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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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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制度(7篇)
投資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公司”)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程序和行為,提高投資項目質量和效益,根據集團公司《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石油勘探、產能建設、****地面建設工程(包括集油站、注水工程、管輸工程、變配電工程、信息化工程、油區道路、區隊建設)及廠區配套、職工住宅建設以及技術改造等項目的管理。

第三條 投資項目管理是指從項目前期規劃與計劃、項目建議書及立項、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工程招投標、項目實施、驗收及項目後評價等階段的全過程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司投資項目管理應當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制定統一的管理制度,明確統一的管理職責和權限。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公司黨政聯席會、總經理辦公會、相關職能部門、項目實施單位在投資項目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黨政聯席會是公司投資項目的決策管理機構,行使所有投資項目的決策管理權,負責審查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分批投資計劃。

(二)總經理辦公會是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投資項目方案編制和實施的組織機構,負責擬定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及重大投資項目方案,並提請黨政聯席會審定。

(三)公司項目評審領導小組是公司擬建項目前期設計方案監管機構,負責公司擬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審查工作。

(四)投資管理部是投資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年度投資計劃編制、下達、落實及調整工作,建立設計單位準入資源庫;負責項目建議書及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設計變更、項目實施過程跟蹤檢查管理、項目結算初審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審查、申報工作;負責組織完成****公司限上項目的預驗收、竣工驗收與後評價工作;負責限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備案工作;負責對投資項目管理中的責任追究與獎罰提出意見等。

(五)勘探部負責石油勘探項目建設所需資源的界定、資源配置、礦權獲取工作;負責組織年度勘探方案編制,並監督、指導其實施、驗收和效果評價。

(六)開發部負責****開發方案編制;負責組織年度開發實施方案編制,並監督、指導其實施、驗收和效果評價;參與注水及相關工程建設規模、標準、工藝技術方案的專業審查工作。

(七)工程管理部負責限上項目的施工圖審查,負責組織項目進度、質量和成本管理工作;負責****地面工程、配套建設等項目的工程監理管理工作;負責限上項目開工報告的審批。參與項目投資調研決策及相關方案設計審查;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和後評價等工作。

(八)財務資產部負責組織項目資金的籌措與落實,工程財務決算;參與項目投資調研決策及相關方案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經濟評價等工作。

(九)工程造價管理中心負責估算、概算、預算、結算計價定額、指標及其他相關費用標準的制定;負責限上工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概算、工程招標最高限價、概算調整審查。

(十)審計部負責項目資金到位與使用的監督、工程結(決)算審計,負責對初步設計、項目開工手續、施工圖預算、招標議標、項目合同簽訂及建設項目驗收程序等工作進行審查和監督。

(十一)安全環保質監部負責公司限上項目的質量、安全、環保、節能和職業衞生專業範疇內的項目論證、立項、審批、檢查、驗收和投資控制的全過程管理;督促和指導所屬各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開展投資項目“三同時”工作;參與限上項目的竣工驗收和後評價。

(十二)物資裝備部負責設備購置專業範疇內的論證、檢查、驗收和投資控制的全過程管理。

(十三)科技與信息化管理部負責科研項目專業範疇內的項目(包括中試、示範項目及新技術推廣項目)論證、實施監督、指導、驗收和效果評價。

(十四)勘探開發技術研究中心負責勘探、開發、注水、油氣儲運等的投資項目相關技術研究論證;負責信息工程專業範疇內的項目論證、檢查、驗收和投資控制的管理。

(十五)生產運行部負責項目試生產、投運和達產達效標定工作,參與項目預驗收和竣工驗收等;負責輸變電工程、建設規模、標準和工藝技術方案的專業審查工作;負責鑽前費、鑽前轉徵費審核,參與鑽前費、鑽前轉徵費計劃落實。

(十六)招標辦負責指導、監督所屬各單位(部門)在授權範圍內組織項目招投標工作,包括工程、設備物資、設計、監理及其他服務的招標;組織監督招標文件資料的統計分析與建檔歸檔工作。

(十七)保衞部負責投資項目中與消防相關的佈局、設施、裝備、器材方案審查;協調項目建設的消防建審,參與項目預驗收工作。

(十八)法律事務部負責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以及合同爭議、糾紛申報處理等專業管理工作。

(十九)紀檢監察部負責對基建項目的招投標、實施、資金使用等進行監督,並對項目實施中的違紀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二十)檔案館負責監督、指導投資項目的檔案資料管理工作,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二十一)公司所屬各單位是具體項目的實施單位,承擔項目建設方的職責,實行項目長負責制和工程項目質量終身負責制,負責編制、辦理需國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備案項目所需的相關文件以及報批工作。完成公司下達的項目前期工作和施工建設任務。

第三章 管理權限

第六條 根據集團公司管理權限層級,投資項目分為限額以上項目和限額以下項目(簡稱“限上項目”和“限下項目”)。

(一)以下項目為集團公司限上項目:油、氣(頁巖氣)資源新區勘探項目;油、氣(頁巖氣)****產能建設項目;投資在3500萬元以上(含3500萬元)的****地面工程所屬集輸、注水、變配電工程、油區道路(新建、擴建)等項目;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技術改造項目;投資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科技項目、安全環保隱患治理、節能減排、信息化建設項目;職工住宅建設、辦公、科研、培訓用房,職工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及食堂、倒班宿舍等非生產項目;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新增的所有生產類投資項目。

(二)以下項目為****公司限上項目:投資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3500萬元以下的****地面工程所屬集輸、注水、變配電工程、油區道路等項目;投資在500萬元(含500萬元) 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投資在50萬元(含50萬元) 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科技項目、安全環保隱患治理、節能減排; 200萬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設項目。

(三)上述項目以外的投資項目均為限下項目。

以上投資項目管理限額,****公司可以根據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的業務發展與管理需要予以調整。

第七條 集團公司限上項目由集團公司負責審批和重要事項管理。

第八條 ****公司限上項目由****公司負責審批,項目所屬單位負責具體管理和現場實施。

第九條 限下項目實行備案制(特殊要求的除外),由****公司授權所屬各單位管理和實施。

第四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條 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項目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項目現場開工報告等環節。

第十一條 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應當確定投資方向和結構,明確重大投資項目、投資規模和投資效益預期。根據集團公司及****公司相關戰略規劃,以每2-3年滾動編制,並建立****公司投資項目儲備庫。經公司投資管理部綜合平衡,提請總經理辦公會審查、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後,上報集團公司列入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投資項目庫。

公司投資管理部每年以集團公司投資項目庫為基礎開展項目前期(在立項之前開展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以及評價)工作。未納入集團公司、****公司前期工作計劃或本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組織立項審批。

第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根據集團公司和****公司中長期業務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各項目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集團公司限上項目的項目建議書需報****公司進行初步論證並提出意見,報集團公司批准;其他項目(不分****公司限上項目和限下項目)由****公司審查通過後,提請****公司黨政聯席會審定,並在提交****公司年度投資建議計劃時一同上報集團公司,作為集團公司備案和列入集團公司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的依據。

石油勘探、****開發項目以勘探、開發部署方案、整體開發方案作為項目建議書。審查通過後的石油勘探、****開發方案,列入集團公司、****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後組織實施。

凡產品方案、技術方案、建設規模、建設投資等內容有重大變化或項目建議書批覆超過兩年以上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權限重新報批或取消。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是投資項目決策的主要依據,重點研究項目的原料供應、產品市場、方案優化、經濟效益和競爭能力,論證項目的可行性。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各項目實施單位即可委託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集團公司限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公司初步論證並提出初步論證意見報集團公司,****公司限上項目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進行審批,限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建設單位審查,報****公司備案。

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項目的項目效益標準及資本金比例:勘探、****開發項目內部收益率達到12%以上,資本金比例為60%;內部配套的安全、環保、節能、信息化建設等項目,原則上內部收益率達到5%以上。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估算原則上應當控制在按本制度規定權限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投資估算之內。超出批覆的項目建議書投資估算10%以上的,項目責任單位應當重新編制項目建議書並按本制度規定權限重新報批。

按本制度規定權限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投資主體、建設規模、場址選擇、工藝技術路線、產品方案、原材料方案、投資估算與經濟評價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批准超過兩年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權限重新報批或取消。

第十四條 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是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工藝技術基礎上進行工程化的一個工程設計階段,是為確定項目所有的技術原則和技術方案,提高工程質量、控制工程投資、確保建設進度提供條件。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批准後,各項目建設單位即可進行初步設計編制。集團公司限上項目初步設計報****公司進行初步論證並提出初步論證意見報集團公司,****公司限上項目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進行審批,限下項目初步設計由項目建設單位審查,報****公司備案。初步設計未經批准,不得簽訂設備購置合同。若遇特殊情況,可以對引進訂貨部分先行審定。

對於超出設計批覆的建設規模、設計範圍和設計標準的內容,以及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技術方案、關鍵設備選型與選用、主要材料選用及設計變更、引進範圍變化、概算投資和經濟評價等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或批准超過兩年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權限重新報批或取消。

第十五條 初步設計概算。是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對工程造價的概略計算。投資概算是項目投資控制的依據,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即為項目計劃總投資,計劃總投資就是該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

初步設計投資概算原則上應當控制在按本制度規定權限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之內。超出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10%以上的,項目責任單位應當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本制度規定權限重新報批。

第十六條 初步設計概算審查。審查重點是審查工程量是否真實反映工程內容,計價標準和概算編制方法是否符合規定。初步設計概算審查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集團公司限上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由集團公司依據有關專家對初步設計的審查意見進行復核,並提供書面確認意見,由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批覆。

(二)****公司限上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由投資管理部會同財務資產部,根據有關專家對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查意見進行確認並提供書面意見,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進行審批。

(三)限下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由各項目責任單位預算管理部門根據有關專家對初步設計和概算的審查意見進行確認並提供書面意見,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公司投資管理部備案。

第十七條 已批准的項目投資概算一般不得進行調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程序進行調整:

(一)超出原初步設計範圍的重大變更(如工藝技術路線、產品方案、設備選型、主材規格、項目選址、原材料方案和建設規模等內容發生變化的);

(二)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工程變動或費用增加的;

(三)因國家政策變化(主要包括定額、費用標準修訂、外匯匯率較大調整、貸款利率較大變動等)導致投資費用發生變化的;

(四)因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特別是主要材料、設備價格變動導致工程費用變化的。

第十八條 投資概算的調整程序是:對於因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所引起的概算調整,應當先由建設單位內部預審,與原設計單位取得一致意見後編制變更報告,報****公司投資管理部重新審查,按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進行審批。在未獲批准前不得實施投資調整方案。

第十九條 施工圖設計。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限額設計,施工圖預算應當嚴格控制在初步設計概算以內。

第二十條 現場開工報告。已批准初步設計的投資項目具備開工條件後,項目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市場和資金情況,及時編制現場開工報告,按照管理權限審批通過後,適時啟動建設。投資項目應當具備的開工條件是:

(一)項目法人或委託法人已經設立,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健全,項目經理和管理機構成員已經到位,項目經理已經過培訓,具備承擔所任職工作的條件;

(二)項目的初步設計已批覆;

(三)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已經落實,資金來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承諾手續完備;

(四)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單位已通過招標選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簽訂;

(五)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已編制完成;

(六)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單位已通過招標選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簽訂;

(七)項目法人或委託法人與項目設計單位已簽訂設計圖紙交付協議;

(八)項目施工監理單位已通過招標選定;

(九)項目徵地、拆遷和施工場地“四通一平”(即供電、供水、運輸、通訊和場地平整)工作已經完成,有關外部配套生產條件已簽訂協議;

(十)項目建設需要的主要設備和材料已經訂貨,項目所需建築材料已落實來源和運輸條件,並已備好連續施工3個月的材料用量。需要進行招標採購的設備、材料,其招標組織機構落實,採購計劃與工程進度相銜接。

第二十一條 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准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第二十二條 現場開工報告審批程序是:

(一)集團公司限上項目開工前準備工作就緒後,由項目實施單位上報開工申請報告,****公司工程管理部複核,報集團公司審批。

(二)****公司限上項目開工申請報告由****公司工程管理部審批。

(三)限下項目開工申請報告由基層項目管理部門審批,報****公司工程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相關歸口管理部門職能,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嚴禁任何單位超越程序和管理權限擅自審批項目,對****生產急需建設的項目,可以加快工作節奏,但不能超越規定程序。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公司設立的設計單位準入資源庫內選擇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通過招標程序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

第五章 年度投資計劃

第二十五條 年度投資計劃是指為全面落實生產經營、經濟效益及業務發展目標而編制的勘探開發、工程建設、技措技改、科技、安全(含消防)、環保、節能、信息化、設備購置、股權和債權投資等計劃。

第二十六條 年度綜合計劃按時間順序分為框架計劃、建議計劃、實施計劃和調整計劃。依照《綜合計劃與統計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 列入年度實施計劃的條件是,項目已按規定審查程序獲得立項批准,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列入年度實施計劃。完成前期工作的項目應當視年度資金籌措及市場情況,按照效益擇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第二十八條 專項投資項目計劃(節能、科研技措、設備購置、輸變電工程、信息化工程)實行歸口集中管理。由各專業管理部門提出計劃意見,由投資管理部複審後,納入****公司年度投資計劃。鑽前費、鑽前轉徵費由基層單位提出計劃,經生產運行部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投資管理部複審後,納入****公司年度投資計劃。

第六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集團公司《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招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公司招投標有關規定,對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主要設備、材料採購等進行招標。

第三十條 推行工程項目監理制(包括石油勘探、****開發項目)。投資項目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監理機構進行工程監理,並嚴格執行工程監理規範。

第三十一條 集團公司、****公司限上項目實行項目長負責制。由項目長對項目策劃、建設實施、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投運的全過程負責。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質量控制。與施工單位共同建立項目質量責任制和考核評價辦法,並按照以下要求嚴格控制工程質量。

(一)項目質量控制應當採取“計劃、執行、檢查、處理”循環工作方法,不斷改進過程控制,滿足工程項目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的要求;

(二)項目質量控制應當體現從工序、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到單位工程的分步控制,也應當體現從資源投入到工程完工的全過程控制;

(三)施工過程均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自檢、互檢。隱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項工程未經檢驗或已檢驗定為不合格的,嚴禁轉入下道工序;分項工程完成後,必須經監理單位檢驗和認可。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項目過程控制。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嚴格遵守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做好隱蔽工程的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必須通知建設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進行隱蔽工程驗收,並對本單位施工質量負責。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成本控制。嚴格按照初步設計規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施工。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項目管理程序,杜絕先建後報、邊建邊報,擅自提高標準、增加內容,或擅自改變設計內容,降低建設標準,致使項目建成後其使用功能及安全無法滿足設計要求。同時與施工單位共同完成以下任務:

(一)對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訂立成本控制目標和要求,落實到成本控制的責任者,並對成本控制措施、方法進行檢查和整改;

(二)堅持節約支出、全面控制、責權利相結合原則,採用目標管理的方法,對實際施工成本的發生過程進行有效控制;

(三)根據成本控制要求,做好施工採購和施工策劃。通過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合理利用和動態管理,有效控制實際成本。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進度控制。項目進度控制應當以實現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最終目標。項目進度控制總目標可以按單位工程分解為交工分目標,也可以按承包的專業或施工階段分解為時間目標。

建設單位應當責成施工單位根據工藝、組織、搭接關係、起止時間、勞動力、材料、機械及其他保證性計劃等因素,綜合確定施工進度計劃和進度控制流程,明確項目建設的關鍵控制點。

當項目工程進度出現偏差時(不必要的提前或延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整,並不斷預測未來進度狀況。

項目建設任務全部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責成施工單位提交進度控制總結報告。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安全管理。基建項目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集團公司、****公司有關制度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嚴肅安全事故處理。

(一)施工單位必須建立施工安全生產培訓制度。未經施工安全生產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專業性較強和處於危險環境的工程和工序,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及技術措施。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污染和危害,保護施工現場範圍內公共設施及毗鄰建築物的安全。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檔案管理。投資項目包括前期、建設期和竣工驗收的所有技術文件、專項審批手續及批覆文件、各階段會議紀要和施工紀錄等資料的收集、整理、彙總、編號、歸檔以及管理,由項目建設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按照工程建設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集團公司、****公司相關檔案管理部門的監管。

第三十八條 投資項目完成月報的統計報送截止日為每月25日。各單位應當於統計截止日前向****公司報送項目投資完成情況並附簡要分析材料。

第三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相關國家標準和施工規範。由各級工程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協調,及時處理項目建設中的問題。

第七章 項目驗收、投用與後評價

第四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月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核實工程進度和完成投資額,依據財務相關規定和要求,督促施工單位於次月10日前報財務部門辦理入賬手續,為工程進度款支付和財務核算提供可靠依據。

第四十一條 投資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依據國家、行業及集團公司《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進行竣工驗收。投資項目驗收按照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步驟進行。

第四十二條 項目預驗收是指項目基本建成,為使項目建成投用而進行的預先審查工作。

(一)對集團公司限上項目,在各單項驗收手續辦理完成後,由集團公司組織進行整體預驗收。

(二)對****公司限上項目,在各單項驗收手續辦理完成後,由****公司投資管理部組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整體預驗收。

(三)限下項目及所有鑽前井場道路、油區道路、區隊建設由基層計劃部門組織驗收,並形成驗收報告,報公司投資管理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需要預驗收的項目,應當先進行安全、環保、消防、職業衞生、壓力容器、防雷接地檢測、特種設備使用、工程質量評定等專項驗收,並在政府相關部門辦理各項專項驗收手續,獲得同意試生產的批覆。

第四十四條 預驗收完成並由立項審批單位確認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試投產的需要後,方可開展試生產工作。

第四十五條 項目試生產的規定如下:

(一)集團公司限上項目試生產工作由集團公司生產經營部負責組織,項目建設單位具體實施;

(二)****公司限上項目試生產工作由****公司生產運行部負責組織,投資管理、工程管理、安質、保衞等部門參與,項目建設單位具體實施;

(三)****公司限下項目試生產工作由基層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應當成立專門的試生產組織機構,負責人員培訓、試生產方案編寫、操作規程制訂、原材料準備等工作。試生產階段所需的備品、備件等費用,除設計文件中列入的投資外,其餘均按照單項列入建設單位當年生產運行費用。

第四十六條 投資項目必須達到以下要求後,方可實施竣工驗收:

(一)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建設任務已經實施完畢,達到設計要求並能夠正常投入使用;

(二)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報告,完成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

(三)具有完整並經核定的工程竣工資料,並符合驗收規定;

(四)具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確認的質量合格文件及質量監督部門的竣工驗收意見書;

(五)有消防、環保、人防、勞動安全衞生、檔案、水土保持等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專項驗收合格文件;

(六)建設項目實際用地已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查;

(七)建設項目的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規定;

(八)生產性項目的主要工藝設備和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經標定能夠形成生產能力,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

第四十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程序如下:

(一)對集團公司限上項目,竣工驗收由集團公司負責組織,建設單位負責準備各項所需材料,驗收完成後由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下發項目竣工驗收結果通知書。

(二)對****公司限上項目,竣工驗收由****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組織,建設單位負責準備各項所需材料,驗收完成後由****公司投資管理部下發項目竣工驗收結果通知書,同時報集團公司備案。

(三)對限下項目,竣工及所有鑽前井場道路、油區道路、區隊建設由基層計劃部門組織驗收,形成驗收報告,報公司投資管理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項目後評價是指在項目建設完成並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定時間後,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文件的主要內容,與項目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相應對策建議,以不斷提高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需要,也可以針對項目建設的某一問題進行專題評價。

第四十九條 集團公司下達的年度實施計劃中標定的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先由建設單位組織項目預後評價,由****公司編制預後評價報告並報集團公司審查。其他項目的後評價根據工作需要,由****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完成。

第五十條 開展後評價工作的項目應當從以下範圍中選擇:

(一)對****公司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做大做強有重大指導意義的項目;

(二)對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三)對優化****公司資源配置和產業佈局、調整投資方向有重要作用的項目;

(四)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型投融資和運營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範意義的項目;

(五)****公司認為需要開展後評價工作的項目。

第五十一條 開展後評價工作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前期工作、建設實施和運營效益等方面的文件資料完備;

(二)項目完工投產後經過審計部門審計和竣工驗收;

(三)項目正式投產運營1~3年。

第五十二條 ****公司每年年初研究確定需要開展後評價工作的具體項目(包括項目的名稱、專業類別、詳略程度、實施單位),制定項目後評價年度計劃及費用,根據項目管理職責和權限,確定實施部門及單位。

第五十三條 按照投資項目的專業類別和建設規模,以及後評價工作內容的廣度和深度,根據詳略程度不同分為簡化後評價和詳細後評價。

(一)簡化後評價由建設單位按照****地面工程簡化後評價模版和格式編寫報告。

(二)詳細後評價由****公司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承擔項目後評價任務,但不得委託參加過同一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工作的工程諮詢機構承擔該項目的後評價任務。

第五十四條 對不能按期建成(超過設計工期1年以上)或建成後長期(1年以上)不能投產項目應當組織開展階段評價工作。

第五十五條 ****公司建立後評價與新上項目掛鈎機制。所有新上項目應當有集團公司或****公司後評價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其中改擴建項目應當有對原項目的後評價報告,作為改擴建項目立項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財務和資金管理

第五十六條 各級財務部門在項目開工前應當對項目資金籌措情況進行落實,審計部門應當對資金到位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七條 財務部門根據年度項目建設計劃籌措資金,工程管理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合同和實際進度編制工程進度款資金計劃,財務部門按照計劃撥付工程進度款並監督使用,同時負責編報集團公司下達的年度實施計劃中標定的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有關財務報表。

第五十八條 投資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擠佔、挪用、置換或截留。

第五十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投資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項目財務管理規定,建立專賬管理並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加強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 集團公司限上項目及****公司限上項目的工程最高限價由基層單位進行初審,****公司財務資產部審核。限下項目工程最高限價由各單位審定。

第六十一條 集團公司限上項目工程結算由基層單位進行初審,****公司投資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審核,審計部進行內部審計,對集團公司抽查審計的部分重點項目,需報集團公司組織審計。其他項目(****公司限上項目和限下項目)由基層單位進行初審,****公司投資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審核,審計部組織審計。工程結算送審及審計時效性為項目驗收投用後12個月內完成,對送審工程總造價超過計劃總投資的,由基層單位予以書面説明,在剔除材料價格、政策性費用調整等合理因素外,仍然超計劃的建設項目,提請公司黨政聯席會審議。

第六十二條 集團公司限上項目工程竣工後,由基層單位財務部門編制財務決算報表,****公司財務資產部審核,審計部進行審計,最後報集團公司組織審定。其他項目(****公司限上項目和限下項目)由基層單位進行初審,****公司財務資產部審核,審計部組織審計。

第九章 責任追究與獎懲

第六十三條 ****公司開展投資管理工作評優活動,對投資管理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集團公司《員工獎懲辦法》及其他規定進行處罰,並納入項目責任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等人員的業績考核。

(一)未履行投資決策程序的計劃外投資項目,未經批准或授權對外投資;

(二)越權審批或者擅自立項;故意造成單項工程缺漏,擴大範圍“搞搭車”項目,弄虛作假;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或引進範圍、變更建設地點或內容;

(三)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

(四)故意拆分項目逃避審批;

(五)擅自開工建設,或未經批准提前開展設備訂貨;

(六)違反本制度規定或集團公司招標、合同、質量、HSE等有關規定;

(七)對投資項目未進行有效監管,發生損失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八)未按照規定造成投資損失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 合同相對方不按合同履行設計、監理、施工、採購、中介服務職責造成項目損失的,除追究其合同違約責任外,列入****公司黑名單,三年內不得參與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投資項目的招投標及商務談判。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投資管理部負責解釋。

投資管理制度2

1我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出台背景與實施

我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並非近期提出,其試行可追溯到20xx年。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後,個人普通投資者佔比較大,而隨着資本市場持續發展,其產品服務,結構愈發複雜,風險也越來越大。在這種背景下,中國證券業協會於20xx年12月31日發佈了《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以下簡稱“老指引”)。從“老指引”實施近五年的情況看,儘管存在一些問題,但在推動證券行業規範發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20xx年12月,中國證監會正式頒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統一規範。為全面深入貫徹實施《辦法》,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其相關規定,對“老指引”進行了全面修訂,並在行業內廣泛徵求意見,形成了《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從適用主體看,《指引》不僅適用於證券公司,還適用於證券公司子公司及投資諮詢機構等;從適用客體看,《指引》不僅適用於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融資融券、資產管理、櫃枱交易,還適用於其他相關產品銷售及金融服務等。《指引》要求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和具體落實措施。

2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核心理念的理解

2.1投資者分類及其風險承受能力的考察

對於普通投資者,《指引》規定,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等級標準分為五級,即:C1、C2、C3、C4、C5。具體分類標準、方法及其變更等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事先告知投資者。《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由投資者本人或合法授權人填寫。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誘導、誤導、欺騙投資者,影響其填寫結果。證券經營機構通過《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方案對投資者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以及年齡、學歷、婚姻及家庭情況等信息進行了解的同時,還要結合自身實際,採取其他方式和途徑“透徹瞭解你的客户”。在其基礎上,可以更有針對性地推薦與普通投資者風險等級相匹配的產品和服務,幫助其理性的選擇更適合自己的產品和服務,包括合理配置資產,以減少投資損失,增加投資收益。

2.2產品或服務的相關風險分級的確定

證券經營機構應結合《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通過科學、合理的方法對產品或服務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通常情況下,可以將產品或服務分為:R1、R2、R3、R4、R5,即由低至高的產品風險等級。具體劃分方法、標準及其變更應當事先告知投資者。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涉及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應當對整體風險進行評估,確定其等級。須指出的是,《指引》根據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複雜性、可理解性、流動性、透明度以及損失程度等因素,形成《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而等級名錄只對五級產品的風險特徵作了一個概要描述,至於具體哪一類產品或服務放在哪一級,則需要證券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來具體確定。

2.3適當性匹配原則的落實

對於證券經營機構而言,堅持適當性匹配原則,就是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在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投資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前述確認的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參照C1級投資者匹配R1級的產品或服務,C2級投資者匹配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以此類推;專業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3對落實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幾點思考

3.1如何看待同一個投資者在不同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不一致

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指引》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產品風險等級劃分,投資者在不同機構獲得的評級可能有差別,但不應相差甚遠。當然任何時候都不排除個別不規範的機構出現惡意競爭的現象,低者高評或者高者低評都是沒有盡到適當性義務的表現。對於這種情況,監管部門一經查實,應嚴肅處理,甚至追究其法律責任,讓其付出沉重代價。當然,客户的評級分級是持續動態的過程,必須實時跟進。《辦法》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建立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數據庫,客户基本信息和影響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的信息發生變化,比如收入增加、專業知識提高等都應當在數據庫中及時更新。

3.2如何界定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

根據投資者客觀真實的風險承受能力的相關因素,《指引》將C1級投資者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風險容忍度、不願承受任何投資損失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自然人作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實踐中,這類投資者數量是極少的,當證券經營機構遇到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和《指引》要求,結合客户實際情況,加以嚴格把握。

3.3如何處理投資者與產品或服務適當性不匹配的情況

《指引》的目的是為了落實《辦法》的相關要求,指導證券經營機構如何識別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如何將投資者與產品或服務進行匹配,如何做好內部控制工作等。實踐中,證券經營機構對投資者只是給出匹配性建議,不能代替投資者決定。如果投資者執意購買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產品或服務,證券經營機構應向投資者做好勸導工作;在勸導無效的情況下,須向其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同時要求其簽署《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4如何履行適當性義務做好內部控制工作

開展投資者保護宣傳活動是新形勢下普及投資維權和理性投資知識,提高投資者綜合素質的一種有效形式。《指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或服務信息以及有助於投資者作出投資分析判斷的其他信息;充分揭示產品或服務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主要風險以及具體產品或服務的特別風險,還包括每年抽取不低於上一年度末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總數(含購買或者接受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不含休眠賬户及中止交易賬户投資者)的10%進行回訪;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崗位人員開展與適當性管理有關的培訓等。《指引》明確了自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適當性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人員培訓及考核、投資者投訴糾紛處理、發現問題及整改等情況。所有這些,為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與此同時,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管理組織要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專項檢查,對落實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及時改進。除此之外,證券經營機構要持續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設置適當性管理專崗,充實專職人員隊伍;配備必要的錄音錄像設備,完善系統配置,滿足適當性管理工作需要。綜上所述,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投資者保護的一項根本制度,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落到實處,關鍵是從實際出發,本着對投資者高度負責的態度,採取正確的方式,把合適的金融產品與專業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投資者,切實保護好投資者合法權益。

投資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公司項目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項目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公司項目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公司投資發展部(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範圍另文規定。

第二章 項目的初選與分析

第五條 各投資項目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產業的主導方向及產業間的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優化。

第六條 各投資項目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並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項目分析內容包括:

1、市場狀況分析;

2、投資回報率;

3、投資風險(政治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

4、投資流動性;

5、投資佔用時間;

6、投資管理難度;

7、税收優惠條件;

8、對實際資產和經營控制的能力;

9、投資的預期成本;

10、投資項目的籌資能力;

11、投資的外部環境及社會法律約束。

凡合作投資項目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面無控制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第七條 各投資項目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並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後,由投資項目提出單位(下屬公司或公司投資部)提出項目建議,並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序及權限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審核。總部主管領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後認為可行的,應儘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項目,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覆,並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項目存檔。

第三章 項目的審批與立項

第八條 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 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1000萬元以上項目,由董事會審批。

第九條 凡投資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均列為重大投資項目, 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後按項目審批權限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第十條 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項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數據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項目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審核。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項目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項目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項目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項目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經充分論證後,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第十一條 投資項目確立後,凡確定為公司直接實施的項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凡確定為二級單位實施的`項目,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其他任何人未經授權所簽定之合同,均視無效。

第十二條 各投資項目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並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三條 各投資項目的業務班子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組閣,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准。項目負責人還應與本公司或二級單位簽定經濟責任合同書,明確責、權、利的劃分,並按本公司資金有償佔有制度確定完整的經濟指標和合理的利潤基數與比例。

第四章 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 各投資項目應根據形式的不同,具體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1、屬於公司全資項目,由總經理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業務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員工責任制、生產經營計劃、企業發展戰略以及具體的運作措施等。同時認真執行本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資金有償佔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規定,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主管由公司總部委派,對本公司負責,並接受本公司的財務檢查,同時每月應以報表形式將本月經營運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

2、屬於投資項目控股的,按全資投資項目進行組織實施;非控股的,則本着加快資金回收的原則,委派業務人員積極參與合作,展開工作,並通過董事會施加公司意圖和監控其經營管理,確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項目的運作與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的運作管理原則上由公司分管項目投資的副總經理及項目負責人負責。並由本公司採取總量控制、財務監督、業績考核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項目負責人對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第十六條 各項目在完成工商註冊登記及辦理完相關法定手續成為獨立法人進入正常運作後,屬公司全資項目或控股項目,納入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的統一管理;屬二級企業投資的項目,由二級企業進行管理。同時接受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統一協調和指導性管理。協調及指導性管理的內容包括:合併會計報表,財務監督控制;年度經濟責任目標的落實、檢查和考核;企業管理考評;經營班子的任免;例行或專項審計等。

第十七條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開發項目未列入會計報表合併的,應通過委派業務人員以投資者或股東身份積極參與合作和開展工作,並通過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貫徹公司意圖,掌握瞭解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維護公司權益;委派的業務人員應於每季度(最長不超過半年)向公司公司遞交被投資企業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年度應隨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資料。因故無委派人員的,由公司投資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進行必要的跟蹤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全資及控股項目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企業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業(未列入合併會計報表部分)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公司投資部。

第十九條 對於貿易及證券投資項目則採用專門的投資程序和保障、監控制度,具體辦法另定

第六章 項目的變更與結束

第二十條 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髮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後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總部審批核準。

第二十一條 投資項目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序及權限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序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後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者,所造成之後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並以書面報告公司公司。屬全資及控股項目,由公司企管部負責彙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屬持股或合作項目由投資部負責彙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如有待決問題,項目負責人必須負責徹底清潔,不得久拖推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於頒佈之日起實施。未盡事項按本公司有關制度執行和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投資管理制度4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一旦投資者繳清其對公司註冊資本認繳的出資後,投資者無須再以出資、貸款、墊款、擔保或其它方式向公司或代表公司提供任何資金。公司的債權人僅對公司的資產擁有追索權,而不得要求投資者償付公司的債款。

所投資企業是指:公司單獨投資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和/或中國投資者共同投資的企業,公司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的外匯出資佔所投資設立企業註冊資本25%以上的企業,同時公司的出資佔所投資企業總註冊資本不少於10%,此等所投資企業應被視為外商投資企業,並享有外商投資企業所有優惠待遇。

受其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託(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向其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或代理其所投資的企業從國內外採購該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辦公設備、房地產開發及與此相關的業務所需材料、設備、用品和在國內外經營、銷售所投資企業開發的房產或其他相關產品,並提供售後服務;

(2)在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和監督下,在其所投資企業之間平衡外匯;

(3)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產品生產、銷售和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技術支持、員工培訓、企業內部人事管理等服務;

(4) 協助其所投資企業尋求貸款並提供擔保和抵押。

投資管理制度5

國家將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由撥款制改為有償使用貸款制,是我國建國30多年來在基本建設投資管理體制上的一次重大改革。這項改革對於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刺激企業增強時間觀念、資金週轉觀念、利息觀念、投入產出觀念,促進企業通過內涵擴大再生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起到了推動作用。但是,林業企業有其自己的特點和內在的規律。因此,林業投資管理體制的改革應從我國林業特點出發,應從我國林業現狀出發,應從林業企業現有生產力發展水平出發,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適應於林業發展的改革方案。而完全套用一般性工業企業投資管理體制的改革辦法,顯然是不相適應的。現就林業實行“撥改貸”投資管理制度談幾點意見和建議,供參考。

一、“撥改貸,制度和我國林業的特點是不相適應的

林業企業同其它一般性工業企業一樣生產着有形的、可用貨幣形式表現的、用來進行商品交換的工業產品,同時還創造着人們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因此,林業生產的最終目的不完全是商品生產。創造有形產品的投入,可通過商品交換收回,而林業企業所創造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卻不能作為商品進行交換,從而不能得以實現。林業企業是一個綜合性的企業,與工、農業企業既有聯繫又有區別。作為林業生產的主要勞動對象森林資源是可以再生的,這是林業的突出特點。但是,森林資源的再生產要經過一個較長的時間才能完成,在這漫長的生長週期中,林木不可能隨時參加商品交換,取得補償,而又必須不斷地投入。還由於我國沒有建立林價制度,因此形成了森林資源再生產週期長、投入多、效益低的特點。由於我國森林資源分佈狀況及林業生產的特點,決定了建設一個林業企業不僅僅是單純的企業自身建設,而是伴隨林業企業的建設還要相應地建設一個完整的林區社會。據測算,建設一個大中型林業森工企業,其社會性建設項目就佔林業企業總體投資的10%左右。建成投產後企業每年還要拿出實現利潤的30%來支付這些社會性項目所需的一切費用。這是林業企業社會負擔重的特性。企業經濟效益提高的最主要途徑是靠擴大再生產,增加產品產量來實現的。而林業企業卻不能通過此途徑來提高經濟效益。因為《森林法》明確規定了用材林的消耗量要低於生長量,實行限量採伐,以確保我國森林資源再生產實行良性循環。這就規定了林業企業只能在一定木材生產量的前提下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從而也就相對地固定了企業的經濟效益,也就形成了林業企業經濟效益相對固定性的特點。

二、“撥改貸”制度同我國林業現狀不相適應

我國是一個森林資源比較貧乏的國家,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大力培育和保護森林資源是我國林業生產的首要任務和主要生產目的。從我國整個林業企業現狀來看,70%是老林業企業。雖然這些企業上交國家的利税早已超過了國家給企業的投資,為國家的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由於歷史和客觀的原因,造成了目前森林過伐嚴重,生產、生活項目大量欠帳,部分企業已到了連簡單再生產都難以維持的資源危機和經濟危困的局面。這些企業正是急需補還建設欠帳,休養生息。增強發展後勁的時候,而實行了“撥改貸”制度後,一方面按國家現行的貸款政策對無經濟效益企業不給予貸款,企業生產力得不到恢復;另一方面,國家即使給予貸款,企業也是無法償還的。新開發的林業企業從表面上看是有一定的經濟效益的,但是,這是由於在木材銷售成本中不包含原料費用,也就是説林業企業所創造的利潤很大部分是靠無償使用國家的森林資源而獲得的。而且,就是這部分收入也都被企業的社會負擔、上級管理、補貼該林區其它老企業虧損等項目吃掉,所剩無幾。按現行國家對林業的經濟政策和還款辦法,對一個大中型企業的建設資金獨立測算,一般要在20年左右的時間才能還清本息。而國家規定貸款的還款期不得超過15年,企業勢必會將自有資金的大部分用於還款。這樣15年後,企業將重新走到經濟危機的老路上。

三、實行“撥改款”制度將加劇林業生產的短期行為

林業企業作為木材生產經營者,由於受林業特點的影響和經濟體制上的缺陷,缺期行為一直存在於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中。實行“撥改貸”制度將進一步刺激企業輕視營林生產,把精力和資金轉向木材或經濟效益較高的生產中去,大大地影響森林資源的生產。林業企業的建設工期由於受客觀條件以及國家財力的限制是比較長的;還由於我國目前的林業生產經營比較粗放,生產能力的形成彈性是比較大的,以及各項經濟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實行“撥改貸”制度後,將造成企業建設上的短期行為,如盲目貸款,注重生活項目的建設,輕視生產項目的建設,建設佈局不合理,損失浪費嚴重等。’實行“撥改貸”也將加劇林業企業木材生產上的短期行為。企業為了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只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只顧本企業利益,不顧國家和消費者利益,打亂合理的佈局,甚至想方設法超採超伐,造成森林資源消長比例失調。綜上所述,“撥改貸”投資管理制度既不適應林業的特點也不符合林業的現狀,都是不相適應的。這項制度的實施給企業在經濟上套上了一道枷鎖,影響了林業生產的發展。

四、幾點建議

1。我國是一個貧林國家,發展林業應作為我國的基本國策。就我國林業現狀來看,靠林業自身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是靠國家對林業的扶植,給予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世界上許多林業發達國家都是在財政上對林業給予支持的,我國為扶植林業的發展,也給予了一系列優惠政策。但是,目前我國還是一個林業落後的國家,需要國家繼續扶植。因此,建議國家對林業的基本建設投資仍然實行撥款制,採取指令性計劃管理。

2。任何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都需要有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因此,建議國家建立徵收林業税制度,以保證林業發展所需的建設資金。

3。鑑於國家財力較為困難,建議國家還可採取撥貸結合的辦法,將林業建設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項目分開,對有經濟效益的項目實行有償使用,採取貸款制度,對非經營性的項目實行撥款制度。

4。價格和價值的背離,一直影響着林業企業的經濟效益。林業是一個特殊行業,如果實行貸款制度,建議國家在木材產品的價格上採取特殊的政策,即放開價格的政策。這樣一方面遵循了價值規律,使企業增強生產發展的活力,提高企業的還款能力,另一方面可抑制木材市場供大於求的矛盾,叢而達到控制森林資源消耗,進而擴大森林資源的目的。

投資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各類投資理財行為,促進投資理財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參照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制度》,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及分支機構,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業務是指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融資諮詢、投資顧問、資金中介等行為。

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類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投資理財類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制企業。

第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誠實守信的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第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户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由各級政府實施屬地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範處置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市政府成立市投資理財類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級聯席會議),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政策制訂和督導檢查工作;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市金融辦為牽頭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的聯繫和調度。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縣級聯席會議),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建立行業自律組織,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督促會員單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依法合規經營,並自覺接受市級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註冊資本。

(三)主要負責人應具備金融、信貸、擔保、投資或理財從業經歷。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其實收資本金必須為貨幣資金,並且一次性繳付。

第十二條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三)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法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30%。

第十三條自然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二)堅持股東本地化原則,本轄區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60%,原則上不吸收市外股東入股。

(三)有持續出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和投資理財從業經歷,熟悉國家、省市有關投資理財行業的各項規定。

第十四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向工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投資理財類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等事項。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法人股東的企業信用報告,個人股東的個人信用報告、資金來源證明;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基本情況。

(七)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八)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工商部門收到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申請後,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及時告知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

第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工商部門批准後,提交聯席會議重新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變更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

(六)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七)分立或者合併。

(八)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七條市轄區內投資理財類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市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需按新設立公司的要求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部門提交文件資料。原則上不允許市轄區外投資理財類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解散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縣級聯席會議監督其清算過程。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二十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

(二)融資諮詢業務。

(三)投資顧問業務。

(四)資金中介業務。

(五)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二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活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第二十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所收取的各種費用,可根據項目的風險程度,與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當事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係,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債務人相關信息的交換機制,加強對債務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每季度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業務開展情況等信息報送至當地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級聯席會議對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起草有關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負責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信息統計工作。

(三)指導全市投資理財類行業自律組織建設。

第三十條明確市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市金融辦負責搞好組織協調;市工商局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市公安局負責受理有關部門移交和羣眾舉報的涉嫌犯罪線索,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會監管分局負責對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的監管,及時向聯席會議反饋有關監測情況。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負責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管,其中對有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工商局負責監管和查處;對無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公安局負責查處。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聯席會議負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審核備案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設定業務範圍。

(二)負責對投資理財類公司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

(三)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報告和應急管理,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聯席會議報告本轄區投資理財類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企業年度檢驗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工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工商部門審核後抄送縣級聯席會議其他部門。

第三十三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投資理財類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説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每半年對轄內投資理財類公司現場檢查一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投資理財類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三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發生風險案件,金額可能達到其淨資產5%以上的投資損失,以及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縣級聯席會議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市級聯席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經營活動涉嫌違規經營的,由相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邀請檢察機關介入偵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貪贓枉法、或者玩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投資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公司投資業務的運作和管理,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國家法規、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有關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業務,包括直接股權投資、併購投資、債權投資、結構性投資等。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自有資金投資及受託管理資金(基金)投資等一切投資行為。受託管理資金(基金)投資,是指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或受託投資管理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投資委託人的投資意願,與委託人簽訂合夥協議或委託投資管理協議,對外進行投資,以實現受託管理資產收益最優化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規範投資業務的基本原則,適用於投資業務的全過程,包括但不限於項目開發與立項、立項項目的執行、項目投資決策、項目投資決策的執行、項目投資後的持續管理、投資項目退出等。

第二章

投資管理的內部機構設置

第四條

公司投資管理內部機構包括:董事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總裁辦公會、投資管理部、風險控制部、綜合管理部。

第五條

由總裁向董事會提交公司年度投資計劃,由總裁根據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投資業務的決策機構,其成員由董事會任命,受總裁直接領導,對總裁和董事會負責,根據總裁和董事會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在授權範圍內對公司的投資進行決策。

第七條

公司總裁辦公會負責對公司篩選的投資項目進行初步判斷,對投資項目立項進行決策,對投資項目的相關執行事項進行審議。

第八條

投資管理部負責投資項目開發、選擇、盡職調查、投資方案設計與談判、項目實施、後期管理等。投資管理部實行投資經理負責制,每一項目指派專職投資經理,承擔具體工作。

第九條

風險控制部負責投資業務的合規審查及風險控制審查。風險控制部監督投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對投資項目進行法律合規審查及實質風險審查,並提出相應的風險控制意見;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制訂、審閲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範性和合法性。

第十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投資項目的檔案管理、印章管理、總裁辦公會的會議籌備以及相關會議資料的管理等。

第三章

項目開發

第十一條

公司獲得項目資源信息後,應當登記相關項目資源信息,包括信息來源、項目基本情況、項目融資需求和投資方式、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條

投資總監根據項目資源信息,組織投資管理部就項目信息進行初步判斷,並將結果報告總裁複審。如認為該信息有價值,即由指定的投資經理(“項目開發負責人”)負責跟蹤並進行初步盡職調查。

第十三條

項目開發負責人定期對項目開發情況做出總結,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審閲。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四條

投資項目由總裁辦公會決定是否立項。

第十五條

項目開發負責人根據初步盡職調查情況,形成《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應當對下列事項做出初步判斷:

(1)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公司的投資理念;

(2)投資項目是否屬於公司設定投資對象範圍;

(3)與潛在投資對象的核心人員就初步的交易結構進行初步溝通,討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4)投資項目是否具備投資價值。

第十六條

進入立項階段的項目,項目開發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投資總監提交《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立項申請》。

第十七條

投資總監收到《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立項申請》後,投資總監應對項目做出評價,將《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立項申請》及其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和風險控制部。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後,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十八條

對擬提請立項的投資項目,風險控制部組織相關人員結合項目的《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對提請立項的潛在投資項目的合規風險進行審查和風險評價,形成《投資項目立項合規風險報告》,提交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總監對項目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項目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項目進行處置。

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後,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投資項目立項合規風險報告》、風控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並由總裁提交總裁辦公會。

第十九條

總裁收到《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投資項目立項申請》、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項目立項合規風險報告》、風控總監評審意見後,應當及時召開總裁辦公會,並根據《總裁辦公會議事規則》對該立項申請予以審議,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決議。

第二十條

總裁辦公會對投資項目立項的決議可以是:批准立項、暫緩立項和不予立項三種。

(1)對於批准立項的,總裁辦公會應當對該項目的操作提出相應的約束條件和對後續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

(2)對於總裁辦公會認為相關決策信息尚不完整或立項條件尚不成熟的,總裁辦公會可以決定暫緩立項。對於暫緩立項的,該項目開發工作繼續進行。項目開發負責人可以適時按前述程序再次提請立項申請。

(3)對於總裁辦公會決定不予立項的開發項目,該項目開發工作終結。由項目開發負責人編制《項目開發總結》,報投資總監、總裁審閲並將項目資料歸檔。

第五章

立項項目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批准立項後應成立項目組,項目組由投資經理負責,項目組對擬投資對象開展盡職調查,並組織相關中介機構進場工作。

第二十二條

項目組對擬投資對象的盡職調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問卷、內外部相關資料蒐集、現場調查、內外部相關人士訪談、購買專業機構或人士的相關服務或報告等,盡職調查結束項目組應當形成《盡職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投資經理應收集從項目立項階段開始的全部項目資料並形成工作底稿,完成盡職調查工作後,將工作底稿交由綜合管理部歸檔。

第二十四條

對擬投資企業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並對項目出具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的選聘及其報酬的確定應經總裁辦公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盡職調查報告》、中介機構報告、對擬投資企業的估值、初步的投資方案、談判方案和投資後續管理等形成《投資項目建議書》,提交投資總監,投資總監對項目進行評價並將《投資項目建議書》及評價意見提交總裁辦公會,由總裁辦公會進行評價並提出意見。

第二十六條

項目組應當根據總裁辦公會的意見展開與擬投資企業的談判,談判結果應及時向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彙報,並得到相應指導意見。

第二十七條形成初步談判結果後,應當即時形成最終投資方案,並由風險控制部負責起草相關交易之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條在盡職調查和談判過程中,根據項目需要,可召開一次或多次的項目討論會,就項目價值、風險、方案等關鍵問題進行討論。項目討論會可以由項目負責人召集,也可以由總裁或其他主管領導召集。

第二十九條項目負責人如認為該項目不能實現原有投資目標或無法按既定條件達成協議時,可以提出終止立項項目的執行。項目負責人提出終止申請,應詳細説明理由,編制《已立項項目終止申請》並由投資總監提交總裁辦公會,總裁辦公會做出是否終止的決定。

第三十條

對於決定予以終止的項目,由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總結報告》,經總裁、投資總監審閲後,連同所有項目檔案由項目負責人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歸檔。

第六章

項目投資決策

第三十一條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是否進行項目投資作出決策。

第三十二條提請投資決策的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已完成盡職調查;

(2)已完成項目可行性論證,具有投資價值;

(3)已與潛在被投資項目或企業就交易結構和商業條件達成基本一致意見。

第三十三條

對於提請投資決策的項目,項目組應當提交《項目投資決策申請》。《項目投資決策申請》的內容包括:

(1)項目立項執行過程回顧;

(2)需要提請特別關注的關鍵事項;

(3)下一步還需進行的工作及其進度安排;

(4)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項目負責人將《項目投資決策申請》、《投資項目建議書》、《盡職調查報告》、中介機構的報告(如有)、相關交易之法律文件等(以下統稱“投資決策申請文件”)提交投資總監,投資總監應對項目做出評價,並將投資決策申請文件及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和風險控制部。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後,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三十五條

對擬提請投資決策的項目,風險控制部應當組織相關人員對該項目進行合規審查,並向風險控制總監提交《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對項目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項目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項目進行處置。

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後,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項目投資方案及《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

第三十六條

總裁收到投資決策申請文件、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後,應召集總裁辦公會應對項目做出評價,並將投資決策申請文件、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項目合規風險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及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召集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並由投資決策委員會祕書負責準備投資決策申請文件、投資總監評審意見、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及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等會議文件。

第三十八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對投資項目進行審議。

第三十九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投資決策的決議可以是:批准投資、不予投資和暫緩表決三種。

(1)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批准投資的,由總裁負責組織實施。

(2)對於投資決策委員會設定約束的決定不予投資的項目,該項目終結。項目組要妥善處理與擬投資企業的善後事宜。同時,由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總結報告》,經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審閲後,連同所有項目檔案由項目負責人會同綜合事務部組織歸檔。

(3)對於投資決策委員會暫緩表決的投資項目,待條件成熟之後再次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表決。

第七章

項目投資的執行

第四十條

在公司做出投資決議之後,由總裁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對於批准投資的項目,項目組應當按照相關決議完成與擬投資企業的最終談判。如最終談判出現重大變化,應按上節有關規定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最終談判達成一致,項目組應對相關交易之法律文件文本定稿,經風險控制部門確認後,報投資總監、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總裁審查批准,相關交易法律文件應當由董事長或授權總裁簽署。

第四十三條

相關交易法律文件生效後,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公司財務總監根據申請進行復核,經總裁審批後,辦理投資款項的劃轉事宜。

第四十四條

項目組應當及時按照相關交易法律文件的規定,取得投資項目的股權或債權及其他法律文件,並協助被投資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項目投資執行後,由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總結報告》,經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審閲後,連同所有項目資料文件由項目負責人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歸檔。

第八章

投資後的管理

第四十六條

投資管理部應當根據《投資項目建議書》中載明的投資後持續管理的主要思路、方式、擬採取的措施,指定專門項目負責人跟蹤投資項目、落實投資後續管理工作,保證公司相關投資決議的實施。

第四十七條

風險控制部應指派相關專職人員跟蹤項目投資後的後續管理,並及時做出合規風險提示。

第四十八條項目投資後的持續管理主要通過參加股東會行使股東表決權、委派董事參加董事會或其他參與被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委派專門人員監督控制項目有關財務、資金、關鍵環節等方式進行。被投資企業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被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前,項目負責人應當就相關議題形成《項目投資後續管理意見》,詳細説明建議公司採用的意見,提交投資總監。

第四十九條投資總監應對《項目投資後持續管理意見》做出評價,並將《項目投資後持續管理意見》及評審意見提交主管投資業務副總裁、風險控制部。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後,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五十條

風險控制部應當組織相關專職人員對提請審議的意見進行合規審查,形成《投資項目專項風險評價報告》,並提交至風險控制總監,風險控制總監對項目做出評價。如風險控制總監出具否定意見,投資項目退回投資管理部,由投資管理部按照風險控制總監的意見對項目進行處置。

風險控制總監審核通過後,由風險控制主管副總裁將《投資項目專項風險評價報告》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提交至總裁。

第五十一條

總裁收到《項目投資後持續管理意見》、投資總監評審意見、《投資項目專項風險評價報告》、風險控制總監評審意見後,應召開總裁辦公會對該意見予以審議並做出決策。

第五十二條

公司委派的在被投資企業擔任董事或其他職務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決議意見執行。公司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時,由總裁或授權代表作為股東代表行使表決權。

第五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應當對自己負責的已投資項目的後續管理情況定期做出總結,報總裁、投資總監審閲。

第九章

投資項目的退出

第五十四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是否進行項目退出作出決策。

第五十五條

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或項目負責人認為投資已經達到預期目標或合適退出時機時,應當由項目負責人擬定《投資退出方案》。投資退出方案的內容包括:

(1)退出方式;

(2)退出時機的選擇,以及操作計劃;

(3)項目損益的預測;

(4)其他需要揭示的信息。

第五十六條

投資總監應對《投資退出方案》,做出評價,並將《投資退出方案》及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由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提交至總裁。

第五十七條

總裁收到《投資退出方案》及投資總監評審意見後,應當召總裁辦公會對該意見予以評價,並將《投資退出方案》、投資總監評審意見及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負責召集投資決策會,並由投資決策委員會祕書負責準備《投資退出方案》、投資總監評審意見、總裁辦公會評審意見等會議文件。

第五十九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對投資退出進行審議。

第六十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項目退出的決議可以是:批准退出、不予退出和暫緩表決三種。

(1)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批准退出的,項目負責人按相關決議執行完成相關事項。

(2)對於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不予退出的,該項目繼續,項目負責人可以適時再次提交《投資退出方案》,按前述流程進行。

(3)對於投資決策委員會暫緩表決的投資項目,待條件成熟之後再次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表決。

第六十一條

投資退出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重大事件或變化,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報告總裁、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投資總監,並按總裁的決定執行。總裁認為必要時,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討論。

第六十二條

投資退出執行完畢,項目結束。由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總結》,經總裁、投資總監審閲後,連同所有項目檔案由項目負責人會同綜合管理部組織歸檔。

第六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定期對自己負責的項目投資退出的執行情況做出總結,報投資總監、投資業務主管副總裁、總裁審閲。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四條

公司投資管理部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及時發現缺陷並改進,其自查報告應及時報送公司領導及綜合管理部。

第六十五條

公司員工由於工作失職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給公司帶來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責任人批評、警告、降薪、賠償、罰款、調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對於違反法律的,公司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裁辦公會制定,經董事會批准後生效。

第六十七條

本制度由總裁辦公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