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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農村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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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農村醫療保險

海南新農村醫療保險

各市縣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衞生局,洋浦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社會發展局:

為進一步推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下簡稱新農合)的健康發展,中央財政從2012年起合併調整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補助資金撥付辦法。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衞生部關於調整中央財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申報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285號)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補助標準和資金到位要求

根據國家統一要求,2012年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財政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132元/人.年;省財政對海口、三亞、洋浦補助32元/人.年,對其他市縣補助86元/人.年。從2013年起,農墾居民屬地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所需補助資金,除中央財政補助外,按照當地其他居民補助標準,由省和市縣財政共同負擔。

各市(縣、區)財政收到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文件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撥入財政專户。市縣級財政負擔的.補助資金應於每年9月底前全部撥付到位。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財庫[2008]658號)、省財政廳、省衞生廳《轉發財政部 衞生部關於調整中央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撥付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瓊財社[2010]956號)中關於地方財政資金到位時間的規定相應調整。市(縣、區)財政補助資金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到位的,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補助資金,扣減部分由市(縣、區)財政補足,以保證補助資金的完整性。

二、補助資金申報程序

每年10月底前,各市(縣、區)財政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衞生部門向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衞生廳聯合上報《XX市(縣、區)關於申請20XX年中央財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並報送補助資金預算文件、撥款憑證等審核所需的有關材料。其中,城鎮居民醫保有關審核材料報送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新農合有關審核材料報送省財政廳和省衞生廳。《請示》包括文字和附件兩部分內容。文字部分應主要包括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制度建設情況、參保(合)情況、籌資和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基金運行情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有關政策建議等;附件部分包括附件1-3。為做好2011年補助資金結算工作,請各市(縣、區)於2012年1月16日前報送《請示》並附有關審核材料(新農合已經審核,不需報送審核材料)。

每年3月10日前,各市(縣、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衞生部門應將截至當年2月底的參保(合)情況(填列附件4)報送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衞生廳。

為做好2011年農墾居民參加城鎮居民醫保補助資金結算及2012年補助資金撥付工作,請各市(縣、區)填列附件5,按照上述時間節點隨其他申報材料一併報送。從2013年起,不再報送附件5。

三、監督檢查

各市(縣、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衞生部門要高度重視補助資金申請材料的上報工作,嚴格按照規定時限、高質量上報申請材料。未按規定時限上報申請材料、影響全省補助資金申報的,省財政廳將視情況扣減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扣減部分由市(縣、區)財政予以補足。對故意虛報參合人數和市(縣、區)財政補助資金到位等情況騙取上級補助資金的,除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將據實扣減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

附件:1. 市(縣、區)2011年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合)

情況表

2. 市(縣、區)2011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

施情況表

3. 市(縣、區)2011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情

況表

4. 市(縣、區)2012年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合)

情況表

5. 市(縣、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農墾居民

參保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