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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教師請假制度

欄目: 教師 / 發佈於: / 人氣:5.59K

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教師請假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教師請假制度

教師請假制度1

1、教職工因故須離崗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2、假期種類及期限:

(1)事假。有要事,確需離崗者,每月不超過2.5天,超過2.5天者自己付頂課金。

(2)病假。因病不能堅持工作必須請假治療或休養者,必須提供醫療定點醫院的證明和病歷,履行病假手續。

(3)婚假。教職工結婚給假三天(晚婚增假20天),需延長假期,作事假處理。

(4)喪假。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給五天以內的喪假,需延長者作事假處理。

(5)女教師生育假。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在產假期內,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給假一個月;晚育(24歲)另給假一個月。

(6)女教師人工流產,憑縣級以上證明,可批假15天,同時上環,視情節可延長1—3天;單獨上環取環,視情況可准假1—3天。

(7)路程假。事假、婚假、喪假等如果確實赴外地(不含旅遊結婚)處理者,可根據路程遠近,往返實際所需要時間給予路程假。

(8)探親假。教職工需赴外地探親的,均安排在寒暑假。非暑假探親的,或不符合探親規定的,一律作事假論處。

3、請假期內的待遇問題:

事假、婚假、喪假、產假在規定時間的,工資照發,超過規定假期者,其工資根據有關規定照發、減發或停發。病假期內的'待遇問題,按上級有關文件辦理。

4、請假手續及審批:

請假必須由教職工本人履行書面請假手續,批准後方可離崗。因急病或急事確實不能事先請假時,可委託他人辦理,請假在三天以內的,由教導主任批准;一週以內的,由校長批准;一週以上的報教辦室批准。

5、未經請假擅自離崗者,或雖經請假尚未批准及逾期不歸未經續假者,均按曠工處理。

6、根據病事假天數確定學期考評等次,具體規定如下:

(1)全學期累計事假2天以內(含2天),或病假5天以內(含5天),或事假1天以內同時病假2天以內,為一等獎,全額獎金。

(2)全學期累計事假4天以內(含4天),或病假10天以內(含10天),或事假2天以內同時病假5天以內,為二等獎,獎金50%。

(3)全學期累計事假10天以內(含10天),或病假22天以內(含22天),或事假5天以內同時病假11天以內,為三等獎,獎金30%。

(4)全學期累計事假11天以上(含11天),或病假23天以上(含23天),或事假5天以上(含5天)同時病假11大以上(含11天),不發學期綜合考評獎。

7、一年內兩學期均獲二、三等獎的,年度考核不能參與優秀等次評比。

8、設月考勤獎。出滿勤每月發獎金50元,病、事假每半天扣1 元,依此類推。每月事假超過2.5天,每天按20元扣除,病假超過2.5天,每天按10元扣除,作為代課金。曠課一節按半天計算,每月遲到早退5次以上按半天計算,10次以上按一天計算。

9、以上制度,從20xx年x月x日起開始執行。

教師請假制度2

1、各種假期均實行本人具實際情況申請,學校實行審批制。

2、上班後原則上不準請外出事假,如確需外出,在不影響授課任務的情況下須辦理相關請假手續。各權限內批准的假期,必須報課程部,課程部要及時調整教學內容,保證教學的`順利進行。請假手續:本人申請(填寫請假條),逐級申批(副主任、主任簽字、主管領導)。事、病假要提前寫好請假條。事、病假不超過一節,不計請假,在向校務部和級部主任做説明後方可離校。事、病假一天以內,須報課程部由分管副校長批准簽字後方可離校(三節按半天計事假);事、病假一天以上須報課程部由校長簽字後方可離校。離校前要安排好所教課程。假條送交校務部,按時銷假,逾期不上班者按曠工計。

3、病假2天以上的治療休息要出具人民醫院以上的診斷證明。來不及填寫請假條的上班後補辦。

4、婚、喪、產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5、各種假期一律不得請霸王假或代請(急病除外)。

6、因臨時外出超時造成空堂或私自調整課程內容的,按教學事故從嚴處理。

7、教導處每週做好統計,月底累計通報。

8、如有擅自脱崗或離校現象一人次對責任人視情況扣0、5-1個月的出勤獎,二人次對所在級部副主任扣2個月的出勤獎,三人次以上扣本級部全員1個月出勤獎,學期末本級部不得評優。

9、全體教師會納入考勤。有事提前請假,遲到或無故缺席者分別按遲到和曠工計。

10、中途離校(一節課時間內)按早退處理,超過一節課時間按事假半天處理。

11、值日人員要按時把考勤表送交校務部。

教師請假制度3

一、請假制度

1. 半天以內(不包括半天)的病事假,無課的教師向年級組長請假,有課的教師向教務處請假,行政人員向有關處室請假。

2. 半天以上(包括半天)的病事假均須到校長室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批報,並將假條交至教務處,有課的教師請假必須填寫調課意向,待安排好調課、代課手續以後方能離校。

3. 請假手續要齊全,在校請假必須填請假單並報批。特殊情況,必須電話通知或代請假。返校後一週內必須補辦請假手續。凡不補辦請假手續或未經批准而擅離職守的作曠工處理。

4. 所有的請假手續,各辦公室主任、處室、校長室均作出記錄,並按週報至教務處存檔,各辦公室主任,處室要認真做好教職工出勤統計工作。

二、考勤制度

1. 遲到時間規定為30分鐘之內,超過30分鐘按課時考勤,超過一節課,按兩節計算,超過兩節按半天計算。

2. 中途請假外出,30分鐘之內按遲到一次考勤,超過30分鐘按課時考勤,超過一節課按兩節課計算,超過兩節課,按半天計算。

3. 學校照顧每位教師每學期因特殊情況可允許遲到、早退、中途外出(30分鐘之內)六次,第七次起作違反勞動紀律論,超過部分每四次折算為半天。照顧的情況(指哺乳或托幼等)只作記載不作考核,但請假手續仍須齊全。

4. 有課請假,且不能於當天補回課時的,由教務處安排其他教師代課,每少上一節課扣3元,每代上一節課加3元。

5. 未經領導批准,擅離崗位,無故不上課者作曠工處理,曠課一節扣發10元。曠工一天扣發50元。曠工情況記錄後,作為教師學期考核依據。曠工情況經教育不改上報教育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6. 節假日由學校安排工作的,學校發放加班津貼,津貼數額由行政會議討論視經濟情況而定。節假日上班只加班但不調休。

7. 因培訓、函授而缺課的,須補齊課時,不能安排補齊的,則扣相應的.課時(每節扣3元)。

8. 教師參加各類教研活動需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返校。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時返校,須立即電話通知教務處,否則作事假處理。

9. 教師在見習期內,如有兩次或兩次以上曠工,延長見習期一年,延長期間享受見習期工資待遇。

10.所有請假,除扣發學校規定的獎金外,還參照上級文件規定扣發工資。

三、病、事假處理規定:

(1) 病假:

①扣除3.80元/天午餐補貼及相應款,另扣除當月全勤獎10元/天, 3天以上扣發當月全勤獎;

②連續請假3天以下,課時要補齊,若不補齊扣獎金3元/節,並與考核掛鈎;連續請假3天以上需病歷、處方、發票、請假證明四證俱全,扣發當月全勤獎和缺課時金額;

③請假累計超過1個月的扣發50%的學期考核獎,超過2個月的則不發學期考核獎。

(2) 事假:

①扣除3.80元/天午餐補貼及相應款項,另扣除當月全勤獎10元/天, 3天以上扣發當月全勤獎;

②連續事假:1-3天的扣獎金5元/天,4-7天的扣10元/天,超過7天的15元/天,一學期累計事假超過7天的扣發30%學期考核獎,累計超過10天的扣發50%學期考核獎,累計超過15天的,不發學期考核獎。

(3) 婚喪產假規定:未達晚婚年齡的婚假3天,達到晚婚年齡的7天,教職工直系親屬死亡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職工的,可給予3天喪假,女教職工實行有計劃生育的,產假為90天(產前後合併計算),若雙胞胎的另加15天,計產假為105天。婚假、喪假、產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論。晚育的,男方可享受3天的護理假。以上規定中扣發3.80元/天的午餐補貼,產假只扣全勤獎(午餐補貼3.80元/天)。

(4) 假期計算:事假、婚假、喪假期內,如遇星期天外的法定節日,則不計入假期天數。病假、產假,則包括星期天和法定節假日、包括寒暑假在內計算假期天數。

(5) 雙休活動:雙休活動要求出勤,不出勤的扣發雙休活動費。

(四)有關教師照顧規定:以家庭和户口為準,在陶莊鎮的每學期照顧1天,本縣非陶莊鎮的照顧2天,本省非嘉善縣的照顧3天,非本省照顧4天。照顧天數在本學期未用完的則發30元/天補貼。非本省教師每學年來回車費按國務院文件精神報銷一次,按本人工資部分30%以內自理,超出30%部分由單位報銷。已婚非本省教師每四年安排一次探親假,報銷按上述規定執行。

教師請假制度4

為進一步深化園內管理體制改革,健全幼兒園紀律制度,加強對教職工管理,完善有關規章制度,保證幼兒園正常的教學秩序,形成良好的教風,提高保教保育水平。結合我園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請假制度。

一、教職工凡需要請假者,原則上必須事先按規定程序提出申請,明確請假類別。1至3天(包括1天)向園長請假,3天以上向學區請假,經以上領導同意後方可辦理工作移接手續離校。如有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可用電話或委託他人在第一時間內代為請假,否則視為曠工。

二、教職工有事有病須請假,要有請假條,請假前須履行相關請假手續,不履行請假手續者按曠工算,曠工一次扣除工資50元。

三、每學期每人公假五天,全勤者(事假病假婚喪假全不請者)每人每學期獎勵200元,請一天公假扣除40元,依次遞減。

四、婚假七天,在此期間不扣除工資;遇節假日不順延。

五、喪假,直系親屬(父母祖父母)七天,不扣除工資,遇節假日不順延。

六、產假,按教育局相關規定執行。

七、病假,須有醫院的相關證明,三天以內不扣除工資,三天以上者按假算。

八、事假

1、除過公假外,另外請假者,全勤獎全部扣除。十天內,每請一天假扣除工資20元;十天以上,每天扣除工資30元,超過半月解除聘用合同。

2、請半天假者扣除工資10元。

3、工作日內因有個人私事離崗兩個小時之內的,須向保教主任口頭請假,然後妥善安排自己工作事宜,因自己不便安排的,可請保教主任出面安排,不扣除任何工資。離崗超過兩個小時者,按請假半天算。不請假者按曠工一天算.

4、替別人代工者,每天獎勵20元,半天獎勵10元。

九、屬於個人工作,無故不完成者,需另外加班的,沒有加班費,影響惡劣的,視情節扣除工資。

十、工作日內完成領導交代的不屬於自己工作內的事,可適當酌情給予獎金。

十一、工作時間無故離崗者,一經查出一次扣除工資30元,因此發生事故者,相關責任人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十二、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經全體教師會協商解決。

教師請假制度5

1、教職工因事、因病不能按時上班,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請假半天以內(不含半天),當事人具備假條,由值周領導批准簽字並登記存檔;請假半天以上、3天以內者,必須向校長請假,並將有校長簽字的假條送值周領導登記存檔;請假3天及以上者,由校長簽字後報區教體局領導批准,並將有局領導簽字的`假條送值周領導登記存檔。所有請假如需調課,必須報告教導處,落實調課並做好記載。請假人應留下有效聯繫方式,保持通訊暢通。

3、請假期滿回校上班,必須於當天向請假對象銷假,同時報告教導處。

4、教職工因病不能上班,憑醫院休假證明或藥發票請假。

5、因患急病等特殊情況不能當日履行書面請假手續者,須按上述程序先用電話説明情況,並於上班當日補全書面請假手續。其餘各種請假均由本人提前填寫請假條。嚴禁代假。

6、超過規定的上班、集體活動時間為遲到;提前下班、集體活動中途無故退場為早退。遲到及早退超過30分鐘者按曠課處理。

7、未經教導處允許,私自調課而造成無人上課者,原應上課教師視為曠課。

8、遲到及早退每次扣5元。曠課每節扣20元。事假每天扣20元,一學期事假累計超過6天(含6天)者,期末教師個人量化考核出勤一項以0分計;一學年事假累計超過12天(含12天)者,取消當年評優選模及年度考核為“優秀”的資格,並不予發放任何獎金。病假40歲以下超過兩天(不含)、40歲及以上超過3天(不含)者,每超出一天扣10元;住院者憑入院、出院證明不扣;一學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含30天)者,取消當年評優選模及年度考核為“優秀”的資格。曠工每天扣50元,曠工三天及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優選模的資格和一切獎金,年度考核為“不稱職”。

9、婚假、產假、喪假按上級有關政策執行。為參加子女家長會而請假者,憑家長會通知書可不作請假計,但不予發放全勤獎。

10、未盡事宜及其他特殊情況由學校行政會研究決定。

教師請假制度6

根據教育局《關於加強教師隊伍管理的若干規定》中的教職工請假制度,教職工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因事、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請假,但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手續完備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管理,使教師請假做到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時限

1、事假

(1)婚假七天。符合晚婚條件的教師(男25週歲,女23週歲)可以適當延長至半月。

(2)教職工直系親屬,喪假七天。

(3)其他特殊原因請假,一學期最多不超過10天。

(4)婚、喪假期間的工資照發,除此以外經嚴格審查的其它事假,中心校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工資待遇。教職工請病假,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否則不予准許。

(1)每學期病假累計在一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病假累計超過一個月的,從超假之日起,扣除年終一個月的獎金。

(2)如系醫院確診為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的.患者(均憑醫院證明),工資待遇可作特殊對待。

(3)教職工在病休期間,必須專心治病、養病,不得從事以獲取利潤和報酬為目的的第二職業。每月必須定期向單位彙報疾病治療情況,凡有借治病休養為名從事第二職業者,可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處理。

2、產假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者,女職工產假一般為90天,符合晚婚規定的(已婚女24周身歲生育第一胎者),產假為120天,產假期間,採取了節育措施、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為180天。超計劃生育者,不享受產假,休息期間停發工資。

(2)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或不假自假者,一律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論處。

除正常的事、病、產、婚、喪等假之外,凡超過假期或非正常請假者,每學期假期累計計算,1個月以內每天按本人日工資的50%扣除,一個月以上按每天本人日工資的70%扣除,學校扣除請假教師工資,應按日計算,當月扣除。

二、審批權限

教師請假三天以內由國小校長審批;三天以上半月以內由中心校長審批;半月以上由本人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報局分管領導審批。

三、請假必須寫請假條,先經本校校長簽字後到中心校審批登記,方可離崗。

凡不履行請假、銷假手續,隨意離崗或既無正當理由,又不辦理請假銷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曠工期間扣發日均工資,連續曠工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一個月的,除扣發工資外,本年度不予考核,三年不得評模,評優,晉升職稱。

以上條模,評優,晉升職稱。款,望各學校嚴格遵照執行。

此制度從即日起執行,以前規定和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教師請假制度7

為進一步深化園內管理體制改革,健全幼兒園紀律制度,加強對教職工管理,完善有關規章制度,保證幼兒園正常的教學秩序,形成良好的教風,提高辦學質量。結合我園實際情況,特制定我園教職工請假制度。

第一章 請假手續第一條 請假手續和批准權限。

教職工凡是需要請假者,原則上必須事先按規定程序提出申請,明確請假類別。1天以上(包括1天)3天以內向副園長請假, 3天以上(包括3天)向園長請假,經以上領導同意後方可辦理工作移接手續離校。如有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可由家屬用電話或委託他人在第一時間內代為請假,否則視為曠工。

第二章 病 假第二條 醫療單位的有效證明。

病假三天及以上者必須出具醫院的醫療證明等有效證明。

第三條 病假工資1、凡出現病假超出工齡對應期限者,不享受全勤獎。

2、一次病假累計五天以內(含五天),每天扣除30元。

3、病假5天以上半月以內,按半月扣除相應的績效獎金、年終考核獎等獎項。

3、病假半月以上1個月以內,按全月扣除相應的績效獎金、年終考核獎等獎項。

4、連續病假超過1個月,按教育局的有關規定發放工資、獎金等。

第四條 病癒復工後不久又休病假的時間計算。

復工後不滿1個月又休病假者,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養外,其復工前後的病休時間連續計算。患傳染病疾病者復工時須持相關醫院治癒證明。

第三章 事 假第五條 教職工因事請假,每人每年事假一般累計不超過15天。

第六條 事假工資及課務1、凡出現事假超出工齡對應期限者,不享受全勤獎。

3、事假累計三天以內(含3天),按半月扣除相應的績效獎金、年終考核獎等獎項以及每天50元。

4、事假累計十五天以內(含十五天),按半月扣除相應的績效獎金、年終考核獎等獎項以及每天100元。

5、事假累計超過規定天數,按教育局有關規定處理(或園務會議定奪)。

第四章 產 假[pre]第七條 女職工產假時間根據上級有關規定進行:順產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休息75天); 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妊娠三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宮外孕者產假30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產假42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上自然流產產假90天;男職工的配偶晚育陪產假:順產5天 ,難產10天。[/pre]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按在職發給工資,不發考核工資。

第五章 哺乳假第九條 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嬰兒在哺乳期內,每天安排一次,每次1小時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哺乳時間要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因特殊原因,女職工可請哺乳假,但須經縣教育局同意,出示相應的書面證明。

第十條 經批准同意休哺乳假的女職工,休假期間工資按照教育局有關規定發放。

第六章 婚 假第十一條 婚假假期為7天,遇寒暑假、雙休日假期不順延。婚假期間,工資及津貼按在職發給。

第七章 喪 假第十二條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給予喪假3天,教職工雙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的,可給予喪假1天。

第十三條 喪假期間,工資及津貼按在職發給,路途費自理。

第八章 附 則第十四條 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1、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請假手續而不到崗位工作者,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2、若在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崗位工作者,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3、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未經批准而不到崗位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滿至未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4、查明請假理由是為欺騙組織而編造的',自請假之日至查實之日按曠工處理。

5、職工在休假期間去外單位從事第二職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請假之日至查實之日按曠工處理。

6、不服從組織調動、拒不到新崗位工作的,自拒絕之日起按曠工處理;無理拖延超過報到日期者,超過的時間至到崗時間按曠工處理。

第十五條 凡曠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1、當月曠工1天者(不滿1天按1天計),扣發全勤獎、當月一切獎金,年終考核末等。

2、當月曠工2~5天者,扣發全勤獎、當月一切獎金及相應年終獎,年終考核定為基本合格。

3、當月曠工5天以上不滿10天者,扣發全勤獎、當月一切獎金及相應年終獎,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不良後果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考核不合格等處分。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20個工作日者,扣發工資和一切津貼、補貼,並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上述的休假時間, 凡未作特殊説明的,均包括寒暑假、雙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內。

第十七條 本制度在全體教師大會上經全體教師商議討論定奪後生效,於 年第二學期執行。以前有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執行。當本制度與上級有關精神不一致時,以上級文件精神為準。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象山春暉幼兒園園長室負責解釋。

教師請假制度8

1、教師因事假、病假、公事等原因(國家規定的職工應享受婚喪嫁娶假期除外)請假,需自己聯繫本班或者同年級同學科教師頂課,事後自己再進行要課補課;

2、教師因事假、病假、公事等原因(國家規定的職工應享受婚喪嫁娶等假期除外)請假,如需教務處調課的,按照每節課20元支付給教務處,再由教務處安排其他教師頂課,並當即支付代課費。如請假教師未及時支付費用,教務處不安排頂課。

3、教師因婚喪嫁娶等國家規定的假期請假的,教師履行正式的請假手續後交教務處,由教務處負責安排其他教師頂課,費用由學校支付。

4、教師請病假的,一週以內自己負責調課,事後自己再要課補課;如讓教務處安排調課,按照第二條支付相關費用。教師請病假一週以上,且確實因病不能上班的,按照上級相關請假規定,履行正式請假手續交給教務處,教務處安排教師先行頂課。請假教師在請假結束上班後第一個工作日把相關手續(診斷證明、入院手續、病例、醫藥條等)交給教務處查驗。如情況屬實,教務處按照每節課20元支付給頂課教師,請假教師不再支付費用。若請假教師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按照個人事假處理,即按照每節課20元的標準自己支付代課費,若不支付,將在學期末績效工資中扣除。教師小病大養或以休病假為名,

從事其他經濟活動,一經發現即刻終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崗上班,當年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取消當年評優評先及晉級資格,並進行批評教育;拒不到崗上班的,按曠工論處。

5、無論教師之間的調課還是經教務處安排的`頂課,都要保證教室裏有教師上課,授課教師必須認真上課,有授課內容,並完成課時工作任務。若教師之間因調課造成空堂的,依據實際課程表上人員處理,扣除績效100元;經教務處安排的頂課,頂課教師造成空堂的,不支付代課費,並通報批評,今後不再安排該教師頂課。

6、在頂課期間出現的教案撰寫、作業批閲等,由請假教師與頂課教師自行協商,學校不再做安排。

7、教師因學習培訓、教研活動、參加會議等,按照公事處理,即自行調課,事後進行要課補課,教務處不再進行調課。確實需要教務處調課的,按照第二條支付相關費用。

8、大型集會、教師例會等大型活動及會議的,均視為正常上課,確需請假的,不需調課,但缺勤記錄納入績效考核。

9、教師請假需履行請假手續,即先由相關領導簽字同意,再交給教務處,告知是請假教師自己調課,還是由教務處負責調課,教務處確定情況後方可離校,確因突發事情不能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請委託親屬或者同事等完善手續,教務處不接受電話、短信等方式請假。

10、教師請假次數每週統計一次並公佈,納入績效考核,如教師因事假、病假、公事等原因(國家規定的職工應享受婚喪嫁娶假期除外)請假頻繁,在學期末統計請假課時總數中超過一定數量時,取消當年評

優評先、晉級等資格,在年終考核時不得被評定為優秀。

教師請假制度9

1.病假事假一律提前書面請假,單位同意後方可休假,突發事件則及時説明。如與單位重大活動或者實際情況衝突,則以大局為重。

2.病假在一週之內,所在單位審批,超過一週提出書面申請,由鎮教管辦審批。病假超過兩週的,由市教育局審批。

3.公辦教職工病假時間超過六個月不參加考核。從第七個月起地方補貼不發。正常恢復上班後再發。

二、請假出勤獎扣發説明:

1.事假每月2天之內,病假每月3天之內課務自行調代,病假一天扣10元。事假一天扣20元。如經本人申請,幼兒園同意安排代課,病假扣20元,事假扣40元。

2.病假3天以上,事假每月3天或以上,課務自行調代,病假一天扣15元。事假一天扣30元。如經本人申請,幼兒園同意安排代課,病假扣25元,事假扣45元。

3.教師中途有事外出,須填寫外出申請。每月4次,每次40分鐘。每次超過40分鐘,作事假半天處理。

4.教師遲到早退一次半小時以內扣2元,半小時以上1小時以內扣4元,超過1小時作事假半天處理。每月遲到早退不超過3次,超過三次,每超一次,作事假1天處理。如上班途中遇特殊原因,需及時電話聯繫園領導。

三、幼兒園准假規定:

1.婚假: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女年滿20週歲):3天。憑結婚證請假。

2.產假:順產:90天,剖腹產:90+15天。憑生育證請假。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小產或生產的按照事假論處。並自行給付代課金。

3.教師選擇有效節育措施(上環)懷孕:原則上享受15天產假,沒有選擇有效節育措施及有效節育時間(正常生產3個月以內、剖腹產6個月以內)而懷孕的'病假論處。戴環假2天。

4.喪假:直系親屬:3天,隔代:1天。(僅限於:外公外婆、爺爺奶奶及配偶的外公外婆、爺爺奶奶。)其它的以事假論處。

5.有子女哺乳期(8個月以內),上下午可安排半小時餵奶或兩次並作一次。(必須在做好班級工作的情況下自己抽空閒時間。)

四:特別説明

以上幼兒園准假規定必須由教職工提出書面申請,園領導根據幼兒園工作情況批准後才能生效。如果沒有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自行休假,作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除當月全額出勤獎並記入學期考核.

以上准假規定均屬連續計算,並且不扣除其它法定假。

教師請假制度10

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加強學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組織紀律性,進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擬定以下教師請假暫行條例,望各位教師遵照執行。以往所發的文件與此有牴觸的,以此文為準。

一、事假:

1、教師事假原則上每學期最多四天,全年八天,如遇特殊情況,確實要超假者,由單位核實後,教師應辦理好請假手續,並自聘好代課教師(規定的假期代課教師由本人自行調整後,將調課單附請假條後交校長審批,超過規定假期的代課金由個人自負,學校安排代課教師,代課費每節10元),所有假期均應報批後方可執行。

2、教師凡未按請假報批程序辦理好請假手續而離開工作崗位,或請假到期未辦理續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二、病假:

1、教師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請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內的應由公立醫院出具病假證明,課程與代課金個人自己負責(特殊重病住院除外)。變相請病假,如經查實按曠工處理,並責令作書面檢查。7天以上不足一個月的,由醫院證明,一個月以上的.由縣級醫院證明。到教育局辦理請假手續,學校負責安排代課與支付代課金。

2、教師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國發[1981]52號文件規定執行,並酌情扣發工資與獎勵性績效工資。

3、經查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按曠工論處。

4、長期病假康復後要求工作的,應由醫院出具健康證明。

5、休息治療病假,代課金由本人負責。

6、不論事假、病假、法定假者必須按報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各類請假由本人填寫好請假審批表,單位領導簽署具體意見後,報有關部門審批,審批表一式三份)。

三、曠課:

教師連續曠工7—14天,全年累計曠工15天,當年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不合格);連續曠工15天,全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學校辭退,連續曠工超過30天,全年累計超過90天的,學校必須上報自動離職手續。

四、其他法定假期規定:

1、教職工的探親假應安排在寒暑假期間探親,其他時間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探親的,由教育局領導審批。

教職工除寒暑假之外,請探親假的,只發給本人的基本工資。

2、產假:

(1)、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者假期15—30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者,假期42天。

(2)、沒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有辦理結婚證和生育服務證,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135—180天,夫妻為雙職工的,男方可享受一週的照顧假。

(3)、晚育剖宮產,假期105天;

以上三種類型基本工資、各類補貼全額發給,計劃外懷孕流產者,不享受工資及福利待遇。

(4)、懷孕期間的女教職工,確有困難的,經縣級醫院證明確有疾病可按有關規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滿後確有困難的,可請哺乳假,按請假審批權限報批。

(5)、產假期滿,因病不能工作的,經市級醫院證明後報批請假,其繼續休息期間的待遇,按病假規定執行。

(6)、女教職工在領取生育告知書後,懷孕期間經市級醫院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長期限不超過六個月,並按病假處理。

3、婚假:

教師雙方均屬晚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達晚婚不給假。屬於特批的享受3天婚假,代課自找,學校支付代課金。

4、喪假:

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批准可視情況給予1—3天的喪假。

五、審批權限:

1、一般教職工請假五天以內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累計請假在六天以上的,報教育局審批。

2、病假。有門診病歷、疾病證明手續,請假六天以上累計一個月以內(包括一個月),由教育局值班領導審批,一個月以上,三個以內的(包括三個月),由教育局人事科受理,提交局務會議研究審批,並公示結果。連續請假三個月以上的,由教育局受理後統一報縣人事局審批。有住院手續請假六天以上三個月以內(包括三個月),由教育局審批,超過三個月,由教育局受理後,統一報縣人事局審批。原則上請病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必須出具本市市級醫院疾病證明。

3、事假。年累計請事假六天以上一個月以內(包括一個月),由教育局值班領導審批,超過一個月,由教育局受理後,統一報縣人事局審批。

4、不論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由學校負責辦理請假報批手續。經審批後生效。

5、各類請假由本人填寫請假審批表,單位領導審批前,應具體瞭解請假人的實際情況後,簽署是否准假意見,並明確註明請假起始的時間,報有關部門審批,審批表一式三份,審批機關、所在單位和個人各留存一份。

6、請病假應使用公立醫院的疾病證明,請病假期限超過一週的,原則上應使用公立縣級醫院的疾病證明;請病假期限超過一個月的,所在單位應派專人探視,並提供由校領導及探視人簽字的探視證明、探視情況公示表。

7、教師外出,提供外地醫院疾病證明,郵寄回來由他人代請病假的,所在單位應及時瞭解情況,避免教職工出現計劃外生育、務工等情況,請假時,需提供詳細的醫療記錄(包括病歷、發票、疾病證明)。

8、如有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離崗三天之內,先口頭向單位領導請假並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9、凡請假在一個月以上的已婚女教職工,在辦理請假手續前必須提供查孕證明。

10、請假期滿要續假的,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

11、假畢應由學校負責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説明:

1、以上計算請假時間,不扣除節假日。

2、本規定與上級文件有衝突的以上級文件精神為準。

教師請假制度11

為確保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穩定、正常開展,不斷提升學校內部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公假

1、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培訓學習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

2、公假期間教師原定工資照發。

二、事假

1.教師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時,可不予准假、暫緩准假或縮短假程。

2.事假每月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三天。若當月請假超過兩次,則從第三次起每節事假扣2分,並每一節課按16元扣。學期期末考試請假(除公假外),每天按10節課計。一學期事假不得超過7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5天,事假超過規定天數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況必須經縣教科局批准。

三、病假

1.教職工因病請假,必須出具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和藥費發票。

2.病假一個月以上兩個月以內的,不享受月獎勵性績效工資並由請假人對支所產生的代課費用;病假從第三月起到第六個月的,不享受月獎勵性績效工資並由請假人對支所產生的代課費用,還將扣基礎性績效工資的20%。病假從第七月起,不享受月獎勵性績效工資並由請假人對支所產生的代課費用,(代課費按學校的平均課時量計)還將扣基礎性績效工資的50%(除大病住院按國家政策執行外)。

3、病假在1天以上(含一天)1個月以內,應從個人基礎性績效工資中扣取相應的金額支付給代課者。(除大病住院外)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調入本校滿6個月的教師方可享受帶薪婚假。必須在結婚期間(以舉行結婚儀式為準)前後一週或兩週的特假,否則一律以事假計。

②若教師在原工作單位結婚的,婚假不能帶入本校。

③教職工結婚,婚假7天。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增加晚婚獎勵假7天。

④在規定的婚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工資和績效工資。

2.產假、計劃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師生育時(已取得生育指標)產前、產後累計計算產假,按相關文件文執行。

②已懷孕的女教師,按國家規定給予產前檢查時間,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響正常教學工作。

3.喪假

①教師的直系親屬(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喪假7天(含節假日);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赴外地料理喪事的,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

②喪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工資。

五、工傷假

1.教師的工傷假應出具縣以上醫院證明和經有權威部門鑑定的《工傷報告書》。休假天數依據核實後的醫院證明而定,其醫療或修養期間的固定工資照發。

2.教師因工負傷,治療到傷愈或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時應做出醫療終結結論。根據傷殘程度,由醫院出具證明,經有權威部門確認,區分不同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3、為防止虛報謊報工傷規範工傷請假制度,現對工傷情況做以下界定:教職工在上班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

六、請假管理

1.請假流程

無論是病假或事假、不論假期長短都應按以下流程逐提供有關證明材料;③按規定批准權限辦理批准手續;④批准後的請假條和課程表一併送教務處安排好課程及相關工作;⑤返校要及時銷假;⑥相關資料存檔。

2.因突發事件或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須提前用電話通知相關組織或委託他人代為請假,但事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若出現空課堂,按曠工處理。

3.所有的`請假一律以書面假條為準,一律由校長審批。

4.教師的病、事假,作為考勤內容,納入教師的綜合考核,做為績效工資的重要考核依據之一。

5.成考、自考等先按事假計,見證件後再按規定的特假算。其它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調課規定

1、教師儘量不調課,凡有事需調課的教師,必須在調課前的一天,以書面形式申請雙方簽字,並經教務處同意為準,否則以私自調課論。不準隨意調課(私自調課),違者扣當事人雙方檔次工資各2 0元。

2、每月調課不超過1次(1天),調課不許間隔週次調課。若遇調課當天有其它活動,不許調課。違者按相關規定執行,私自調課一節扣2分。

八、關於上課遲到、曠工、曠課、私自調課和上課接打手機的處理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曠課論處:

(1)教師擅自停課、私自調課以曠課處理。

(2)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3)要求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4)准假期滿(包括事假、病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哺乳假等),無正當申請理由或申請續假未經批准而未按時到職者;

(5)請假理由經查明是編造假情況欺騙學校者;

(6)經教育仍不服從學校安排,拒不到崗位工作者;

(7)學校教師應按作息時間規定上班,未經許可擅自離崗,以曠工論處。

2、上課期間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教室,一次扣20元。

3、上課接打手機者一次扣20元,兩次按曠課一節處理。

4、無意曠課一節扣2 0元,有意曠課一節扣50元,遲到、早退一次扣1 0元,曠會一次扣2 0元,會假一次扣1 0元。另:曠課一節扣1 0分,遲到、早退、曠會扣5分,升旗按一節課計。

5、課堂上不準吸煙、打手機,違者扣10分。

6、早晚自習,早自習是義務性的,但一次不到扣量化分2分,遲到扣1分,每個晚自習按一課時計。

7、故意不服從學校安排、不參加各種有益活動者扣2 0元。

8、凡有曠課、曠工者,年度考核不能評優,年終不能評為先進;一學年累計曠課10節以上或曠工5天者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

教師請假制度12

一、公假

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培訓學習、參加教研活動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教師外出參加晉升學歷的函授學習,出具有效證明文件並完備履行請假手續的,亦確認為公假。公假期間教師原定薪酬標準不變。

二、事假

1.教師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在1天以內的,由本人所在級部分管校長批准;1天以上的,須經校長批准。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時,可不予准假或暫緩准假或縮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過3天,一學期事假不得超過10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5天,事假超過規定天數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況必須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3.事假天數的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4.在學校正常工作期間,教師一個月中請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備的請假、准假手續,視為照顧性事假,不影響教師原定薪酬標準,但照顧性事假不順延,並計入個人事假天數累積。

5.事假期間(照顧性事假除外),按天數發給日均工資的50%。本人日均工資以合同年薪除以365天核定。

三、病假

1.教職工因病請假,1天以內由所在級部分管校長批准,1天以上必須出具醫院證明,報請校長批准。

2.教職工因探親或在外出差時生病,應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3.醫療期規定依據教職工在學校服務時間的長短,可享受不同天數的醫療期待遇。醫療期算做病假,其天數的計算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服務期(年)醫療期(天)試用期內5試用期滿—12個月(含)15第2年(含)—第5年(含)30第6年(含)—第8年(含)60第9年(含)—第10年(含)90第11年(含)以後180教職工在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勝任學校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時,學校可對其解聘。

4.教職工病假期間依其在板橋高級中學服務時間的長短,享受不同比例的病假工資待遇。服務期(年)應發工資比例(%)試用期內50試用期滿—12個月(含)60第2年(含)—第5年(含)70第6年(含)—第8年(含)80第9年(含)—第10年(含)90第11年(含)以後100其計算公式如下:病假工資=日均工資×病假天數×應發工資比例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加入本校滿6個月的教師方可享受帶薪婚假。

②若教師在原工作單位結婚的,婚假不能帶入本校。

③教職工結婚,婚假3天。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增加晚婚獎勵假7天。雙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對方所在地結婚時,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

④婚假的時間計算不含節假日和休息日。

⑤在規定的婚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原定薪酬標準。

2.產假、計劃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師生育時(已取得生育指標)產前、產後累計計算產假,順產產假90天。24週歲(含)以上的女教職工第一次生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產假15天;難產(包括剖腹產)有醫生證明的,增加產假15天。男教師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時可享受3天陪護假期。

②施行人工流產,懷孕在四個月(含)以下的休息15—30天,四個月(不含)以上的可休息42天。

③已懷孕的女教師,按國家規定給予產前檢查時間,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響正常工作。

④女教師生育後小孩未滿一週歲,每天可享受1小時的哺乳時間。

⑤產假、計劃生育假的時間計算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⑥在規定的產假、計劃生育假期間,教師的固定工資照發。固定工資是指教師結構工資中基礎工資按月發放部分;未實施結構工資的.按合同年薪的60%除以12個月核定。

⑦在規定的陪護假期期間,不影響教師原定薪酬標準。

3.喪假

①教師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喪假3天;公婆、岳父母和(外)祖父母死亡時,給喪假1天。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赴外地料理喪事的,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

②喪假的時間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③喪假期間,不影響教師原定薪酬標準。

五、工傷假

1.教師的工傷假應出具醫院證明和經有權部門鑑定的《工傷報告書》。休假天數依據核實後的醫院證明而定,其醫療或修養期間的固定工資照發,但應扣除保險給付。

2.教師因工負傷,治療到傷愈或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時應做出醫療終結結論。根據傷殘程度,由醫院出具證明,經有權部門確認,區分不同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六、請假管理

1.請假流程

①填寫請假單(教務處);②安排課務及有關工作,並經教務處負責人簽字確認;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④按規定批准權限辦理批准手續;⑤批准後的請假單送教務處存檔。

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本人所在級部主管校長報告,並於事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職處理。

3.教師請事假者,必須自行提前安排好課務或其它工作;其它假期除工傷假、產假外,其承擔的教學或其他工作任務一般由請假者自行負責安排,確有困難的由相關管理部門協助安排。

4.教師請假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管理,安排專人發放、審核、保管教師請假單,並按月統計,於次月10日前書面報送校長。

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員的請假,由分管人力資源的副校長負責審批;公假、副校長的請假一律由校長審批。

6.教師的並事假,作為考勤內容,納入教師的綜合考核。

教師請假制度13

為進一步加強常規管理,提高教職工的組織紀律性和工作責任心,保障幼兒園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實現“有章可遵,有規可循”,現結合我園的實際情況,制定教職工請假規定如下:

1、全園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時間,按時到崗,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上班實行簽到制度。

2、教職工有事應提前請假。二天內的向園長請假,三天以上向中心校校長請假,若有全園性重大活動,時間無論長短均需向中心校校長請假,園長請假需經中心校校長批准。請假(無論什麼類型的假)都要有書面請假條,其中請病假累計3天以上(含3天)須提供正規醫院出具的'病假單。教職工請假均需經批准並移交清楚工作後方可離崗,否則按曠工處理。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的,也應及時電話請假,並將書面請假申請表於上班時補交。請假期滿,應按時上班並辦理銷假手續,若因故還不能上班,可以請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續假需中心校長審批。

3、嚴格控制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需請事假,應事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並向園領導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離崗。

4、病假、事假休假期滿後,必須及時銷假。因特殊情況,臨時不能趕回來請假者,事後要主動補假,並説明理由,否則按曠工論。無特殊情況,不請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5、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請假三天;實行晚婚的(男25週歲,女23週歲),可請假10天;再婚可請假3天。(婚假從結婚正日或提前一至兩天起算。)

6、本人直屬親屬死亡,可請3天喪假。三代內親屬死亡,可請1天喪假。婚假、產假、探親假、喪假均按工作規定條例辦事。

7、產假順產為三個月,剖腹產延長十五天;對晚育的(24週歲後生第一胎),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

8、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有國家規定的休假時間:放置宮內節育器,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三天;帶環受孕人工流產術後休息十五天。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休假,不做病假處理。未採取措施導致計劃外懷孕做流產手術,產後休息作病假處理。

9、孩子處於哺乳期的老師享受哺乳時間,每天1小時。

10、教職工外出函授學習,原則上利用業餘時間,如必須在工作日參加學習進修,課務儘可能自己調代且每學期連續外出學習時間不超過1周,或間斷外出學習時間不超過10天;如確有困難需要其他老師代課,每節自付3元,期末時財務處在其工資中扣除;如超過時間,作事假處理;未經園部同意參加各種學歷進修的幼兒園不報銷任何費用,也不準假,如要請假一律按事假處理。

11、每月出滿勤,給予表揚和適當獎勵,獎勵金額為20--25元。

12、如遇特殊情況,教師每月可有三次臨時離園時間,臨時離園必須向副園長説明理由,同意後進行登記。離園累計時間超過0.5小時以上,不享受月全勤獎。

13、每位教職工每學期享受一天公休假,需提前向園長請假同意。

請假者酌情扣獎,病假一天扣獎10元,事假一天扣獎20元,曠工一天扣獎50元。

14、因班上老師請假臨時代課或承擔其它工作任務的,超工作量獎一天為15元。

15、其它事項按中心校教師考核標準

本制度從公佈之日起實施,幼兒園以前制定的請假規定同時廢止。

教師請假制度14

一、事假:

1、教師有事可以請事假(不包括婚喪假、產假、護理假、探親假)。教師應儘量不請或少請事假,有事儘量安排到公休日、節假日進行。

2、教師請事假每月累計滿1天扣2分,請事假累計半天扣1分。教師請事假每月累計超過1天每天扣3分。(教師每學期事假累計不超過3天,累計超過3天的按曠工計算。

3、請事假本人須出具請假條,經學校校長簽署意見審批後,視為請假,未經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崗者,以曠工處理。

二、病假:

1、教師因病不能堅持工作須自覺履行請假手續。1個月以內的病假(含雙休日)須本人出具請假條,由中心學校校長審批簽署意見後,報縣教育局審批,將辦理的病假請假條報學校後視為請假。

2、教師請病假在3天以上的,教師到中心學校校長處履行請假手續,並對請假手續或情況報學校校長,經審核後方可離崗視為請假。

3、教師請病每月假累計滿1天扣1分(含1天)。請病假每月累計半天扣0.5分。教師請病假每月累計超過1天每天扣1.5分。(教師病假一學期累積滿5天,超出扣發績效工資獎勵性部分的日工資。

三、產假: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教職工請產假(或護理假),須本人出具請假條,憑相關生育證明,經中心學校校長簽署意見審批,並對請假手續或情況報學校校長,經審核後方可離崗。

2、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男方護理假7天。難產的女職工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户籍所在地區級以上公立醫院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3、女職工晚婚後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女職工,產假為105天,男職工護理假15天。

4、在產假期滿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女方產假增加50天,並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5、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正常晉級、評聘和年度考核。

四、婚喪假

1、教職工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時可請5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去世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宜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教職工婚喪假、路程假須本人出具請假條,經校主管處室(年級組)簽署意見後,由校長審批。

3、男二十五週歲、女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實行晚婚的,其婚假延長到30天。

4、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正常晉級、評聘和年度考核。途中的車船費用等職工自理。

五、審批權限:

1、一般教師請事假1天以內的或請病假在1天以內的,由學校校長審批;請病假3天或請事假3天以上(含3天),由中心校校長處辦理,學校校長不給予批准辦理。

六、曠工處理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處理:

1、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崗者。

2、私自僱人頂崗者。

3、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者。

4、請假人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擅自休假者。

5、未經學校批准而擅自脱崗者,停課1學時按曠工1天計算。

6、不服從組織調動、交流和工作分配,不到崗工作者。

曠工處理

1、連續曠工在3天以內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在5天以內的教職工,按照曠工天數,扣發績效工資獎勵性部分的日工資。

2、連續曠工在4—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6—10天的教職工扣發3個月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3、連續曠工在6—10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11—20天的教職工扣發半年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4、連續曠工在11天—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21天—30天的教職工扣發全年的獎勵性績效工資。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

6、曠工時間不計算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教師請假制度15

一、教職工請假:

事假:

請假1天扣40元,請假2天扣80元,3天及以上取消月考核,並按工資比例日扣款。

病假:

住院(憑住院證明和處方)每天扣20元,一週(5天)及以上取消月考核;不住院(有病假單)每天扣30元,4天及以上取消月考核。並工資比例按日扣款。無病假證明按事假扣款。

外出

時間:1小時扣5元,滿3小時作半天事假扣除。1小時以內學期累計。

遲到:

5分鐘以前每次扣3元,5——15分每次扣5元,15——30每次扣10元,半小時後取消全月出勤獎。

二、保育員:

每天扣20元,每小時2元,遲到一次扣1元,一月內累計遲到3次作一天扣除。

三、代課:

2天內請假自己調課好,並自付給代課教師每天20元作補貼(請假扣除另算),3天及以上由園部安排,代課費相同。

四、婚產假:

正常年齡訂婚2天,婚假3天,晚婚7天,順產2個月,剖腹產3個月,晚育4個月(結婚1年後生產),戴環懷孕15天+2天上環假。(全月的扣除整月崗位獎,跨月的.視上班時間定。)

五、全勤:

全學期無請假、外出。

教師請假制度4

為了保證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提高學校教學質量,特制定南淮十三中教師請假制度。

1、教師因公、私、病請假首先至少提前一天以上到教務處書面請假,批准後方可離校,特殊情況應補寫請假條。

2、請假三天之內由教務主任審批,一週以內由分管校長審批,一週以上由校長室研究決定。

3、調課的教師,教務處協助調好課,不能上課的教師扣除課時津貼,加課教師給予加課補助。

4、未經批准離校的教師,按曠工論處,按每節課20元從各種補貼中扣除。

5、上課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上的教師,需要補足上課時間並扣除該節課的補助。

6、期中、期末考試監考教師必須完成年級組佈置的監考場次,否則以曠工論處。

7、教師的出勤情況每兩週公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