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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工程合同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65W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工程合同8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集合]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 篇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 制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製

填寫合同須知

一、凡在北京地區承擔建設工程設計任務的單位,統一使用本合同;

二、填寫本合同時,必須使用正楷,字跡工整清晰,填寫內容準確齊全;

三、本合同中的附件3"委託設計項目表",由設計單位根據工程特點列表填寫,附於合同後,雙方加蓋合同章和騎縫章;

四、本合同不適用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設計項目;

五、本合同由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統一單位編號;

六、本合同由北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制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任何單位不得自行翻印。

委託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設計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以及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並共同履行。

第一條 工程項目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以下工程設計任務: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任務批准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見附件1);

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文件:____________(見附件2);

本工程的設計階段、內容、規模、工程投資(見附件3)。

第二條 設計資料、設計階段及設計文件的提交

本工程設計依次按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開展設計工作。設計進度依照建設部規定的設計週期,並考慮甲方對該項工程的實際要求以及乙方的可能,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約定如下:

(一)甲方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下列建設文件與設計資料: 序號 文件內容或名稱 文件提交日期 備註

(二)乙方按約定的時間提交下列設計文件: 序號 設計文件名稱 份數 交付日期 備註 提交設計文件的份數以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的規定為準,超出部分另行收費。 (三)設計文件提交日期在雙方簽訂合同時若不能確定,則可待設計工作進行到可確定時,甲乙雙方另行簽訂《階段設計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執行。

第三條 設計收費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設計收費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收費標準執行。甲方要求設計單位超出規定設計週期趕工提供設計圖紙,設計單位可以收取最高不超過設計費的三分之一的趕工費,具體數額由甲乙雙商定。

(二)本工程設計收費詳見附件3"委託設計項目表"。本合同生效時甲方向乙方預付估算設計費總額的20%作為合同定金,設計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設計費。

(三)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設計文件時,甲方向乙方撥款付應付設計費總額的30%(不含定金)。

(四)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時,甲方向乙方按設計概算結清全部工程設計費。

(五)對採用先進技術而節約投資、縮短工期或在建成後有顯著經濟效益的設計,經北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後,可適當增收工程設計費。增收金額按北京市有關標準執行,未定具體標準的,由甲、乙雙方商定。

(六)本合同在執行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設計收費標準調整時,甲乙雙方已定的設計收費額應按新標準重新核定,並按核定後的設計收費額進行結算。

第四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規定的有關建設文件和設計資料,並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設計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設計費。

3、負責本工程各階段設計文件向規劃設計管理部門的送審報批工作,並負責將報批結果正式書面通知乙方。

4、甲方要求乙方進行現場設計或派駐現場設計代表時,應向乙方正式發出邀請書,並且負責乙方必要的工作條件,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不計入工程設計費總額之中。

5、本工程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定貨如需乙方設計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6、在不增加工程設計費總額的情況下,甲方有責任就本工程設計中所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等項目,協助乙方辦理技術合同中應由甲方辦理的有關手續。技術合同可作為本合同的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乙方責任

1、如期向甲方將付本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並保證設計文件的質量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規範的要求,符合甲方的建設使用要求。

2、負責本合同所列工程設計項目開工前的設計交底工作。負責該項目施工期間及時解決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按規定參加該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竣工的驗收。

第五條 工程設計版權

本工程的設計版權全部屬乙方所有,甲方有責任對此給予保護,不得將本工程的設計造型、設計文件、及有關數據進行修改、複製、描繪或提供給第三方使用,亦不得作為非本工程所屬的其它工程建設之用。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由於甲方變更計劃任務書、建設條件、施工技術條件、已選定的設計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設計、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資料等,給乙方造成設計返工時,雙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甲方要按實際返工日向乙方支付費用,每日按_____元計算。如變更導致重新設計的,則按本合同第七條執行,結清應付設計費,結束本合同關係並重新簽訂合同。 (二)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設計費時,甲方從應付設計費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關係並重新簽訂合同。

(二)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設計費時,甲方從應付設計費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乙方按應付工程設計費的_____償付違約金。

(三)由於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之約定,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償付違約金的要求,違約金額為甲方向乙方應支付全部設計費的兩倍,並承擔違反政府有關規定及法律的責任。 (四)由於乙方原因而沒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設計文件時,乙方從應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甲方賠償經濟損失為該設計階段設計費的_______違約金。 (五)由於乙方設計錯誤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乙方有責任在設計上繼續採取補救措施,並酌情賠償甲方因此而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全部賠償金額不超過該部分工程的全部設計費。

(六)甲方不履行合同時,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設計費。乙方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設計費。

第七條 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一)本合同需經甲乙雙方加蓋單位法人公章,並且要有雙方單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的簽字(或蓋章)方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雙方中最後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日期為準。

(二)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設計合同時,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三)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設計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還;當設計工作進行相應設計階段不足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設計工作進行到超過該設計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設計工作進行到超過該設計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的全部設計費。同時,按本條第(二)款辦理,結束本工程甲乙雙方合同關係。 (四)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規定的全部工程設計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全部設計費之日起,結束本合同關係,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九條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採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北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

(二)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式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份,甲方執____份,乙方執____份。

合同簽訂地點:北京市_____________區(縣)

建設單位: 設計單位:

單位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單位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

單位電話:______________ 單位電話: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

開户帳號:______________ 開户帳號: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2

建設方:以下簡稱甲方

施工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原有一層因現須要加建二層,以包工給乙方施工,為了保質保量的完成本工程,經雙方協商成達協議如下:

一、甲方供應原材料,乙方負責從主體到裝修的全部工程施工,設計方面乙方應聽從甲方的意見執行。

二、單價,按建築面積計算,每平方米為壹佰叁拾伍元付給乙方(包水電安裝在內)。

三、質量要求:主體二層上下垂直誤差應在2公分之內,不能超過2公分,砂漿應飽滿,裝修抹灰要求中級,偏差度應按施工規範實行必須粘結牢固,無脱層空鼓,面層無爆灰和裂縫,地板磚、無空鼓、歪斜、缺欏、掉角,其它裝修應符合施工規範。

四、主體結構要求,板麪筋布150mm150mm,扎筋應按建築施工強制性要求滿扎、立柱、挑樑、圈樑、次樑應按物理學性能的'製作,混凝土澆灌要求,立柱樓板、樑所有澆築混凝土標號C20,立柱,樑無空洞和露筋,樓面平整無裂縫。

五、乙方在施工期間應做好安全防護設施,保證安全第一,質量第一,如在施工過程中,發生自身傷亡和第三者傷亡事故,一切後果應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六、付款辦法:乙方在施工中途要求付款,甲乙雙方協商支付,待工程全部完成驗收合格後一次性付清。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望雙方共同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3

_________(以下簡稱“客户”)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工程諮詢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 前言

一、客户委託工程諮詢單位提供_________諮詢服務,並已接受工程諮詢單位為履行該服務所提出的建議書和其他報價等文件。

二、本協議中的詞語與所屬的服務協議書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3、1 委託函或中標函;

3、2 工程諮詢服務協議書通用條件;

3、3 工程諮詢服務協議書專用條件;

3、4 附錄:(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在附件中作出約定,附件內容略)

附錄a:委託工程諮詢服務範圍;

附錄b:客户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

附錄c:報酬和支付;

3、5 在實施過程當中共同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四、鑑於客户按下文規定向工程諮詢單位的各項支付,工程諮詢單位承諾按照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附錄a中議定範圍內的諮詢服務。

五、鑑於工程諮詢單位按上文規定履行諮詢服務,客户承諾按照本協議書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向工程諮詢單位支付協議規定應支付的款項,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各執_________份。本協議書經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第二章 工程諮詢服務協議書通用條件

一、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的以外,具有下列含義:

1、1 “項目”是指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指定的,併為之提供諮詢服務的項目。

1、2 “服務”是指工程諮詢單位根據本協議書所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附錄a中列出的各項正常服務。

(2)“附加服務”是指附錄a中列出的各項附加服務,以及經雙方書面協議,在正常服務之外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協議書第7、9條的規定,工程諮詢單位必須履行的服務。

1、3 “工程”是指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提供給客户的設備、設施及其他物品。

1、4 “客户”是本協議書中所指的、聘用工程諮詢單位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1、5 “工程諮詢單位”是本協議書中所指的、受客户聘用提供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1、6 “第三方”是指客户、工程諮詢單位以外的其他有關當事方或法人實體。

1、7 “協議書”是指由工程諮詢服務協議書通用和專用條件,附錄a(服務範圍)、附錄b(客户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服務)、附錄c(報酬和支付),委託函、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如果已簽訂),以及其他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等組成的文件。

1、8 “合同”是指與本協議書委託的工程諮詢服務有關的,客户與任何第三方簽字的合同。

1、9 “日”是指從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的時間段。

1、10 “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時間段。

二、工程諮詢單位的義務

2、1 服務範圍:工程諮詢單位應提供的服務範圍見附錄a。

2、2 工程諮詢單位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

2、3 認真地盡職盡責和行使職權:

(1)工程諮詢單位在履行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時,要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國家的利益和客户的合法利益,應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2)根據客户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的授權或要求,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時,工程諮詢單位應:(a)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合同中上述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應在本協議書附錄a中加以説明,或以書面的形式,另行商得工程諮詢單位同意。(b)在客户和第三方之間提供證明、行使決定權或處理權時,不是作為仲裁人,而是作為獨立的專業人員,依據自己的專業技能和判斷,公正地進行工作。(c)在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時,對於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事先得到客户的批准(發生緊急情況除外,但事後工程諮詢單位應儘快通知客户)。

2、4 客户的財產

工程諮詢單位使用的由客户提供或支付費用的物品,屬於客户的財產。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工程諮詢單位應將尚未消費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客户,並按客户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項工作應視為附加的服務。

三、客户的義務

3、1 客户應在不耽誤服務的合理時間內,免費向工程諮詢單位提供他能獲取的、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3、2 客户應在雙方商定的合理的時間內,就工程諮詢單位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客户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和答覆。

3、3 客户應負責諮詢服務所涉及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工程諮詢單位履行職責提供外部條件。提供與其他組織相聯繫的渠道,以便工程諮詢單位收集需要的信息。

3、4 客户應盡其所能對工程諮詢單位的人員以及下屬提供如下協助:

(1)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2)提供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渠道;

(3)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4)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5)允許工程諮詢單位及其人員為服務目的和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項目所在國或工作所在地,以及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項目所在國或工作所在地的手續。

(6)工程諮詢單位為客户項目出境考察時,除制裝費外,其他一切費用應由客户負擔。

3、5 為了服務的需要,客户應免費向工程諮詢單位提供附錄b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3、6 在與工程諮詢單位協商後,客户應按照附錄b的規定,自費從其僱員中為工程諮詢單位挑選和提供職員,以及提供其他人員的服務。客户提供的職員在涉及服務時,只應接受工程諮詢單位的指示。工程諮詢單位應與客户安排的提供其他服務的人員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四、雙方代表和職員

4、1 工程諮詢單位和客户,根據協議互相派遣的工作人員,要能勝任本職工作,並互相取得對方認可。如果客户未能按規定提供職員及其他人員的服務,工程諮詢單位可自行安排,並作為附加的服務。

4、2 為了執行本協議書,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高級職員作為本方代表。

4、3 如果需要更換任何人員,雙方同意後,由任命一方負責安排同等能力人員代替,同時承擔更換費用。如果另一方提出更換,應提出書面要求,並須闡述更換理由,如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則提出要求的一方要承擔更換費用。

五、責任與賠償

5、1 如果確認工程諮詢單位違反了2、3(1)條款的規定,客户提出索賠,則工程諮詢單位應對由於其違約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並向客户賠償。

5、2 如果確認客户違反了對工程諮詢單位應盡義務,工程諮詢單位提出索賠,則客户應負責向工程諮詢單位賠償。

5、3 任何一方對另一方的賠償,僅限於因違約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預見的損失或損害數額,而不牽連其他方面。

5、4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賠償的最大數額,不能超過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最高賠償數額。如果可能另外要支付的賠償總額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任何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超過部分的索賠。

5、5 一方提出索賠要求不能成立時,要完全補償對方因該索賠要求所導致的各種費用支出。

5、6 如果認為任何一方與第三方應共同對另一方負責賠償,負責賠償的任何一方所支付的賠償額,應限於由於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一部分比例。

5、7 雙方必須在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時間或法律規定的更早時間之前正式提出索賠,在規定時間之外提供索賠無效。

5、8 除因工程諮詢單位故意違約或缺乏謹慎而瀆職引起的索賠外,客户應保障工程諮詢單位免受因客户或第三方提出的其沒有保險的、或責任期終止後提出的索賠造成的影響。

5、9 工程諮詢單位及其任何職員,在根據協議履行義務中的行為或失職只向客户負責,不應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負責。

六、工程諮詢單位的保險

6、1 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範圍內,客户可要求工程諮詢單位進行以下保險:

(1)在允許條件下,對5、1條工程諮詢單位的責任進行保險;

(2)對公共或第三方的責任進行保險;

(3)對客户提供的財產進行保險。

6、2 上述各項保險的費用應由客户負擔。

七、協議書的開始、完成、變更與終止

7、1 本協議書從雙方正式簽字之日起生效。

7、2 在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服務必須開始和完成,但根據雙方協議延期的例外。

7、3 當客户或工程諮詢單位一方提出要求,對方書面同意時,可對本協議進行變更,另籤補充協議書。如客户書面要求,工程諮詢單位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書,並視為一項附加的服務。

7、4 如果客户或其承包商使服務受到拖延,工程諮詢單位應將此情況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客户,對導致增加的工作應視為附加的服務,完成服務時間應相應延長。

7、5 如果出現非工程諮詢單位應負責的情況,造成全部或部分服務不能按時履行時,工程諮詢單位應立即通知客户。如由此使某些服務不得已減慢或暫停時,該部分服務完成期限應予延長。對於暫停服務的還應加42天以內的恢復服務期限。

7、6 客户至少在56天前通知工程諮詢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服務或終止本協議書。工程諮詢單位應立即安排停止服務,將開支減至最少。

7、7 如果客户認為工程諮詢單位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其義務時,可通知工程諮詢單位要求按期履行服務。如21天內沒有收到滿意的答覆,客户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35天內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書。

7、8 工程諮詢單位在支付通知單應支付的日期後30天,仍未收到客户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款項時,或根據7、5、7、6款已暫停服務超過_________天時,可向客户發出通知要求支付。_________天后可發出進一步通知,再過_________天后,可終止本協議書,或在不損害其終止權利情況下,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

7、9 當根據7、5款撤銷或暫停或恢復服務時,或並非根據7、7款終止本協議書時,除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務以外,工程諮詢單位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費用應被視為額外的服務。對此,工程諮詢單位有權得到所需的額外時間和費用。

7、10 本協議書終止,不應損害和影響各方的權利、責任及索賠。

八、支付

8、1 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的報酬,按照本協議書條件和附錄c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8、2 如果客户在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服務報酬,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工程諮詢單位補償應支付的報酬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貸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該利息補償不影響第7、8款工程諮詢單位的權利。

8、3 支付報酬所採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本協議書專用條件約定。

8、4 如果客户對工程諮詢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單中的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單24小時內向工程諮詢單位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客户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第8、2款的規定適用於最終支付給工程諮詢單位的一切有爭議的金額。

8、5 除按協議書規定的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後12個月內,客户可在發出通知後不少於7天請一家有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工程諮詢單位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

九、爭端的解決

9、1 雙方應本着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因履行本協議書引起的任何爭端或分歧。如在14天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期間內,未能達成一致,應將爭端事項提交調解人進行調解。調解人由雙方協商聘請,或向中國工程諮詢協會會長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授權機構申請選派一名調解員。雙方應在聘請調解員14天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期間內,調解員共同商定交流有關資料的計劃和將採取的協商步驟。協商應在保密情況下進行。如雙方接受調解員的最終建議,就解決爭端達成一致意見,應寫成書面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後,約束雙方遵照執行。如雙方在約定期間未達成一致協議,任一方可請調解員提供一份給雙方的無約束力的書面意見。除經雙方書面同意,調解員的上述意見不能作為隨後任何訴訟程序中的證據。調解中,各方作證等支出自行承擔,其他費用雙方均攤,或按調解員決定分攤。

如雙方在聘請調解員28天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期間內未能達成協議,可按9、2條款規定,將爭端事項提交仲裁。

9、2 如調解失敗,經雙方同意,調解員可將雙方已協商一致的事項寫出記錄。爭端的其餘事項可提交給仲裁員。除調解員將雙方一致事項的記錄可交給仲裁員外,在聘請仲裁員後,調解員的任務將終止,不再作為仲裁中的證人,也不再提供調解中得出的其他證據。仲裁按照專用條件中的規定進行。雙方同意仲裁為終局,同意裁決結果,放棄以任何形式的上述權利。

十、其他

10、1 本協議書的語言及遵循的法律見協議書專用條件的規定。

10、2 因國家(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指明的工程諮詢單位業務總部所在地除外)法律法規變化,引起服務費用和服務持續期的改變,要簽字補充協議,調解和修正協議文本,調整商定的報酬和完成時間。

10、3 沒有對方的同意,客户或工程諮詢單位均不得轉讓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

10、4 工程諮詢單位對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客户僅有權為本協議書中的工程和其預定的目的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此時不需取得工程諮詢單位的許可。當事的雙方互相提供的文件資料要嚴格保密,未經允許,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轉讓、提供版權和所有權,如有違背,要追究法律責任。

10、5 除非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另有規定,工程諮詢單位可單獨或與他人合作版有關工程和服務的書籍。但如果在服務完成或終止後二年內出版,則須取得客户批准。

10、6 如發現工程諮詢單位有以下過失,儘管會按照有關國家或其他司法管轄範圍的法律進行處罰,工程諮詢單位還將被視為違反本協議2、3(1)條款的規定,客户可根據7、6項的規定終止本協議:

(1)為直接或間接影響任何官員或其他人在選聘過程或履行協議過程當中的行為或行動,而饋送、接受或索要財物;

(2)為影響選聘過程或協議的執行,而謊報事實,給客户造成損失,包括採用合謀辦法,以抑制或減小自由、公開競爭的效果。

10、7 本協議書的有關通知應為書面的,並在專用條件中寫明的地點收到時生效。以書面回執或回函確認。

10、8 如果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年月順序以最後編寫的為準。

第三章 工程諮詢服務協議書專用條件

第一節 對應通用條件的有關條款:

一、定義

1、1 項目是:

_________。

1、2 職員的提供:工程諮詢單位應對提供的工作人員中的.主要負責人向客户提出能夠勝任工作的必要證明。

1、3 代表:如果客户要求工程諮詢單位有一名被授權的駐地代表時,工程諮詢單位可隨時將賦予他的任何義務和權利委託給獲得客户批准的人員,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該類委託。委託和撤回均應採取書面形式,並在其副本送達客户之後方可生效。如果委託涉及合同管理義務時,應同時單獨通知承包商。

1、4 責任和提出索賠的期限:本協議書生效日期為責任起始日期。責任終止日期根據適當法律或法規決定,本項目應不盡於服務完成或終止日期;每次提出索賠的一方應在對方違約事件發生後14日內向對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28日內提出詳細索賠依據和具體要求。

1、5 賠償的限額:協議書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於為完成正常的服務(或其中規定部分),客户付給工程諮詢單位的最高費用,或不超過_________元。對雙方履約延誤規定有按日賠償率,以及雙方支付或賠償延誤規定有按日付利息的,其賠償總額均不得超過以上賠償限額。工程諮詢單位履約延誤執行按日賠償率賠償的,不再因延誤而償付其他賠償或補償。

二、服務開始日期及服務完成日期:

2、1 服務開始日期,選用以下第_________種方案:

(1)在協議書生效後_________天內,或_________。

(2)在工程諮詢單位收到協議書規定的第一次付款後_________天內;或_________。

(3)在工程諮詢單位的銀行確認已根據協議開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後_________天內。

2、2 服務完成日期:自服務開始日期起_________內完成。

三、支付的時間:當地貨幣在客户收到工程諮詢單位支付通知單28天內,外幣在客户收到工程諮詢單位支付通知單56天內。

四、協議書規定的貨幣: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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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的貨幣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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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協議書 │ │ │ ┃

┃ 貨幣的匯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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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仲裁:

應向_________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_________省(市、自治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六、協議書的語言和法律:

語言:_________

主導語言:_________

遵循的法律:_________

七、工程諮詢單位業務總部所在地:

_________。

八、通知:

客户的地址: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工程諮詢單位地址: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第二節 附加條款

根據第2、3(1)條款提出的工程諮詢單位在履行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時,要應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除了要達到本行業同等專家的技能水平和行業道德行為準則外,要求做到:

1、對於為地區、或行業、或專項、或項目、或企業提供規劃諮詢等委託任務:認真調查分析委託規劃諮詢對象的現狀基礎和特點、優勢與劣勢、國家有關宏觀調控政策、國內外發展水平和趨勢、外部影響因素變化、可持續發展要求等,做到諮詢成果具有宏觀性、戰略性和綜合性,儘可能符合國家、社會和客户的最佳利益。

2、對於編制項目建議書諮詢服務:符合有關部門關於項目建議書編制內容和深度的規定,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要求、市場經濟規律要求、技術創新和可持續發展要求,以及經濟分析、風險分析等要求,做出概略分析論證,堅持實事求是,講真話,講清項目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提出客觀、公正、科學、可靠的諮詢意見。

3、對於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諮詢服務:符合有關部門關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內容和深度規定,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要求、市場經濟規律要求、技術創新和可持續發展要求,以及經濟分析和風險分析等要求,進行全面分析和必要的多方案論證;堅持實事求是,講真話,講清項目的有利和不利因素,提出客觀、公正、科學、可靠的諮詢意見。

4、對於項目評估諮詢服務:符合有關部門關於項目評估報告編制內容和深度規定,對委託評估的諮詢成果(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各項內容,從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要求、市場經濟規律要求、技術創新和可持續發展要求,以及經濟分析和風險分析要求等方面,全面評估論證,儘可能提出優化方案;實事求是,講真話,講清項目有利和不利因素,客觀、公正、科學、可靠地提出評估意見。

5、對於工程設計等委託任務:遵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現行標準、規範和規程進行勘察和設計,符合環保、節能、安全等要求,採用先進適用技術,達到工藝技術指標和預定的設計要求,以及分階段設計的深度要求。

6、對於招標諮詢服務: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條例規定,招標文件較好地反映項目特點、體現項目意圖,招標須知和技術規範全面明確,工程量和標底計算可靠,合同條件周全合理,客户和投標人風險分配明確適當,招標程序合理,解答投標人質疑符合項目要求,較好地平衡招投標雙方關係,評標客觀、公正。

7、對於合同管理、工程監理諮詢服務:對委託項目的工程設計方案、承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認真研究,提出問題和優化建議;根據委託,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和部件進行檢驗,杜絕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標準的產品;對工程進度、施工質量和費用支付及時檢查,按時提出分析和改進對策的報告,實現進度、質量和費用三項控制。

8、對於投產後諮詢服務:對項目的運行、維護需求和客户的運行、維護資源分析全面,制定的運行、維護工作計劃有針對性;編寫運行操作規程、維護規程,以及人員培訓計劃等符合行業部門有關規定和項目實際需要,能抓住重要關鍵部位或工序;提供的運行、維護專業管理和培訓符合計劃和規程要求。

9、根據《工程諮詢業質量管理導則》的要求,並參考fidic應用指南第3章建議的附加條款第49條關於對諮詢成果進行質量評價的規定,補充以下條款:服務完成30日內,工程諮詢單位負責質量管理的負責人要會同客户,按照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發布的《工程諮詢成果質量評價辦法》的規定和第11條規定的質量目標要求,聯合進行工程諮詢成果質量評價。履行服務的工程諮詢單位的代表負責做出必要説明,並有權對質量評價結論申述意見。質量評價合格作為對服務成果的驗收和客户向工程諮詢單位最終結清服務報酬尾款(不超過服務報酬的_________%)的依據。

10、根據fidic應用指南第3章建議的附加條款45,工程諮詢單位不應被要求代表客户向客户的任何承包商或任何僱員支付款項。

11、客户保證(填入借款人)已從_________(填入貸款機構名稱)獲得了_________(填入金額)的貸款,其中一定比例將用於本協議書規定的合理付款,將按照貸款協議條款規定,並經_________(填入貸款機構名稱)批准時支付。

12、工程諮詢單位可就其在履行服務期間的發明獲得專利,並可將該發明出售、保留或從中獲益,客户對此無任何權利。

13、如果本協議書中任何規定的任何部分被有關主管部門認為無效,則應認為該部分已被從協議書中刪去,此條規定的剩餘部分及協議書其他規定仍繼續有效。

客户(蓋章):_________ 工程諮詢單位(蓋章):_________

客户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工程諮詢單位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第三證明方:

甲方和乙方經公平、公正、友好協商,就張 標 工程退場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項目

1、工程名稱: 工程

2、工程地點:工點

3、工程內容:隧道 開挖、支護、襯砌、防排水工程、洞口防護及其大小臨配套建設等。

第二條:乙方工程進場投入財產及完成工程量情況

1、乙方已完成工程量:(後附完成工程量三方籤認退場清算清單)

2、乙方投入財產狀況:(後附 投入財產三方籤認退場清算清單)

第三條:已完成工程量的清算

1、依據甲乙雙方逐月的驗收工程量清單為計算工程價款的唯一依據,依據甲乙雙方在20xx年6~7月驗收的臨建工程作為臨建工程退場清算的基礎。

2、對乙方含臨建的已完成工程量及產值的清算:

(1) 乙方已完成合同內外工程總產值萬元(含臨建工程萬元)。

(2)乙方承擔在施工中的違規、違章處罰金計 萬元。

(3)綜上所述乙方應得含臨建工程的已完成工程量清算款總計萬元,扣除違規處罰金萬元,剩餘工程款 萬元。

第四條:乙方投入財產的清算(投入財產轉讓費指“機械設備、設施、辦公設備及用品、機具、二三項材料、房屋等”的轉讓費)

1、依據甲乙雙方現場清點的項目、數量和乙方所提供的採購發票或收據計算乙方投入財產的總價款。依據國家機械設備、設施、用品等折舊率的測算標準並結合已完成產值佔合同價的比率,清算乙方投入財產的使用費用。乙方投入財產的轉讓費為乙方投入財產的評估價值-使用費用。

2、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投入財產(機械設備、設施、房屋、用品、機具、二三項材料等)清單中的財產類別、型號、功率、已使用年限,雙方同意認定其打包轉讓費為 萬元。

第五條:退場清退款的付款方式(後附退場費用清算清單)

1、乙方退場清算總費用:工程款 萬元、投入的財產轉讓費萬元、主要材料萬元整,風險抵押金萬元整,扣除違規罰金萬元。退場清退款總計費用:萬元。

2、此前驗工計價過程中甲方已支付乙方總費用:工程款 萬元、材料墊付款萬元。總計費用:萬元。

3、本次退場付款費用:乙方退場清算總費用-上述第2點的甲方已支付乙方總費用= 萬元。

4、付款時間:甲方在20xx年1月20日前支付給乙方 萬元(其中 萬元乙方必須用於清償地方緊要債務),20xx年5月30日前分三次清還剩餘的萬元清算款(其中工地交接完成後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萬元清算款;春節後乙方轉請甲方代付外欠款項約萬元(詳見第六條第7點),4月30日前支付 萬元清算款,5月31日前支付清算款的尾款 萬元。正常情況下甲方若不

能按約定時間支付清算款時,甲方承諾超過時間按月息2%計算相應應付清算款利息。乙方每次收到相應清算款時,由乙方開具收據並由第三證明方鑑證。)。

第六條:甲乙雙方綜合約定條款:

1、乙方已完成的合同清單項目內的工程款税金由乙方支付,若乙方已交税金或發票總額未達到原合同約定條款應繳納的額度,甲方有權在清算款中扣減相應税金的差額。

2、在乙方施工期間及甲方接手工地前,乙方涉及的全部債權債務、各種糾紛、工傷理賠等(包含但不限於農民工工資、設備租金、材料及設備款、借款、工程款、税金、合夥投資款、運輸費、資金利息、工傷理賠、與地方的糾紛等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解決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與甲方無任何關係。

3、甲方進駐工地時與乙方按照三方籤認的“ 隧道投入財產退場清算清單”共同清點機械設備、機具、各種材料、辦公設備、辦公用品、房屋、設施等。若甲方接收的乙方投入財產的數量、規格型號與三方簽證的“投入財產退場清算清單”不符時,甲方有權在退場清算款中扣減相應的費用。

4、乙方原承包的.工程場地,於20xx年2月15日清場交還甲方進場施工(交接之前時間段內工地現場仍由乙方負責看管及承擔相應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所完成工程的全部資料(含電子版等)交割給甲方。因乙方原因(故意不配合經第三證明方調解後仍無法解決的)耽擱交接,乙方向甲方繳納違約金壹萬元/天。若資料或簽證不齊全,乙方必須按照甲方要求補齊相關簽證資料。

5、上述認定的退場清算款(包括工程款和投入的財產)已包含了乙方在本工程中的所有機械費、材料費、人工費和管理人員工資、差旅費、外欠款及利息、税金、履約保證金、公司及項目借款、工程

量結算款、各種糾紛、工傷理賠及乙方在施工活動中發生的其它所有支出和甲方對乙方的合理補償。

6、附後三方簽證的“投入財產退場清算清單”及“已完工程量退場清算清單”的產權在甲方清算款付清之時起歸屬甲方。原機械設備、機具、設施、用品、二三項材料、房屋等產權不明晰的,乙方承諾在甲方清算款付清之時履行完產權歸屬手續(必要時乙方必須配合甲方完成產權歸屬變更手續)。若甲方發現乙方有隱瞞、欺騙行為,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賠償由此而給甲方造成的直、間接損失。

7、甲方已知或未知的乙方外欠款均由乙方自行解決並承擔其相應法律責任。甲方按商定時間付款時,乙方必須在20xx年4月30日前將與本工程有關的所有外欠款全部付清。乙方亦可在20xx年2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真實的外欠款項(必要項目需提供合同)及最大限度的償還時間段、償還金額清單(外欠款不能超過 萬元,若超過,其超過部分由乙方自行解決),請求甲方代為付款並在乙方退場清算款中扣除相應金額的代付款。甲方同意代為付款後,若由於甲方未能按照乙方提供的外欠款詳細清單及時代為支付乙方相應外欠款,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若乙方提供的外欠款詳細清單有虛假,乙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賠償由此而給甲方造成的直、間接損失。

8、對於本協議附件中所列現場材料、設備、物資、臨建(含房屋)、機具型號數量原則上不再調整。附件中所列財務已付現金、墊付材料款原則上不再調整。

9、甲乙雙方承諾此協議只適用於雙方,雙方都負有保密義務。

10、第三證明方有監督甲、乙雙方履行退場協議的義務。

11、本協議的法律管轄權為退場工程所在地縣 。

第七條:本協議簽訂後原約定的 隧道 分包合同自行失效。自甲方支付完乙方退場清算款、甲乙雙方完成所有甲方接收項目的產權歸屬後,本協議自行終止。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貳份、乙方和第三證明方各執壹份。 附件: 隧道退場費用清算清單、 隧道已完成工程量退場清算清單及投入財產退場清算清單

甲方(簽章):

甲方代表: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郵編:

日期:

第三證明方代表(簽章):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日期:

乙方(簽章): 乙方代表: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郵編: 日期

工程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的 工程,經招標或協商由 承擔施工,為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益,高效、精緻、及時地完成工程施工任務,特制定本合同,望雙方認真履行。

一、 單位工程概況

1、工程地點:

2、承包範圍和內容:

3、承包方式:

4、質量要求:

5、安全要求:現場施工人員必須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統一着工作服、配戴安全帽、高空作業人員繫好安全帶,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樹立良好的晨暉形象。

6、開竣工日期:

二、 合同價款及支付

1、合同總價款:(大寫) ¥ 元 附計算清單:

2、價款支付:鋼架開始安裝至完成期間撥付20%,屋面板、牆面板安裝完成撥付5%,剩餘工程款待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後扣除5%質保金,發放工人工資後結清。質保金待工程竣工驗收質保期滿後支付(以竣工驗收單簽證日期為準)。

三、 甲方責任

1、提供給乙方壹套工程施工圖,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查出問題以書面通知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時、不徹底的,有權停工及處罰。

2、工程進度緩慢,質量安全管理混亂,甲方有權更換施工隊,乙方承擔所有損失。

3、按工程進度要求及乙方與生產部制定的構件、板材進場計劃及時供應材料,並負責到工地現場的運輸費用。

4、對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現場技術交底,監督管理項目部的施工活動。

四、 乙方責任

1、服從甲方的管理,嚴格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監督及處罰。

2、乙方應確保工程施工人員的安全合同、安全保險齊全有效,在現場施工時配戴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用品。

3、在工程施工前乙方認真熟悉圖紙,提出圖紙存在的問題,並向工程部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包括人員、設備、進度計劃、材料供應計劃等,以便於甲方協調材料供應及監督管理。如不提供,將拒絕撥付承包費。項目經理必須按照安裝進度如實記錄施工日誌,工程竣工後與工程施工圖一併交回工程部,否則處以經濟處罰500元。

4、乙方應按照合同承諾的工期按時完工,每拖延一天,按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的違約額承擔延期罰款。

5、工程完工時應提前通知工程部,積極主動進行交工驗收,協助工程部做好工程竣工結算,配合回收工程款。

6、按時參加工程部會議,有義務向公司提出生產技術和施工中出現的問題,以促進產品生產質量的提高。

7、乙方應嚴格按照圖紙及國家相關標準規範施工。如在施工中發生質量事故,除無償予以整改外,再處以損失額的30%罰款。

8、乙方應自覺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班前會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操作、質量標準交底。特殊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現場安全設施齊全有效,電器、機械設備使用嚴格按規程操作。出現人身傷害事故,3000無以內由施工承包人負擔,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施工承包人負擔費用的70%。

9、材料使用應節約,節餘的材料應及時回庫,如有浪費、丟失,照價賠償。

10、負擔工程施工吊裝費和現場水平運輸費用,並承擔工程施工中的招待費用。

11、維護公司信譽,負責協調土建及建設單位的關係,以滿足工程施工進度的需要。

五、承包費浮動方案

該工程無質量、安全問題,按期竣工交付使用,得到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好評的,安裝人工費上浮5%-10%。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損失額在2000元以上的下浮5%,出現安全事故造成損失額3000元以上的下浮5%,工期延誤造成建設單位處罰的下浮5%。

六、工程未竣工結算的,承包費不予進入個人帳户。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6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列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1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工程師: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發包人委託的監理單位派出的總監理工程師。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9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0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1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2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費支出。

1.13 保留金:指合同雙方約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價款中提留,用於工程缺陷修補的款項。

1.14 接收證書:指發包人在工程或分項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簽發給承包人的工程接收憑證。

1.15 缺陷責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後,對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來的缺陷或損害負有修補責任的期限。

1.16 履約證書:指發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責任,於缺陷責任期滿後簽發給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約的憑證。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後,對所建工程在一定時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負有保修責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證書上註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質量保修書(合同)約定的期限止。

1.18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9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1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22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紙質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 索賠:指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非己方過失,而是因對方原因造成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的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 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8 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 適用標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屬強制性標準的,發包人、承包人必須遵守。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方。本合同終止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5.2 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其職權應與發包人派駐現場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區別。二者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此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8 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 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經發包人同意,並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 承包人代表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承包人代表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方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換承包人代表,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承包人代表。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 發包人如將前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 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安全保衞;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承包人負責修復,並承擔相應費用;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衞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 羣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發包人派出的工程師或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僱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進行或停工;

(4)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7)不可抗力;

(8)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 工程施工應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工程質量因承包人原因未達到約定的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的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併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並相應順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 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9.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時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 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方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採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採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 發包人應對己方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安全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2.事故處理髮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 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價款計價的方式可採用固定總價、固定單價或雙方約定的其他計價方式。

(1)採用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的,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作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採用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的,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約定風險範圍內,單價不作調整。在約定風險範圍外實際數量變化超過該項目工程量清單內數量10%以上,且該項目數量變化的金額超過合同金額0.01%時,單價可作調整。

23.3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因素髮生成本變化的,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重大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期超過十二個月的;

(3)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由雙方約定。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的7天后,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的第8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確認

25.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應在接到報告後的14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當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14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 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 本通用條款第23 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 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 發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時,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26.4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並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的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5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按專用條款約定,制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寫明所供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 發包人按一覽表所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出具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相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的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造成承包人損失和(或)延誤工期的,由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和(或)相應順延工期。

27.5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28.1 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 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應經工程師認可。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 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説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直接損失的,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28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除適用於本通用條款第23.2款、23.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31.2 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28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28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28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8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工程師應簽發接收證書。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 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 竣工結算時,工程師應確認將保留金的50%支付給承包人。剩餘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

33.4 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後28天內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3.5 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後28天內發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竣工結算報告確認後56天內發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6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7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8 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4.缺陷責任

34.1 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限內完成接收證書上註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補,以及按發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責任期內暴露出來的缺陷或損害修補。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的缺陷責任期為一年。

34.2 因承包人負責的設計、施工或提供的設備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於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約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負責修補,並承擔相應費用。

34.3 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時間內修補好前款範圍內的缺陷,發包人可自行修補或選擇第三方修補,所發生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34.4 合同的缺陷責任期滿,工程師應簽發履約證書,並在14天內支付剩餘的保留金或退還保留金保函。

35.質量保修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合同,並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6.違約

36.1 發包人方面:

(1)本通用條款第24 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5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上述情況,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對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6.2 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本合同履行中發生上述情況,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對發包人造成的損失。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6.3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雙方的一方發生違約情況,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應在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繼續履行合同。

37.索賠

37.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雙方的一方對並非因已方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可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提出索賠應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7.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相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相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相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相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序與(3)、(4)項相同。

3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前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8.爭議

38.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邀請第三方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選擇向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選擇其他方式解決。

38.2 合同履行時發生爭議,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並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並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未經約定,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9.2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9.3 工程按約定分包後,並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因疏忽導致工程損害,以及給發包人造成的其他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由此發生的承包人的損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決)。

39.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40.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公共衞生突發事件,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40.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承包人應及時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損失程度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28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相關資料。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單位的人員傷亡,由合同雙方各自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衞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0.4 因合同雙方的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1.保險

41.1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己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1.2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41.3 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1.4 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己方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1.5 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1.6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2.擔保

42.1 為保證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雙方應各自向對方提供以下擔保文件: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資信證明或與其支付能力相當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約擔保。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己方有賠償能力的資信證明或與其賠償能力相當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約擔保。

42.2 合同雙方的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向對方索賠,而對方無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賠償責任的,可要求為對方提供擔保的第三方承擔相應責任。

42.3 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3.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3.1 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

43.2 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4.1 工程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在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對現場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上述情況出現後隱瞞不報,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4.2 工程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5.合同解除

45.1 本合同經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45.2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5.3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9.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5.5 一方依據45.2、45.3、45.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8 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5.6 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己方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5.7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6.合同生效與終止

46.1 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 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後,發包人向承包人簽發履約證書,本合同即告終止。

46.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7.合同份數

47.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7.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對通用條款內容所作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附件2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_________語言文字。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適用標準、規範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範的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圖紙

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 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託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 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承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____________。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衞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衞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__________。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

(8)施工場地清潔衞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________。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___________。

10.2 羣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誤

13.1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質量與驗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試車

19.5 試車費用的承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與調整

23.2 本合同價款採用_________計價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總價計價方式的,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範圍:____________。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採用固定單價計價方式的,合同單價的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3)採用其他計價方式的,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金額或佔合同價

工程合同 篇7

甲 方:XXX建築有限公司

乙 方:XXXXXXX工程公司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簽約地點:

甲方:xx建築有限公司

乙方:xx工程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規定,結合該工程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二)工程地點:xx

(三)工程內容:按甲方提供的的施工圖紙、設計變更及要求完成xxxx項目樁基礎工程(具體內容見附件報價單)。

(四)承包方式:以包樁基礎工程材料、包施工、包技術資料編制組卷及驗收、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一次性按圖紙總價包乾的承包方式。

第二條 承包工程造價

承包範圍按施工圖紙一次性包乾總價人民幣含税合同總價:¥xx00萬元,大寫:人民幣xx萬整 。

第三條 工期

工期:按甲方的要求,施工日期以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乙方必須在20xx年08月28日前進場施工, 20xx年09月25日前完成內同範圍內的樁基礎工程施工,同時必須無條件配合甲方整體工期安排。

第四條 質量標準

(一)質量標準按設計圖紙要求及國家現行施工驗收規範施工及驗收,執行國家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二)保修期為壹年,自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

第五條 材料設備供應

(一)工程所需的樁基礎工程由 乙 方採購供應至甲方 施工 場地。

(二)材料及構件應附有出廠合格證明及相關的檢驗報告。

(三)材料及構件貨到工地並經我司驗貨合格後,由我司相關人員在驗貨單上籤認,並應寫明材料的規格、型號、品牌、數量等。

第六條 工程款支付和工程結算 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xx

(一)工程款支付

所有供貨並安裝完畢,通過甲方、建設單位及監理等相關部門驗收,並對樁基礎工程驗收合格並結算後,30 天內由甲方付清所有貨款。

第七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委派 xxx,159xxx為現場項目經理,協調管理工地日常事務及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等,負責參建各方的聯繫及事務處理。

2、審核乙方編制的施工方案,並在2天內審核完畢。

3、提供現場施工水、電給乙方,提供住宿條件。

4、提供現場場地丟放給乙方,但乙方必須提供使用計劃報甲方審核,且必須遵守甲方有關使用安全和操作規定,服從甲方的安排。

5、將乙方所編制並驗收的施工資料交至南沙區檔案館審核。

(二)乙方責任:

1、人員

1-1、乙方項目負責人: xxx ,須持有與本工程項目相適應的資格證書,負責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安全、進度、造價的等問題。

1-2、乙方之管理人員和工人必須是有相應的管理能力和工作技能,並服從甲方代表之合理之管理,倘不勝任工作,或不聽指揮、不守秩序,經甲方或業主通知後乙方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其予以撤換,並不得再回本工地,乙方不得以撤換人員為理由而向甲方要求賠償或延誤工期。

1-3、乙方人員於施工中不得對業主、甲方相關人員有粗暴或恐嚇之言行,若有發現,乙方須立即撤換該員,嚴重者,甲方可解除履行本合同,一切雙方之損失由乙方負責。

1-4、乙方所有人員不得私自與業主方接觸,如有工程相關需處理事宜,必須且只能報甲方處理,否則由此發生費用或造成賠償,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1-5、乙方負責其所有工人之管理,如有違規行為致引起之糾葛,概由乙方自行負責,如因乙方原因導致工人遇有意外或傷亡事情,其責任由乙方承擔,如因此產生民事訴訟時,也由乙方負責。

2、文明施工

2-1、乙方在施工現場應嚴格遵守業主和甲方的文明施工有關規定,物件堆放整齊,道路暢通。

2-2、經甲方同意後,乙方按甲方指定的施工場所建立臨時辦公室,乙方負責工具材料堆放整齊,不得髒亂,並按規定配備消防設備。

2-3、乙方施工場所:工作完畢時,負責將現場清理乾淨,施工工具均須擺設整齊,不得影響觀瞻。

2-4、工程竣工後及時進行乙方施工場地清理(包括因乙方施工而產生的其他堆積物、

臨時的生產和生活設施拆除),並將地面清掃乾淨。

2-5、竣工驗收後,乙方所有人員必須在 5 天內撤離施工現場。

3、質量

3-1、乙方必須嚴格按照規範要求控制好產品質量關,要求成品製作精細,原材料資料齊全、合格。

3-2、乙方管理人員在每道工序施工前應向施工班組進行詳細交底,並跟蹤檢查監督和做好現場記錄。

3-3、乙方管理人員在每道工序完成後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後按備案表格報甲方驗收,驗收合格後方能進行下道工序。

3-4、乙方負責對所施工工程的成品保護,並不得破壞其它成品。

4、進度

4-1、施工進度必須滿足甲方總體進度安排並及時作出調整;工期滯後時,乙方必須立即加派人手,進場設備和材料以加快進度。

4-2、若乙方無法配合甲方相關工程進度或預定工期時,甲方可以書面通知乙方改善,若24小時內未見成效,甲方可進行僱工協助乙方趕工,乙方不得有異議,且乙方須支付趕工費用。

5、技術

5-1、在合同生效後的`第 2 天完成編制施工方案(包括人員配置及人員進場計劃表、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方法、質量和安全保證措施、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措施等)報送甲方審核。甲方在收到報告後,開工前一天將審核後的施工方案簽字確認後交

乙方。

5-2、做好施工原始記錄。每週末 1 天向甲方報送當週完工報表和下週施工計劃。

6、安全

6-1、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及甲方的安全施工有關規定,指定安全、防火責任人,加強安全管理和教育,安全器材、設施配備齊備,嚴格按有關規定做好施工前安全檢查和安全交底工作,施工中規範操作,若施工期間因乙方原因發生施工安全事故,其責任由乙方負責,同時乙方必須及時報告甲方及有關部門。

6-2、乙方必須執行國家及省市的勞動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合法僱請、使用工人,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否則,乙方必須承擔法律及經濟等一切責任。

6-3、乙方僱請的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保險由乙方負責。

7、材料管理

7-1、乙方所有進場材料及構件均必須報甲方驗收,提供合格證和相關的檢驗報告,

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方予驗收。

8、工具管理

所有施工機具由乙方自備,乙方不得因施工機具不足而藉故拖延工期。

9、管理承擔

9-1、施工中因乙方責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損失等均由乙方承擔。

9-2、對竣工驗收後保修期內發現的施工質量問題負責免費返修。

9-3、對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見,乙方有義務予以接受,並立即進行整改、補救。在收到整改通知書後三天內仍拒不整改,甲方有權代為整改,整改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情節惡劣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工程驗收

(一)工程驗收以施工圖及説明書、圖紙會審記錄、有關變更的書面文件、國家頒發的施工及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執行的主要驗收規範:《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xx。

(二)隱蔽工程在乙方自檢後填制記錄表(範圍、數量、質量等),持表通知甲方檢查。甲方接通知後 1 天內到場驗收,經檢驗合格並符合設計要求時由雙方簽字後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提出複查,若複查合格,則複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若複查結果不合格,複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三)乙方必須負責將樁基礎工程驗收合格,在竣工驗收後十五天內,向甲方提交完整技術歸檔資料並組卷,由甲方統一送至南沙區檔案館審核,如檔案館對樁基礎工程技術資料提出整改意見乙方必須無條件整改至符合檔案要求,並自行送至南沙區檔案館。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出現下列情形的,其導致乙方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1、不按期交出施工場地、提供水、電源;

2、因工程設計變更,使已完成的工程拆改;

(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出現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無須對乙方的損失進行賠償,甲方同時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而引起的甲方的損失。

1、不按期進場施工的;2、因乙方原因影響工程總體或樁基礎工程進度;3、因乙方原因而導致乙方承包工程延期竣工;4、因乙方原因而導致乙方承包工程達不到合同約定質量標準或影響甲方整體工程驗收;5、其它乙方原因造成的。

(三)乙方承包工程竣工驗收後達不到規範驗收標準的,由乙方按工程造價付給甲方

工程合同 篇8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具體實施公司的合同管理辦法,在項目經理部主管領導和工程管理部部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項目的'合同管理工作。

2、認真執行國家、交通運輸部和有關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業主制定的技術要求及監理規程等技術業務文件。

3、熟悉招標文件、合同文件及施工圖設計文件,領會文件精神,弄清設計意圖,掌握技術質量標準。

4、負責項目的合同管理,負責工程分包合同、材料採購合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的擬定、管理、歸類、存查。

5、負責項目的計量支付工作,參加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彙總整理施工技術資料,收集變更、索賠資料。

6、負責項目的成本管理工作。

7、負責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等合同要素情況的調查,並提供相應資料。

8、配合項目的審計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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