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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最新一般納税人認定標準

欄目: 服務業 / 發佈於: / 人氣:2.89W

國家税務總局下發《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8號),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做出具體規定。

服務業最新一般納税人認定標準

公告分兩個層面明確了全國範圍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納税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一是明確試點前的特殊處理辦法,二是明確試點之後應按正常程序辦理認定。

文件規定,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營改增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滿500萬元的試點納税人,應向國税主管税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手續。

試點納税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税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税服務營業額合計÷(1+3%)

按照現行營業税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税的試點納税人,其應税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併兼有應税服務的試點納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税務機關製作、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

試點實施前應税服務年銷售額不滿500萬元的試點納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同時,文件還規定,試點實施後,試點納税人應按照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2號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文件還指出,按營改增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税人,其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試點納税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税服務的,應税貨物及勞務銷售額與應税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標準。

試點納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後,發生增值税偷税、騙取出口退税和虛開增值税扣税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税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於6個月的納税輔導期管理。

上述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最新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標準?

一年增值税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税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準:

1.工業企業年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2.商業企業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3.來源: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二、什麼叫一般納税人?

1.一般納税人是指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2.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條件的納税人,都必須主動提出申請,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税人的認定手續。

3.納税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後40日(工作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4.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税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並由主管税務機關製作、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

5.納税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20日內製作並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

6.經税務機關審核認定的一般納税人,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條例》第4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税額,並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

7.對符合一般納税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税人認定手續的納税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税税率計算應納税額,不得抵扣進項税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

三、一般納税人資格證明?

1.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在一般納税人《税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戳記,“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戳記印色為紅色,印模由國家税務總局制定。

2.一般納税人資格證書。

3.北京一般納税人資格證明、上海一般納税人資格查詢。

四、一般納税人有什麼好處?

1.一般納税人可以可開專用發票 (即可抵扣發票), 增值税發票 (17%);

2.一般納税人的財務、税務、管理要求規範,財務人員要求高,可以減少經營風險、涉税風險;

3.一般納税人可以證明公司的實力,能與更大的公司合作,通常大公司都是一般納税人,因此生意容易做大;

4.一般納税人取得增值税進項票可以抵扣,税負比較合理,毛利低一點的.生意也可以做,因此生意也容易作大。

五、如何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一般納税人申請程序流程)?

1.當事人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1)《税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税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複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複印件;

5)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2.領取、填報《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認定書》

納税人領取《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認定書》後,應當按照規定內容逐項如實填寫或粘貼相關資料,並加蓋企業印章,經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後,將《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認定書》及書面申請提交受理國家税務機關。

3.核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證書:

1)納税人提交的證件、資料齊全且《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認定書》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受理機關報縣(區)國家税務局審核批准。

2)税務機關自受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批,向納税人核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證書,在税務登記證副本左上角加蓋”暫定一般納税人”章。

3)納税人申請認定一般納税人的,主管税務機關初審時必須指派至少兩人到納税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實地調查並據實寫出調查報告,税政部門收到主管税務機關報送的資料後應派人到納税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實地調查。

4)納税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認定書》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受理税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

5)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税務機關應通知申請人並退回所有申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