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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使用協議合同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6W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於土地使用協議合同,歡迎閲讀與收藏。

關於土地使用協議合同

  土地使用協議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方願意將租賃權屬於自己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轉租給乙方使用。甲、乙雙方經過共同協商,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出租地坐落地址:______租地面積共計______畝。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拾年,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租賃金額及付款方式

1、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租賃費為每年___元人民幣

2、乙方每年的1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一年的租賃費即4500元整。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本協議生效後,甲方將協議項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交給乙方使用,並負責協調周邊關係。

2、甲方負責將東邊的院牆修砌完整(也可把所需工、料款從第一年的租賃費里扣除)後,交給乙方使用。

3、租賃期間,原甲方所建地上建築物的維修歸甲方負責。如遇自然災害等受到損壞而甲方又不願修繕時,可以雙方協商用當年租賃費進行修繕。

4、租賃期間,土地使用税及與村委會相關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水費電費除外)。

5、合同簽訂後,在乙方承租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藉口或其他形式提高租賃費價格,亦不得以任何藉口或其他形式收回租賃權。如遇國家徵地、佔地等情況,必須充分考慮乙方的利益。甲方租賃前的建築賠償金歸甲方所有;乙方承租後建造的地上建築物及種養植物、設施、機械等。賠償金歸乙方所有。

6、租賃期間,甲方負責提供乙方用水和電,水電費按國家標準收取。

7、雙方發生矛盾時,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置障礙,斷路、斷電、斷水等方式影響乙方使用,因上述原因造成乙方損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依約按時交納租賃費,交費時甲方應出示相關證據。如乙方不能按時交納租賃費,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2、在租賃期內,乙方可根據需要建設部分生活和生產用房。在同甲方協商後,乙方有權利將本協議項下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轉租給第三方使用。

3、租賃期內,乙方承擔本協議項下的水、電的費用。

4、乙方應愛護村內環境及公共設施,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村規民約,不得從事違法活動,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5、如遇國家規劃、徵佔或自然災害,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甲方應退還乙方所交納未到期的租賃費。

第六條:合同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如不續租,乙方所建地上建築物及種植、養殖物、設施、機械、水井(乙方投資購置)等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無權干涉。

第七條: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期內,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如甲方違約,則乙方場地內所有建築及其他設備的投資由甲方一次性賠償給乙方,並如數退還未到期限所交納的租賃費。如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所交納的租賃費一律不退。

第八條: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土地使用協議合同2

甲方:

乙方:

根據____市(縣)國讓(合)第____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第四十五條的約定,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局,與受讓人____,雙方就合同中有關土地開發利用等未盡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動工建設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項目施工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二款約定提出延建申請,並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和申請竣工驗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時間相應順延。

第二條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投資總額不低於____萬元人民幣。屬於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於經批准或登記備案的萬元人民幣,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不低於每公頃____萬元人民幣,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建築物、構築物、設備投資和地價款等。

第三條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各項約定履行外,同意該受讓宗地容積率不低於____%,建築系數不低於____%。

第四條屬於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該受讓宗地中用於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____%,即不超過公頃。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第五條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佔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也視為土地閒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徵收土地閒置費。

第六條出讓人、受讓人雙方同意將《出讓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土地閒置費標準定為相當於出讓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即人民幣元。

第七條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出讓合同》並申請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准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機關批准後,區分情況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計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權,但該宗地範圍內已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場地平整。

(一)受讓人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於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後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並在屆滿二年前不少於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並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約定徵收土地閒置費後,將剩餘的已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退還受讓人。

第八條因自身原因減少項目投資規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閒,且具備分割條件,並能重新用於開發建設的,受讓人須在項目完成建設前90日向出讓人提出退還相應面積建設用地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由出讓方收回相應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將所收回土地對應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相應比例的定金後,退還給受讓人。

第九條受讓人未能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造成土地閒置的,還應當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的約定支付土地閒置費。

第十條受讓人未能按照本補充協議第一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完成項目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在項目竣工驗收後60日內,受讓人應向出讓人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及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有關資料,由出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及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投資額、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指標,對該宗地的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進行復核。

受讓人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不能滿足雙方約定的指標的,屬於違約,出讓人有權收取違約金,並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第十二條項目投資總額、固定資產投資額和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未達到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佔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於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項目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於《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佔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於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化比例以及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例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四條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

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並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築設施。

第十五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要求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__款規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收回土地使用權後,依法重新出讓。

(二)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辦理改變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批准手續後,由受讓人按照批准變更時新舊土地使用條件下該宗地的土地市場價格差額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