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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餐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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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夥開餐廳合同,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合夥開餐廳合同
合夥開餐廳合同1

合夥人(以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合夥人(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雙方本着友好合作、利益共享、風險同擔、重大事宜共同商議的原則經營快餐飯店。雙方就合夥經營飯店達成如下:

第一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各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共計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經營總資金。

2、合夥期間兩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3、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二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條 經營方式

1、飯店日常經營及管理由甲方負責,乙方不參與經營,每月付給甲方經營管理費______元(人民幣)。

2、飯店員工的聘用及費用由甲方和乙方協商確定。甲方定期將飯店經營情況向乙方通報,飯店重大事項雙方合夥共同決定。

第四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雙方出資金額為依據,按5:5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按5:5比例承擔。

第五條 退夥,出資的轉讓

1、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3)退夥需提前____個月告知另一合夥人並經合夥人同意。

(4)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2、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

(1)負責飯店日常的經營、管理。

(2)聘用飯店務工人員。

2、乙方的權利:

(1)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2)聽取甲方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賬冊及經營情況。

第七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可終止:

(1)合夥期屆滿。

(2)雙方均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雙方對資產進行清。

(2)清算後如有盈餘,按5:5比例分配剩餘財產。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5:5比例承擔。

第八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________人民法院。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自訂立之日雙方簽字起生效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

合夥開餐廳合同2

合夥人(以下稱甲方):身份證號:住址:合夥人(以下稱乙方):身份證號:住址: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雙方本着友好合作、利益共享、風險同擔、重大事宜共同商議的原則經營快餐飯店。雙方就合夥經營飯店達成如下:

第一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

1、合夥人各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共計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經營總資金。

2、合夥期間兩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3、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二條 合夥期限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 經營方式

1、飯店日常經營及管理由甲方負責,乙方不參與經營,每月付給甲方經營管理費______元(人民幣)。

2、飯店員工的聘用及費用由甲方和乙方協商確定。甲方定期將飯店經營情況向乙方通報,飯店重大事項雙方合夥共同決定。

第四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雙方出資金額為依據,按5:5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按5:5比例承擔。

第五條 退夥,出資的轉讓

1、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3)退夥需提前____個月告知另一合夥人並經合夥人同意。

(4)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2、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1、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

(1)負責飯店日常的經營、管理。

(2)聘用飯店務工人員。

2、乙方的權利:

(1)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2)聽取甲方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賬冊及經營情況。

第七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可終止:

(1)合夥期屆滿。

(2)雙方均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雙方對資產進行清。

(2)清算後如有盈餘,按5:5比例分配剩餘財產。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

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5:5比例承擔。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緻,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

第八條 糾紛的解決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________人民法院。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自訂立之日雙方簽字起生效。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

乙方(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

合夥開餐廳合同3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夥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

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有合夥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