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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合同(集錦15篇)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16W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合作開發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作開發合同(集錦15篇)

合作開發合同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就中小型企業反饋式能量增強型發電機組樣機項目的技術開發,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項目名稱:中小型企業反饋式能量增強型發電機組樣機

出資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發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 標的技術的內容、形式:

本專利新能量發電機組樣機設備,可供中小型企業生產用電,它可將現有電源反饋增強50——100倍以上,比如,某企業每日生產用電1000元,通過原有電源能量增強,直接減少費用800元——900元,如接入太陽能或水力、風力電能的`配套裝置,可完全省去該企業每日必須付出的全部生產用電費用。如以此形式生產大功率反饋式能量增強型發電機組與國家電網併網發電,可淘汰全國的火力發電站,進而解決各大中小城市民用和生產用電,社會效益及經濟不可估量。

二、 合作開發計劃、方式:

1,供中小型企業生產所用的反饋式能量增強型發電機組樣機研發專項資金雙方一至約定,甲方出資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2,甲乙雙方在合同簽訂後進行公證,並在銀行開設中小型企業反饋式能量增強型發電機組樣機開發專項資金的共同帳户,帳户由甲乙雙方共同管理,開發使用款項,須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有效;

3,合同簽訂後10日內甲方將開發專項資金準備用金30%即_________萬元人民幣打入甲乙雙方共同開設的帳户內,乙方隨即公開90%專利技術供甲方專業人員審核,10個工作日內雙方未提出疑義,所籤合同自動產生法律效力;

4,開發專項資金的使用,由乙方出具配件、材料、加工、用工等清單,簽字後提交甲方審核,甲方審核無疑義後簽字取款,費用由甲方負責按30%準備用金基數補齊;

5,合作進展過程中,如有更加理想的合作伙伴,經雙方一至同意後,可轉入下一輪合作;

三、風險責任的承擔:

1,開發樣機總費用超過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甲方有權終止合作,乙方有權收購樣機,收購費用不超過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際費用以開發專項資金已經投入的比例計算;

2,如雙方終止合作後,甲方所受損失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專利技術資料的保密:

1,乙方在開發樣機過程中感覺到技術資料的保密須要,隨時可向乙方提出技術保密的要求和措施,甲方應給予及時配合解決;

2,如雙方終止合作後,甲方不得自行起動或變相起動該專利開發項目,時間從乙方公開90%專利技術供甲方專業技術人員審核日算起。

五、技術成果的市場拓展和分享:

1,樣機研製出來後,經試車成功,甲乙雙方即開始籌建合辦新公司,公司名稱為“水橋新能量股份有限公司”。該專利產品的市場拓展由新公司決策起動;

2,合辦新公司的組織領導層由,________擔任董事長;________擔任副董事長;股權分配甲方擁有________%;乙方擁有________%;

3,反饋式能量增強型發電機組的專利權屬乙方所有,乙方在其他領域有開發權支配權。

六,違約與爭議的解決方法:

1,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任;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________進行解決。

七,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1,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簽約地紹興,履行合同地紹興;

2,本合同一式六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作開發合同2

合作人:XXX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合作人: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甲、乙雙方為增加友誼、改善環境,在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甲方有名下的XXX北側臨街 平方米土地。雙方在此土地上建造二層商業門臉,以出租的`方式獲得經濟效益。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作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及出資方式、期限

第五條 利潤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六條 合夥人的權利

1、甲方權利:

2、乙方權利:

第七條 合夥人的義務

1、甲方義務:

2、乙方義務

第八條 合夥的終止

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終止:合夥期滿。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第十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充分協商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夥人各執 份。

合作開發合同3

甲方 :

身份證號:

住所:

聯繫電話:

乙方 :

身份證號:

住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辦法(試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合作開發山林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合作開發山林的基本情況及用途

(一)甲方自願將本人取得合法承包權的山林與乙方合作共同從事(主營項目)開發。 該林地面積畝(大寫)共宗,坐落於縣(區)鎮(鄉)村組(林地名稱,小地名:),林地四至界限:東至,南至,西至,北至, (詳見附表)。

(二)乙方自願出資元(人民幣)大寫元,與甲方合作共同從事(主營項目)開發。

第二條 合作開發期限 合作開發期限為年(大寫),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合作開發辦法

(一)甲方提供合作開發的山林,乙方提供合作開發的資金。

(二)甲乙雙方共同享有合作開發山林的收益權、處分權。

(三)權益甲方佔,乙方佔。合同期間發生的收益、税務、債權債務按此比例分攤。

(四)合作開發山林被依法徵收徵用後補償費分配甲方佔,乙方佔。

(五)在獲得合作開發山林收益前,甲乙雙方不得要求對方支付任何費用。

第四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

(1)有權監督乙方按照林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合同山林。

(2)有權制止乙方採石、挖沙等損毀合同山林的行為。

(3)有權按合同約定期限,在期滿後收回本合同項下的山林。

甲方的義務

(1)保證本合同項下的山林享有完全承包權,且山林沒有任何承包糾紛和經濟糾紛。

(2)保證及時提供合作開發的山林,不得延遲。

(3)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將合同項下的山林收作他用。

(4)合同有效期內,負責協調好乙方在山林合作開發期間的矛盾糾紛,並保障乙方不受外界侵害。

(5)尊重乙方的自主開發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的合作開發。

(6)甲方需無條件協助乙方申辦採伐申請手續等。

(二)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的權利

(1)合同有效期內,在不改變山林用途的前提下,對合同項下的山林有權享有完全獨立自主的開發權。

(2)有權要求甲方及時提供合作開發的山林。

(3)在合作期間發生矛盾糾紛,開發受到外界侵害時,有權要求甲方出面協調處理。

(4)有權要求甲方協助申辦合作開發的相關手續。

乙方的義務

(1)乙方不得改變山林用途,不得將山林改變為非山林,不得隨意將山林閒置荒蕪,不得有對山林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合同項下的山林,不得做有損毀山林的'任何行為。山林內如發生有損毀的行為,應及時制止,並告知甲方。

第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權利義務

第六條 合同期滿山林權益處理

經甲乙雙方約定,開發期滿後,如有其他方向甲方提出合作,同等條件下,乙方對本合同項下的山林享有優先合作權。若乙方未能繼續和甲方合作,對合同項下山林中的收益按本合同第三條處分。收益以當時市場價為基礎進行折算。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因不履行合同致使對方遭受損失,應由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認定:

(二)由於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如因未及時通知,造成損失擴大的責任由負有通知義務方承擔。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

1、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2、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條款

(一)本合同中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__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人): 鑑證單位(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合作開發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____________號地塊項目合作開發事宜簽訂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雙方合作開發建設的地塊位於____________,地塊出讓編號為____________號,土地面積______平方米,摺合________畝,地塊具體四至以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為準,現該土地使用權正由____________區國土資源局採用掛牌方式出讓,如甲方按本協議規定順利摘取該土地使用權用於商品房開發,則甲、乙雙方按本協議約定組建項目公司開發。該地塊四周尚未掛牌的______畝土地在後期能順利摘牌的情況下也納入合作範圍。

第二條 雙方共同出資組建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進行合作開發。

1.項目公司在甲方摘牌競得____________號地塊土地使用權後______天內正式按《公司法》組建。

2.項目公司名稱雙方另行協商,最終以工商部門註冊核定的名稱為準。

3.項目公司註冊_________萬元,其中甲方________萬元,佔______%,乙方出資_____萬元,佔_____%,雙方均以貨幣資金出資。

4.項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翁信嶽擔任。

5.項目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建立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三級法人治理結構。董事會由5人組成,其中甲方選派3人,乙方選派2人,甲方選派人員中推薦1人任董事長。監事會由3人組成,其中甲方選派1人,乙方選派2人,乙方選派人員中推薦1人任監事會召集人。各級治理機構按《公司法》規定行使各自職權,其中,對項目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及設備招標、對外融資、銷售策劃及定價等重大事項須雙方股東研究一致同意後項目公司方可實施。

6.公司的經營班子及財務人員由雙方派員組建,公司總經理、工程部經理、前期部經理、出納由甲方派出,總經理由董事會兼任,常務副總、財務經理、營銷部經理、辦公室主任由乙方派出,雙方派出人員須具備雙方基本認可的崗位勝任能力,其他人員待公司成立後確定。經營班子權限須雙方股東研究一致同意後書面統一授權。

7.項目公司須接受任何一方派出人員或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審計、評估等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 項目公司開發的土地為上述第一條所指地塊,地塊的取得、手續的辦理、地價的確認等具體約定如下:

1.甲方負責該地塊的摘牌,並在項目公司成立以後及時協助完成以項目公司為主體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手續(辦證過程中的相關税費由項目公司承擔)。

2.鑑於摘牌土地為毛地,雙方約定由甲方負責將毛地轉化為淨地的投資建設。所謂“淨地”是指完成“七通一平”(通電、通上水、通下水、通留和路、通訊、通燃氣、通熱力至開發地塊及地面平整)具備開發建設條件的土地。甲方需保證在____年____月底前完成場地平整使土地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原則上在_____年____月底前完成“七通一平”工作。

3.項目公司取得淨地的價格確定為______萬元/畝,其構成為實際支付給土管部門的土地毛地出讓金(具體單價以最終的摘牌價為準)、支付給甲方的甲方為取得土地已經發生的各項支出、甲方在將“毛地”轉化成“淨地”過程中尚需發生的各項支出。

____________號地塊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遷和補償,尤其是閒林鎮裏項村地塊拆遷和補償由甲方負責,其費用已包括在______萬元/畝的淨地價格之中,由甲方承擔。

__________號地塊的競得價為該幅地塊的總價款,佔總價款_____%的可作為基礎設施配套抵扣的款項、及按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額抵扣的徵地成本包括在______萬元/畝的淨地價格之中,由甲方承擔。

4、如果以_______萬元/畝作價的土地總價款中扣除實際支付的土地毛地出讓金及由項目公司代甲方支付的各項用於土地毛地轉化為淨地的支出外,尚有差額的,差額部分由甲方開具正式票據給項目公司,該部分差額如税務部門認定不能税前列支,責任由甲方承擔,其所得税由甲方自行承擔。

前款由項目公司代甲方支付的各項用於土地毛地轉化為淨地的支出,甲方應負責由收款單位向項目公司開出合法的可以計入項目成本的完税發票,否則,其所得税由甲方承擔。項目公司支付給甲方的所有費用,甲方均應向項目公司開具合法的可以計入項目成本的完税發票,否則,其所得税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有關資金配套、款項支付、利息支出等雙方約定如下:

1.項目公司的資金投入根據雙方的股權比例進行相應配比並及時到位,資金返還也按雙方的股權比例返還。

2.甲、乙雙方按股權比例投入項目公司的相應的配套開發資金應全部匯入項目公司帳户,項目公司的開發經營支出一律從項目公司的帳户中支付。

3.項目在具備融資條件時,雙方同意以項目公司為主體對外抵押融資,並保證資金的封閉運作。

4.項目公司開發資金甲、乙雙方應根據項目實際付款需要按各自的股權比例配套投入並承擔,具體約定如下:

(1)註冊資金:以第二條第3款約定的註冊資金總額按股權比例投入。

(2)甲方前期投入:由項目公司在公司成立後______天內支付甲方前期投入______萬元,同時由甲方開具票據。

(3)土地出讓金: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總價一次性由甲、乙雙方按比例配套投入。

(4)未支付的毛地轉淨地開支:即以每畝______萬元的作價與實際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和已支付的______萬元的差額,其中的______萬元在留和路延伸段開工時支付,其餘在項目公司成立後_______個月內由項目公司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5)土地款以外的項目開支及成本:包括各項規費、管理費用、施工成本等按股權比例配套投入。

5.雙方投入本項目的資金除註冊資金以外作為項目公司向股東借款,由項目公司支付利息費用,利率約定為年息_____%。

第五條 鑑於地塊周邊尚有甲方已徵用但未完全取得使用權的土地____畝,雙方約定甲方必須負責以項目公司為主體在______年____月前摘牌取得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國家宏觀土地政策限制除外),土地取得後也按本合同的條件以_______萬元/畝的淨地價格進入項目公司,合併進行開發,“毛地”轉“淨地”費用同樣由甲方承擔,資金在土地摘牌後由項目公司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 鑑於可能在售樓過程中雙方均需在價格上照顧部分業主,雙方約定在售價確定的基礎上安排______萬元作為優惠額度,由甲、乙雙方按同等折扣予以銷售,甲、乙雙方分別按各自的股權比例享受,即甲方_____萬元,乙方_____萬元,任何一方超出本額度,將在項目分利時扣除税金後按對方股權比例補貼給對方,未用足額度則由乙方以分利時提前享受。

第七條 考慮到客觀存在的一些因素,雙方約定本項目在合作過程中如出現原則性問題並且雙方無法協商時,任何有異議一方均有權要求終止項目公司並清算,同時有權要求以本項目施工圖為基礎按各自股權比例分配各種類型的房產,所分配房產的.單方成本原則按____元計算,單方成本包括土地、建安、小區配套、規費、設計規劃費用、綜合管理費用、資金成本等。

第八條 為體現雙方的合作誠意,乙方同意在簽定本協議之後支付給甲方定金______萬元。如甲方未能摘牌,甲方需在第_____個工作日返還定金,如甲方摘牌,在項目公司成立後第_____個工作日返還定金。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發生甲方摘得土地後如拒絕按本協議規定與乙方組建項目公司合作開發的,甲方需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如乙方提出放棄合作,甲方有權沒收全部定金。

2.如由於任何一方原因導致項目公司受第三方追索使項目公司受到經濟損失的,所有損失由該方承擔。

3.在合作開發過程中,如甲方違反本協議第三條第2款,使項目延滯開發和銷售,甲方補償乙方投入項目公司資金的_____%作為賠償,遲延超過____個月的每月增加___%的賠償比例。

4.項目公司違反本協議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不按雙方的股權比例向乙方返還房產投入的配套資金的,應按乙方已投入項目公司資金的____%進行賠償,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5.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協議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不按雙方確定的時間向項目公司投入配套資金的,違約一方應按對方已投入項目公司資金的___%進行賠償。如逾期超過5個月的,每月超過1%的賠償比例。

6.甲方違反本協議第五條的規定,不參加23畝土地使用權的摘牌或參加但不摘取23畝土地使用權的,應按乙方投入項目公司資金總額的 %進行賠償,賠償金在明確責任後三個工作日內支付。

7.雙方必須就各自派出人員的個人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如發生因個人違法、違規、惡意操作使項目受損,項目公司可通過適當途徑追究個人的經濟與法律責任,派出方同時也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其他

1.如甲方未摘得本協議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本協議第八條外,本協議終止履行,任何一方均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2.本協議條款如有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3.項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雙方股東一致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擔保、借款。

4.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及時協商,根據協商意見進行修改或補充,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議一式八份,雙方各執四份,在雙方簽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月___日

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開發合同5

甲方: 乙方:

現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礦產資源開採和土地利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協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就乙方位於市縣鄉 村位於 的礦山合作開發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開採礦山的範圍及現狀乙方具有合法礦權的礦山面積大約*畝,其地理座標為: X: Y: X: 。 Y: 本合同合作項目總佔地面積約為*平方米,摺合約*畝。(詳見宗地圖)。

第二條、合作開採礦山的權屬礦性質為 ,乙方承諾對此享有絕對的`、合法的礦山權、礦產權及相關物權,並未就該礦山相關權利設立任何抵押、質押、擔保,亦未出租給任何第三方, 否則乙方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後果(即承擔甲方為籌備本合作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等)。

第三條、合作開發方式

1、乙方提供上述礦山資源作為與甲方進行合作開採開發礦山項目,本項目合作期限為6年,自20xx年*月*日至20*年*月*日。

2、在雙方合作開採礦山期限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開採或者轉讓該礦山及礦產,也不得與其他方再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開發此礦山項目。

3、甲方負責項目全部開發資金、設備投入和協調各方面關係,確保礦山順利開採。

4、合作開發期限內,甲方對礦山開採過程中,乙方應當確保進出礦山機械設備,運輸車輛所需道路暢通無阻,如有礦山土地權屬與鄰近他人礦山邊界之間的爭議事項發生,乙方應當積極出面協調解決,甲方予以配合。

5、乙方以礦山相關資源作為合作基礎獲取固定回報,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辦理相關手續,並負責協助甲方看管礦山不被他人盜挖、盜採。

6、本項目合作期內,乙方不再投入任何資金用於該項目的開採開發,但乙方必須提供開發此礦山的權屬證明及宗地圖,負責按約定將場地移交給甲方。否則乙方須承擔甲方為籌備本合作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7、合作開採期內,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觀原因導致的開採期延長,本協議的合作期限亦相應順延。

第四條、利潤分配上述合作開發礦山項目中,利潤按月分配,在每月的純利潤分配時,甲方佔70%,乙方佔30%,即按三七分成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每月利潤按純利潤分配,即除去開採成本(挖機費用、工人工資,車輛運輸費用等)後的純利潤分配。第五條、項目的開採與經營管理項目的日常開採經營由甲方成立專門的工程隊負責實施,乙方不參與項目的日常經營管理。甲方負責全面的開採工作;乙方須積極起到協調、配合作用。第六條、協議的生效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雙方因本協議產生的糾紛,力求息事寧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提交 進行裁決。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納印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

居民身份證地址及號碼: 聯繫方式: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

居民身份證地址及號碼: 聯繫方式:

合作開發合同6

鑑於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國有土地所有權不可以轉讓,為了實現對國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場流轉,我國設立了獨特的國有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相分離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權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體之間流轉,從而實現土地資源的市場配置。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用土地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現土地要素與資金要素的結合,從而在最大程度上實現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益物權,這是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法律基礎。然而,在房地產開發實務中經常出現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名為合作開發實為房屋買賣、名為合作開發實為借款、名為合作開發實為房屋租賃的情況。為了正確處理以上問題,20xx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以四個條文對上述四種情況作了界定,這也是本文要討論的房地產合作開發中的轉性合同,本文主要討論上述四種轉性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

一、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概念及特徵

1.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概念及特徵

要確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否名實相符,首先就要對什麼是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進而分析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特徵,從而來判定那些合同屬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那些合同應該轉性合同,並應按照轉性後的合同關係來處理。

《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對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作出明確界定:“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因此,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應該具備以下特徵:第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第二,當事人雙方共享利潤;第三,當事人共擔風險,第四,當事人是以開發房地產為合同的基本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不再把共同經營作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必要條件。我們認為,實踐中對於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上述四項特徵中爭議較多也最難以把握的是特徵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和特徵三(當事人共擔風險)。下文將對上述特徵一、三作進一步分析。為了敍述的簡便,本文僅討論合作方為兩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開發與合作方為兩方的情形並無本質差異。

2.關於特徵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

上述特徵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唯一出資,另一方則以資金作為唯一出資;

(2)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則以部分資金作為唯一出資;

(3)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則以部分土地使用權作為唯一出資;

(4)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

(5)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也以非資金形態的實物(如建築材料)或勞務作為出資。

其中以第(1)、(2)種情形最為常見,第(3)、(4)種情形偶見於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合作當事人的情形;第(5)種情形偶見於工程項目的材料供應商、施工承包商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合作當事人的情形,特別是在開發企業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況下。

3.關於特徵三:當事人雙方共擔風險

本文認為,上述特徵應理解為:當事人對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後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後果應當共同分擔。這裏,共擔的風險應主要指合作雙方預期的利益目標不能實現或者不能全部實現的風險,而一般不包括由於一方過錯導致的利益風險。除非非過錯方同意分擔,否則後者應由過錯方承擔。

何謂共同分擔風險?

首先,在確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時,應該注意,不能僅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確的不承擔經營風險的約定作為判斷標準,而應該以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作為判斷標準。即,只要合同的實質內容表現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獲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儘管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不承擔經營風險,也應該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

其次,這裏所説的風險是經營風險,不屬於其它風險。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約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權,乙進行投資,甲乙雙方合作進行開發房地產,甲承擔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帶來的風險,乙承擔出資帶來的風險及合作開發過程中的其它風險,甲獲得房屋建成後的一半房屋面積或者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該部分房屋所對應的房價款作為收益。在這個合同中雖然沒有明確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相反還約定了甲方應該承擔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帶來的風險。但是從該合同中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來看,甲實質上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因為,第一,辦理產權證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個附隨義務,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須履行的義務,是甲方的固有義務,不屬於經營風險的範疇。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將分得一半房屋面積;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將能獲得相當於該一半房屋面積的房屋價款。也就是説,無論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獲得相當於一半房屋面積的收益。因此,本文認為,案例一的合同應該按照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來處理。

再次,共同分擔風險應理解為風險的分擔比例應當與各方當事人就合作開發目標順利實現時所約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當,至少不應嚴重失衡。否則應視為非實質性的共擔風險。比如案例二,合同約定,合作開發項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論實際建成房屋面積是否增減)的一半,合作開發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除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外,既不承擔合作開發活動中的其他損失,也不要求相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約定,合作開發項目完成的,甲作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開發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甲也將能獲得相當於該一半房屋面積的房屋價款的80%,其餘20%作為甲對合作開發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風險承擔。在上述案例二中,由於土地本身一般不易滅失,對於甲而言,如果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擔的風險幾乎為零,或者僅僅喪失一定期間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對於提供資金的一方,乙將實際上承擔開發失敗的幾乎所有經濟損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對於甲而言,如果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不能履行,不僅其承擔的風險為零,而且可以繼續獲得約定的利益,只是該利益比項目成功時有所減少。可以説,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風險是無利可圖,但不會虧本,即不賺不賠;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風險是少賺不賠。因此顯而易見,該兩案中甲分擔風險的比例與其就合作開發目標順利實現時所約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經嚴重失衡。有人認為,只要雙方約定共擔風險,就應認定為合作開發合同,風險的分擔比例應當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自由約定,法律不應無端干預。本文認為,如果法律對於當事人風險的分擔比例完全不加干預,將給當事人規避《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於轉性合同的規定留下巨大的空間。比如,當事人可能約定利益分配時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風險分擔時,該方承擔1%。

二、合作開發房地產過程中四種轉性合同

1.《司法解釋》確定轉性合同的法理基礎

《司法解釋》分別在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四種轉性合同。《司法解釋》作出這四條解釋的法理基礎均為意思表示理論,即通過揭示合作開發房地產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來判定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質,而不以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的`名稱或外部表現形式來判斷合同的法律性質。

2.四種轉性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

(1)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從該條規定可以得出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的本質特徵是,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時,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經成為“投入”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這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關係在權利義務的本質上並無二致。也就是説,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所獲得的對價,合同相對方通過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而獲得了土地使用權。投入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作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此時,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合作開發房地產的經營風險,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合作開發房地產的經營風險,那麼這類合同就屬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合作開發房地產的經營風險,而只是約定收取固定利益,那麼這類合同就屬於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實踐中,如果由於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不夠嚴謹,在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中僅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約定風險分擔的,這樣的約定是否可以視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認為,這種情況下不宜一概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利益,而應該以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作為判斷標準。即,只要合同的實質內容表現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獲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儘管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不承擔經營風險,也應該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相對方仍應對固守“保底利益”的當事人承擔價值固定只不過變換給付物種類的義務,那麼合作風險實際上還是並未“共同承擔”。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義。《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無論在合作開發房地產中出現什麼樣的經營風險,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取得一定的、不變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應該具有以下特徵:A.是可以確定的、不變的利益。即,不論合同能否實際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該利益是可以確定的,並且經確定後是不發生變化的。例如,土地價款的35%,總投資的25%這樣的約定。B.可以表現為貨幣,但不以貨幣為限。在通常情況下固定利益表現為貨幣,但並不以貨幣為限。可以是固定數量的貨幣,也可以固定數量的房屋,還可以是固定數量的貨幣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進一步認為,《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一詞不夠確切。在上文列舉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風險是少賺不賠,但嚴格説來,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項目開發的成敗將影響甲獲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現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將不能認定轉性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而事實上這類合同的本質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權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只不過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按照不同的項目開發結果做了分別約定。因此,本文認為,如將《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改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轉性認定的漏洞,因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約定的項目失敗情形下的利益。

(2)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房屋買賣的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則表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在於以所“投入”的資金作為獲取固定數量房屋的對價。也就是説,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投入資金獲取了固定數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對方通過出賣固定數量的房屋獲取了一定的資金,這符合房屋買賣合同的特徵。投入資金的一方成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合同相對方成為房屋的出賣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的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房屋買賣。因此,此類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麼這類合同就屬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數量的房屋,那麼這類合同屬於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實為房屋買賣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所指的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資金一方當事人獲取固定數量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其次,固定數量的房屋,應該和本文在前面對“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樣,該固定數量房屋的數量應該是可以確定的,並且經確定後不變的。例如合同中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該約定就是確定的,不論房屋是否能實際建成,合同約定的固定數量房屋都是確定的,並且是不變的。至於,該房屋最終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資金的一方能否實際分到5000m2的房屋則屬於合同履行的範疇。

(3)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的貨幣,則表明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投入資金,獲取了固定數額貨幣的回報,相當於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出藉資金獲取了利益,合同相對方通過借款進行了房地產開發,雙方的真實意思在於融資進行開發建設。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徵,提供資金的一方於貸款人,合同相對方於借款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借款。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麼這類合同屬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那麼這類合同屬於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理解。我們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約定了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收取固定數額的貨幣時,應該注意這裏的固定數額貨幣不等同於“固定利潤”。這是因為利潤的獲取要取決於房地產開發的結果,在房地產開發完成之前利潤是不確定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説,不存在“固定利潤”。例如在合同中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後提供資金一方獲取合作建房利潤的50%,這樣的約定就不應該視為約定了提供資金的一方獲取固定數額的貨幣。

(4)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論合作的結果如何,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都將使用(租用)一定數量的房屋。雙方當

事人的真實意思在於提供資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資金作為使用約定面積房屋的對價,相當於提供資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對方提供約定面積的房屋給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使用。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為承租方,合同相對方為出租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是否不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麼這類合同就屬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並只以租賃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麼這類合同就屬於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為這類合同和我們通常意義上的租賃合同存在一定的區別,所以在合同的條款表述上往往不同於一般的房屋租賃合同,通常會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後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費使用約定面積的房屋。《司法解釋》所稱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無論這類合同中是否有明確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後約定面積的房屋,只要約定的實質內容表明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並只以租賃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應該把這類合同認定為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合同。

三、合作開發房地產過程中幾種特殊的情況的處理

第一種情況,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乙方僅提供資金,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的規定,存在兩個合同關係,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貸款方,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借資金的對價均為所約定獲取的固定數額的貨幣。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B.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存在兩個合同關係,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是房屋買賣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又是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支付貨幣的對價均為所約定獲取的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C.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在此種情況下,還可以再分兩種情況來討論: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額的貨幣量很少,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量房屋的價值相比,所佔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麼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貨幣,那麼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三個合同關係。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或固定數額的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麼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儘量簡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原則的後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b.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量房屋量很少,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額的貨幣的價值相比,所佔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麼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那麼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三個合同關係。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量的房屋或固定數量的房屋和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麼乙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麼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後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D.固定利益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存在兩個合同關係,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房屋租賃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人又是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益義務關係。

E.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種情況下,也應該再分兩種情況來討論: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額的貨幣量很少,和約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相比,所佔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中部分價值,那麼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或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價值中的部分價值,那麼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價值中的部分價值,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儘量簡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原則來處理,既按照後一種思路來處理。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b.約定甲獲取的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很小,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額的貨幣的價值相比,所佔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約定取得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麼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三個合同關係。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麼甲方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貨幣中的部分貨幣,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後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F.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量的房屋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種情況下,應該按照前文C部分所確定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前文E部分確定原則來進行處理。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量的房屋很少,和約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相比,所佔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b.約定甲獲取的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很小,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量的房屋的價值相比,所佔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二種情況,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這種情況和第一種情況沒有本質的區別,唯一的區別在於乙方作為合同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支付的對價是其所提供的資金。在第二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種情況,甲、乙雙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這種情況和第一種情況也沒有本質的區別,唯一的區別在於乙方作為合同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支付的對價是其所提供的資金。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權和資金。實際上甲方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房屋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借款合同的貸款方所獲取的對價形式表現為所獲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質上卻是乙方投入的資金或土地使用權或資金和土地使用權。

合作開發合同7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丙方:

地址:

鑑於:

1、甲方已於20xx年11月8日與某某鐵礦(投資人:某某)簽署《鐵礦轉讓協議》,並如期交付全部轉讓價款,取得某某鐵礦資源的探礦權、採礦權、礦山附屬設備、設施的所有權以及礦山經營權等一切權益。

2、甲、乙雙方已於20xx年日達成開發某某鐵礦。

3、甲、乙雙方因擴大生產規模之需要,擬引入丙方資金及管理人員。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就合作開採上述河北省某某鐵礦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礦山地址及開採地界

本鐵礦礦址位於河北省某某地區,經緯度範圍:,北緯,礦區面積0。81平方公里,暫以原某某鐵礦獲發的編號為號的《礦產資源勘察許可證》所圈定的範圍為準。待《採礦許可證》辦妥後,以《採礦許可證》所圈定範圍為準。

第二條、合作方式

1、合作各方出資方式: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包括本鐵礦探礦權、採礦權,礦山現有設備及

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經營權,以及其他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含已開採的叁萬餘噸鐵礦石)等權益及資產在內,本礦山的協議價值為人民幣貳仟萬元整。在甲、乙雙方已經達成的協議基礎上,以人民幣貳仟萬元為總股本,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伍佰萬元並向本礦山提供兩台幹選設備(設備出資合計作價人民幣壹佰萬元),取得原甲方名下本礦山30%的股權。

丙方入資後,本礦山股權結構為:甲方佔股45%,乙方佔股25%,丙方佔股30%。

2、合作經營主體:

鑑於:甲方已經全權收購某某鐵礦(註冊號:)並已辦理投資人變更手續,甲方獨資成鐵礦(註冊號:);甲方已以某某鐵礦名義向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及相關部門報審申辦採礦權相關手續,且已獲批通過。

因此,甲、乙、丙三方不再設立獨立的合作經營企業,合作三方一致同意,暫以某某鐵礦及/或甲方名下其他礦業企業作為鐵礦石開採、加工、鐵精粉銷售經營主體,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資比例享有和承擔。

3、合作經營原則:

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礦山經營盈餘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分配,債務按照各自出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其餘兩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代償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逾期須依照代償總額每日向代償方支付1%的滯納金。

4、合作經營標的:

合作期內,上述某某鐵礦探礦權、採礦權及選廠、尾礦庫等附屬設施、設備的所有權、經營權,以及該礦礦區周邊地界新設探礦權、採礦權等權益為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5、礦山的經營管理:

礦山的經營管理由甲、乙、丙三方派駐礦山人員共同負責,統一核算。礦長、選廠廠長、會計、出納等重要崗位由合作三方共同推選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擔任,其中,礦長、選廠廠長應在20年月日之內到位。各方派

駐礦山人員薪資計入礦山經營成本。礦山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合作各方另行約定。

礦山及礦山經營主體在經營中所涉及一切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後,由礦山經營主體法人具體實施。

6、出資到位時限:

本協議一經簽署,丙方出資資金須在在十五日內到位並支付給甲方。

7、合作前債權、債務的.處理:

本協議簽署之前,本鐵礦轉讓及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權、債務由甲、乙雙方承擔;本鐵礦原投資人、股東以及其他關係人以本鐵礦(含探礦權、採礦權,礦山現有設備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經營權,以及其他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權益及資產)為標的設置的抵押權、質押權等他項權利由甲、乙雙方負責消除,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乙雙方承擔。

8、後續投資原則:

經三方協商一致,丙方入資後,三方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合計出資人民幣伍佰萬元,用於建設生產規模為日產200噸鐵精粉的選廠及其附屬設施,其中,甲方出資人民幣貳佰貳拾伍萬元,乙方出資人民幣壹佰貳拾伍萬元,丙方出資人民幣壹佰伍拾萬元。該投資所需資金根據礦山及選廠建設的實際需要,由甲、乙、丙三方按各自出資比例,於實際資金需求產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到位。

本投資預計於20年月日之前完成,礦山及選廠規劃於20xx年7月1日起實際投入生產。

在上述投資規劃基礎上,實際投資資金需求超過人民幣伍佰萬元的,超出部分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資比例共同追加投資。任何一方不能足額追加投資的,可由其他兩方之一替代出資,但須按照本協議約定的鐵礦價值(人民幣貳仟萬元),將替代出資額對應的股權轉讓給替代出資方(其計算方式如下:轉讓股權份額=替代出資額÷鐵礦協議價值×100%)。

本礦山後續投資規劃由合作三方另行制定,遵照上述投資規劃原則執行。

第三條、合作期限

甲、乙、丙三方合作經營不設定終止期限。

第四條、合作各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須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1款及第8款之規定,提供上述礦山探礦權、採礦權、經營權相關證照、手續,提供現有礦山及選廠全部設備及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固定、流動資產(甲方負責提供詳細資產清單、財務明細賬作為本協議附件),並按時提供足額資金投入。

上述證照包括:《採礦許可證》《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採水證》、《爆炸物品使用、儲存許可證》及當地環保機關出具的《環境評估報告》等。

辦理上述證照、手續所需費用,除採礦權價款外,其他部分由甲方承擔。採礦權價款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擔,列入上述第二條第8款規定的投資規劃中進行支付,並由甲方負責爭取分批支付採礦權價款的優惠政策。

2、甲方負責協調與某某鐵礦原投資人及股東的關係,保證該鐵礦探礦權、採礦權及其他一切經營權利全部轉入甲方名下。因上述鐵礦原投資人及股東異議造成鐵礦無法正常經營所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3、甲方負責協調礦山與當地各級政府部門及當地村民之間的關係,及時取得選廠、尾礦庫、排毛溝及其他經營場地所需徵地手續,及時取得水源、電力供應手續,保證礦山正常開展生產經營。

選廠、尾礦庫、排毛溝等生產、辦公、生活場所所需徵地費用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擔,列入上述第二條第8款規定的投資規劃中進行支付。

4、甲方負責協調與地方各級政府部門的關係,在未辦妥上述證照的情況下,保證礦山各項設施建設的順利完成及鐵礦石開採、加工及鐵精粉銷售的順利進行。

5、甲方有權按出資比例分享合作企業經營產生的盈利,並負擔合作企業產生的債務。

6、甲方有權向礦山派駐人員,進行礦山生產經營管理。

(二)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乙方須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8款之規定,按時提供足額資金投入。

2、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協調礦山與當地各級政府部門及當地村民之間的關係,及時辦理完成礦山經營場地徵地及水源、電力供應、選廠建設等相關手續,保證礦山在未辦妥上述證照的情況下其建設、經營進程順利進行。

3、乙方有權按出資比例分享合作企業經營產生的盈利,並負擔合作企業產生的債務。

4、乙方有權向礦山派駐人員,進行礦山生產經營管理。

(三)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丙方須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1款及第8款之規定,按時提供足額資金及相關設備投入。

2、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協調礦山與當地各級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及時配合辦理完成礦山經營場地徵地及水源、電力供應、選廠建設等相關手續,保證礦山建設、經營進程順利進行。

3、丙方有權按出資比例分享合作企業經營產生的盈利,並負擔合作企業產生的債務。

4、丙方有權向礦山派駐人員,進行礦山生產經營管理。

第五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內辦妥本協議第四條第1款第1則所約定證照的,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貳拾壹個月期限內,甲方須保證本礦山完成期限為壹拾個月的正常生產和鐵精粉銷售;本礦山無法在期限內正常運營滿壹拾個月的,甲方須100%退還丙方其實際已出資金額(含礦山股權投資額人民幣陸佰萬元及後續出資額),並根據丙方實際出資金額,自各筆資金到位之日起,至上述貳拾壹個月期限屆滿之日,按照3‰/日計算,向丙方支付違約金;應退丙方出資金額及應付違約金須在上述貳拾壹個月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丙方支付;甲方履行賠付責任後,丙方所佔出資比例不變。

違約除外條款:①在上述貳拾壹個月期限內,本合同第四條第1款第1

則所約定的證照已經辦妥,則甲方不再承擔違約責任;;2、甲方不能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8款之規定,按時提;(二)、乙方違約責任;乙方不能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8款之規定,按時提供足;(三)、丙方違約責任;丙方不能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1款及第8款之規定,按;六、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2、因本協議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有關各方應;七、出現

則所約定的證照已經辦妥,則甲方不再承擔違約責任;②因礦山及選廠自身運營問題導致其無法在期限內正常運營滿壹拾個月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③因國家政策變動、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礦山無法在期限內正常運營滿壹拾個月的,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2、甲方不能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8款之規定,按時提供足額資金投入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違約責任

乙方不能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8款之規定,按時提供足額資金投入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丙方違約責任

丙方不能依照本協議第二條第1款及第8款之規定,按時提供足額資金及相關設備投入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丙方承擔。

第六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本協議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有關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本協議簽署地的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作終止:

1、合作三方經協商一致同意,整體出售、轉讓本礦山及選廠,本協議終止。本礦山整體出售、轉讓所得淨收益,由合作三方根據出資比例共同分享;

2、合作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完成;

3、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隨時協商,達成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三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署前已經洽購但尚未交付安裝、使用的設備,若不符合礦山及選廠規劃需求的,由甲、乙雙方負責辦理退貨手續,並負擔由此產生的費用及經濟損失。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陸份,合作三方各持貳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簽字按指模: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乙方(蓋章):

簽字按指模:_____________

年月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合作開發合同8

甲方:

乙方: 現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礦產資源開採和土地利用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協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就乙方位於南寧市吳圩鎮祥寧村 屯位於 的礦山合作開發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開採礦山的範圍及現狀

乙方具有合法礦權的礦山面積大約2 0 畝,其地理座標為:

X: Y:

X: Y:

本合同合作項目總佔地面積約為13333.4平方米,摺合約 2 0 畝。(詳見宗地圖)。

第二條、合作開採礦山的權屬

礦性質為黑碳土,乙方承諾對此享有絕對的、合法的礦山權、礦產權及相關物權,並未就該礦山相關權利設立任何抵押、質押、擔保,亦未出租給任何第三方。否則乙方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後果(即承擔甲方為籌備本合作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等)。

第三條、合作開發方式

1、乙方提供上述礦山資源作為與甲方進行合作開採開發礦山項目,本項目合作期限為6年,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2、在雙方合作開採礦山期限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開採或者轉讓該礦山及礦產,也不得與其他方再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開發此礦山項目。

3、甲方負責項目全部開發資金、設備投入和協調各方面關係,確保礦山順利開採。

4、合作開發期限內,甲方對礦山開採過程中,乙方應當確保進出礦山機械設備,運輸車輛所需道路暢通無阻,如有礦山土地權屬與鄰近他人礦山邊界之間的爭議事項發生,乙方應當積極出面協調解決,甲方予以配合。

5、乙方以礦山相關資源作為合作基礎獲取固定回報,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辦理相關手續,並負責協助甲方看管礦山不被他人盜挖、盜採。

6、本項目合作期內,乙方不再投入任何資金用於該項目的開採開發,但乙方必須提供開發此礦山的權屬證明及宗地圖,負責按約定將場地移交給甲方。否則乙方須承擔甲方為籌備本合作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7、合作開採期內,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觀原因導致的開採期延長,本協議的合作期限亦相應順延。

第四條、利潤分配

上述合作開發礦山項目中,利潤按月分配,在每月的純利潤分配時,甲方佔70%,乙方佔30%,即按三七分成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每月利潤按純利潤分配,即除去開採成本(挖機費用、工人工資,車輛運輸費用等)後的.純利潤分配。

第五條、項目的開採與經營管理

項目的日常開採經營由甲方成立專門的工程隊負責實施,乙方不參與項目的日常經營管理。甲方負責全面的開採工作;乙方須積極起到協調、配合作用。

第六條、協議的生效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雙方因本協議產生的糾紛,力求息事寧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提交南寧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納印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簽名及納印或蓋章): 乙方(簽名及納印或蓋章):

代表人(簽名及納印或蓋章): 代表人(簽名及納印或蓋章):

居民身份證地址及號碼: 居民身份證地址及號碼: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林勇律師的聯繫方式:(0)xxxxxx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作開發合同9

合同編號:_________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項目聯繫人: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項目聯繫人: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參與研究開發_________項目事項,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並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項目名稱

_________。

第二條技術內容、範圍和要求

1。技術內容:

(1)新技術;

(2)新產品;

(3)新工藝;

(4)新材料。

2。技術範圍:_________

3。技術要求:_________。

第三條研究開發計劃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開發項目中,分工承擔如下工作:

1。甲方:

(1)研究開發內容:_________

(2)工作進度:_________

(3)研究開發期限:_________

(4)研究開發地點:_________

2。乙方:

(1)研究開發內容:_________

(2)工作進度:_________

(3)研究開發期限:_________

(4)研究開發地點:_________

第四條研究開發經費的數額及其支付、結算方式

(一)合作各方確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項目的研究開發經費及其他投資:

1。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為技術投資的金額: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

2。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為技術投資的金額: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

(二)研究開發經費總額: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經費來源:本合同約定,項目開發經費由_________提供,或者雙方按比列_________分擔提供。

(三)支付

支付方式為:_________

(1)一次總付:_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

(2)分期支付:_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

(3)按利潤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

(4)按銷售額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

(四)結算方式

經費的結算包括經費包乾和經費實報實銷,合同約定採用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結算:

(1)合同經費包乾使用的,合同完成後經費出現剩餘時,結餘經費歸受託人所有,經費不足,不足由受託人自行解決。並且受託人的報酬應包含在結餘的研究開發經費中,委託人不另行支付報酬。雙方未約定結算方式的,按包乾使用處理。

(2)經費實行實報實銷的,研究開發經費不足時,委託人應補充支付,經費剩餘時,受託人應如數返還。

第五條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歸屬

屬於甲方的設備、器材、資料:_________

屬於乙方的設備、器材、資料:_________

同屬於雙方的設備、器材、資料:_________

第六條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1。履行期限

第一階段: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階段: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階段: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履行地點:_________

未約定履行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推定在研究開發人所在地履行。

3。履行方式:_________

第七條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1。甲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員範圍: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責任:_________。

2。乙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員範圍: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責任:_________。

3。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4。保密條款不應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當事人雙方未就保密條款進行約定的,按《合同法》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亦應履行法定的保密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5。無論合同是否被撤銷、變更、解除或終止,無論合同是否生效,合同之保密條款不受其限制而繼續有效。

第八條風險責任的承擔

1。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並造成一方或雙方損失的,雙方按如下約定承擔風險損失:雙方確定,本合同項目的技術風險按_________的方式認定。認定技術風險的基本條件是:

(1)本合同項目在現有技術水平條件下具有足夠的難度;

(2)乙方在主觀上無過錯且經認定研究開發失敗為合理的失敗。

(3)一方發現技術風險存在並有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在_________日內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逾期未通知並未採取適當措施而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認定風險責任標準為:

(1)課題在現有技術水平下具有足夠的難度;

(2)研究開發人在研究開發工作中是否充分地發揮了主觀能動性;

(3)其同行業專家的鑑定結論認為研究開發工作的失敗屬於合理失敗。

3。風險責任應由受託人或雙方共同承擔風險責任,承擔方式為:_________。

4。在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由雙方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九條技術成果的歸屬與分享

合作各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最終研究開發技術成果及其相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按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_________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

2。按技術祕密方式處理。有關使用和轉讓的權利歸屬及由此產生的利益按以下約定處理:

(1)技術祕密的使用權:_________;

(2)技術祕密的轉讓權:_________;

(3)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_________。

3。合作各方對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最終研究開發技術成果及其相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特別約定如下:_________。

4。專利權取得後的使用和有關利益分配方式如下:_________。

第十條驗收的標準與方式

驗收時,雙方都有權取得實施技術成果所必要的技術資料、試驗報告和數據,並要求另一方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和保證所提供的技術成果實施的條件。但合同終止後仍需上述服務的,應另行訂立技術諮詢或技術服務合同。

1。驗收標準:

項目名稱:_________

標準號:_________

發佈日期:_________

技術指標:_________

技術參數:_________

2。驗收方式:驗收可採用技術鑑定會、專家技術評估。驗收方出具的驗收證明及文件,作為合同驗收通過的依據。

第十一條為確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合作各方確定,採取以下方式對研究開發工作進行組織管理和協調:_________。

第十二條合作各方確定,各自為本合同項目的研究開發工作提供以下技術資料和條件:

(一)甲方:

1。技術資料清單:_________;

2。提供時間和方式:_________;

3。其他協作事項: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_

1。技術資料清單:_________;

2。提供時間和方式:_________;

3。其他協作事項:_________。

本合同履行完畢後,上述技術資料和條件按以下方式處理: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

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由合作各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變更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請求,其他合作方應當在_________日內予以答覆;逾期未予答覆的,視為同意: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十四條合同轉讓

未經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將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工作轉讓給第三人承擔。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經其他合作方同意,將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工作轉讓給第三人承擔: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條通知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作為研究開發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包括以專利權方式公開),合作一方或多方應在_________日內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並致使其他合作方產生損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合作各方權利義務

(一)義務

1。合作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

2。合作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

3。合作各方應協作配合完成研究工作。

(二)權利

1。對研究開發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2。有依研究開發的實際情況,要求作出有利於研究開發項目的計劃方案的修改的權利;

3。有權對合作開發投資的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4。有權派員參加各方代表組成的協調指導機構,對重大問題的決策、協調有建議、發言權;

5。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享有申請專利權,在他方轉讓權利權時有優先受讓權;

6。聲明放棄共有專利申請權的當事人,在他方申請取得專利權後,有免費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7。共同開發研究的各方共同享有開發研究成果,並有在使用、轉讓中的受益權。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1。合作開發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約定不及時進行投資,或者不履行其他約定義務,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當事人一方應當賠償因此給對方或者其他各方造成的損失。

2。合作開發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以技術出資,第三人對投資合作的技術提出侵權要求的,使合作開發合同終止的,他方有權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因此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

3。對於合同一方當事人不正確履行合同的,他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該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其仍不履行的,其他當事人可以拒絕其繼續參加研究開發工作,該當事人還應賠償其他當事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4。推出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對於當事人投入合作開發合同中的投資祕密,已經刊發出的技術祕密和技術情報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違反保密義務而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可能是合同責任,也可能使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合作各方確定,任何一方或多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失敗的,應當按以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甲方:

1。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應當_________支付違約金_________。

2。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應當_________支付違約金_________。

(二)乙方:

1。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應當_________支付違約金_________。

2。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應當_________支付違約金_________

第十九條後續改進

合作各方確定,任何一方有權利用本合同項目研究開發所完成的

技術成果,進行後續改進。由此產生的具有實質性或創造性技術進步特徵的新的技術成果,歸_________(完成方、合作各方)方所有。具體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如下:

1。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對合同標的技術所作的改進應及時通知對方;

2。屬於實質性的重大改進和發展,專利申請權歸改進方,改進方應優先向對方以優惠價格許可使用;

3。於原有基礎上較小的改進,雙方免費互相提供使用;

4。對於合同技術的改進,改進方申請專利,另一方應該對改進技術保密,並無權擅自向他人轉讓該技術,也無權申請專利;

5。雙方共同對合作技術作出重大改進,專利申請歸雙方共有;

6。雙方共同改進的未申請專利的一般技術成果,需由雙方另定協議來處理使用權和收益分享的問題。

第二十條項目聯繫人

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確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指定_________為甲方項目聯繫人,乙方指定_________為乙方項目聯繫人。

項目聯繫人承擔以下責任:_________。

一方變更項目聯繫人的,應當及時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作名方。未及時通知並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合同解除

雙方確定,出現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發生不可抗力或技術風險;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4。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爭議處理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確定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雙方確定:本合同及相關附件中所涉及的有關名詞和技術術語,其定義和解釋如下:

1。“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的內容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和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這裏所稱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是指當事人在訂立技術開發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如果是就技術上沒有創新,而只是對現有的產品外形、工藝變更、材料配方調整以及技術成果的檢驗、測試和使用訂立的合同,則不在技術開發合同之列。

2。“技術成果的歸屬與分享”指在技術開發合同中所產生的技術發現、技術發明創造和其他技術成果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及由此產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問題。

3。“技術開發合同標的”是指新的技術成果,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

4。“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共同出資、共同參與、共同研究開發完成同一研究開發項目,共同享受效益、共同承擔風險的合同。

(1)“新技術”,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初次實現的技術或者在原有的成果基礎上經過改進革新,在性能上有所突破、有所進步的技術。

(2)“新產品”,是指在原理、結構、物理性能、化學成分、材料、功能和用途等某一方面或某幾方面與舊產品相比有顯著改進的產品。

(3)“新工藝”是指在生產實踐中根據產品設計要求,能使產品符合高效率、低能耗、縮短生產過程、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經濟效益的製造工藝。

(4)“新材料”,是指材料新品種的增加和材料性能的改進。所謂系統,是指含有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相組合的系統工程,如自動化生產系統工程、衞星系統工程等。

4。“驗收”指技術開發合同實施完成後,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確認所完成的技術成果是否符合和達到合同標的約定的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的活動。

5。“經費的結算方式”,經費的結算包括經費包乾和經費實報實銷。

第二十四條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下列技術文件,

經雙方以_________方式確認後,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技術背景資料:_________;

2。可行性論證報告:_________;

3。技術評價報告:_________;

4。技術標準和規範:_________;

5。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_________;

6。其他: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作開發合同10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方是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投資人,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是甲方持有。公司項目是甲方與其他合作伙伴共同投資運營的,甲方是實際經營管理人。現因甲方運營項目過程中出現資金問題,經與乙協商一致,雙方依據國家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商定以“公司股權轉讓、項目合作開發”的形式開展合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履行。

一、合作內容和轉讓標的

(一)、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於年月日,是一家依據中國法律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為萬元,註冊地址:,屬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甲方是該公司合法有效股東,持有該公司的全部股權。

(二)、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擁有開發的項目及用地概況為:

1. 項目名稱:

2. 項目位置:

3. 項目四至:東至 ;南 ;西 ;北 。

4. 用地概況:項目規劃佔地面積平方米,其中建設用地面積約平方米,代徵用地面積約平方米;規劃用途為:商品住宅、商業及公建配套設施,規劃容積率為,總規劃建築面積約為萬平方米,分期開發。

(1)一期(XX區):項目名稱為,規劃佔地面積約平方米,建設用地面積約平方米,容積率,規劃用途為:

(2)二期(XX區):項目名稱為,規劃佔地面積約平方米,建設用地面積約平方米,代徵地面積約平方米,容積率約,規劃用途為:。

二、合作方式

1、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和方式,甲方同意以公司股權合法持有者之身份將其持有的80 %股權轉讓給乙方,轉讓價款為人民幣 萬元,乙方同意受讓該部分股權。

2、甲方提供依法取得的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乙方提供項目後續建設所需的土地、開發、報建、建築、管理、營銷等全部資金。在乙方投資款項全部到位的情況下,乙方享有“”項目XX區80%的開發經營權,XX區75%的開發經營權,甲方享有該項目XX區20%的開發經營權,XX區25%的開發經營權。雙方按照該比例分享項目所獲的利潤。

乙方確認甲方前期投入本金人民幣 萬元到項目上,乙方同意將甲方前期投入以買斷經營權的形式一次性補償給甲方,該款乙方於 年 月 日前支付給甲方。

3、本合作項目所有的對外合同,報建、竣工驗收等手續的辦理均以xx公司的名義進行。

三、項目合作管理機構及職責

1、甲乙雙方共同派員組成“合作開發項目部”,負責建設項目的具體組織和實施。項目部設總經理一名,由乙方委派,副總經理一名,由甲方委派。其他工作人員由乙方委派,乙方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甲方已錄用的人員。

2、項目部下設工程部、銷售部、財務部。工程部、銷售部負責人由 乙方委派。財務人員由雙方各委派一名,會計由乙方委派,出納由甲方委派。財務部印鑑與支票應分開管理,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3、工程部負責本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及施工管理、建設項目驗收工作;銷售部負責本項目的.日常銷售、廣告宣傳、按揭貸款手續以及房屋產權登記過户等事項。

4、項目部下設的部門對項目部負責,重大問題(重大問題的範圍由雙方另行補充約定)均應由項目部會議表決決定。會議內容應形成紀要,各方代表應在紀要上簽字確認。

四、工程投資款及其他費用的籌集與撥付

除非雙方達成新的書面協議,項目的後續資金均由乙方負責投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繼續投資或變更甲方的分配比例。

甲、乙雙方有其他項目需要合作經營,須另行協商簽定書面協議。

五、項目的成本核算和利潤分配

1、項目成本核算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後60日內完成。項目竣工後,由甲乙雙方共同委託一家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決算審計。利潤分配應根據該審計報告並按照本協議約定比例進行利潤分配。

2、竣工決算前預售房屋的銷售收入,應按照甲方雙方約定比例分別記賬,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挪用銷售款項。

六、審批手續的辦理

本協議簽訂後,乙方應負責辦理建設項目的審批、驗收等手續,包括工程設計方案的報批、工程招投標、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申領等。

七、税費承擔

與本協議相關的轉讓所得税、印花税等全部税費,由乙方承擔。

八、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後,若乙方未能按期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或項目經營權買斷價款,本協議自動終止。

2、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按照違約所涉及的標的額的20%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未能按照雙方簽字確認的用款計劃支付項目投資款,因此造成項目財務成本的增加,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若乙方逾期支付項目投資款超過60日,甲方有權單方中止

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已經投入的資金按照該資金佔整個項目核算成本的比例進行利益分配。

九、特別約定

十、其他事項

本協議簽訂後 日內,甲乙雙方委派人員應列位並正式成立“合作開發項目部”。在此期間,甲乙雙方應共同派員刻制“合作開發項目部”印章,並在公安部門備案。

十一、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協議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合作開發合同11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為了保證愛客電子商務、快樂農場平台和雙方戰略合作服務行為的合法、公正、順利進行,切實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服務相關條例,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本委託協議如下:

一、合作內容

1、甲、乙方雙方就在農場(⑴菜園、現代農業基地、綠色農業基地⑵果園、現代園藝場⑶養殖場、現代養殖場,如養雞、養豬、養羊、養牛、養魚、養鴿等養殖場)分包種植合作服務上達成長期戰略合作伙伴關係,甲方承諾選擇乙方作為甲方快樂農場贛南臍橙園藝場包種業務的主要供應商和分包商之一;乙方承諾為甲方分包的臍橙項目提供最優惠、最有競爭力的價格和最優質的代種代養代管技術服務,並且為快樂農場提供臍橙代種代管外包服務的交鑰匙技術服務。

2、若乙方在自身的市場業務開發中含有與甲方相同或相似的現代農業基地、果園基地等項目,乙方承諾首選甲方作為乙方項目的主要電子商務服務商並建立長期業務戰略合作伙伴關係。

3、乙方承諾可以拿出顆臍橙或畝臍橙場作為甲方網上包種和預購回購業務進行戰略合作;乙方同時承諾為甲方會員提供標準化、規範化、高品質的種植技術服務、採摘服務、配送服務、攝像拍攝、會員上門採摘接待服務等。

4、乙方委託甲方在贛南臍橙園藝場包種業務項目中擔任乙方合作服務商及宣傳服務提供商。具體包括:甲方在所經營服務的包、種、養等快樂農場服務項目中向願意使用贛南臍橙園藝場包種業務的相關會員、企業推薦使用乙方的贛南臍橙園藝場包種業務與產品。推薦項目的具體種植技術服務、採摘服務、配送服務、攝像拍攝、會員上門採摘接待服務等一系列工作由乙方自行完成,甲方可以協助乙方對快樂農場的.會員或企業用户提供服務及技術配合。

二、權利義務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公司概況、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公章)等與項目有關的必要的文件材料,並保證所提供材料及內容是真實、有效及合法的。

2、甲方應積極推薦乙方參與甲方快樂農場會員發展和宣傳推廣活動。

3、甲、乙雙方應指定勝任相關業務的代表人員保持聯繫,甲方指定的代表是,乙方指定的代表是;乙方應及時與甲方交流探討,以促進包種業務項目的順利進行和提供全程種植外包服務。

4、在種植外包商務服務中,甲、乙雙方對對方的有關商業機密信息及本協議涉及的所有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5、本協議確定的項目(上述第一條,下同),在未另定書面協議更改之前,視為甲方受託服務項目,乙方不得單方面變更。

6、如果甲方快樂農場會員或企業用户選擇分包分種乙方的臍橙園藝場果樹成功,即以甲方快樂農場會員或企業用户簽署合同或接受協議為標誌,乙方應在甲方會員或企業用户接受協議或簽署分包種植合同後,依據會員接受協議條款,甲方與乙方簽署正式的分包分種外包種植協議。

7、乙方應在與甲方簽署正式合作協議後日內告知與甲方快樂農場合作的臍橙園藝場進行分區分塊標誌管理、按甲方要求對果樹進行會員標籤識別管理、攝像照相圖片採集上傳管理服務等。

8、甲方確認乙方參與甲方快樂農場合作的臍橙園藝場符合要求後,按照甲方會員發展和包種業務數量要求,將按照有關甲方預購回購乙方果樹分包合同總金額的10%支付給乙方作為預付定金。中途施肥、灌溉、鬆土等服務甲方不支付任何人工費用,統一等待果樹果實成熟進入採摘完成後,整個果樹分包分種業務年度結束,甲方按分包分種預購合同條款和果樹果實實際重量和數量按照原始合同約定回購價格將剩餘90%果實回購款項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乙方負責將甲方採摘下來的果實按照標準化包裝紙箱打包裝箱,統一運輸到甲方指定的目的地,運輸費用由甲方支付。

9、雙方瞭解,乙方的權利取決於甲方與會員客户簽署合同或接受協議的信息,甲方亦瞭解,由於乙方極可能須對所簽署相關分包分種外包合同的內容負保密義務,因此,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披露其與客户簽署的合同或用户接受協議,甲方同時同意,甲方應向乙方承擔所披露合同內容的保密責任。

三、協議變更

1、本協議經簽字蓋章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協議內容,如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時,必須經過雙方同意,並通過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的第一階段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有效期為五年,甲、乙雙方均可在第一階段合作期限到期前30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延長合作期限的請求,雙方經協商之後可延長合作期限,並訂立補充協議。

3、如果乙方未按本協議要求向甲方快樂農場會員提供所需的包種分包技術服務,甲方除向乙方追究違約責任外,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四、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協議的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若協商無法解決,甲、乙雙方均同意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轄。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籤補充協議。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作開發合同12

合作開發合同與委託開發合同有以下區別: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關係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平行的,即當事人都承擔類似的義務,又都有權請求和監督另一方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託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這與一般的雙務合同相同,即委託人的主要義務也就是研究開發人的.主要權利;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即委託人所享有的權利。

2、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具體表現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進行全部的研究開發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分工,分別承擔不同階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

委託開發合同,則是一方進行物質投資和經費投入,另一方從事研究開發。

與此相聯繫,二者的合同主體也不同。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各方大多為專門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科研單位,而委託開發合同,則一般是科研單位與企業之間的合作。

3、合同當事人簽約目的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過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託開發合同,委託人提供投資供另一方研究開發,其目的是為獲得研究開發成果,用於其生產領域,獲取經濟效益;研究開發人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報酬。委託開發合同的成果所有權依合同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進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當事人分擔風險的原則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研究開發過程中出現的風險通常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委託開發合同,其開發風險則一般由委託人承擔,也可依合同約定由雙方分擔。

合作開發合同1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開發項目名稱:

地址:

第二條 項目用地性質

1、合作開發項目佔地 平方米,土地性質為:

2、該片土地使用權為: 土地使用權人為: 具體位置及面積以沈國用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登記為準。

第三條 項目規模

在本協議所述地塊上:擬建商住工程,規劃佔地 平方米。

第四條 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沈國用號)作價人民幣 元,工程價款為 元,乙方負責建房。

第五條 付款方式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辦簽署生效10日內乙方一次性投入人民幣元。

第六條 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開發項目的前期工作由乙方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1)落實合作開發項目用地規劃手續,獲得合建項目佔地的使用地規劃批文。

(2)落實合作開發項目佔地的規劃報建工作。

(3)負責合作項目的整體供水、污水處理、供電、安裝、供氣通訊報裝手續。

(4)負責合作項目開工手續的辦理,獲得開工證,使合作項目可以合法開工建設。

第七條 工程管理

1、本協議簽署後,甲乙雙方各自委派專人共同組成合作項目工程關聯辦公室,具體協商工程管理、項目進展、人員聯絡、財務及工程進度安排。

2、乙方負責開發施工期間的管理工作,並對施工安全等事項承擔責任。

第八條 財務管理

1、甲乙雙方各派一名財務人員共同參與財務管理。

2、利潤由甲方分成 %,乙方分成 %,若經營虧損甲乙雙方按上述利潤比例承擔。

第九條 產權確認與產權過户

本協議下的房產在驗收合格後產權登記在乙方名下。

第十條 違約責任

本協議約定的'合作進程中,若一方違約則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壹佰萬元整。

第十一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合作開發合同14

合同範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名稱: (注:本參考格式適用於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活動。)

二、本技術開發項目在國內外的現狀,水平及發展趨勢: 技術合同

三、本研究開發成果應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

四、投資總額:其中甲方投資 乙方投資 在總投資額中:甲方佔X%;乙方佔X%。

(注:所謂投資,不僅包括以貨幣、設備、場地進行的物質投資,還可以包括以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進行的技術投資,採取貨幣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的,應當折算成相應的金額,明確當事人在投資中所佔的比例。)

五、雙方的具體分工:

1.甲方負責: 2.乙方負責:

(注:當事人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以自己的技術力量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共同制定研究開發計劃,共同解決研究開發中發生問題,或按照分工分別承擔設計、工藝、試驗、試製等不同階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並與其他當事人協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開發項目。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或全體當事人決定必須履行的義務,都必須認真履行。)

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失敗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數額為項目總額X%的違約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約定與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務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數額為項目投資總額X%的違約金。

七、成果歸屬與分享:  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研究開發成果的專利權歸雙方共有:

注1:當事人各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權利和義務:

1.一方轉讓其共有專利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2. 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 3. 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後,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取得該項專利的普通實施許可,該許可不得撤銷。

4. 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注2:合同開發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視當事人均有使用或轉讓的權利。除另有約定外,一方當事人使用和轉讓該成果所收穫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餘各方無權請求分享。

注3:在實踐中,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以合同約定成果分享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約定研究開發成果的專利申請權不為各方共同,而歸一方當事人所有。但享有專利申請權的一方當事人可按約定將由此取得的經濟利益向其它當事人作適當補償。

(2)約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轉讓研究開發成果時,應經合作開發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各方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技術成果權的分享份額以及各自享有的專利申請權。如對在技術開發的各主要階段(實驗室開發階段、生產工藝開發階段)產生的研究開發成果(或階段性成果)約定各自獨立享有的權利。

(4)約定由當事人一方享有對合作開發成果的獨佔使用權或轉讓權,但取得這一權利的當事人應向其它各方當事人支付約定的價金。

八、合作開發合同的風險承擔原則

在履行本合作開發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其風險責任由當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擔:甲方負擔X%;乙方負擔X%。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

1.提交xxx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有關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協議範本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合作開發“ ”項目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明確責任,共同遵守。

項目概況

本項目位於 ,項目暫定名為“ ”。項目用地面積 平方米(約 畝),規劃用地性質為 用地,土地使用年限 年。項目總建築面積 平方米,其中地上 層(包括住宅面積 平方米、底層商網面積 平方米),地下一層(面積 平方米)。

合作形式

根據優勢互補、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採用合作開發、分段實施、自負盈虧的合作形式。

甲方負責辦理項目前期的土地出讓、圖紙設計、規劃審批、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乙方在此基礎上分期支付給甲方人民幣XXXXXX 萬元整(¥ 萬元),作為甲方的項目前期補償與收益。

乙方負責項目的開發建設與房屋銷售,承擔相關費用,並獨立享有項目銷售的全部收益。

權利與義務

甲方

1、甲方負責辦理本項目前期的土地出讓、圖紙設計、規劃審批、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自本協議簽定之日起 個月以內,取得本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個月以內,取得本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含深基坑手續)。並保證本項目的各項規劃指標與本協議第一條的內容一致。

2、甲方負責承擔項目前期的土地出讓金、各項規費與配套費(包括城市建設配套費、垃圾處理、綠化、人防、消防等費用)、圖紙設計費,以及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費用(包括白蟻防治、商混、牆改、檔案整理等費用)。

3、甲方應在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第一期款之日起5日內,向乙方移交項目地塊以及現場臨時供水、供電,並保證項目用地無界址糾紛,項目產權明晰,無抵押等他項權利。

4、甲方應按本協議第六條約定的移交方式向乙方移交相關的行政手續與本項目的全部資料與圖紙文件。

5、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甲方應負責同施工現場周邊關係的協調,排除項目周邊單位或居民對乙方正當開發建設工作的干擾,保證乙方開發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

6、甲方負責承擔本項目在本協議簽訂以前的一切法律責任,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

乙方

1、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項目補償與收益。

2、乙方在向甲方支付補償與收益後,對本項目具有獨立的開發權與經營權,獨立開展本項目的開發建設與營銷工作,並享有本項目的全部收益。

3、為保證項目開發工作的順利進行,乙方定員派出一名工作人員協助甲方的規劃報批、圖紙設計以及申請施工許可等相關工作。

4、乙方承擔自己進行項目開發建設期間所發生的一切有關債權債務。

5、乙方在項目完成後負責向甲方交回甲方所提供的相關行政手續。

付款方式

1、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甲乙雙方在 銀行共同設立共管帳户,用於乙方向甲方分期支付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甲方項目補償與收益。

2、自甲方取得本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乙方通過共管帳户向甲方支付總金額的 %,即人民幣 萬元(¥ 萬元)。

3、自甲方取得本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乙方通過共管帳户向甲方支付總金額的 %,即人民幣 萬元(¥ 萬元)。

4、在項目結構封頂之日,乙方通過共管帳户向甲方支付 %餘款,即人民幣 萬元(¥ 萬元)。

5、甲方應在乙方付款的同時,向乙方提供相應的含税發票。

資料手續移交

1、甲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乙方移交本項目前期相關的全部資料影印件,包括項目的相關批文、經審核的方案圖紙等,供乙方進行項目的開發準備工作。

2、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款的同時,甲方向乙方移交本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甲方相關的行政手續與項目全部資料、圖紙的原件。

3、甲方向乙方移交的相關行政手續包括:甲方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法人代碼證正副本、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正副本、税務登記證正副本、公司公章、協議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銀行帳户。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行政手續由甲乙雙方共同派專人保管,甲方保證乙方在本項目開發工作範圍內對甲方行政手續的正常使用,直至項目最後完成由甲方負責收回。

4、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款的同時,甲方向乙方移交本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相關資料原件。

違約責任

1、雙方應履行本協議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則應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並賠償協議總金額的5%違約金。

2、乙方未按協議規定的時間(日期)支付款項,每超過一日,應償付給甲方未支付款項5‰的逾期違約金。

適用法律範圍

1、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

1、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未經另一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開本協議內容。

2、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合作開發合同15

鑑於 公司與 公司、 公司於 年 月 日就 項目地塊轉讓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為了促進市建設、發展,合理開發利用土地,儘快實現土地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明確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公司兩方本着真誠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合作開發 項目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以諮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作雙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雙方為:

廈門 公司(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廈門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第二章 合作項目概況

第二條 合作項目名稱為項目(以下簡稱該項目);該項目地塊面積畝,容積率,總建築面積、建築密度、綠地率按控規指標確定。

第三章 成立合作公司

第三條 甲、乙雙方於本合同生效後,就該項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項目公司,公司名稱為 ,(以下簡稱合作公司),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為 ,合作公司負責該項目的開發、建設及銷售等相關事宜。

第四條 合作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分別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雙方的出資和投入的方式、收益和利益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方式和合作公司的清算均按本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合作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根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約定,該項目地塊將於 過户至合作公司名下。

第四章 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和資金籌措

第七條 項目總建設期約五年,投資總額約人民幣 萬元,甲、乙雙方按75:25的出資比例投入。首期投資人民幣 萬元。

第八條 首期投資出資方式:

(一)雙方共同成立合作公司,合作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其中:甲方出資人民幣萬元,以現金方式於本合同生效後 日內匯入雙方共同指定的帳號 ,出資比例為75%;乙方出資人民幣萬元,以現金方式於本合同生效後 日內匯入雙方共同指定的帳號 ,出資比例為25%。

(二)首期投資餘額部分:甲、乙雙方根據項目資金需求計劃或股東會決議,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出資比例,同步足額匯入合作公司帳户。

第九條 後續投入資金:由合作公司自行籌措,不足部分由甲、乙雙方按出資比例補足。

第十條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轉讓合作公司出資的,必須經對方同意;對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 盈虧分配比例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出資比例分配或承擔盈利和虧損。

第六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合作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形式和修改公司章 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十三條 合作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 3 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有權提名 2 名董事人選,乙方有權提名 1 名董事人選,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擔任,董事長為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公司設一名監事,監事由甲方提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合作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人選由乙方提名;財務負責人一名,由甲方提名。

第七章 雙方責任

第十六條 合作雙方應當依照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十七條 合作公司向金融機構融資,合作雙方有義務提供擔保,甲、乙雙方按出資比例分攤擔保責任。

第十八條 除了本合同其他條款所述責任外,雙方還應各自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務:

1、 甲方責任

(1) 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户、立項變更、項目更名、規劃許可證變更等與項目開發相關的各種批文的變更(至合作公司名下),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合作公司承擔;

(2) 負責協調與項目用地轉讓方的'關係;

(3) 甲方應嚴格履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維護合作公司及乙方的合法權益;

(4)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權益和義務由甲、乙雙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和承擔;若甲方以自身名義履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法律後果由甲、乙雙方按出資比例分攤。

2、乙方責任:協助甲方辦理本條第1款所述的相關手續,及時提房產項目合作開發合同書版本提要:合作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分別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雙方的出資和投入的方式供所需相關文件。

第八章 勞動管理

第十九條 合作公司應設立專門管理部門負責所有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第九章 税務、財務、審計

第二十條 合作公司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繳納各種税款。

第二十一條 合作公司應按照有關法律和財會規定,建立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二條 甲、乙兩方均可聘請獨立的審計機構對合作公司每年度財務進行審計,所需費用由提出審計要求的一方承擔。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如一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如期、足額履行首期出資義務,另一方可代為履行出資義務,若另一方代為履行出資義務的,則未履行出資義務方應按未履行部分金額以每日 (待定)向代為履行出資義務方支付資金佔用費直至清償;

第二十四條 若一方逾期履行首期出資義務或逾期返還另一方代為履行的首期出資超過九十天,則守約方有權要求根據雙方實際投入資金的比例調整出資比例,違約方應當無條件配合辦理相關變更事宜。

第二十五條 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而使另一方或合作公司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合同終止

第二十六條 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但出現下列情形合同終止:

1、合同經營期限屆滿;

2、合作項目開發完畢;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

4、雙方協商一致或依據本合同約定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條 合同終止後雙方應組織人員進行清算,清算後財產除本合同另有約定之外,由雙方按實際投資比例分配。一方無正當理由阻擾清算的,另一方可聘請獨立機構進行清算,清算結果對雙方均有效。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條 由於地震、颱風、火災、水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履行時,應在不可抗力消除後十五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和不能依約履行的理由及有效證明文件,則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不視為違約。按其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義務,或延期履行義務。

第十三章 合同的修改、變更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對本合同的補充、修改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十四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爭議,首先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章 通知

第三十一條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均需以書面方式發送至本合同第一條所述的甲、乙雙方的法定地址。任何一方的地址如有變更,必須在變更後三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未能送達的責任由其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 一切由專人送達的通知、文件均視為當天收到,以郵件的方式送達的通知、文件以寄出日的次日為收到日。

第十六章 文本及生效條件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壹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 後生效。

(本頁無正文,為簽署頁)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