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範例 行業範例 行政範例 職場範例 校園範例 書信範例 生活範例 節日文化範例
當前位置:文學範文吧 > 行業範例 > 教師

外籍教師管理制度9篇

欄目: 教師 / 發佈於: / 人氣:6.67K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外籍教師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外籍教師管理制度9篇

外籍教師管理制度1

為給我校外教創建一個安全、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進一步做好我校任教的外籍教師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及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歸口管理:

1、聘用:由各學院進行面試或考察合格後,書面提出工資標準建議,報國際交流合作處(以下簡稱國際處)辦理聘用合同。

2、簽證辦理:國際處收到各院系轉來外教聘用合同後,工作人員需及時給出外教工作證件辦理相關信息材料清單,通知外教及時準備,待收齊材料後,赴南京市外專局及江蘇省教育廳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並寄至外教國外聯絡處,交由所聘外教自行至中國駐外領館辦理來華簽證。在外教來華入住我校後,按照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關於外國人住宿登記的要求,工作人員需24小時內至所在地派出所報户口(我校所在地為鐵心橋派出所),而後至市外專局辦理外籍教師外國專家證(先在網上填報),最後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居留許可簽證手續。所有外教均嚴格遵照程序逐一辦理。

工作人員需科學安排好外教的《來華工作許可》辦理週期,以便及時,準確地投寄到外教國外所在地,給予外教充足的時間辦理國外來華手續。

3、崗前培訓:來校任教的每一位外教在上崗前都由所在學院和國際處共同對其進行《外國人在中國工作及生活》相關法律法規培訓,保證其教學工作和生活的.正常進行。

二、生活管理:

1、外教所在學院應指定素質高外語好的教師作為聯絡員,負責與外教日常聯絡,並保持與國際處聯絡。

2、初次來華接機:統一要求新聘外教來校終點站為南京祿口機場或南京火車站(包括南京南站),視當時學校及外教情況決定是否安排車輛前往站台接機。

3、入住:外教由校統一安排居住於校外賓樓內,遇有特殊情況及特殊要求,可由學校斟酌另行安排住址。

4、公寓管理:詳見《外賓公寓管理規定》及《外賓公寓衞生安全管理工作細則》。

5、假期管理:外教如有計劃出外旅行,需提前一週告知工作人員行程安排,並在國際處備案。

三、工資發放:

根據聘用合同發放外教工資,每月由國際處製表報校人事處統一發放。

四、安全保衞:

外教的安全保衞工作由保衞處負責。外賓樓保持24小時有人值班,隨時注意外教有關動態,協同保衞處、國際處共同保障外教人身和住所的安全。

五、應急事件處理

遇突發緊急事件,相關工作人員必須上報直屬相關領導,同時報國際處按照相應流程進行事件處理。

外籍教師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外籍教師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項法律、法規,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族感情,互敬互諒,友好合作,和平共處。

第二條外籍教師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籍人員、外國專家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居留工作及出入境等手續。

第三條外籍教師要自覺遵守外事紀律,不得利用工作或外國專家身份之便蒐集、盜竊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政治、經濟、科技、等方面利益的資料和文件。

第四條受聘在我院的外籍教師首先應對華友好、願與我院合作。受聘的外籍教師,應有學士以上學位,兩年以上相關教學、專業管理工作。聘請對象應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在65週歲以下。

第五條來我院任教的外籍教師必須遵守相關聘用的工作管理制度,服從學院日常工作安排,努力工作,保質保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自覺遵守各項工作紀律,按時到崗,不得遲到、早退,更不得曠工、曠課。

第六條我院應尊重外籍教師的個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許外籍教師在學院任教期間進行傳教、宣傳宗教和從事與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第七條未經允許,專職外籍教師不得兼任、接收其他企事業單位、學校的任何工作及從事以盈利為目的任何活動。

第八條本規定適用於學院的專、兼職外籍教師(含專家)。

第二章工作管理

第九條我院外籍教師的教學管理主要應由所聘系、部負責,學院外事處和院內職能部門給予協助。所聘系、部為外籍教師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單位。各系、部設立外事祕書,與學院外事處共同管理外教工作。

第十條外籍教師一旦接受聘請並簽署合同後即與所聘系、部產生聘用關係,雙方相互承擔應盡的責任。所聘請外籍教師必須具有合法的工作許可證。專職外籍教師由學院外事處統一為其辦理專家證,兼職外籍教師也必須具備我國外專局統一頒發的.專家證,方可工作。

第十一條外籍教師應該努力培養學生的外語應用能力、提升學院的中外合作辦學水平,營造學院的中外文化交流氛圍。

第十二條外籍教師的教學時數,一般安排每週14-16節課左右,最多不超過20節課。未經同意,外籍教師不得自行調整課時量。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須事先徵得所在系、部同意,報學院教務處和人事處備案。外籍教師如有超工作量,由學院人事處按學院規定或合同規定核發超課時費。

第十三條外籍教師教學用的教材和教學資料由所在系、部提供。外籍教師應根據選定的教材上課。外籍教師所推薦教材和教學資料,凡符合我國法律規定且有利於教學的,經系、部批准,應儘量採用。

第十四條外籍教師應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不得隨意調課、缺課。如有特殊情況需調課或停課,須按規定提出申請,辦理報批。如因病不能上課,應由相關係、部委託教學祕書填寫調課申請單,辦理調課手續,並且在病癒後及時安排補課。

第十五條外籍教師應該按照系、部的教學要求,參加與教學相關的會議。各系、部應及時向外籍教師介紹系、部的教學情況,認真聽取並且採納他們合理的意見。

第十六條各系、部對外籍教師的教學工作,既要大膽管理,嚴格要求,又要注意方式。鼓勵外籍教師用不同的方法進行教學改革。

第十七條外籍教師必須參加由學院組織、由學生參加的對教師的教學評價。對教學成績顯著的外籍教師,可給予精神與物質獎勵。對工作表現不良者,應採取適當方式予以批評,促其改進;對錶現惡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可予以解聘。

第十八條學院或系、部如有大型活動,可以邀請外籍教師參加,並提前一週以書面形式通知外籍教師。

第十九條學院內任何部門或教師如因工作或教學需要與外籍教師見面,應事先與外籍教師約定。

第二十條應尊重外籍教師的宗教信仰,但不準進行宗教宣傳活動。在教學中一般性的涉及宗教背景和有關知識的介紹,不應簡單地視為宣傳宗教。在教學中,如遇有政治觀點上的分歧,應區別不同情況和性質,妥善處理。應正面闡明我方觀點,予以解釋,但注意不要強加於人。對故意攻擊、挑釁性的政治問題,應當批駁,並及時向學院外事處和學院主管領導彙報。

第二十一條我院師生與外籍教師要友好相處,互相尊重,取長補短,加強合作,共同搞好教學工作。學生要勤奮學習,尊重外籍教師,積極配合外籍教師的教學工作,完成他們佈置的作業。對外籍教師的意見,應通過主管部門轉達,商討解決辦法。參加學習的教師和學生要遵守外事紀律,內外有別,保守黨和國家機密。

第二十二條學院和外籍教師都應認真履行合同,受聘外籍教師合同期滿,方可離任。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離校,應首先完成教學任務,由本人提出申請,徵得所聘系、部和外事處的同意,方可成行。各相關係、部每學期向學院外事處報備一次外籍教師聘用情況,學期中間外籍教師若有變動,要及時向學院外事處報備。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二十三條外籍教師住在學院公寓內。學院負責提供其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種配備。

第二十四條外籍教師必須遵守公寓管理制度,服從公寓管理人員的安排,房間內設施有問題時,及時通知管理人員解決。

第二十五條保持公寓樓內安靜和正常生活秩序,不得酗酒鬧事、鬥毆打架,不得大聲喧譁或高聲播放音響,以免妨礙其他人的休息。

第二十六條不得在公寓樓內組織任何大型聚會,公寓內如需進行小範圍娛樂活動時應該控制時間,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二十七條不得損壞、拆卸、改裝宿舍樓內設備和線路。損壞或遺失公物要賠償。外籍教師個人的大額現金及貴重物品應存入銀行或妥善保存,以免失竊。

第二十八條遵守防火規定,嚴防火災。嚴禁亂動配電箱、消防器材等,室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釀成火災者,須賠償一切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外籍教師外出或在外留宿時,需提前2個工作日向學院外事處説明去向、事由和擬定返回時間。返回後需在12小時內向學院外事處登記外出住宿地點並出示車票憑證。如過超過擬定時間返校,需提前電話通知。如發現外出未報住宿登記,公安機關將會進行行政處罰。罰款由外教自付。

第三十條外籍教師如需出境,需提前15個工作日上報學院外事處,並説明預離境時間、事由。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解釋權在學院外事處。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文件同時廢止。

外籍教師管理制度3

為規範外籍教師的管理,根據外事工作要求和上級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外籍教師的含義

外籍教師是指:

(一)由學校直接聘用或根據學校與外方合作單位協議由合作方派遣到我校進行教學或其他交流活動的外籍教師(以下簡稱長期外籍教師);

(二)短期訪問的外籍教師(以下簡稱短期外籍教師)。

二、外籍教師的管理

(一)聘前管理

1、長期外籍教師應聘資格及應聘材料

(1)外籍教師應具有學士以上學位;

(2)二年以上教學經驗,一年以上相關行業經驗;

(3)語音語調規範(英語教師應來自英語為母語的國家);

(4)身心健康,無政治傾向;

(5)提供個人簡歷:應註明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及地點、護照號碼、婚姻狀況、現工作單位和詳細家庭地址;學歷情況(大學本科或研究生專修課程、最終獲取學位);工作經歷、健康狀況、懂何種語言;

(6)相關證件要求:學歷證書、文憑、學位證書(均為複印件);

(7)如審批通過,配合提供相關簽證申請流程的文件。

2、短期外籍教師應聘資格及應聘材料

(1)符合我校國際交流發展方向,學科建設方向,科研方向;

(2)應在其專業、行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學術地位和影響力;

(3)提供個人簡歷,用於我校外事歸檔及相關活動宣傳;

(4)如審批通過,需憑我校的邀請函自行辦理簽證申請。

3、聘請程序

二級單位將擬聘外籍教師的材料、二級單位聘請意見(須註明工作任務、逗留期限等)書面上報國際交流處。由國際交流處會同人事處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外籍教師任教資質及訪問目的。涉及需學校支付酬金等費用的,聘用部門需提供經費支出信息供學校參考。

對於長期外籍教師,按照國家外專局有關規定,學校人事處必須同受聘人簽署聘用合同書。聘用合同書應在長期外籍教師來華前簽署,用以申請《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以保證在聘用期間工作的正常進行。“合同書”可以是外國專家局統一印發的標準合同書。

(二)來華手續辦理

1、長期外籍教師手續辦理詳見《外國文教專家來華簽證辦理流程》(附件1)。

(1)來華前申請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並持有效工作簽證入境;

(2)入境後在有效期限內申請《外國文教專家證》;

(3)憑《外國文教專家證》申請《居留許可證》。

2、短期外籍教師手續辦理詳見《外國文教專家(短期)來華訪問流程》(附件2)。

(1)經學校審批批准,簽發訪華邀請函;

(2)憑邀請函自行辦理訪華簽證。

(三)工作和生活管理

1、工作安排、教學管理及評估考核

長期外籍教師來校前,二級單位應制訂好,並在其到校後按照合同切實做好具體安排。國際交流處將定期向外籍教師徵求對工作安排的'意見和要求,並瞭解和檢查其在各二級單位的工作情況。二級單位應在每學期結束時,對外籍教師進行一次教學考核評估,及時聽取反饋意見並與其溝通,並在此基礎上向國際交流處寫出書面材料,報告外籍教師的工作情況。在結束任教時,二級單位應再進行一次綜合考核評估,在外籍教師離任後一個月內,寫出工作及效益情況報告交國際交流處。

短期外籍教師來校後,在二級單位協助下按照已制定工作計劃實施教學、科研等工作。二級單位需配備專門人員配合專家完成各項工作,並留存影像資料及研究成果。工作期滿後,二級單位需及時總結專家教學及科研成果,並提交國際交流處。

學校將適時根據情況對優秀的外籍教師進行表彰。

2、生活管理

國際交流處、二級單位應經常關心外籍教師的生活,協同做好其生活管理工作。

(2)外籍教師原則上安排在外教公寓住宿。如在外租房,二級單位應掌握其具體住址,並提供租房合同報國際交流處備案。

(3)外籍教師抵校後,國際交流處會同二級單位做好外籍教師入職工作。具體包括與外籍教師會談,介紹學校情況,告知有關工作安排,做好外國人出入境及居留管理教育等。

(5)學校一般不組織外籍教師赴外省市參觀、遊覽。二級單位應及時關心和了解學校外籍教師在節假日期間自主旅行的行程,告知安全注意事項,必要時落實專人陪同。

(四)合同期滿與離任

(1)外籍教師如希望在合同期滿後繼續留在我校工作,由二級單位上報國際交流處、人事處審核,審核合格後由人事處與其簽訂續聘合同,並由二級單位辦理延長專家證和居留許可等手續。

(2)二級單位在外籍教師期滿離任時應做好離校相關工作。及時收回並註銷外籍教師在我校工作期間辦理的外籍專家證,並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及《居留許可證》的註銷等。

三、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發生意外情況時,二級單位主管領導應及時到場,並立即報告國際交流處和分管校領導。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國際交流處負責解釋。如涉及港澳台教師、專家,參照本辦法執行。

外籍教師管理制度4

為了切實加強外籍教師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聘用效益,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組織管理

第一條我院外籍教師實行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學院外理部門是外籍教師管理工作歸口部門,教務處、外語教學部門或部系、總務處、人事處、財務處分別負責教學、食宿安排和工資核定發放等工作。

第二條學院成立外國文教專家管理辦公室,由學院外理部門、教務處和外語教學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外籍教師日常教學和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三條學院外理部門

1、負責外籍教師聘請的信息發佈、申請報批、聘用進院等工作。

2、辦理聘請外籍教師的相關手續(如合同簽定、資格證書、到職通知書、體檢、簽證、居留許可等)。

3、負責外籍教師工資等的領取。

4、向外籍教師宣傳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學院規章制度。

5、向上級部門彙報我院聘請工作情況,填報各種報表。

6、協助教務處和聘請外籍教師的部系及外語教學部門對外籍教師的教學工作評估。

7、負責外籍教師檔案的歸檔工作。

8、負責外籍教師的日常生活管理。

第四條:聘請外籍教師的部系

1、擬定聘請外籍教師的需求計劃。

2、安排外籍教師的教學任務以及各項學術活動。

3、統計外籍教師每月的教學工作量。

4、協同教務處及外語教學部門對外籍教師進行教學工作評估。

5、整理外籍教師的教學檔案工作。

6、聽取外籍教師對我院教學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7、協調和處理外籍教師在教學中出現的問題。

8、負責外籍教師的年度教學工作總結。

9、負責配備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較強的中方教師作為外籍教師的合作教師(原則上每一位外籍教師應配一位合作教師),協助外籍教師開展教學工作。

10、負責外籍教師授課班級學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教務處

1、審核教學計劃並指導教學工作。

2、負責外籍教師的教學工作評估。

3、終審外籍教師的工作量。

第六條總務處

1、負責外籍教師公寓安排及生活保障工作。

2、提供相應生活物品及設施,包括廚房、空調、彩電、電冰箱、微波爐、熱水器、卧具、衞生間設備等。

第七條:人事處

負責外籍教師工資的核定工作。

第八條:財務處

負責外籍教師管理經費的核撥及其工資發放。

第九條:保衞處

負責外籍教師安全保衞工作。

第三章聘請的原則和要求

第十條聘請外籍教師要從學院教學和科研工作需要出發,堅持標準,貫徹按需聘請、擇優選聘、保證質量、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十一條聘請外籍教師的'部門暫限於我院教學和科研部門。

第十二條聘請外籍教師的部門應擬定聘請外籍教師需求計劃,計劃中應包括擬聘請人員的個人詳細資料以及使用安排(如:合作教師、聘用期限、所授課程及課時等)。申請報告經主管領導同意後,提前半年報送學院外理部門初審,最後報院長審批。

第四章具備的條件和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外籍教師應具備的條件

1、申請來我院從事基礎語言教學(口語、寫作等課程)的應聘者應擁有學士學位,具有在中國高校一年以上的教學經歷,或擁有碩士學位,有講授本國語或文學課一年以上的教學經歷,口齒清楚,語音、語調規範;申請來我院從事科研工作,應聘者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技術職稱和三年科研或技術工作資歷,既要有紮實的理論知識,又要有解決科研或技術難題的實際操作能力。

2、年齡在25—60歲之間。

3、身體健康。

4、沒有未了結的法律糾葛案件。

第十四條外籍教師提供的材料

個人簡歷、學歷證書、工作經歷、論文或著作發表情況、推薦信和健康證明等。

第五章基本要求

第十五條:外籍教師行為規範

1、外籍教師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干涉中國內政和學院的內部管理。

2、外籍教師應尊重中國的宗教政策,不在學生中宣傳自己的宗教信仰。

3、外籍教師應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和道德規範。

4、外籍教師應自覺遵守課堂紀律。授課時應當注意儀表,衣着整潔,不得穿拖鞋、背心上課,不得在課堂抽煙。

5、外籍教師應遵守教師的職業道德,嚴禁與學生談戀愛或發生親密關係。

6、外籍教師應接受學院的管理、業務指導、檢查和評估。

7、未經學院同意,外籍教師不得兼做與教學無關的業務。

8、對於紀律渙散或不尊敬外籍教師的學生,外籍教師應向有關部系或外語教學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報告並建議採取措施,但不得對學生進行體罰、侮辱,也不得以不上課作為懲罰手段。

9、外籍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強迫學生購買學院沒有要求的教材或資料。

第十六條授課、代課、調課、請假。

1、外籍教師應服從學院分配的教學任務和課程安排,除非學院分配的教學任務超出合同規定的範圍,任課外籍教師不得拒絕接受。外籍教師應按期完成教學任務,並保證教學工作的質量。

2、外籍教師代課、調課、請假應該遵守以下審批程序:

⑴按要求填寫申請表

⑵申請代課、調課提前三天向其教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得到批准,同時報外理部門備案。

⑶外籍教師因事因病請假除徵得教學主管部門同意外,還需得到外理部門批准。

⑷外籍教師因為突發情況確實不能提前遞交書面申請的,應向教學主管部門口頭申請並得到批准,在一週內補報書面申請表並按照以上程序得到批准、備案。

3、因以下情況,外籍教師申請代課、調課、請假不予批准:

⑴旅遊;

⑵做兼職或者從事其他與學院教學無關的業務活動;

⑶教學主管部門、外理部門認為不應當批准的其他情況。

4、外籍教師違反以上關於代課、調課或者請假的規定,學院外理部門在與外籍教師所在部系或外語教學部門協商後,可以向該外籍教師發出書面警告,並根據外籍教師與學院簽訂的合同扣除相應的課時費。

第十七條外籍教師無故遲到、早退兩項累計超過三次,外籍教師所在部系或外語教學部門應向該外籍教師提出書面警告,並報外理部門、教務處備案。

第十八條住宿

1、外籍教師應在學院指定的公寓住宿。外籍教師入住時,外事部門應與外籍教師清點學院配置的電器、傢俱和其他物品,並簽收清單,保證妥善使用這些物品。離校時,應通知外理部門辦理電器、傢俱和其他物品的清點和移交工作。

2、學院提供的公寓,作為外籍教師在我院任教期間的宿舍,外籍教師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於非法目的,不得從事賭博、色情、聚眾酗酒等活動。

3、在學院住宿期間,外籍教師應自覺遵守校園作息時間,早7時前和晚23時以後,不得在公寓內留宿外人,否則將根據學院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

4、外籍教師如有親友來訪,確實需要在外籍教師公寓過夜的,應提前告知其所在部系,並得到外理部門批准,同時報保衞處備案。

5、外籍教師不得允許單個異性學生拜訪其公寓。

第十九條外出

1、在教學期間,外籍教師原則上不得到外地旅遊、參觀。

2、未經相關部系和外語教學部門請示外理部門同意,外籍教師不得出差或到校外進行講學或舉辦講座。

3、學院各部系需安排外籍教師到校外參加社會活動或坐客的,應事先徵求外理部門的意見;若需在外留宿,部系應以書面形式徵得外理部門同意,同時部系要保證外籍教師的安全。

4、未經任何部門同意,外籍教師私自外出,由此引發的一切後果由本人承擔。

第二十條:家屬來華探親

聘期在一年(或一學年)以上的外籍教師,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子女的配偶均可在外籍教師休假期內來華探親。外籍教師提前兩個月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寫明親屬的外文姓名全稱、性別、年齡、國籍、職業、外國住址、同本人關係、在華停留時間、申辦簽證地點、入境地點以及護照號碼等。如學院同意其申請,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探親的一切費用自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外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之日起執行。

外籍教師管理制度5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校外國專家外籍教師(以下簡稱“外專外教”)的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外專外教在教學和科研中的作用,使我校的外專外教管理工作走向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引進國外智力、外國專家、外籍教師是學校人才強校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聘請外專外教應堅持保重點、保急需的原則,重點放在學校重點專業、重點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和重點實驗室以培養高層次人才和骨幹師資隊伍上。聘請的外專外教須對華友好、正確認識和了解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風正派、熱心學術、專心投入學習教學科研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外專外教包括來校教學、訪問、交流、講學、合作科研的各類長、短期外專外教。

第四條來校外專外教的合同和外事管理,由人事處和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人事處負責統籌學校外專外教的聘請規劃和擬定聘用合同,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涉外審批及聘請所需的報批手續。各用人單位負責擬訂外專外教的聘請計劃、物色人選及外專外教的教學、科研等業務管理及日常管理。

二、程序

第五條聘請長期外專外教(聘期在90日以上)。

1、聘用前,用人單位應嚴格審查外專外教資格,向外專外教介紹學校情況時要明確工作任務、工作目標、生活待遇以及工作條件等。

2、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呈報學校領導審批。

4、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辦理外專外教的來華工作證件,以便其辦理來華簽證。用人單位須在外專外教計劃來華前三個月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提交申請材料,包括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請表(網上填報)、工作資歷證明、最高學位(學歷)證書(包括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以及我國公證機構公證)、無犯罪記錄(包括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外國駐華使領館認證)、體檢證明(簽發時間需在6個月以內)、聘用合同、護照複印件、電子照片、個人等國家外國專家局要求的。材料。

第六條聘請短期外專外教(聘期在30日以上,90日以下):

1、聘用前,用人單位應嚴格審查外專外教資格,向外專外教介紹學校情況時要明確工作任務、工作目標、生活待遇以及工作條件等。

2、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呈報學校領導審批。

4、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辦理外專外教的來華工作證件,以便其辦理來華簽證。用人單位須在外專外教計劃來華前三個月向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提交申請材料,包括外國人來華許可申請表(網上填報)、聘用合同、護照複印件、電子照片、個人簡歷等國家外國專家局要求的材料。

第七條邀請短期外專外教(來校30日以內)

1、邀請單位審閲本單位擬邀請外專外教簡歷,簽署是否邀請意見。

2、短期來校的外專外教須有學術交流、學術講座、科研合作等具體計劃和安排。

3、邀請單位須在邀請外專外教來華前填寫《廣西醫科大學國(境)外人員短期來校申報表》(見附件),並連同外專外教簡歷報送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4、經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備案後,邀請單位可為其簽發來訪,以便其辦理來華簽證。邀請單位須在外專外教到校前一週將其護照複印件及日程安排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三、管理

第八條用人(邀請)單位要嚴格篩選和考核來校的外專外教,並確保其所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來校外專外教的教學、科研、工作安排及日常管理主要由用人(邀請)單位負責。用人(邀請)單位需積極防範各種風險,避免意外事件的發生。

第九條外專外教後,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外專外教介紹我國情況和我國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及有關規定,幫助其瞭解中國、瞭解學校,督促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及學校的和紀律,尊重中國的公眾利益、傳統及風俗習慣。

第十條用人單位可選派政治素質好、作風正派、虛心好學、業務精煉的中青年教師擔任外專外教的'合作教師。合作教師應幫助外專外教適應學院的教學和生活,幫助其解決教學和生活上的問題,並積極向其學習專業知識和,注意收集和保存外專外教的授課資料。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需建立聽課和評估制度,及時瞭解外專外教的教學態度和教學效果,指導教學工作。

第十二條每次聘期結束後,用人單位須對外專外教的工作進行一次全面評估,並將總結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備案。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需在聘用合同到期前,將續聘情況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至少提前45日)。

第十四條充分尊重外專外教的宗教信仰及風俗習慣,但外專外教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以及學校的相關規定,不得在校園內從事宗教活動和傳教。用人單位一旦發現有此類行為的,要及時勸阻、制止,情節嚴重的,給予解聘處理。

第十五條外專外教在校工作期間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理工作應按照《廣西醫科大學外國專家外籍教師工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四、其他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28日公佈之日起執行。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28日發佈之日其執行,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外籍教師管理制度6

一、外籍教師學習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督促他們遵守我國法律規則。

二、要採取過硬的措施保證外教的'生命財產安全,禁止可能對外籍教師正當權益

造成損害的言論及行為。

三、關注外教的活動,若發現其有違法可疑活動,及時向公安部門通報。

四、關注與外籍教師交往人員情況,一旦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向外事公安部們通報。

五、禁止無關人員到外教宿舍留宿。

六、外籍教師旅遊及在外留宿,需經學校批准。

七、外籍教師離開學校應口頭向學校請假,批准後方可離校,並按時返校,離開武穴必須書面向學校請假,批准後方可離校。外教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必須用通訊設備向學校續假,返校後及時銷假。

八、外教外出旅遊,學校必須派一名思想政治素質過硬的助教陪同,防止意外發生。

外籍教師管理制度7

為提高河南工程學院外籍教師的教學管理和服務水平、確保外籍教師的教學質量和教學效果,國際教育學院特制定外籍教師助課管理辦法。

一、助課方式

為每位外籍教師配備一名中籍英語教師,負責輔助外教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和外教各項教學材料的蒐集、規範與存檔。

二、助課內容

1、每學期期初為外教發放英文校歷、外教課表、外教教材和平時成績登記冊等教學資料並對其使用進行講解;

2、按照學校要求,按時收繳並整理外教的授課計劃、教案等教學資料,對其正確撰寫有指導有審核義務;

3、收繳並整理外教期末考試試卷、試卷答案與評分標準、命題審核表等資料,負責審核,達到學校要求;

4、協助外教順利開展期末考試,指導外教錄入期末考試成績;

5、核查外教錄入系統成績是否與試卷、平時成績記錄冊成績一致,確認外教成績錄入無誤後提交,導出成績單和試卷成績分析表;

6、分發試卷成績分析表讓外教填寫,完成後收齊、核查、打印並放入試卷袋;

7、收繳外教考試試卷及平時成績記錄冊、整理並完善外教考試課、考查課的。本專科試卷檔案袋;

8、及時解決或上報外教教學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如教室能否正常使用、辦理調停課手續等;

9、其它涉及到外教教學的相關事宜。

三、助課津貼

對外教助課教師進行課時補助,每學期補助課時標準為所負責外教同一學期總課時量的15%,課時按月申報,計算在教師月工作量中,按月發放。

四、補充説明

助課教師的工作以課時量的形式計入到其全年工作量。

五、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外籍教師管理制度8

為加強國際交流的需要的需要,我校擬聘請外籍教師,以提高學生眼界,發展學生國際交流能力,凸顯我校的辦學特色。為加強對外籍教師的管理,我校現擬訂以下制度:

一、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一)由xx高級中學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聘請外籍文教專家單位的資格,以使xx高級中學的外籍教師管理工作能依法按章辦事。

(二)由校長主管外籍教師的管理工作,並建立由教務處、總務處有關負責人員組成的外籍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三)外籍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

1.負責聯繫外籍教師來源並與外籍教師簽定聘用合同(包括解聘事宜)

2.負責外籍教師來華手續、延期手續及相關證件的辦理

3.對外籍教師進行適當的培訓(包括敦促、確認未受過崗前培訓的外籍教師接受崗前培訓)

4.幫助、協調外籍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

5.對外籍教師的教育教學水平進行評估、考核

6.負責外籍教師工資標準評定、工資發放

7.幫助解決外籍教師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其他問題

二、管理條例

(一)聘用規程

1.根據教學的需要,每學期/學年由學校制訂外籍教師的需求計劃,包括學科、人數、資歷等各方面的要求,由外籍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實施。

2.對擬聘用的外籍教師須經過切實的資格審查,儘可能多地把握擬聘教師的背景資料、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經歷以及對我校教學的適應情況。

3.在初步確定聘用教師人選後,由外籍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派專人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辦聘用手續。

4.在申請獲准後,由校方與聘用教師簽訂正式的聘用合同,明確工作任務、要求、待遇、期限及獎懲辦法、權利義務等。

5.由外籍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對聘用教師的`入境、住所、工作交接等進行安排。對聘用的教師進行中學教學的培訓,以使他們更快地適應中學的教學實踐工作。

6.經教學實踐,確有不能適應我校教學的,應予以辭退並辦理相關手續,按有關規定處理好善後事宜,不留後遺症。

7.聘期滿後雙方均感到比較滿意的可考慮續聘。任期滿後應協助外籍教師處理好回國事宜。

8.因上級相關政策改變或學校具體條件變化而採取的其他聘用規定。

(二)教學管理

1.切實保證外籍教師按我國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嚴禁在課堂上進行x、黃色或宗教的宣傳。如有違反上述要求的情況發生,必須採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要求聘用的外籍教師嚴格執行我校教學計劃,理解我校的教學理念、教學特色、教學方法的內涵,確保教學質量。

3.學校指定專人作為外籍教師教學聯繫人。

4.給予外籍教師應有的教學自由。

5.教務處與所聘的外籍教師定期進行交流,聽取他們的意見,加強相互間的交流。

6.建立針對所聘外籍教師教學工作的考評體系,定期檢查他們的備課、上課、輔導等的情況,不斷改進教學,提高教學質量。

(三)日常生活管理

1.外籍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專門會議,向他們介紹中國的國情,宣傳有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與外籍教師加強溝通,提醒他們遵紀守法。

2.定期舉辦與外籍教師的聯誼活動,經常關心外籍教師的工作和日常生活,及時幫助他們解決所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3.尊重外籍教師的本人習慣及其風俗,按照規定處理節假日活動。

4.為外籍教師的工作和生活場所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設施(參見合同)。

5.做好安全保衞工作,注意外籍教師在華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

6.遇到特殊情況,應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切實做好外籍教師的穩定工作,採取必要的措施,及時處理好偶發事件。

附:關於外籍教師安全保衞工作的幾點説明

(一)、組織涉外人員認真學習上級有關部門關於安全保衞工作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並認真貫徹執行。嚴格遵守我校的有關管理條例。

(二)、開展羣眾性的安全教育工作,每年新生入校後對涉外師生進行一次涉外紀律和安全教育。

(三)、加強對外籍教師的安全宣傳,要求外籍教師遵守我國的法規法令。提醒外籍教師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現金和貴重物品,離開寓所要關門上鎖;安全用電、用水;禁止在室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四)、組織外籍教師外出參觀、遊覽等活動,要派專人陪同,負責翻譯及安全保衞工作;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行車安全,並隨時提醒外籍教師注意保管好隨身攜帶的現金和貴重物品。

(五)、學生不得隨意出入外籍教師的寓所。外籍教師不準私自在住處留宿來訪人員。

(六)、學校指派思想政治可靠、作風正派的專人負責服務外籍教師的教學、工作、生活,遇有困難,應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繫解決。

(七)、學校與保衞、公安部門保持聯繫,發現問題及時反映解決。

外籍教師管理制度9

為更好地推動我校特色鮮明世界一流大學建設,加快師資隊伍建設國際化的步伐,規範外籍教師管理,為外籍教師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堅持高端引領、需求導向的原則,加大引進高層次外籍教師力度。以開放、靈活、高效的政策,吸引更多符合我校戰略發展需求、帶動學科建設、促進師資隊伍發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高端、高層次外籍教師來我校工作。

第二條 學校鼓勵各二級單位根據本單位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需要,通過申報國家、部委(地方)和學校各類人才計劃聘請外籍教師來校工作。優勢特色學科應加大聘請外籍教師的力度,重點擴大專業外籍教師和長期外籍教師的比例,特別是高端、高層次外籍教師的比例。

第三條 建立、健全外籍教師管理和服務體系,營造良好的環境氛圍。人事處為外籍教師聘任和管理的牽頭部門,國際合作交流處為外籍教師服務工作的歸口部門,二級單位為外籍教師日常管理和服務的主體部門,其它相關部門努力做好支持工作。各單位用好用足國家、地區、學校在引進外籍人才方面的配套政策,做好外籍教師崗位管理,為外籍教師在出入境、證件辦理、居留等方面提供服務便利。

第二章 適用範圍及聘任條件

第四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所指外籍教師是指依託國家、部委(地方)、學校各類人才計劃、專項計劃、國際合作項目聘任,與我校簽訂正式工作協議或合同,聘期內具有明確的任務和考核目標,能夠對我校相關工作(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等)做出實質性貢獻,每年來校連續工作時間不少於三個月的外籍人員。

第五條 聘任條件

1.身體健康,對華友好,師德師風良好,學術、業務水平較高,符合我校師資隊伍建設需要,年齡一般在60週歲以下,對於部分國家特聘的高端外國專家,年齡限制可適當放寬。

2.專業類外籍教師,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副教授以上職稱,五年以上的教學和科研經歷或滿足學校引進人才相關要求;語言教學類外籍教師,應當取得國際通行的語言教學資格證書,長期語言外籍教師每週授課時間一般不少於14課時。

第三章 聘請程序及合同管理

第六條 擬通過國家、部委(地方)或學校人才計劃(工程)等聘請的外籍教師,由相應人才計劃(工程)的校內牽頭部門負責組織推薦申報。

第七條 其他外籍教師的聘請,由二級單位負責遴選和推薦,人事處負責組織學校層面的審批。

第八條 人事處負責協同國際處、用人單位進行工作協議或合同的商談、起草、審核與簽訂。

第四章 薪酬待遇及福利

第九條 外籍教師的薪酬,按經費來源分為國家資助和學校資助兩類。國家資助一般是國家(地方)部委設立的人才引進計劃項目或科研項目;學校資助一般是學校批准設立的人才引進計劃和學校專項外籍人員聘用計劃項目。薪酬具體標準依據相關規定在協商工作協議或合同時予以確定。

第十條 符合國家、北京市相關規定的外籍教師可參加基本社會保險。高層次外籍教師還可參加能獲得上級部門資助的高端醫療保險。

第十一條 外籍教師在校工作期間,除國家及學校政策明確規定不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外,與校內現有中國籍教師享有同等福利。學校在房源允許的情況下為外籍教師提供可租住公寓。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條 外籍教師納入學校現有教師體系統一管理,入職時應履行報到手續。學校相關部門及用人單位要為外籍教師設立綠色服務通道,用人單位應為外籍教師配備工作助手,共同為外籍教師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

第十三條 外籍教師入職後,用人單位和相關部門應及時向外籍教師介紹我國情況和我國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及有關規定,幫助其瞭解中國、瞭解學校,督促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尊重中國的公眾利益、文化傳統及風俗習慣。

第十四條 外籍教師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學術素養,認真履行教師職責,嚴謹治學、關愛學生、團結協作,將先進的教育教學理念和方法、嚴謹的治學態度和科學精神融入教學、科研工作中,悉心指導青年教師和學生,在團隊中起到表率和帶動作用。

第十五條 學校及二級單位應充分尊重外籍教師的宗教信仰及風俗習慣,但不允許外籍教師在教育教學中進行非法宗教活動及政治活動。外籍教師在教育教學中,要嚴格執行上級和學校有關規定,不得散佈攻擊我國政府和政策法規的言論,不得從事傳教活動。如有違反者,一經查實,給予解聘處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外籍教師師德教育和監督。外籍教師不得違反教育部《高校教師師德禁行行為"紅七條"》(教師〔20xx〕10號)、《嚴禁教師違規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等行為的規定》(教監〔20xx〕4號)及學校有關師德學風要求。如有違反者,一經查實,給予解聘處理。

第十七條 外籍教師在聘期內應參照遵守我校現有教師有關管理規定。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用人單位應每月上報外籍教師的'考勤結果,維護工作秩序,保障外籍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外籍教師出國(境)執行公務,需按學校相關規定,年初上報出訪計劃。出訪前須填寫《北京交通大學外籍教師因公出國(境)審批表》,附境外邀請信、出訪日程等,履行校內相關審批手續,報銷時需提供審批表原件、所持證件相關信息複印件及有效票據等。如有特殊情況,未在年初上報出訪計劃但又確需出國訪問,經審批後可以酌情處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依據與外籍教師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工作協議對外籍教師進行考核。對外籍教師的考核可分為年度或中期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和申報北京市人民政府"長城友誼獎"和中國政府"友誼獎"等相關獎勵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聘任期滿前一個月,應對外籍教師進行聘期考核,學校根據聘期考核結果,在自願基礎上平等協商,確定續聘事宜。高層次外籍教師的聘期考核由學校組織相關專家,進行交流述職,確定考核結果;其他外籍教師考核由用人單位組織考核,必要時可在自我總結評價的基礎上進行述職,其自我總結評價、單位考核意見報人事處備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國家外專局、教育部設立的各類引智項目和學校外專培育項目入選專家按照《北京交通大學外國文教專家引智項目申報與經費管理辦法(暫行)》(校發〔20xx〕14號)和《北京交通大學外專引智培育專項項目與經費管理辦法》(校發〔20xx〕26號)文件管理。

第二十二條 外籍教師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學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請勞動仲裁、法律訴訟。

第二十三條 涉及為外籍教師辦理出入境、證件、居留等方面的服務工作實施細則另行制訂。

第二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文件發佈之日起執行,由人事處和國際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