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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校長在安全工作培訓會上的講話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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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們、同學們、家長們:

中學校長在安全工作培訓會上的講話稿

今天,我們召開教職工安全工作培訓會,也希望將這個培訓會的內容通過公眾號和校園網站傳達給全體同學和家長們。講以下幾個內容:

  一、安全工作是一項常規的永久性的工作

安全工作永遠在路上,伴隨着人的全部生命過程。重視安全,尊重生命,是老師、學生、家長共同的責任。在校靠老師,回家靠家長,共同作用於我們的未成年學生。守護好學生的生命安全,是對未來社會的貢獻,是家庭和諧幸福的保障。作為學生,我們從國小一路走來,聆聽過無數次的感恩教育,經歷過一次因一次的獲得而產生驚喜。試想,在我們得到的一切禮物中,有什麼是比生命更珍貴的禮物?!所以,在所有一切一切的感恩中,為生命感恩是最根本的感恩,珍惜生命就是珍惜父母給我們贈送的最貴重的禮物。只有在這種大感恩的情懷下,生命的色調才會是明亮的,生命的成長才會是健康的。

  二、保障安全的基本規則

今年春季學期,我們重修修訂印發了京信校15號和16號文件,15號文件中,對行政值班人員、綜治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班主任、全體教職工、校內安保人員(門衞)、宿舍管理員、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教師、司爐工、危化藥品管理員等都做了規定。16號文件即《京信友誼中學學生行為安全管理規定》,一共60條。現對第九部分中的八項禁止規定再次予以強調:①禁止攜帶有損人身安全的器具尤其是管制刀具入校。②禁止翻越欄杆、圍牆、門窗、花池、爬樹、爬車。③禁止從高空拋物(如宿舍向下拋物,用花池泥土砸人,用礦泉水瓶砸人等)。④禁止觸摸電線,拆卸電燈開關,禁止靠近變壓器。⑤禁止進入施工工地。⑥禁止進入小操場的升旗台內和校園內的綠化場所。⑦禁止拉扯卷閘門和拉閘門。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以上這些就是我們教育教學及學生安全行為管理的規定性要求,涉及老師個人的,我們都以責任狀的形式簽訂後留給了老師們一份,《京信友誼中學學生行為安全管理規定》每位班主任手中都有一份紙質文件,電子文稿掛在學校網站上,請全體師生員工認真閲讀,遵照執行。

  三、學生擅自離校發生傷害事故責任分析

由於我們地處城區,學生大部分為走讀,社情複雜,儘管門衞忠於職守,監控有人查看,但擅自離校的情況不敢説絕對不可能發生。現就發生後的責任及處罰作一個簡單的分析,供參考。

案例1:某中學七年級兩名男生,利用學校圍牆下的廢磚做支墊,翻圍牆離開學校。兩人在街上游玩時,被一名社會青年見勒索。雙方在爭執過程中打鬥,一名學生被打成輕傷。報案後,由於天黑,兩名學生無法描述社會青年的相貌,導致公安機關一時無法破案。受害學生家長為治療學生的傷病,先後共花費醫療費18000多元。家長認為,學校在學生管理問題上存在過錯,起訴到法院,要求學校賠償各種損失共計27000多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學校在管理上存在過失,應承擔補充責任,判決學校承擔受害學生40%的費用。

案例2:某國小規定學生午間不準擅自離校,8歲的A、B兩學生午休時擅自離校,在公路上被一輛小車撞到。住院30多天後出院,花取醫藥費5000餘元,鑑定為10級傷殘。案發後,交警部門認定兩學生違反交通法規,未走人行橫道,負事故主要責任,駕駛員負次要責任。事後,兩學生家長將駕駛員和學校一起告上法庭。法庭經調查認為,A、B兩學生屬於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被告學校負有一定的管理和保護不當的責任,對學生經濟和精神損失應負一定的賠償責任。兩學生經公安部門認定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駕駛員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因此,學生受傷所發生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自己應承擔40%,駕駛員承擔40%,被告學校承擔20%.

案例3:原告李某、劉某之子李建系某校八年級2班學生。一天下午,學校舉行期末歷史考試,李建在14:50左右交卷離開考場,與同班的三位同學相約到離學校一公里處的池塘游泳,因體力不支溺水死亡。事故發生後,學校曾多方組織人員進行搶救,事後又派人送去慰問金3200元。後李建父母以學校對學生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在考試期間私自離校從事有危險性的活動,致使其子死亡為由,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學校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補償費。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李建年滿15週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在無監護的情況下游泳的危險性。作為教育單位的學校,不是李建的監護人,但有教育管理的責任,其已制定了安全保衞制度,並與學生及家長簽訂了安全責任狀,故李建之死,不是學校教育、管理上的原因造成的,學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上述三個案例都是由於學生擅自離校引發的學生傷害事故,傷害事故的情形不一,法院的判決各不相同,這就需要對學生擅自離校發生傷害事故的問題進行討論,以便引起老師們的重視。

1.學生擅自離校引發傷害事故的責任分析

第一、學校是否擔責的法律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條規定了無論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在校內還是校外,只要未盡到教育、管理、保護職責,學校都應承擔過錯責任。

因此,對於學校在學生擅自離校後發生傷害事故是否承擔責任,應適用《解釋》第7條之規定。

第二、學校承擔責任的要件

學校是否承擔責任的要件,應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來考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

考察學校行為的當與不當,應主要從三個方面來衡量:一是學生離校後,學校是否及時通知了家長。《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監護人應該確保正常的通信工具暢通),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脱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二是是否有效阻止學生擅自離校的管理措施,如果因學校管理不到位或設施缺陷,使學生很容易擅自離開學校,那麼學校就存在着管理過錯,應當承擔責任。三是是否有激化學生擅自離校的起因,如因教師體罰學生、不當批評學生、威脅恐嚇學生,或者發生學生矛盾後教師未及時處理,而導致學生擅自離校,那麼學校存在過錯,也要承擔過錯責任。

第三、學校承擔責任的方式

《侵權責任法》雖然不適用於學生擅自離校發生傷害事故的情形,但該法第37和38條明確規定了學校對學生應承擔教育、管理職責,而非監護職責。《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也明確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責任,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因此,對於非寄宿制學校和託管制學生擅自離校發生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監護責任,只承擔教育、管理的過錯責任,應由學生監護人承擔主要責任,學校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而對於寄宿制和託管制學生擅自離校發生傷害事故,由於學校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所以學校應承擔未盡監護責任應承擔的主要責任。

2.下一步的工作

①加強門衞監管。門衞工作人員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未經班主任同意並履行請假手續的,不得放行。

②充分利用監控設施,加強監控。

③嚴防住讀生夜晚外出。

④家長要積極配合,對學生進行遵規守紀教育。

⑤一旦發現擅自離校的情況,返校後應進行耐心、細緻且嚴肅的批評教育,並建立家校聯繫共教共管制度。

  四、關於校內車輛管理

校內道路主要用於師生步行通行和消防安全緊急救援,所有車輛都必須遵循京信校31號文件即《關於機動車輛進入校園的管理規定》的精神,這個文件已於2015年4月30日再次掛在學校網站上,請所有進出校園的機動車車主機駕駛員認真閲讀並遵照執行,確保不因車輛出入、停放印發安全事故和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