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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理合同三篇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67W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處理合同3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於處理合同三篇

處理合同 篇1

20xx年5月18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用人單位向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追索違約金和培訓費的勞動爭議案,判決調整了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並將某服裝公司要求勞動者周某返還的培訓費中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等予以剔除。

糾紛:

1997年8月25日,周某到某服裝廠工作。同年9月1日,雙方簽訂了自1997年8月26日到20xx年8月25日的勞動合同,約定:任何一方違約,應支付對方違約金20xx元。20xx年7月9日,某服裝廠因生產需要,決定派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進行技術培訓,雙方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並對原勞動合同部分內容進行了變更。該協議約定:某服裝廠派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進行技術培訓,周某培訓期滿到崗上班後必須為某服裝廠服務十年;培訓費用由某服裝廠全額出資,培訓出資金額包括:證書費、培訓費、差旅費、培訓期間的工資、崗貼、福利及勞保等;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變更為20000元,若周某有服務期內自動離職、申請辭職或終止勞動合同而違約,應付給某服裝廠違約金20000元,並按應服務年限等分培訓出資金額,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給某服裝廠。20xx年9月至10月,周某赴上海進行了為期21天的技術培訓。除上海匹基姆服裝科技有限公司免去直接培訓費用外,某服裝廠另出資 1985.78(差旅費1472.50元、工資444.39元、崗貼42.64元、勞保福利費26.25元),培訓結束後,周某回某服裝廠履行勞動合同及培訓服務協議。20xx年4月22日,某服裝廠變更為某服裝公司。周某在某服裝公司工作。20xx年6月19日,周某向某服裝公司書面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7月6日,某服裝公司書面回覆周某,同意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之後,周某繼續在某服裝公司工作,某服裝公司未與周某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仍繼續發放周某工資,為周某繳納養老保險費至20xx年11月。20xx年9月29日起,周某自行離開某服裝公司並自此未到某服裝公司上班。20xx 年1 0月27日,某服裝公司向周某送達瞭解除勞動合同書,並要求周某繳納違約餘及培訓費211 91元。

裁判:

某服裝公司的要求自然不能被告周某所接受,20xx年12月24日,某服裝公司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周某給付違約金20000元及培訓費21191元。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周某支付某服裝公司違約金8000元及培訓費1991元。周某不服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某與某服裝廠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自覺履行。某服裝廠更名為某服裝公司,不影響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議的履行。本案中,某服裝廠出資送周某到上海東華大學培訓,雙方約定“如周某在服務期內自動離職、申請解職或終止勞動合同,應付給某服裝廠違約金20000元,並按服務年限等分培訓出資金額,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給某服裝廠”根據雙方的約定,周某在接受培訓後應當為某某服裝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而周某在約定的服務期內與某服裝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是一種違約行為。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出資招用或向勞動者提供了特殊福利待遇的:雙方可以勞動合同或者另外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周某違約應當按約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雙方約定的20000元,多倍於被告出資培訓費用和周某某的工資報酬,如果完全按約由周某承擔該違約金,有失公平,應按周某的工資及某服裝廠培訓費支出等情況予以調整。周某在培訓費間仍為某服裝廠的一員,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不能因為其在接受培訓期滿後,回單位工作不到約定期而解除勞動關係,就將其在接受培訓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為此,海安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本案進行了判決,判決周某給付某服裝公司違約金8000元,賠償某服裝公司培訓費883.50元。

分析: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20000無違約金數倍於被告出資培訓費用,如果完全按約由周某承擔該違約金,有失公平。這裏有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即對這種顯失公平的約定,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能否依職權進行調整?對此,現行的勞動法沒有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適當減少”,有人主張可以參照合同法的規定,對過高的違約金,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整。本案仲裁委員會主動綜合多種因素進行了調整,將20000元的違約金調整為8000元。我們認為,採取主動審查和主動調整的做法比較妥當。理由:一、我國勞動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質,勞動法調整的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裁判機關的主動介入與國家對勞動關係的干預相一致。我國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比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勞動爭議糾紛是不妥當的。二、我國勞動立法的宗旨之一是為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利,目前我國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普遍比較薄弱,許多勞動者在有明文時尚不知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目前在勞動法無明文規定之時,要求當事人申請調整違約金,對勞動者的保護顯然不利。

關於培訓費的處理,我們認為:在對勞動者這種違約行為的處理上,應當和一般的違約行為區別開來,不能因此而損害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期間已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勞動者權利。周某在培訓費間仍為友誼服裝公司的一員,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而且不不能逆轉的。不能因為勞動者在接受培訓期滿後,回單位工作不到約定期限即解除勞動關係,就將勞動者在接受繼續教育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關於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接受培訓投入的額外費用,如本案中的學習費用、報銷的路費則應當由勞動者予以返還。

處理合同 篇2

甲方:呼倫貝爾市牙星煤業公司露天煤礦

乙方:

為確保甲方礦區環境衞生,以及生產安全,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乙方清運甲方礦區內的生產、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託乙方清運生產垃圾的地址為:甲方工業廣場。

2、清運頻次:乙方每兩天清運一次。如因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加頻次的,提前1天向乙方提出,乙方應予配合。

3、清運範圍:乙方負責生產、生活垃圾的清運。嚴禁清運甲方生產、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物資出廠。

4、清運時間:中午(12:00-13:00)或下午(17:00-18:00),不得夜間清運(18:00-次日早上8:00)。乙方應避開甲方正常休息時間,雙休日及節假日不允許入廠。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從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依據雙方協商,生產、生活垃圾,乙方按 元/車向甲方繳取垃圾回收費。

2、交費時間:每月5日前,甲方將款交給乙方負責人,乙方負責人開具收款收據,不得拖延。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產、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產、生活垃圾清運質量。有權對

乙方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的不符合生產、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產、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指定地點。

4、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需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乙方須配合甲方適當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託的生產、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每兩天清理一次,不干擾甲方正常生產。

3、乙方進入甲方礦區,不得在清運車內裝載與甲方無關的垃圾,一經發現,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處罰。若乙方沒有按時清運生產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檢查、督促清運到位。

4、乙方每次清運後,須向甲方領取《物料設備出門單》,並有甲方指定管理人員的簽名方能出門。乙方須將此單交與甲方門衞人員,並在接受甲方門衞工作人員或相關管理人員的檢查並通過後,方可將垃圾運離甲方礦區。

5、乙方應指派專人檢查、督促甲方現場的生產、生活垃圾清運情況,及時收集甲方的反饋意見。

6、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員在垃圾清運工作時,發生傷亡或損壞甲、乙方財產、產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7、乙方進入甲方工業廣場必須空車,不應攜帶物資進廠,更不應將不屬於甲方的廢物、垃圾丟棄在甲方廠房,如發現須當天清理完畢,若再次發現類似情景,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執行,並不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六、協議的終止、續簽與變更: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乙方終止協議。

2、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

後,方可終止協議。

3、本協議到期前一個月,由乙方書面提出續簽申請,甲方審查同意後通知乙方續簽。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協議有效期順延直至簽訂新協議。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內未與甲方續簽本協議,視為本協議終止。

七、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簽字時間:

簽字地點:

處理合同 篇3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處理方式:

1、提出要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若單位不簽訂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如何取得雙倍工資?

單位肯定是不會直接與員工結算雙倍工資的,需如獲得雙倍工資肯定是需提起勞動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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