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08年3月入職一間公司,從入職開始到7月份公司都沒有口頭及書面通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7月中公司通知本人不要上班了.為此,本人找到了一些勞動法的資料,其中有一條是公司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支付員工雙倍工資.是這樣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