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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合同範文錦集9篇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3.03W

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處理合同9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處理合同範文錦集9篇

處理合同 篇1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攬方:________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就甲方的瓦窯蒸汽發生器(位於____區____鎮原磚廠內)的水處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1.蒸汽發生器水系統使用pm型軟水劑。

2.雙方互洽蒸汽發生器日(24小時)補水量(用水量)為____噸/日。經現場提取水樣並分析,補給水水質硬度為____mmol/l。

3.加藥量:1.6~2㎏/日(50~60㎏/月)。

4.價格及結算方式:採用包乾的形式,____元/月(供軟水劑兩桶〈____㎏/桶×____桶〉,用户自提,付款提貨)。

5.服務期限:暫定為壹年。

6.服務承諾

使用pm型軟水劑,在嚴格按使用説明書,按時、按量加藥,正常排污,保證連續使用的情況下,受熱面平均垢厚大於____㎜以上,乙方負責提供清洗服務,費用全免。

乙方對甲方的'藥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訪,使用情況由雙方簽字記錄認可。對違反以上約定的任何一條,合同即廢止。

附:軟水劑使用説明書。

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執行。

定作方:(章)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承攬方:(章)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處理合同 篇2

xxxx製造材料有限公司

電廠25MW電站

反滲透系統水處理技術要求

甲方:滄州中鐵電廠25MW電站

乙方:

一、目的及必要性

25MW電站水處理車間因原水水質含鹽量、氯離子、濁度以及金屬離子含量較高,在水處理設備運行過程中,容易導致過濾器等預處理設備造成污堵,從而影響到出水水質,造成反滲透、混牀等設備出水水質超標,混牀樹脂造成污染。為了保障設備的安全運行,降低生產成本,同時滿足生產的需要,甲方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擇與乙方合作,為甲方生產提供良好的水處理服務。

乙方作為一家專業的水處理服務公司,以提供反滲透處理藥劑承包的模式對甲方的反滲透系統進行水處理技術承包工作,在承包期間,乙方負責提供反滲透系統的絮凝劑、阻垢劑、殺菌劑及反滲透清洗藥劑等;要求乙方對我放反滲透使用藥劑情況進行技術服務,藥劑到貨數量以公司過磅為依據,我方核實後簽字,乙方負責反滲透清洗工作、定期提交服務小節,及時提供相關的水處理技術諮詢服務,並定期對反滲透設備進行拆檢,確認反滲透運行正常。若乙方藥劑質量存在問題,我方可以隨時報請公司,更換廠家。

二、甲、乙雙方權利及義務

根據甲方提供的現有設計參數,甲、乙雙方按以下條款履行各自職責。

甲方權利

1)乙方必須提前對甲方水質進行取樣化驗,提供一份全分析報告然後針對甲方的工業水水質情況及反滲透進水要求進行加藥。

2)乙方的水質化學處理方案的選擇和調整必須由甲方進行確認。

3)對乙方的水質化學處理效果做出評價和考核,並以甲方的檢測數據作為評價和考核的依據。如果檢測數據雙方有異議,則請第三方複檢(GB/T12145-1999),資費由乙方負責。

4)水質化學處理存在問題時,乙方應在2日內協助甲方清除乙方原因,甲方對乙方不合實際的水處理方案,有權停止使用,知道問題解決。

5)乙方對本公司最新的.水處理技術有義務下甲方提供。

6)甲方對乙方提供的不合格藥劑有權拒收,並要求退貨或換貨。有吃在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甲方義務

1、 提供繁盛頭系統藥劑處理的詳細技術資料。

2、 協調好乙方和甲方個生產職能部門的關係。

3、水系統出現非正常情況應及時向乙方通報。

4、 系統新增用水電應及時向乙方説明,並提供相應的水質要求。

乙方權利

1、 乙方在保證水質的前提下,可以對處理方案做出修改及調整。但必須提前告知甲方,雙方一致同意後方可實施。

2、 配合甲方由於生產工藝變化,從而進行反滲透水處理方案和部分指標的調整。

3、 可以參加甲方對乙方的水質指標考核和現場檢測試驗工作,並共同確認最終結果。

4、 對檢測數據存在異議時,乙方可以參與分析,並由區級以上相應機構做最終確認。

乙方義務

1、 保證生產的安全運行。

2、 預見反滲透水處理系統可能出現的問題並採取有效地預防措施,並及時告知甲方。

3、 按現場技術服務要求按時定期提供工業水、反滲透進水及出水的水質報告和各類技術服務報告。

4、 保證藥劑按時按量供應,保證水處理藥劑質量,因藥品質量和技術方案處理不當,使膜元件受到坡緩及污染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損失。

5、 提供加入藥品的主要成分説明,質量標準,加藥方式等,提供現場指導,提供進口優質藥劑及有關檢驗方法,及時推薦新技術。

6、 根據水質分析和性能分析結果,及時調整優化處理配方。

7、 乙方負責化驗、監督。發現水質異常,乙方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在24小時內解決。

8、 乙方提供與反滲透膜元件相匹配的絮凝劑、阻垢劑、殺菌劑及反滲透清洗劑等,如出現水質異常現象,免費對系統進行處理。

9、 因甲方生產工藝和其他人為原因和不可抗力在成的水質惡化狀況,乙方及時提供應急處理方案並負責實施。

10、 乙方提供的藥劑必須具有兼容性,針對性。不得有破壞膜元件的現象及操作存在。

11、 及時提供加藥方案。對不利於加藥的設施進行整改。

12、 負責人對甲方人員進行操作規程培訓。 提供完整的現場水處理方案和控制方法,加藥方法。

13、 能夠對甲方的系統改造提出建議及方法,幫助甲方有效地調整運行方式及清洗方式。

14、 更具運行情況及時進行反滲透膜的清洗,清洗由乙方進行,清洗方法及清洗時間必須有甲方同意方可進行。

三、水質分析項目及檢查標準

1、 乙方水質分析項目,分析頻度如下:

項目 頻度 項目 頻度

電導率 1次/工作日 總鹼度 1次/工作日

PH 1次/工作日 總鐵 1次/工作日

總硬度 1次/工作日 濁度 1次/工作日

氯離子 1次/工作日 藥劑濃度 1次/工作日

總銅 1次/工作日 SDI 1次/工作日

2、水質管理及分析標準

項目 標準

反滲透進水餘氯<0.1ppm

反滲透進水SDI<4

最大進水濁度<1.0NTU

3、 技術要求

採用阻垢劑可以提高水中的難容物質的飽和度,要具有以下功能:1.抑制析出的作用2.分散作用3.晶格扭曲作用4.絡合作用

不僅要具有抑制水中CaCO3,CaSO4,BaSO4和SrSO4等無機檐溝和鐵,鋁膠體在膜上的沉積,同時也能有效抑制氧化硅的沉積,降低過濾器出口餘氯含量,保證反滲透系統能夠長期安全運行。如果反滲透經過長期使用後,出現膜表面結垢污染的情況,要根據RO膜元件被污染的類型及造成污染的原因,做到對症下藥,在進行清洗,以恢復膜的原有特性,清洗後要對造成膜元件的原因進行分析,做出相應的預處理防護措施。

本廠使用的反滲透裝置為2台60t/h,膜元件為韓國世韓生產,系統回收率≥75%,系統脱鹽率≥99%,在加入藥劑合理的情況下,每年反滲透清洗的次數不大於3次。

1)產水回收率達到75%.

2) 每年至少對RO膜抽檢一次

3)RO新膜使用週期不小於5年

3、因藥品到貨不及時,以及藥品質量問題和技術方案處理不當等原因,導致反滲透出水水質不合格、設備受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需由有關部門協調處理,請公司財務執行。

處理合同 篇3

承租人對自己租賃的房屋進行了一部分的裝修裝飾,以使改善自己的居住條件,但是如果房屋租賃合同到期解除了,那麼承租人對所租房子做的裝修裝飾怎麼處理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3)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4)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6、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處理合同 篇4

關於合同約定匯率的外幣投資的會計處理,《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是“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這與新《企業會計準則》中“採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相關規定是不同的。現階段,我國絕多數外商投資企業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只有極少數的外商投資已開始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內資企業除上市公司外,多數企業也在繼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鑑於我國目前人民幣匯率繼續面臨升值壓力、按合同約定匯率的不合理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於外商投資註冊資金的相關規定等我國實際情況,建議及時停止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中外幣投資“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的相關規定,外幣投資統一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採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會計處理。

一、合同約定匯率的外幣投資相關規定比較

(一)《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對合同約定匯率兩種不同的處理規定按《企業會計制度》中關於“實收資本(或股本)”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的摺合,企業應按收到外幣當日的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約定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科目”;而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一外幣折算》中“外幣交易的會汁處理”規定,“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定時,採用交易目的即期匯率將外匯金額折算為記賬本外幣金額;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也就是説,包括外幣投入資本在內,包括貨幣性項目及非貨幣性項目,均應按照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

很顯然,外匯投資採用的上述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實收資本(或股本)和“資本公積”的結果會不同,其對會計報表影響也會不同。

(二)對合同約定匯率兩種不同規定會計處理比較

[例]某企業接受一投資者投入外幣資本10000萬美元,投資合同約定匯率為1:6.80,而在合同簽訂後實際收到投資款當日的匯率為1:6.50,按《企業會計準則》“採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作如下會計分錄:(單位:萬元)

借:銀行存款——美元 65000

貸:實收資本 65000

如果按《企業會計制度》“按合同約定的匯率的摺合”,而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美元户 65000

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3000

貸:實收資本 68000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與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相比,實收資本多3000萬元人民幣,同時減少了資本公積3000萬元人民幣。

假如上述投資在實際收到投資款當日的匯率為1:7.00,則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美元户 70000

貸:實收資本 70000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美元户 70000

貸:實收資本 68000

資本公積——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20xx

結果是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與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相比,實收資本少20xx萬元人民幣,同時又增加了資本公積20xx萬元人民幣。

通過以上對比可以看出,按《企業會計制度》中“按合同約定的匯率的摺合”規定,實際收到投資的匯率低於合同匯率時即在人民幣升值時,會增加實收資本,減少資本公積;相反在實際收到投資的匯率高於合同匯率時即在人民幣貶值時,會減少實收資本,增加資本公積。

二、合同約定匯率核算外幣投資存在的問題

不符合歷史成本原則歷史成本又叫實際成本,按這項會計的基本原則。“實收資本或股本”本應在實際收到投資時按“即期匯率折算”;外幣投資時,投資各方事先協商後先簽訂投資合同,然後按合同約定內容履行投資義務,一次或分數次完成實際投資,有時最後一期的投資時間與簽訂合同時間間隔較長,匯率變化較大,按事先簽訂投資合同時的約定匯率折算實收資本或股本,違背了歷史成本原則。

處理合同 篇5

委託方:

受託方:

為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經當事雙方協商後就危險廢物代處置事宜達成如下約定:

一、委託方將產生的危險廢物委託給受託方進行代處置,本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為: 廢包裝桶90004149、廢抹布90004149、廢油渣90025212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託期限: 壹 年,有 20xx 年 1月 4日至 20xx 年1 月 3 日止

三、處置費用: 桶裝及半固態4000元/噸、固態3000元/噸(不含運費)。

四、處置費的支付方式:委託方應根據危險廢物的數量先行支付處置費。對分批支付處置費的,委託方應提前 / 天通知受託方需處置的危險廢物數量並支付處置費,受託方應當在收到處置費後 / 天內對委託方的危險廢物進行處置;對一次性支付處置費的受託方在收到處置費後,按委託方的通知,受託方在一週之內完成處置。

五、先行支付的處置費與需處置的危險廢物數量不一致的.,應以過磅的廢物數量為準支付處置費。危險廢物的數量即為危險廢物的重量,包括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危險廢物的包裝物重量。

六、委託方對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按廢物的不同性質進行分類貯存,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污染和損失。

七、委託方應如實告知受託方危險廢物的性質,並對應裝入容器的危險廢物置於容器中,否則受託方有權拒絕處置,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害後果由委託方承擔。

八、危險廢物的風險轉移:危險廢物交付給受託方之前的風險由委託方承擔,如實告知給受託方後的風險由受託方承擔。但委託方對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和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在處置過程中給受託方造成損失的,由受託方承擔賠償責任。

九、委託方、受託方共同承擔危險廢物轉移聯繫的填報手續。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壹式兩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委託方和受託方各執一份。

十二、備註:受託方(危險廢物專用車輛)運送。

委託方(代表): 受託方(代表):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簽約日期:

處理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一、乙方遵依《_________》規定辦理相關廢棄物清理作業。

二、乙方依進廠申請表(含廢棄物基本數據表及其附件,以下簡稱申請表)交付甲方清除處理廢棄物,並依申請表內容所紀錄之廢棄物種類、性質與數量交付。

三、乙方至遲應於清運前提供廢棄物性質左證數據與甲方。前述左證資料應為中文或英文。

四、甲方為乙方清除處理之實際廢棄物數量,以網絡申報數量為準,未網絡申報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認定之。

(一)以固定容量之容器盛裝者以下列方式之一認定:(以甲方之磅秤個別量稱)

1.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垃圾子車者,經甲方隨車之磅秤量秤後當場打印磅單雙方籤認。如甲方之隨車磅秤因故無法作業時,則以乙方前三次所交付同類廢棄物之量秤紀錄平均值代替之。

2.使用乙方自備容器者,由甲方載回甲方所屬之《_________》(以下簡稱本中心)後以電子秤過磅並打印或開立磅單左證。

(二)以槽車、卡車或環保車整車過磅計量者:以本中心設置之地磅實際量秤之重量為準,並打印量測報表佐證。如本中心磅秤因故無法執行量稱作業時,則以甲方另行指定之磅秤替代之。

(三)使用甲方所售之專用垃圾袋盛裝一般可燃性事業廢棄物(生活垃圾)者,以專用垃圾袋規格及數量計算之。

五、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依甲方公告之《_________》辦理,並追溯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計價依據以本契約第四條之認定數量為準。

六、甲、乙方為共同維護本中心設備之妥善率,於交付廢棄物時,乙方願配合依甲方訂定之《_________》交付廢棄物。

七、甲方為追蹤輔導乙方之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符合_________園區環境影響説明書內容,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乙方進行各項廢棄物清除處理流向輔導檢核工作,乙方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數據供參;拒絕或藉故拖延者依(廢棄物收受作業要求》記點。

八、甲方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之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如附件三所示,作為雙方清除處理廢棄物之依循。廢棄物清除作業之頻率、清除時間及地點由雙方協議之。

處理合同 篇7

1、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是否應續簽勞動合同及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顯然,勞動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那麼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呢?《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系義務性法律規則,違反法定義務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需要適用責任性法律規則。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責任中的第八十二條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續簽書面勞動合同。這樣,既符合勞動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響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

2、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是否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用人單位因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屬於用人單位違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此二倍工資中除正常工資外的第二倍工資僅以正常的一倍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其實質不屬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動報酬。因此,二倍工資的.仲裁請求不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規定,應適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一般時效規定。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第三條明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應該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是:一個月以內的,用人單位未明確表示原勞動合同期滿後,願意繼續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權,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此外,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者不願意簽訂新的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比照《勞動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

二是: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者不願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比照《勞動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

三是: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

處理合同 篇8

購房出租,以租還貸,因其高效的投資回報越來越得到投資者的認可。但是,我們經常遇到各式各樣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這裏是一個常見的案例,希望通過我們的分析,對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有所借鑑,以便謹慎處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案情介紹

A先生將其自有的一套公寓出租給一家網絡公司——B公司,雙方在合同當中約定,租賃時間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日,月租金人民幣11000元,B公司應於每月20日前支付下個月的房租,否則按日支付應付款的千分之三的違約金,直到實際付款日為止。因為簽訂合同時,A先生對約定的租金數額很滿意,便沒有約定合同解除事由。

20xx年12月,B公司以房間供暖不好、隔音效果差等理由每月都遲延付款,並且沒有支付違約金。現在發展到不經A先生反覆催促,B公司就不付租金。對此A先生非常苦惱。

案件分析

B公司:遲延付款,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依據合同約定,A先生向B公司索要違約金的行為合理合法,受法律保護。

B公司不具備遲延付款的抗辯權。如果A先生違約,B公司可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停止付款(除非有明確約定可以因此停止、遲延付款),否則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B公司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那麼對前幾次沒有索要的違約金,A先生是否還有權追償呢?答案是肯定的。對於未經A先生明示放棄的債權,只要在訴訟時效之內,隨時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

A先生: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對於已經發生的事實,雖然合同當中沒有約定解除事由,但A先生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法定方式處理:

第一種:當B公司出現遲延支付租金的情況時,A先生可向B公司發出有效的催款通知,若B公司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A先生有權解除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採取這種方式的前提是B公司遲延履行合同主要債務,即遲延支付月租金。

第二種:在約定租期屆滿前,A先生單方面想解除與B公司租賃合同關係的,A先生應當向B公司發出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志表示。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先生可以在任何情況下采取該種處理方案。

本案當事人在採用上述方案時,應嚴格區別“合同已履行完畢不能解除”的情況,以保證安全公正的社會秩序。若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只能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由司法機關判定合同是否解除。

處理合同 篇9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xx-02-1)第16.2.4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後的處理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則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解除後 28 天內完成估價、付款和清算,並按以下約定執行:

(1)合同解除後,按第 4.4 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承包 人實際完成工作對應的合同價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 設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後,因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完 成現場的清理和撤離;

(5)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後進行清算,出具最終結清 付款證書,結清全部款項。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暫停對承包人的付款, 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項。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後的清 算和款項支付達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詳見施工合同範本)

2、剩餘工程規模如果超過了200萬元,即達到了國家規定的單項施

工合同200萬元以上,則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20xx年)第七條規定

(2)《湖北省招投標管理辦法》(20xx第309號令)第十三條規定

3、如果剩餘工程規模在20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也應該進行招投標。

(1)《湖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xx湖北省第229號令)

第二條規定。

從以上法律法規都有具體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應當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

20xx年實行的招投標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於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建議招標人在解除合同之後,重新進行公開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