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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通用)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46W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簽訂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簽訂合同(通用)

簽訂合同 篇1

一、聘任和解聘的問題

對於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不同於一般的勞動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專門規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規定未經用人單位董事會的決議,用人單位是無權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規定明確,以便和普通員工的勞動合同區別開來。

二、加班費問題

對於高級管理人員來説,其工作性質是與普通勞動者不同的。在實務中,經常會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以後,向公司要求給付加班費的問題,但在司法實務中,高級管理人員有加班費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解決這個問題。

三、保密條款

由於高級管理人員會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所以為了防止高級管理人員將商業祕密泄露給他人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一般是進行原則性規定,最好能單獨簽訂相應的保密協議。並且對違反保密條款時應承擔的`責任做好約定。

四、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用工時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經營同類業務或在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為了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與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根據實際情況添加競業限制條款。

高管比起普通員工其地位要高一些,掌握的企業商業祕密也就比較多,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也就比普通員工多了一些關於保密方面的條款。對於這一點,是需要高級管理人員多加註意的。

簽訂合同 篇2

供方: 合同編號

需方:

一、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二、 產品名稱、編號、數量、金額

三、 交貨地點:

四、 運輸方式:

五、 包裝標準及費用:紙箱包裝,由供方負責;包裝物不回收。

六、 驗收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提貨時由須方任意抽驗收貨,提出異議期限為提貨之日起五日之內,超出期限,責任自負。

七、 結算方式:現款提貨,合同簽訂後需方付總款的 為定金,以後按先打相應的.款再發相應的貨方式結算:其定金在最後一批貨款中扣除。

八、 供貨時間: 年 月 日開始第一批貨,需方如分批提貨的,應擬訂分批提貨時間並按時提貨,並在 年 月 日前將最後一批貨提完,否則視需方違約。需方實際進貨數量必須達到合同數量的99%以上,否則視為需方違約,如違約,合同定金供方恕不退還給需方。

九、 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執行。

十、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簽訂地所在法院管轄。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異議期內提出異議,供方應立即派人到現場檢驗處理。如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供方應及時做出處理,如繼續鋪貼,供方不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十二、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供方不能及時供貨,供方不屬違約,雙方重新協商供貨時間。

十三、貨款必須匯入供方指定賬號,否則由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供方不負責。

十四、驗收標準;以雙方封樣為準。

十五、其他;供方收到定金後,此合同生效。

十六、有效期;從供方收到定金之日起,至需方按本合同約定時間提完最後一批貨後十日止。

十七、本合同一式四份,供貨單位一份,購貨單位三份,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合同 篇3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為,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建設方工作人員與第三人簽訂分包合同,判斷該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於建設方的主要依據為,該工作人員是否有權代表建設方並且是否以建設方的名義對外簽訂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團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後交給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劉甲作為乙方簽字,一冶集團公司作為甲方(由劉乙簽字),雙方訂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實業公司發送《關於徐涇新廠房項目工程款支付的確認函》,載明:“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貴公司在徐涇新廠房項目施工過程中,代為支付給現場項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經貴公司、我公司及現場項目部代表劉乙三方核對,均無異議,該函上分別由五天實業公司和劉乙蓋章、簽字。劉乙在劉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結算彙總表》中確認:“所有項目以640萬元(陸佰肆拾萬元正)結算。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中心於20xx年10月19日向劉甲提供材料,顯示:五天實業公司新建廠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負責單位為中國第一冶金建設公司,工地企業聯繫人信息為劉乙。上海市青浦區建築管理所網上載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區建設工程項目不良行為通報”中載明“五天實業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項目經理為劉乙”。20xx年10月8日,劉甲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就支付工程餘款1,430,000元及利息損失。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共同辯稱:其與劉甲之間無合同關係,劉甲從劉乙處分包係爭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與劉乙已經結算清楚並全額付清款項,故不同意向劉甲承擔付款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一冶集團公司與劉甲之間是否存在分包合同關係。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係爭工程由一冶集團公司承接,對外顯示一冶集團公司為總包單位。一冶集團公司稱係爭工程項目經理並非劉乙,但未提供證據,而現有證據可以顯示劉乙為工程的項目經理,工地企業負責人為一冶集團公司,而劉乙以一冶集團公司名義與劉甲簽訂合同,因此劉甲有權向一冶集團公司主張工程款。但在實際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團公司確認該工程由一冶集團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於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而劉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諾書中顯示劉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義承接工程進行施工,因此可以確認工程實際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團公司共同負責。劉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承擔付款義務,與法無悖,可予支持。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劉甲主張劉乙系代表一冶集團公司與其簽訂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主張涉案工程系由劉乙分包給劉甲,故一冶集團公司與劉甲之間是否存在分包合同關係是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依據上海市青浦區建築管理所網上記載,包括係爭工程在內的五天實業公司相關工程的項目經理為劉乙,雖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對此予以否認,但作為行業管理網站,其發佈的相關信息的準確性通常應得到認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發送給五天實業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確認函中記載劉乙的身份為項目部代表,故本院對劉甲關於劉乙系代表一冶集團公司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主張予以採納,劉乙以一冶集團公司名義與劉甲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應及於一冶集團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為一冶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實際負責係爭工程的施工管理並對外支付工程款,原審法院判決由一冶集團公司與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餘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並無不當。因一冶集團公司與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向劉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確已付款數額,故依據劉甲確認其收到的工程款數額,一冶集團公司與一冶上海分公司還應向劉甲支付工程餘款1,43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原審法院所作判決並無不當,可予維持。

二、案件來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831號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天實業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一冶集團公司承包五天實業公司徐涇新建廠房車間一的土建及水電,工程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實業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一冶集團公司承接五天實業公司徐涇新廠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設的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總計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額)。一冶集團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後交給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劉甲作為乙方簽字,一冶集團公司作為甲方(由劉乙簽字),雙方訂立《工程分包合同》,約定劉甲承接五天實業公司新園區水電工程,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工程造價為5,897,554元,付款方式為保固期滿一個月內,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為驗收合格後12個月等。20xx年1月9日,劉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內部工程結算單》上簽字確認,該表格上載明:“工程名稱為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新建廠房工程,總包單位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單位為劉乙作業隊,承包範圍為土建及安裝總體,對外結算金額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費2,100,000元,內部結算金額(含税)為79,400,000元,財務部意見中寫明釦除税費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實業公司發送《關於徐涇新廠房項目工程款支付的確認函》,載明:“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貴公司在徐涇新廠房項目施工過程中,代為支付給現場項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經貴公司、我公司及現場項目部代表劉乙三方核對,均無異議,基於以上事實,現對貴公司支付徐涇廠房項目工程款作如下確認:1、貴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銀行賬户工程款51,000,000元,2、貴公司代為支付給現場項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兩項合計68,500,000元經三方確認後即為截止20xx年1月31日貴公司支付給我公司徐涇新廠房項目的工程款,三方財務據此入賬”。該函上分別由五天實業公司和劉乙蓋章、簽字。 五天實業公司發包給一冶集團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項最晚竣工驗收時間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劉乙在劉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結算彙總表》(水電工程)中確認:“所有項目以640萬元(陸佰肆拾萬元正)結算,保修期一年從質檢站竣工驗收開始”。該彙總表上由劉甲的代表張仲青簽字。20xx年1月19日,劉甲申請工程款20萬元,由劉繼平作為經辦人在用款申請單上簽字。一冶上海分公司於20xx年1月20日電匯崑山興達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20萬元(該公司於20xx年9月16日出具證明,表明其代劉甲收取工程款)。劉甲確認截止至原審起訴前,其共計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劉乙於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諾書》,載明:“中國第一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劉乙施工隊)承諾,本人以中國第一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名義於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廠房工程、於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徐涇新廠房工程,並承包該兩個工程,因這兩個工程而產生的材料費、人工費等對外欠款都由本人(劉乙施工隊)承擔還款責任。……5月本人(劉乙施工隊)又承包了中國第一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總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現承諾儘快辦理我(劉乙施工隊)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結算,並對因我(劉乙施工隊)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費等對外欠款承擔全部還款責任。鑑於

以上債務將給貴司帶來訴訟風險,我願將我本人全部財產(含股權)抵押給貴司,對以上債務的償還提供還款擔保,並配合貴司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手續(包括我方相關人員的簽字手續),如貴司因以上債務導致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訴訟費、律師費等訴訟相關的各項費用將由我全部承擔”。 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受理服務中心於20xx年10月19日向劉甲提供材料,顯示:五天實業公司新建廠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負責單位為中國第一冶金建設公司,工地企業聯繫人信息為劉乙。上海市青浦區建築管理所網上載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區建設工程項目不良行為通報”中載明“五天實業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項目經理為劉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於20xx年10月19日工商註冊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於20xx年10月24日工商註冊成立。中國第一冶金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為一冶集團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劉甲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項目結算價經雙方確認為6,400,000元。但對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餘款至今未支付。故劉甲請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就支付工程餘款1,430,000元及利息損失(從20xx年7月1日開始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兩倍的'標準)承擔連帶責任。原審審理中,劉甲表示堅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承擔付款義務,不要求劉乙承擔付款義務。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共同辯稱:其與劉甲之間無合同關係,劉甲從劉乙處分包係爭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與劉乙已經結算清楚並全額付清款項,故不同意向劉甲承擔付款義務。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就承擔連帶責任一節無異議。

四、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係爭工程由一冶集團公司承接,對外顯示一冶集團公司為總包單位。一冶集團公司稱係爭工程項目經理並非劉乙,但未提供證據,而現有證據可以顯示劉乙為工程的項目經理,工地企業負責人為一冶集團公司,而劉乙以一冶集團公司名義與劉甲簽訂合同,因此劉甲有權向一冶集團公司主張工程款。但在實際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團公司確認該工程由一冶集團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於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而劉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諾書中顯示劉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義承接工程進行施工,因此可以確認工程實際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團公司共同負責。劉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承擔付款義務,與法無悖,可予支持。

關於工程款的結算,劉乙為項目經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諾書,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確定工程款,因此劉乙可代表上述兩公司確認工程款金額。劉乙與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間就工程款進行了結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總共支付的工程款不會超過該金額,實際施工人領取的款項也計算入劉乙應得的款項,因此劉乙多結算給劉甲工程款有違常理。因此,劉甲應得工程款為640萬元。至於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與劉乙間的款項可另行處理。劉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支付143萬元工程餘款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付款義務人逾期付款,理應承擔利息損失。劉甲認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從次日起承擔未付款之義務。因劉甲和劉乙就雙方結算的工程款支付時間在分包合同中明確予以約定,因此劉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從20xx年7月1日承擔利息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係爭工程最後竣工驗收時間為20xx年11月28日,結合分包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應自20xx年12月29日開始承擔利息損失。原審法院據此判決: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劉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損失(以本金1,43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從20xx年12月29日開始計算到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審法院認為,劉甲主張劉乙系代表一冶集團公司與其簽訂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與一冶集團公司主張涉案工程系由劉乙分包給劉甲,故一冶集團公司與劉甲之間是否存在分包合同關係是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依據上海市青浦區建築管理所網上記載,包括係爭工程在內的五天實業公司相關工程的項目經理為劉乙,雖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團公司對此予以否認,但作為行業管理網站,其發佈的相關信息的準確性通常應得到認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發送給五天實業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確認函中記載劉乙的身份為項目部代表,故本院對劉甲關於劉乙系代表一冶集團公司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主張予以採納,劉乙以一冶集團公司名義與劉甲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應及於一冶集團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為一冶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實際負責係爭工程的施工管理並對外支付工程款,原審法院判決由一冶集團公司與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餘款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並無不當。就劉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諾書》,因相關承諾只在劉乙與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間發生效力,並不能對外約束劉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絕承擔工程餘款的支付義務沒有依據。因一冶集團公司與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向劉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確已付款數額,故依據劉甲確認其收到的工程款數額,一冶集團公司與一冶上海分公司還應向劉甲支付工程餘款1,43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原審法院所作判決並無不當,可予維持。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與本案及類似案例相關的法規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簽訂合同 篇4

又到一年畢業季,新一批職場新人即將走入職場。在終於得到一份工作意向後,該如何正確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對簽訂勞動合同又瞭解多少?在求職應聘過程中,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責任意識、風險防範意識以及職場誠信意識,是順利邁入職場的第一步。

通過面試後,單位要求繳納費用、參加專項培訓後方可簽訂勞動合同、正式入職,我能答應嗎?

小李是計算機專業應屆畢業生,經過兩輪的面試後,小李收到了某科技公司發出的《通過公司面試的通知》。通知中載明,小李通過了科技公司的諮詢顧問崗位面試,為確保小李掌握該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勝任入職後的工作需求,該公司將對小李進行相關培訓,公司與小李各負擔培訓費用的50%。考慮到該行業的發展前景,小李向科技公司繳納了培訓費2萬元。然而,5個月的培訓後,科技公司並未與小李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向小李提供工作崗位。已經錯過求職時機的小李只得將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返還培訓費2萬元。法院經過審理髮現,科技公司在5個月的培訓期內並未對小李進行正規、系統的課程培訓,亦未對小李進行相應考核,故判決科技公司應向小李返還2萬元培訓費。

【法官釋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本案中,科技公司在招錄員工的過程中,以對小李進行入職專項培訓為由,向小李收取高額培訓費用的行為有違法律規定,小李有權拒絕。

此外,科技公司雖向小李發出《通過公司面試的通知》,但該通知僅代表小李通過面試,並不意味着公司將必然與小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小李並不能據此認定,該份工作已經“十拿九穩”。因此,在求職過程中,當遭遇用人單位提出交納“保證金”“制服費”“培訓費”等要求,或遭遇用人單位提出代存、代管“從業資質證”“資格證”等要求時,求職者可依法予以拒絕。同時,從謹慎、負責的角度,求職者亦應以此為警醒,對該用人單位是否正規、所招聘職位是否存在等情況重新進行考量,以避免落入有心人設下的“招聘陷阱”。

“三方協議”是勞動合同嗎?單位説簽了“三方協議”就不需簽訂勞動合同,是真的嗎?

小趙是某高校應屆畢業生,畢業後入職某商貿公司。已經工作半年的小趙在和同學聊天時發現,只有自己還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針對小趙的疑問,商貿公司解釋為:公司、小趙及小趙的畢業學校,彼此之間簽訂有“三方協議”,該協議已經確定了小趙的勞動關係,因此無需另行簽訂勞動合同。諮詢相關人士後,在與商貿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小趙以商貿公司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商貿公司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法官釋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本案中,商貿公司將“三方協議”視同於勞動合同,並以此為由未予小趙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有違法律規定。“三方協議”即《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通常由教育部門、相關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由學校下發、畢業生簽字、用人單位蓋章,畢業生本人保管一份作為報到、轉接户口關係的依據;是明確畢業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在應屆畢業生就業過程中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

而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經與畢業生平等協商後簽訂的,對工作崗位、工作待遇等勞動法上權利義務關係進行約定的書面文件。因此,“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在簽約主體、約定內容等方面具有明顯區別,“三方協議”並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單位建議採用“工資+報銷”的形式發放工資以達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我是佔便宜了嗎?

小王畢業入職某教育培訓公司任軟件開發工程師一職,口頭約定月工資1萬元。該教育培訓公司以“合理避税”為由,建議將工資分兩部分發放:即銀行轉賬發放“工資”4000元,現金形式發放“報銷”6000元。小王認為該種工資發放方式可以有效規避個人所得税,便欣然答應。然而,在雙方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小王與該教育培訓公司發生糾紛。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就小王的月工資標準各執一詞。面對銀行明細中的“工資”4000元,小李百口莫辯。

【法官釋法】本案中,以“工資+報銷”的形式來規避個人所得税的繳納義務並不合法,該約定既有違個人所得税的相關法律法規,又會給勞動者個人帶來極大的潛在風險。

具體而言:一是如遇税務部門發現並追究上述行為,則個人和用人單位均需要補繳相應税款,接受相應處罰,同時個人誠信方面也會留下不良記錄。二是“工資+報銷”的形式會導致工資組成不明,當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極易造成工資標準的舉證困難。面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較低工資標準、銀行明細中顯示的固定“工資”數額,個人通常很難舉證證明“報銷”部分潛在工資收入的存在,進而面臨敗訴的風險。

“五險”是哪五險?單位表示在試用期結束後,以最低工資標準為我辦理社保,單位的做法合法嗎?

小何畢業後入職某銷售公司,約定月工資5000元。該銷售公司規定,試用期內公司無需繳納社保。試用期結束後,如小何達到公司錄用條件,則公司開始為小何繳納“五險”,繳費基數參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那麼銷售公司的規定合法嗎?小何可以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官釋法】依據《社會保險法》之規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有關規定共同繳納;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職工無需負擔。因此,人們常説的“五險”,也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本案中,該銷售公司的規定存在兩處違法:一是試用期轉正後才開始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辦社會保險登記。因試用期包含在勞動關係期間內,因此,用人單位不應以員工處於試用期為由拒絕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二是約定繳費基數參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按照相關政策法規,用人單位應以職工的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因此,約定固定繳費基數的行為並不合法。在實踐中,因用人單位承擔了大部分的社會保險繳費義務,因此常常會出現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社保的情況,也有部分用人單位在“繳費基數”方面暗做文章。在此情況下,個人可以選擇與用人單位協商或向社保部門反映情況以及時進行社保稽核。

對於試用期的長短、待遇,法律有無明確規定?單位與我簽訂了一年期的試用期勞動合同,合同有效嗎?

小蘇是某高校園林專業應屆畢業生,畢業後入職某園林公司從事園林設計工作。公司負責人表示,園林設計工作十分看重個人的實際工作能力及創造力,因此公司需要通過一定的觀察期來確定小蘇是否適合該份工作。如果通過考察,則公司會安排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考慮到專業確實對口,小蘇即答應上述要求,與園林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試用期勞動合同,工資按同崗位正式員工的80%計算。一年後,小蘇要求公司與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遭拒絕。後小蘇依法向園林公司主張權益,要求園林公司按照轉正後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差額;小蘇的主張得到了法律支持。

【法官釋法】試用期,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瞭解相互選擇的考察期。就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就試用期待遇問題,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案中,園林公司與小李簽訂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有兩處不符合法律規定:其一是合同僅約定試用期,其二是1年的試用期時間過長。因此,該份試用期勞動合同並不具有“試用期合同”的性質,1年的合同期應視為是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小李據此要求園林公司向其補足工資差額並無不當。

實踐中,由於試用期期間用人成本較為低廉等因素,不乏一些用人單位惡意約定長時間試用期、重複約定試用期,或直接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已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因此,求職者在面對“試用期”要求時,應牢記: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長短有上限,工資多少有下限。

簽訂合同 篇5

可以説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籤勞動合同是很常見的事,但隨着勞動者法律意識的提高,就會追究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責任。到底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責任,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相關知識。

(一)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將面臨如下法律風險和後果:

1.行政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

2.民事責任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者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