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範例 行業範例 行政範例 職場範例 校園範例 書信範例 生活範例 節日文化範例
當前位置:文學範文吧 > 個人範例 > 職業

職業病管理規定

欄目: 職業 / 發佈於: / 人氣:1.85W

職業病管理規定1

一、總則

職業病管理規定

1、為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保障職工利益,防止職業病發生,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2、職業病係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細則

1、認真執行勞動衞生職業病法規,貫徹《塵肺防治條例》、《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和《職業病報告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切實做好勞動衞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2、凡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應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3、根據所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程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或設備,定期檢測,逾期更換。

4、行政部建立勞動衞生職業病檔案,積累各類動態資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時向領導彙報,並提出改進意見。

5、行政部負責開展健康監護工作,參加上級衞生部門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職業的.健康檢查,分為就業前檢查和定期檢查,一旦發現職業病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發現就業禁忌症,建議有關部門及時調離原崗位。

6、一旦發現急性中毒病人應及時組織搶救,並立即報告所在地區衞生防疫站。對職業病患者定期複查隨訪。

7、行政部應掌握作業環境勞動衞生監測和職業病體檢資料,以科學數據提出塵毒等危害的治理意見,積極採取整改措施並定期驗證。

8、積極開展職業病、職業中毒防治知識的衞生宣傳工作,增加職工的防病知識。

9、公司應每年對所有職工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職業病管理規定2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雲南曲靖麒麟焦化生產範圍內職業病防治活動。

二、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企業良好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三、有毒有害物質具體管理控制措施

1、煤塵

1)搞好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教育內容包括:煤塵物理性質、煤塵對人體的危害、塵肺病的發病機理、防止煤塵傷害人體的措施;

2)煤場、路面採取噴水控制揚塵;

3)煉焦煤破碎崗位設置除塵器,改善作業環境;

4)做好設備的維護保養,巡迴檢查工作,出現問題及時聯繫處理;

5)職工配發防塵口罩、防護眼鏡、防護手套、勞動布工作服、翻毛皮鞋、洗衣粉、毛巾、肥皂,做好職工的自我防護工作;

6)確保職工洗澡正常;

7)做好職工的定期職業健康體檢工作,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和勞動者監護檔案;

8)建立健全工作場所煤塵監測及評價制度;

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作好塵肺職業病的鑑定及職業病患者的患後醫治處理工作。

2、co(一氧化碳)

1)搞好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培訓內容包括:co物理性質、化學性質;co人體中毒機理;co中毒後的搶救措施;co防護技能;車間空氣中的最高允許濃度;

2)作好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巡檢工作,出現問題及時聯繫處理;

3)加強作業場所的通風,實時檢測作業環境中的co濃度,如出現超標,則及時採取措施整改;

4)接觸co崗位配置co過濾式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以利異常情況下使用;

5)進入塔、罐等密閉空間作業,要求嚴格辦理許可證,方可作業;

6)技改項目嚴格貫徹執行“三同時”制度,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苯

1)搞好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教育內容包括:苯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苯對人體中毒機理;苯中毒症狀;苯中毒後的搶救措施;苯的防護技能;車間空氣中的最高允許濃度;

2)作好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巡迴檢查工作,保持設備的密封性,出現問題及時聯繫處理;

3)接觸苯的崗位配置防苯過濾式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以利異常情況下使用;

4)進入塔、罐作業,要求嚴格辦理許可證,經取樣分析後方可進入作業;

5)技改項目嚴格貫徹執行“三同時”制度,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確保職工洗澡正常,現場設置應急噴淋設施;

7)制定粗苯儲罐泄露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

8)做好職工的定期職業健康體檢工作,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實時檢測作業場所中的苯濃度如出現超標,則及時採取措施整改;

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做好苯職業病鑑定及職業病患者的患後醫治處理工作。

4、煤焦油

1)搞好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教育內容包括:煤焦油的理化性質;煤焦油對人體中毒機理;煤澆焦油中毒症狀;煤焦油中毒後的搶救措施及防護機能;

2)做好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保持設備的密封性,同時,進行經常性的巡迴檢查,出現問題及時聯繫處理;

3)進入機械化澄清槽、電捕焦油器等密閉空間作業,必須嚴格辦理許可證,經取樣分析後方可進入作業;

4)技改項目嚴格貫徹執行“三同時”制度,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確保職工洗澡正常,現場設置應急噴淋設施;

6)制定粗苯儲罐泄露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演練;

7)做好職工的定期職業健康體檢工作,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實時檢測作業場所中的苯濃度如出現超標,則及時採取整改措施整改;

8)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做好苯職業病鑑定及職業病患者的患後處理工作。

5、焦爐煙氣

1)搞好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教育內容包括:焦爐煙氣的物理性質,焦爐煙氣對人體的危害,焦爐煙氣的發病機理,防止焦爐煙氣傷害的措施;

2)通過消煙除塵車、自然通風措施改善作業環境;

3)維護好除塵設備,保持設備正常有效運行,控制焦爐煙氣逸散。

4)確保職工洗澡正常,現場設置應急噴淋設施;

5)做好職工的定期職業健康體檢工作,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實時檢測作業場所中煙氣的濃度,如出現超標,則及時採取整改措施。

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做好苯職業病鑑定及職業病患者的患後處理工作。

四、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職業病管理規定3

1目的

為保護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防止發生職業病傷害,保證集團及下屬各企業安全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業。

3定義與術語

3.1職業病:是指作業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3.3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4職業病防治方針與原則

4.1職業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4.2職業病防治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5管理職責

5.1集團下屬各企業,應做好有毒有害作業的`控制防護措施,加強職業病預防。

5.2集團下屬各企業,應指定部門歸口管理職業防治的有關工作,包括職業病預防、作業現場職業健康監測、組織職業健康體檢和建立員工職業健康檔案。

5.3集團下屬各企業的工會組織,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議,並負責對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工作程序及要求

6.1從業人員必須接受職業健康知識培訓,提高自我防護意識。

6.1.1集團及下屬各企業新進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中,必須有職業危害因素告知、職業健康防護方面的內容。

6.1.2集團下屬各企業,應充分利用班前會、安全例會對作業者進行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普及職業健康知識。

6.1.3集團及下屬各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合同時,應明確告知其所在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和防護設施情況。

6.2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時,必須嚴格遵守《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要求,將職業健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入使用。

6.3集團下屬各企業,應聯繫委託有資質的單位或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對作業現場的職業健康監測。監測結果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時,應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

6.4集團下屬各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對從事有害作業者,組織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6.4.1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必須告知從業人員。

6.4.2職業健康體檢中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員工本人;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6.4.3應當將患有職業病的作業人員調離原崗位,妥善安置,並安排他們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6.5集團下屬各企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安排未成年人和處於懷孕、哺乳期的女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工作。

6.6集團下屬各企業,應採取有效措施,為從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應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6.6.1生產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

6.6.2生產現場佈局應合理,有害與無害作業應分開進行。

6.6.3高温季節期間,在密閉、狹小艙室作業時,要加強通風,採取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為防止或減少太陽輻射熱的影響,對平台、甲板等露天作業場所,可採取太陽傘、遮陽棚等措施。

6.6.4塗裝、清油、敲鏟、電焊、打磨等作業場所,必須保持有效通風,作業人員按要求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其中塗裝和清油作業過程中,應注意作業人員的輪換休息。

6.6.5對針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設施,應定期維護、檢修,保證其性能良好能有效使用。

6.7發生或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立即採取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彙報。

7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職業病管理規定4

第一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職業病的診斷、治療的管理。

第二條、若發生慢性職業病的診斷與治療,員工應持單位介紹信及詳細的職業史證明材料、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調查與評價、平時的體檢資料等,到指定的職業病診療機構或醫療衞生單位就診。

第三條、職業病的診斷應當由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承擔。不具備有職業病診斷權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均無效。

第四條、職業病的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牀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職業病的診斷國家實行市、省兩級鑑定制度。職工對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第五條、在地設區的市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首次鑑定;若職工對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省級職業病診斷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第六條、職業病一經確診,診斷單位應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並經由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審核蓋章。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必須註明複查日期,到期未複查者,原診斷證明書作廢。複查期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尚未規定者,可由診斷單位根據患者的病情而定。

第七條、凡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返回分公司後,應立即持診斷證明書到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登記建檔,進入工傷社會保險。

第八條、凡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經醫療單位治療終結時,需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的規定進行傷殘醫療檢查或勞動能力鑑定。

第九條、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禁忌症患者,由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建議轉崗或調離,分公司領導批准。

第十條、職工職業病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職工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分公司依法參保了工傷社會保險,職工的醫療和生活保障按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