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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續簽合同4篇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1W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續簽合同4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實用的續簽合同4篇

續簽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法律保護嗎?(法律)事實勞動關係的形成有兩種形式:(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始至終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續簽,但勞動者仍留在原單位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出台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事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雖然沒有書面合同,但在實踐中,雙方都會就工作內容、報酬、勞動紀律等進行口頭約定,只是未採取法定的.合同形式。合同法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事實勞動關係也應屬於勞動合同關係,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續訂合同,但仍然繼續履行原合同的情形,就表明合同已經續延,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

續簽合同 篇2

【相關法律】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案情介紹】:

趙先生系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的項目經理,20xx年3月入職,並與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任職部門為公司的張家口項目部,並且在合同的第五條約定: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服從甲方的工作崗位安排(包括但不限於調整乙方工作崗位、職務和職位,以及乙方被派遣到乙方分公司本市或外埠)或甲方關聯繫企業(甲方參股、控股公司)相應的崗位和職務。

20xx年1月28日,趙先生向公司提交了解除勞動關係申請,該申請載明“我在12月中旬接到公司勞動合同續簽的通知,不同意公司關於外派地點的變更和外派補助的`取消,不再續簽合同,請公司批准。”公司故與趙先生辦理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隨後,趙先生申訴至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1、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支付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未休年休假工資。其提交的證據只有其最近一年的工資銀行打卡記錄。

庭審過程中,公司方主張沒有説要取消補貼和變更工作地點,是趙先生自己的錯誤主觀推測,趙先生在職期間的外派補貼不屬於年假工資的基數。

【案例分析】:

本案中有兩個爭議焦點。1、公司是否屬於不續簽勞動合同,2、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基數如何計算。

很多勞動者在勞動爭議實踐中,忽視了法律的最基本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往往認為自己屬於弱勢地位,所有的舉證責任均在公司,這個認識絕對是錯誤的認識。

在本案的舉證環節中,明顯趙先生並未就公司構成降低續簽勞動合同待遇的情形舉證成功,且雙方原簽署的勞動合同中已有外派的條款。換言之,人力資源法律庫認為,即使公司將趙先生調整到外派至其他地點的項目,結合公司屬於房地產的行業運營特點,亦不足以認定系公司降低了趙先生的合同待遇,趙先生有關取消外派補助的主張更是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趙先生主張續簽勞動合同內容發生變更(待遇降低),但趙先生並未就公司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變更了內容以至於降低了合同待遇舉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趙先生要求公司給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依據不足,因此對於要求公司給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至於本案的第二個爭議點,公司認為以基本工資核算年休假工資的主張是無法得到支持的。因為年休假的計算基數為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月平均工資(剔除加班費,但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等工資性收入)。在本案中,公司每月向趙先生髮放的補貼亦系工資組成部分。因此公司的主張是沒有依據的。

最後,人力資源法律庫小編提醒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在面臨與員工勞動合同的到期時,公司一定要慎重處理,注意保存與員工商談合同是否續簽以及續簽合同的待遇內容相關證據。以免最後續簽合同協商不成時,缺少證據,最後被仲裁或法院認定為變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關於年休假問題,法律並未規定員工享受年休假必須先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相反卻為用人單位設定了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義務。公司應該認真履行該義務,並保存好相關證據。

續簽合同 篇3

企業跟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企業對是否再行續簽將失去“話語權”,全憑勞動者個人意願:籤與不籤、籤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從今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勞動合同法》以來,本市並未出現大規模裁員風潮。同時,針對出租汽車行業、律師行業等特殊羣體正在研究並提出過渡性措施。

本市未出現大規模裁員風潮據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勞動合同法》實施3個月以來,本市並未出現企業大規模裁員的風潮。截至去年年底,本市地方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了九成以上,全市地方企業城鎮職工勞動合同續訂率為92.1%。

據悉,制定《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法〉辦法》工作已被市人***制辦列為20xx年地方立法調研項目,在徵求各方面意見並進行修改完善後將盡快出台。與此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已經對現行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分類,清理出需要規範的52個問題,以此着手製定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法》的規範性文件。市勞動保障局副局長郭克利表示,這52個問題都是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包括《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連續工作的定義、經濟性裁員的定義等等。

第三次續簽

企業不再有“話語權”

郭克利指出,不少企業指望着在與勞動者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後,採取不再續簽的方式規避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訂立,“這個理解是絕對錯誤的`!實際上,當企業與勞動者在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是否再續簽將不再以企業的意志為轉移,勞動者‘到點上車’,可自行決定是否再與企業續簽。只要其願意,企業就必須續簽,且如果非本人同意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只能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郭克利同時提醒,前文中所説的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合同,起始時間為今年1月1日,之前的次數無效。至於勞動派遣合同是否也受上述約束,還有待於進一步明確。

續簽合同 篇4

員工:

本公司於年月日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 現依據 ,將於 年月日與你終止 ( 解除 ) 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上海七鬥星商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年月日

簽收:

日期:

注:此表一式兩份,當事人、人力資源部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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