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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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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方支付價款的合同。”公路建設承包合同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指的是發包方與承包方為完成商定的公路建設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包括以下主要條款:工程名稱和地點,工工程範圍和內容,開、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日期,工程質量、保修期以及保修條件,工程造價,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設計文件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和進場日期,雙方相互協作事項,違約責任等。

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徵

根據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第4版)的規定》,合同還包括合同通用條款、合同專用條款、技術規範、圖紙、工程量清單、投標書、授標書附錄、中標通知書以及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公路建設承包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它除了具有承攬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徵之外,還具有以下五個特徵。

特徵一:具有計劃性和程序性。公路建設承包合同必須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等文件簽訂。國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應根據國家批准的投資材料、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和規定的程序簽訂公路建設承包合同。

特徵二:合同的標的具有特殊性。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標的只能是公路建設工程,而非一般的工作成果。

特徵三: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主體是建設人和承建人,建設人即發包方,承建人即承包方。從事公路建設承包的承包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有與其從事公路建設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從事相關公路建設所應有的技術裝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根據有關部門頒發的《關於對參與公路工程投標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業資質要求的通知》、《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公路施工企業應在規定的承包範圍內承包工程,不得跨資質序列、越級、超範圍承包工程。

特徵四: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管理具有嚴格性。國家對公路建設承包合同實行特殊的管理、監督,對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進行行政監督,對合同的撥款、結算進行銀行監督,保證專款專用。

特徵五:公路建設承包合同的聯繫結構具有複雜性。公路建設承包合同可以由一個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也可以由幾個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別按標段簽訂合同。大型公路建設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公路建設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承攬,承包人各方對該公路建設工程承擔連帶責任。禁止承包人將其承攬的全部公路建設工程或者公路建設工程的主要部分轉包他人。同時,也禁止承包人將其承攬的全部公路建設工程或者公路建設工程的主要部分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