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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怎樣算生效?

欄目: 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68W

網友的疑問:

勞動合同怎樣算生效?

我和公司簽訂定了勞動合同,但在我簽訂時,公司還沒有蓋章生效,可是屬於我的那份合同卻一直沒有交到我手上。如果此時我提出辭職,這份合同是否能算作生效?若公司現在開除我又怎麼算?

58同城法律顧問的解答:

從問題中我得知,你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公司沒有給他一份合同,所以他對於這樣的操作合同是否有效有了疑問,你問出這樣的問題,説明現在有不少人對於勞動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是很熟悉,不知道勞動合同在什麼時候會成立,什麼時候會生效,在什麼情況下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而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最一般地表現合同之成立,就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但是勞動合同的成立並不代表着合同生效,比如,有些合同可能附有條件,要等到條件成就之時合同才發生效力。《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5項指出:“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時的。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這份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在法律上產生效力,勞動關係也自合同生效時建立。

對於合同的生效,法學理論上要求符合下面三個條件:

一、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是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説,一個10歲的小孩不具備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因為法律上認為一個10歲的小孩根本不能夠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含義。通常,年滿16週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採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當然由於法律上“誰主張,誰舉證”的仲裁訴訟的證據制度,如果勞動合同一方要提出自己是因欺詐、脅迫而簽訂合同,那他就必須舉出充分的證據來。

三、訂立的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作出了不少強制性規定。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裏的“應當”表示勞動者必須這樣做。即使在合同中約定提前3個月或者提前3天,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

對於勞動合同的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這樣規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無效還有2個點需要注意的:

1、如果無效僅限於某些條款,並不影響其他部分的,並不是合同完全無效,僅僅是這些條款無效。

2、勞動合同的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這一點也常常被忽視。法律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的利益,將確認無效的權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訴訟,這是由於人對於無效原因的理解會發生偏差。

回到你的問題,他只不過是自己手上沒有合同文本,這並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而且由於他已經在合同上簽字,所以只要單位可以拿出一份有雙方簽字蓋章並在有效期內的合同,你就很難主張合同無效。更何況,你如果要主張自己沒有拿到合同,就必須有證據證明,這到不是一件容易事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