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範例 行業範例 行政範例 職場範例 校園範例 書信範例 生活範例 節日文化範例
當前位置:文學範文吧 > 行業範例 > 合同

實用的企業合同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4.95K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合同8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實用的企業合同

企業合同 篇1

發包方(簡稱甲方):

承包方(簡稱乙方):

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裝修工程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幾點協議:

一、工程單位名稱地點:廠區辦公室。

二、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

三、工程施工:一至三層地面貼磚,樓梯踏步做油漆,衞生間牆面貼磚、吊頂、小便池4只、蹲坑4只、格柵燈8只、牆面頂面做塗料、窗簾、防盜門1扇、防盜窗1扇,具體以報價單為準。

四、工程期限: 開工日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工程總造價元(不含税)。

六、協議簽訂後,乙方組織人員進場施工。

七、在施工中如甲方有需增加項目或減項目則應增補與相應減少所支費用。

八、付款方式:協議簽訂後即付30%(即________元)購置所需材料,工作量約過半支付30%(即__________元),餘款工程竣工後一次付清。

九、為了更快更好完成工程,甲方應配合乙方供電供水,工程款即時到位。

十、乙方必須遵守甲方廠區規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

十一、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十二、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生效,並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工程款付清後自行終止。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企業合同 篇2

簽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合同期限的約定需明確具體,應當明確規定合同期,應當明確規定合同期為何年何月何日起至何年何月何日止,不應簽訂沒有明確合同期限的合同。

(2)工資標準的規定,應避免使用模稜兩可的語言約定,可明確規定日薪或年薪的數額,津貼、獎金的發放也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約定。

(3)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和福利待遇,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降低勞動保險的費用和勞動保護和福利待遇標準。關於醫療保險的約定,更須詳盡、具體。

(4)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須徵得勞動者的同意,但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5)要明確約定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條件,除法定合同變更、解除條件外,當事人還可以具體約定合同變更、解除的條件,如果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發生,任何一方不得變更、解除合同。

中外合資企業勞動合同範本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現聘用 (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勞動合同制職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協商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為期 。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為試用期。

2. 在試用期內,甲方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並向乙方支付當月出勤工資和政府規定的補貼。

第二條 工作崗位

1.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

2. 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變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准,必須服從。

3.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或工作任務。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 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衞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及人體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2. 甲方根據乙方崗位,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高温保健食品。

第四條 工作時間

1. 甲方實際每週工作5天(40小時),休息2天。

2. 甲方確因工作(生產)需要乙方加班時,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補償,或者給予相應時間的調休。

3. 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4. 乙方如有正當理由,經過申請批准,可請事假。甲方不負責發放事假期間的`薪酬、獎金和補貼(除國家規定補貼外)。

第五條 勞動報酬

1. 按公司現行工資制度確認乙方月工資 _______ 元。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時,乙方的工資待遇按新制度予以調整。

2. 甲方發薪日期為每月 _______ 日。

3. 甲方將根據公司的經濟效益和對乙方的工作考評結果,按其所擔任的職、級,不定期調整乙方的工資。甲方還將按董事會制定的各有關規定及職工的勞動態度、工作效率,給予獎金和津貼。

第六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 甲方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為乙方向有關部門投保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乙方除養老保險外的社會保險按《 _______ 》規定執行。

2. 在職中國職工因工受傷的醫療、生活費用,以及死亡喪葬費和家屬撫卹費,參照本市國有企業標準,由甲方承擔。

工傷經過醫療終結後,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但尚能工作的,由單位分配適當工作。

3.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合同期內,工作時間在1年以內,累計享有醫療期3個月,以後工作時間每增加1年,可相應延長醫療期1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在企業工作20年以上以及在生產經營中表現卓著有較大貢獻的,醫療期可由甲方決定適當延長。醫療期間的生活費用、醫療費用,以及死亡喪葬費和家屬撫卹費,參照本市國有企業標準,由甲方承擔。

4. 甲方依照政府規定向乙方支付獨生子女費、幼托費、交通補貼、回族津貼等福利費用,並積極辦好必要的集體福利。

第七條 勞動紀律

1.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 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規定等制度。

3. 乙方觸犯國家的法律,被判刑、勞動教養的,以及被除名、開除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八條 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規定

1.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辭退乙方:

(1) 在試用期內,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乙方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按甲方“員工守則”及獎懲辦法規定可以辭退的;

(3)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 甲方因生產經營變化,企業調整而多餘的職工;

(5) 企業宣告解散或合營期滿的。

企業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________願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

1.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範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範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範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願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願履行後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條 保證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

(1) 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三條 保證責任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企業合同 篇4

《勞動合同法》對強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了明確規定,範圍比以前寬了,如果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訂立的,將受到支付雙倍工資的懲罰。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規定有兩方面的`重大變化。一是以前規定勞動者必須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現在除了保留這一規定外,增加了“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一條件。如果企業連續兩次與該勞動者訂立一年期勞動合同,那麼第三年開始時,職工就有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第二個方面的變化是續簽勞動合同的主動權發生了變化,以前的主動在須用人單位一方,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延續勞動合同,職工就無權要求延續勞動合同。現在的主動權在職工一方,只要符合前面所講的兩個條件,職工提出續簽合同,用人單位必須同意,即企業只有兩次選擇職工的權利,兩次選擇權行使以後,選擇權則交給了職工,只有職工可以炒企業,企業炒職工則是違法。因此,用人單位訂立第二次勞動合同時,應對該勞動者的素質進行全面的評估。《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情況下,不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會獲得任何好處,相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還將承擔支付雙倍工資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處罰,故使用任何一種類型的工人,期限在一個月以上者,都必須事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工作內容和報酬方式作出明確的規定,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要是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與勞動者籤書面的勞動合同的話,那麼相關的賠償包括雙倍工資以及視為雙方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企業合同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職業培訓、社會保險與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行為。

集體合同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包括綜合性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行業性集體合同和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四條 職工一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雙方應當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誠實守信、平等協商的原則。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所在地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全面推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並負責審查集體合同。

地方總工會依法組織、指導、督促企業工會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和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指導和幫助企業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第二章 集體協商

第一節 集體協商內容

第七條 職工一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衞生;

(五)補充保險、福利;

(六)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勞務派遣人員權益保護;

(八)職業技能培訓;

(九)勞動合同管理;

(十)獎懲;

(十一)裁員;

(十二)集體合同期限;

(十三)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四)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五)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六)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一方與企業就企業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的行為。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情況下一年進行一次,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進行協商:

(一)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

(二)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

(三)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四)工資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

(五)津貼、補貼標準及獎金等分配辦法;

(六)試用期、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七)工資集體合同的起止時間,變更、解除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的程序,

(八)工資集體合同的終止條件,

(九)工資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

(十)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有關工資事項。

第九條 工資集體協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二)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佈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四)統計主管部門發佈的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五)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政府有關部門發佈的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六)其他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一方和企業均可以提出工資調整的協商要求:

(一)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變動的;

(二)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持續較大變動的;

(三)當地人民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變動的。

第十一條 行業性工會、區域性工會可以與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或者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進行集體協商,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十二條 依法訂立的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涉及本行業職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項可以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

(一)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行業工資調整幅度;

(三)行業同類工種的定額標準;

(四)行業各工種、崗位的勞動安全和衞生標準;

(五)行業各工種、崗位的職工培訓制度;

(六)行業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勞務派遣人員權益保護;

(七)其他需要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的事項。

第十四條 涉及本區域職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

企業合同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企業性質為合夥企業,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註冊登記。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協議期滿三個月前,合夥人商議續約與否。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三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企業經營範圍

第五條 合夥目的:為社會創造税收,解決就業問題。

第六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條 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別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第八條 合夥人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九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

出資方式數額 出資比例(%) 合夥人各自出資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銀行驗資户,並出具由全體合夥人確認的出資證明。

第十條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税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十三條 企業債務承擔方式

(一)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二)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第十四條 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和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七章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六條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二)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三)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四)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五)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七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一)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二)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賬簿;

(三)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四)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一)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二)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三)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四)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九條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八章 入夥、退夥和出資的轉讓

第二十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二)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四)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二)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三)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

(四)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五)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六)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七)《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合夥人分別為可以退夥、當然退夥、除名退夥。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條件

(一)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二)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三)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四)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條 企業解散後按下列順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五)清算後的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清繳所欠税款、員工工資、返回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

(六)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七)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本協議生效,合夥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未按本協議第九條依期如數繳付出資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額0.5%支付企業的違約金;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違約金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由於各種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後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由合夥人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以及逾期履行協議。

不可抗力按公認的定義解釋。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必須發行本協議,不得擅自違反或提出新改動意見,除法律有關規定可免除責任或者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的以外。

如有違反,按《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生效後合夥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或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及發現確應改動之處,按《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或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登記事項因退夥、入夥、合夥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自訂立、合夥人簽名、蓋章,並經工商行政機關注冊登記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有關部門一份,存檔一份。

合夥人(簽字):_________ 合夥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合同 篇7

轉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簽訂。

甲方在_________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合法擁有百分之_____的股權,該合營企業是________於_____________批准成立。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合營企業擁有的百分之_______股權,並且甲方轉讓其股權已獲得合營企業他方的同意和合營企業董事會的決議批准。

鑑於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合營企業擁有的百分之______股權及合營企業董事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合營企業擁有的________股權,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在合營企業擁有的_________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股權轉讓價款

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以人民幣_________元將其在合營企業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甲方在合營企業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

第二條保證

甲方保證本合同第1條轉讓給乙方的股權為甲方合法擁有,甲方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其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權或其他擔保權,並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甲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經濟和法律責任。

乙方保證依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價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天之內向甲方支付規定的價款的_____%。乙方應將其餘的_____%轉讓價款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乙方承認原合營企業的章程和合同,保證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規定承擔甲方在合營企業應享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三條債權債務的分擔

1.本協議生效後,乙方按其在合營企業中股份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包含轉讓前該股份應享有和分擔之公司的債權債務)。

2.本協議生效後,甲方不再負擔合營企業的任何責任,也不享有合營企業的任何收益,包括轉讓前、轉讓時乃至轉讓後的收益。

第四條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共同負擔本轉讓合同實施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甲乙雙方各自承擔50%。

第五條違約責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適當地、全面地履行其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未違約一方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和損害,應由違約一方賠償未違約一方。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價款,遲延一天,應支付遲延部分總價款_____%作為違約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但甲、乙雙方須簽署變更或解除協議,方可生效。

1.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因情況發生變化,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第七條適用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八條合同生效的條件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並經原審批機構批准方予以生效。雙方應於_________天內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合營企業執_______份,其餘由有關政府部門留存。

2.本合同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甲、乙的授權代表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點)簽署。

轉讓方(蓋章):_________ 受讓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業合同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訂立合同雙方:

__公司(以下簡稱出租人):

__及其合夥人(以下簡稱承租人)。

第二條 根據出租人的公開招標和承租人的投標與答辯,經過評標委員會的最後評標,__及其合夥人被確定為中標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依據招標標底所確定的基本內容,特訂立本合同。

第三條 租賃雙方表示,租賃經營是一種新型的社會主義經營方式,願意在搞活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創出企業租賃經營的新經驗。

第四條 __廠租賃經營後,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業行業上隸屬__公司,不改變原來的財政、税收渠道。

第五條 __廠租賃經營後,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法令。

第六條 __廠的經營範圍和產品方向,原則上應符合__行業的特點和發展規劃。

第七條 __廠租賃經營後,應成為獨立核算、照章納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能力的法人。

第二章 租賃期限、財產和租金

第八條 __廠租賃經營期限為__年,即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九條 __廠共有財產__元,其中:固定資產__元,流動資金__元。租給承租人自主經營。

第十條 租金定為__元,分__年繳納。

其中:

__年度__元;

__年度__元;

__年度__元;……。

第十一條 租金於應交年度的年後三十日內,由銀行劃撥,一次付清。

第十二條 出租人為了__廠發展需要,將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為擴大生產的資金,應當相應增加租金。承租人應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承租人對租賃的固定資產,應提取不低於__%的折舊基金和__%的大修理基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__廠租賃經營前的債務,由出租人清償。

第十五條 承租人用個人所得對__三投資,產權歸承租人所有,租賃期滿後,可以帶走,也可以折價給下一個承租人。

第三章 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承租人的權利

第十六條 承租人是__廠租賃經營期間的法定代表人和當廠長。合夥租賃的承租代表人為法人代表或副廠長。

第十七條 承租人對租賃的財產有完全的使用權。

第十八條 承租人對__廠的經營有完全的自主權。

第十九條 承租人對__廠經營管理有如下權利:

(一)機構設置權;

(二)人事任免權;

(三)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權;

(四)獎懲、招用和辭退職工權;

(五)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和獎金分配權。

第二十條 __廠納税後剩餘的利潤,由承租人自主支配,分配的辦法,承租人可以和職工商量決定。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從租賃之月開始,停發工資、獎金,但保留原工資級別,並享受國家統一的晉級權。檔案工資允許計入成本。承租人的生活費用,可以按月預支,預支的標準不超過企業職工平均收入的__%,剩餘部分留作承租人的風險保證金,待租賃期滿後一次(或分期)提取。預支每年結算一次,如果預支總額大於承租人收入時,用扣減下年度預支額度彌補。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的勞保福利待遇和公費醫療待遇。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對租賃的設備中閒置無用、技術性能落後的舊設備,可以提出處理意見,經出租人同意,辦理手續,進行更新改造。

第二節 承租人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税、費和統籌基金,其中包括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如數繳納租金。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必須保證租賃的`廠房、設備的完好,按照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不經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轉租、轉包他人經營。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保證租賃的固定資產淨值不減少。承租人應當對租賃的廠房、設備進行財產保險。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要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尊重職工的民主權利,向職工報告工作,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合理化建議。承租人要支持基層黨組織、工會、共青團的工作,解決所需人員的工資及必要的活動經費和活動場所。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必須保障__廠職工的合法權益,應當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不斷提高職工的平均收入,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應當有價值__元的財產作抵押,抵押物在租賃經營期間只有使用權,無處分權。抵押物應申請家庭財產保險。抵押金應交出租方存入銀行,利息歸承租人所有。

第四章 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出租人的權利

第三十條 出租人有權按時如數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條 出租人有權監督租賃財產不受損害。

第三十二條 出租人有權監督__廠的產品方向。

第三十三條 出租人對__廠有財務監督、審計權。

第三十四條 出租人對__廠的產品質量有檢查權。

第三十五條 出租人有權維護__廠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節 出租人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出租人應根據承租人的請求,積極協助解決經營活動中的困難和問題。

Tags:合同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