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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業營改增的十問十答

欄目: 建築 / 發佈於: / 人氣:1.61W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範圍擴大到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關於建築業營改增的十問十答,你知道多少呢?

關於建築業營改增的十問十答

問題一:哪些是建築業增值税納税人?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築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建築業增值税納税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税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税人。

問題二:建築服務的徵税範圍具體包括哪些?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營改增後,建築業的徵税範圍主要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中的建築服務税目執行。該註釋規定,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注意: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建築圖紙審核、工程造價鑑證、工程監理等服務屬於現代服務,不屬於建築服務。

問題三:建築服務增值率的税率和徵收率是多少?

答:建築服務適用的`税率為11%;小規模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以及一般納税人提供部分建築服務選擇簡易計税方法的,徵收率為3%。

問題四:清包工、甲供工程沒有進項抵扣,怎麼辦呢?

答:1.一般納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税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問題五:建築工程老項目有沒有過渡措施呢?

3.一般納税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問題六:建築服務簡易計税方法如何確定銷售額?能否扣除分包款?

答:試點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問題七:提供建築服務有哪些税收優惠呢?

答: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免徵增值税。

問題八: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税義務與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1.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税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4.增值税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的當天。

問題九:提供建築服務,納税地點如何確定?

答:1.固定業户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經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税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2.非固定業户應當嚮應税行為發生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申報納税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補徵税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税款。

問題十:我公司到異地提供建築服務,應如何納税?向哪裏申報納税呢?

答:1.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2.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3.試點納税人中的小規模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4.一般納税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税時,計算的應納税額小於已預繳税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税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地省級税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