避難走道或者堆放雜物,禁止鎖閉避難層(間)和避難走道出入口。

第三十條 高層公共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備滅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逃生繩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高層住宅建築應當在公共區域的顯著位置擺放滅火器材,有條件的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繩、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鼓勵高層住宅建築的居民家庭制定火災疏散逃生計劃,並配置必要的滅火和逃生疏散器材。

第三十一條 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滅火救援窗、滅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車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閉式防火門等應當設定明顯的提示性、警示性標識。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防火捲簾下方還應當在地面標識出禁止佔用的區域範圍。消火栓箱、滅火器箱上應當張貼使用方法的標識。

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設施配電櫃電源開關、消防裝置用房內管道閥門等應當標識開、關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者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採取鉛封等限位措施。

第三十二條 不具備自主維護保養檢測能力的高層民用建築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聘請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組織維修、更換,確保完好有效。

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築消防設施的,高層民用建築的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範措施,並在建築入口處等顯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三條 高層公共建築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共有部分按照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所佔比例承擔。

高層住宅建築的消防設施日常執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依照法律規定承擔;委託消防服務單位的,消防設施的日常執行、維護和檢測費用應當納入物業服務或者消防技術服務專項費用。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以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第三十四條 高層民用建築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填寫巡查記錄。其中,高層公共建築內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2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幼兒園應當進行白天和夜間防火巡查,高層住宅建築和高層公共建築內的其他場所可以結合實際確定防火巡查的頻次。

防火巡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暢通情況;

(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情況,常閉式防火門關閉情況;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 高層住宅建築應當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高層公共建築應當每半個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

防火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出口和疏散設施情況;

(二)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和消防水源情況;

(三)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四)用火、用電、用氣和危險品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設施執行情況;

(六)人員教育培訓情況;

(七)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八)火災隱患整改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 對防火巡查、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受委託的消防服務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明確整改責任、期限,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期間應當採取臨時防範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必要時,應當暫時停止使用危險部位。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定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定,並與高層民用建築保持安全距離;確需設定在高層民用建築內的,應當與該建築的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第三十八條 鼓勵高層民用建築推廣應用物聯網和智慧化技術手段對電氣、燃氣消防安全和消防設施執行等進行監控和預警。

未設定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住宅建築,鼓勵因地制宜安裝火災報警和噴水滅火系統、火災應急廣播以及可燃氣體探測、無線手動火災報警、無線聲光火災警報等消防設施。

第三十九條 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務單位、統一管理人應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整棟建築的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火災隱患以及改進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條 鼓勵、引導高層公共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章 消防宣傳教育和滅火疏散預案

第四十一條 高層公共建築內的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對員工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高層公共建築內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並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和操作人員、電工、保安員等重點崗位人員組織專門培訓。

高層住宅建築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至少對居住人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進行一次疏散演練。

第四十二條 高層民用建築應當在每層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疏散示意圖,公共區域電子顯示屏應當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識。

高層公共建築除遵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在首層顯著位置提示公眾注意火災危險,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滅火器材的位置。

高層住宅小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消防安全宣傳欄,在高層住宅建築單元入口處提示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以及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等消防安全常識

第四十三條 高層民用建築應當結合場所特點,分級分類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規模較大或者功能業態複雜,且有兩個及以上業主、使用人或者多個職能部門的高層公共建築,有關單位應當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總預案,各單位或者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場所、功能分割槽、崗位實際編制專項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以下統稱分預案)。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明確應急組織機構,確定承擔通訊聯絡、滅火、疏散和救護任務的人員及其職責,明確報警、聯絡、滅火、疏散等處置程式和措施。

第四十四條 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受委託的消防服務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總預案和分預案分別組織實施消防演練。

高層民用建築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築應當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編制分預案的,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演練或者專項滅火、疏散演練。

演練前,有關單位應當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並進行公告;演練時,應當設定明顯標識;演練結束後,應當進行總結評估,並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四十五條 高層公共建築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照樓層、區域確定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發生時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

第四十六條 火災發生時,發現火災的人員應當立即撥打119電話報警。

火災發生後,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消防服務單位應當迅速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

火災撲滅後,高層民用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消防服務單位應當組織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高層民用建築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高層民用建築設定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築立面防火結構的;

(三)未設定外牆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牆外保溫系統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築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範措施的;

(七)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高層民用建築消防監督檢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層住宅建築,是指建築高度大於27米的住宅建築。

(二)高層公共建築,是指建築高度大於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築,包括宿舍建築、公寓建築、辦公建築、科研建築、文化建築、商業建築、體育建築、醫療建築、交通建築、旅遊建築、通訊建築等。

(三)業主,是指高層民用建築的所有權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層民用建築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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