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範例 行業範例 行政範例 職場範例 校園範例 書信範例 生活範例 節日文化範例
當前位置:文學範文吧 > 行業範例 > 合同

轉讓合同通用(5篇)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3.17W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轉讓合同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轉讓合同通用(5篇)

轉讓合同 篇1

出租方: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身份證號: 電話:

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積、經營範圍:

1、乙方承租甲方 樓 場地,面積 平方米。

2、甲方為規範商城的管理,方便消費者購物並經乙方同意,乙方所租場地的經營範圍為 品牌 除此以外的商品乙方不得經營。

二、租賃期限、用途:

1、該房屋的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租租賃該房屋僅作為 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2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每年租金為 萬元,大寫 萬元整。

2.、房租全支付方式:乙方於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交齊租金。

四、租賃期間乙方應自行交納以下有關費用:

1、衞生費、水費、工商税務費、取暖費。

2、甲方為商城提供統一的公用照明用電,乙方所需安裝磁卡電錶,刷卡買電。

五、管理方式及規定:

1、實行統一管理,統一佈局規範。

2、乙方進場後的商品佈置陳列,必須遵守甲方的統一管理規定,商品陳列整齊,佈局合理,不能遮擋其他商户。

3、為確保商城內商品因意外導致的損失得到充分的保障,甲方要求乙方對自己所承租場地的商品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乙方未對承租場地內的商品投保的由乙方自行承擔後果,甲方不負擔任何責任。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租賃期間甲方負責商城的物業及佈局的全面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如乙方所售商品,顧客投訴甲方有權清除,乙方並不退還租金,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有權對乙方經營場地內的衞生、安全防火等各項工作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處理。乙方不按約定經營範圍、擅自轉租、轉讓和利用經營場地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不服從本商城管理規定的,不按規定使用水、電或私拉亂扯,拒交、逾期不交各項費用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且不退租金。甲方必須尊重乙方的經營權利,並儘可能對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提供方便服務,甲方有義務對出租場地內的建築物和設施進行修繕。

2、乙方對所承租的場地享有使用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轉租、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轉移使用權,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即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年度租金100%的'違約金)。乙方必須按本商城規定的經營時間進行退場,端正經營態度,文明經商,禮貌待客,遵守衞生、防火安全規定,不準在商城內吸煙、動用明火,維護店堂的經營秩序,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管理。乙方不準在超出自己承租的場地外經營,不準亂擺、亂放商品和雜物,不準超範圍經營,乙方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否則後果自負並獨

自承擔民事責任。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經營合同約定以外品牌的商品,違反此規定,乙方應無條件撤掉新增商品並向甲方交納1000—2000元的罰款,甲方在修繕店堂內設施時,乙方應積極配合。

七、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因國家政策需要,導致房屋拆遷或改造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甲方退還未到期租金,乙方應停止經營,及時交回房屋,乙方承諾不向甲方提出任何賠償主張。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租賃期租金總額的5%),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八、本合同屆滿一個月前,甲、乙雙方對該場地是否續租進行協商,乙方在同意條件下有優先租賃權,乙方在此期間不做任何表示,甲方將歸其為不再續租,合同屆滿,乙方騰出該場地,經甲方驗收後本合同終止。若合同屆滿,乙方既不簽訂新的租賃合同,又不騰出租賃場地,甲方有權將其商品搬出該場地並以每月加收1%滯納金的價格計算超出所佔場地的租金,並可將商品折價處理,充抵租金。

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做出補充規定。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乙方均可向津南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2

甲方(出讓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讓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鑑於, 公司(以下簡稱轉讓公司)是由甲方於 年 月 日基於其掌握的 技術針對 項目投資註冊的全資控股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營期限為 年。

鑑於,甲方有意將其所屬的佔 %股權的轉讓公司按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按同樣的條件受讓轉讓公司。

故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政策之規定,並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雙方簽訂本協議。

一、轉讓公司的基本情況:

轉讓公司名稱為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無形資產佔 %),評估價值 萬元,涉及土地 平方米,涉及員工安置 人,涉及銀行債權 萬元,住所地: ,經營範圍:

二、員工的.安置:

本合同公司轉讓時所涉及員工的安置,經甲、乙雙方約定按如下方式處理: 一併由乙方接收

三、債權、債務處理

經甲、乙雙方約定,按如下辦法處理:一併由乙方接收

四、土地使用權使用方式

本合同轉讓公司坐落場所的土地性質為 ,經甲、乙雙方約定,按如下辦法處理:一併由乙方接收

五、公司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1、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元,雙方約定在本合同簽訂後三日內,乙方預支付甲方 %轉讓價款(包括20%定金,適用定金規則)。

2、甲方收到乙方上述 %轉讓價款後, ,乙方支付給甲方剩餘 %轉讓價款。

六、產權交割

甲方收到乙方100%轉讓價款後,轉讓公司相關權利義務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承擔任何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約定在一月內辦理相關產權交割手續。

七、費用和税費

經甲、乙雙方約定,本次轉讓所涉及的費用和税費按如下方式處理: 乙方承擔

八、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

九、違約責任

1、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或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相當於乙方交付定金的補償;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價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司,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部分金額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補償對方的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償付另一方所受損失的差額部分。

十、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變更、解除合同;

1、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了變更或解除協議,而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條款不能履行的。

3、由於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因故沒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認同的。

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甲、乙雙方必須簽定變更或解除協議。

十一、權證變更

甲、乙雙方在交割完成後,由負責,於 日之內辦妥權證變更事項。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四、其他

本合同共 頁,附件 件(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及委託的會員各執 份;產權交易機構備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3

甲 方(賣方):

乙 方(買方):

甲方現將 車轉讓於乙方。該車車牌 ,發動機號為 ,車架號為 。經雙方協商同意訂立協議如下:

1、該摩托車轉讓後出現的一切問題(維護修理或被盜等)與甲方(行駛證登記人)無關。

2、該摩托車轉讓後,乙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而產生的.本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等與甲方(行駛證登記人)無關。

3、該摩托車轉讓後,乙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等與甲方(行駛證登記人)無關。

4、該摩托車轉讓前,甲方(行駛證登記人)使用時如發生交意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與乙方無關。

5、協議規定該摩托車只能乙方本人及直系親屬使用,乙方不得轉賣(轉借)他人,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6、轉讓日期為:

7、甲方身份證 ,聯繫電話 ; 乙方身份證 _,聯繫電話 。

8、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經買賣雙方簽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轉讓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承包經營甲方枱球廳事宜,達成如下條款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合同標的物

1、甲方提供給乙方承包經營的枱球廳位於北京市宣武區紅蓮北里20號樓三層,面積共800平方米。

2、枱球廳附有經營所需設施、設備、用具(見清單)。

第二條 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經營期限為: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 押金、承包金及支付

1、押金:乙方向甲方繳納押金人民幣貳萬元整,承包結束後雙方交接結清有關設備、用具及有關費用後10內退還。交納時間:為第一次交納承包金時一同交納。

2、承包金:乙方承包經營期內,第一年至第三年承包費為每年人民幣貳拾陸萬元整,第四年至第六年為每年人民幣貳拾捌萬元整。支付方式為:季付。交納時間:為每季度承包金到期前10天。

3、其他費用:乙方承包經營期間的水電費,由乙方按月交納甲方。如有逾期甲方有權沒收押金並解除合同。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按約定提供枱球廳給乙方經營,並保證乙方獨立自主經營。

2、為乙方提供現有的枱球廳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用具等。(另附清單)

3、保證乙方經營所需的水、電正常供應(特殊情況例外)。

4、負責枱球廳內的水、電的維護、維修。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必須合法經營,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檢查、監督和處罰。受處罰後的一切善後事宜由乙方自理。

2、負責經營過程中台球廳內的所有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和維修,並確保合同期結束時枱球廳內的所有資產完好和不流失。人為損壞或被盜,按原價賠償。

3、做好社會治安、消防安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確保安全。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在合同有效期內,若無不可抗拒因素髮生,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終止合同,終止合同方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萬元整,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2、乙方擅自轉讓承包或變相轉讓他人經營的,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並將押金作為違約金予以收繳不予返還乙方,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條 合同終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終止本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正式書面並電話通知對方,雙方應在結清所有費用及承擔相應責任後本合同才能終止。

2、合同終止後,合同雙方仍應承擔原合同內所規定之雙方應履行而尚未執行完畢的義務與責任。

第八條 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合同,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

如果雙方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可通過提起訴訟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條 生效條件

本合同在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

本合同—式兩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轉讓合同 篇5

一、引言

近年來,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隨之而來的城市房地產行業迅速崛起、房價飛漲,一些居民對昂貴的城市房價望而卻步,因此紛紛購買價格相對較低的小產權房。但是,由於法律對小產權房轉讓行為無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實務過程中學者們對轉讓合同效力與責任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本文則是在通過對國家現有法律的有關規定及學者觀點進行梳理的基礎上,對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與責任做一個比較全面的分析。

二、小產權房的概念

我國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但這種所有權是有限的,體現在農村土地的買賣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批准,這就限制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轉。而地方政府通常為獲取高額的利潤將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高價拍賣給開發商,而此時,作為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農民不願意利益只被政府壟斷,而是私下聯繫開發商在集體所有土地上蓋房進行售賣,所得遠遠大於政府的徵地補償。這就是小產權房出現的根源。而這種未經規劃、也未繳納相關費用就在農村集體所有地上建造並銷售的房子,就是人們約定俗成的“小產權房”。由此也不難看出,“小產權房”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內涵與外延十分模糊,並且它的存在還是對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種挑釁。國家出台的相關政策對小產權房有相關定義,小產權房是指在未經規劃、未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其獲得產權不是完整合法的產權。[1]除此之外,該且該類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會備案。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小產權房雖然產權不完整,並且風險隱患大,但它以低廉的價格迎合了工薪階層的現實生活需要,因此小產權房存在着大量現實的購買羣。此外,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這些模糊不清相互衝突的法律規定進一步導致了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小產權房也在合法與非法之間打擦邊球。

三、小產權房轉讓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轉讓合同的效力

從目前學者對小產權房的理論研究來看,對於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 有效説、無效説和部分有效説。[2]筆者贊同認定轉讓合同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義原則。國家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村集體組織所有,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羣體的一種保護傾向。農村宅用地制度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內部成員的一項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轉違反公平原則,造成集體資產的流失。但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並不會造成集體資產的一種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處理自己合法有效財產的權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沒有違背制度設計的初衷。

第 二,增加農民的收益。小產權房本身存在的`產權不完整,交易風險大等特點決定了要對小產權房的交易進行嚴格管理。要有不慎,其無須交易會導致房地產交易的混亂及管理困難,各方利益保護處於失控狀態。但是,從另外一角度來看,禁止小產權房在集體組織內部之間的買賣違反了公平的原則,目前農民可以佔有和使用土地,卻沒有相應的處分權,造成他們無法像城鎮居民那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這勢必會造成農民利益的損失。因此,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交易行為有效,在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一種有序規範交易,這些成員都能收穫房產所帶來的利益,增加農民的收入,實現雙贏。

( 二)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合同的效力

對於向集體組織以外的人員出售小產權房的案例,在實踐中普遍認定合同無效。如李玉蘭訴馬海濤一案中,法院判決雙方所簽訂的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其中一個理由為: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組織對其成員的一種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3]筆者持合同無效論,原因如下:

第一,我國“房隨地走、地隨房走”之原則的限制。若允許城鎮居民購買小產權房,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該城鎮居民同時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就與我國禁止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的規定相違背與衝突。我國《物權法》第146 條規定説明對房地產所有權進行轉讓時,房產下的土地所有權同時轉讓,當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也適用此項規定。但是,對於小產權房的轉讓,從法律角度來看,城市居民根本就無法獲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權,這樣就會形成房地分離的狀態,比較容易產生法律糾紛。[4]

第二,《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禁止轉讓不具有完整權屬證書進行轉移登記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備相關權利證書。而小產權房由於產權的不完整性,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僅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產權證書,所以不能進行轉讓,故合同因為標的不能而無效。[5]小產權房無法登記、無法轉讓,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終無法實現,自然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第三,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對小產權房作出明確規定,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應依據國家的政策和文件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有無。為了保證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國務院相關政策規定不允許農村宅基地轉讓,由此可見,國家明令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的宅基地,因此,對於集體組織以外的城鎮居民來説,其小產權買賣合同歸於無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發佈通知堅決遏制違法建售“小產權房”行為,這是對小產權管制的最新政策出台,也意味着國家對向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轉讓的小產權房加強了管制,雖沒有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預測未來小產權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難重重。

四、小產權房轉讓合同之無效責任

實踐中,關於小產權房的交易層出不窮,小產權房合同或被確定為無效,那麼,此類合同一旦被確定為無效,雙方的利益如何協調,法律後果如何承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何恢復到原有狀態,都值得深入探討。

( 一) 對現存財產的處理

《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因合同發生的財產轉移應恢復到原有之狀態。基於雙方合同而為之給付應當予以返還。但是這裏必須考慮到產權房買賣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確定無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狀態就已經發生了改變。

1.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歸還房屋,出賣人返還買受人支付的價款。關於房屋改造附加的開支,雙方協議決定,由出賣人給予特定的經濟補償或不影響使用價值的情況下由買受人拆除帶走。

2. 作為合同標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行為成就時生效。這就必然導致原來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標的滅失,而現行建造的房屋由於事實行為由現行物權人享有。那麼,值得思考的是,現在合同在標的已滅失的情況下被確定為無效,買受人返還原有合同標的已經為不可能,若此時對出賣人進行補償,是否意味着買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着着的土地使用權? 但這種補償的限額又是一個大難題,若買受人需要返還的是原有房屋的價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開支,就已經遠遠超過了返還財產的數額,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應當參照《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的合同經追認後有效,意思就是説,若賣方追認買方重建或新建行為的合法性,那麼由賣方取得建築物的所有權,並對買方給予合理補償。這就有效協調了買賣雙方的利益。

( 二) 損失賠償

下面探討損失賠償的過錯責任。合同法將過錯分為雙方均有過錯及單方過錯的情況。

1. 雙方均有過錯

合同法明確規定,雙方都存在過錯的情況,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向對方進行賠償。在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買而買,另一方明知不能賣而賣,雙方都存在過錯。在實踐中,對小產權房買賣雙方的過錯認定上一般認為賣方承擔主要責任,買放承擔次要責任。原因在於,賣方一般為開發商或者某組織,處於優勢地位,在出賣前有義務熟知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許出賣但為了追求高額利益依然加以銷售出賣,後又由於拆遷等賠償款的利益驅動主張合同無效; 而買方雖也應知國家政策不允許買賣,但他畢竟支付了全額價款,財產利益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其處於弱勢地位,所以認定其承擔次要責任。

小產權買賣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其成立要件包括義務的違反、存在利益損失、因果關係等。其賠償範圍主要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買方的直接損失是籌房款的相關利息以及促使合同達成所支付的其他費用,間接損失主要是城市房價上漲的差額損失。而賣方的損失就遠遠低於買方的損失了,相對於賣方而言,由於房屋的自然屬性,其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遠遠低於買方。並且賣方之所以在之後主張合同無效通常是由於高額的拆遷款,因此,通常在實踐中存在這樣一種不公平現象: 買方利益受損大,賣方受損小,反而還會由於自己的不誠信而獲利[6]。

買賣雙方都存在過錯,那麼雙方均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小產權買賣合同無效後,應採取的措施為: 恢復原狀,即房款返還和房屋歸還。但是實踐中總是會出現難以真正恢復原狀的情況。

2. 單方過錯的情況

一方存在過錯時一般是由於賣方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使得買房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房屋。根據相關規定在賣方提供虛假文件促進合同達成的情況下,可要求雙倍賠償。適用雙倍賠償的條件如下: 第一,賣方是不具有農村集體組織形式的性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其次,買買方不知合同標的之房屋是集體組織性質; 第三,賣方故意隱瞞未取得或虛假提供虛假預售許可證明。最後,對該條款,法院的適用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不得主動適用。

五、結語

小產權房的存在目前難以得到法律認可,但卻有很多合理之處,因此屢禁不止。目前小產權房在全國範圍內大量出現。小產權房的出現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決了一部分人的住房問題,並且使得農民從自己的土地上獲得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它會造成我國土地資源更加緊張,擾亂房產市場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確小產權房轉讓合同的效力與責任,有利於有效解決實踐交易中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