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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對混合銷售的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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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對混合銷售的處理規定是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非應税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税;但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應税勞務,不徵收增值税。

税法對混合銷售的處理規定

“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非營税勞務”,是指納税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税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税勞務營業額不到50%.發生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税人,應看自己是否屬於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如果是,應統一繳納增值税;如果不是,則需繳納營業税。

由此可見,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非應税勞務的企業到底繳納增值税還是營業税,是由其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税勞務營業額的比重所決定的。

在日常應用中,利用混合銷售納税平衡點的增值率進行税收籌劃是一個很好的竅門:

如:一家建築裝潢公司銷售建築材料,並代客户裝潢。2004年12月,該公司承包一項裝潢工程收入1200萬元,該公司為裝潢購進材料1000萬元(含增值税)。該公司銷售建築材料的增值税適用税率為17%,裝潢的營業税税率為3%.該公司繳納什麼税比較節税呢?

混合銷售的納税平衡點其增值率為:

R=(S-P)÷S=(1+17%)×3%÷17%=20.65%;

1.如果工程總收入為1200萬元,含税銷售額的增值率為:

R=(S-P)÷S=(1200-1000)÷1200×100%=16.67%;

由於16.67%〈20.65%,故該項目混合銷售繳納增值税可以達到節税的目的。

應繳納增值税税額=1200÷(1+17%)×17%-1000÷(1+17%)×17%=29.1(萬元);

應繳納營業税税額=1200×3%=36(萬元);

繳納增值税可以節税=36-29.1=6.9(萬元)。

所以,如果該公司經常從事混合銷售,而且混合銷售的.銷售額增值率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小於增值税混合銷售納税平衡點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應税銷售額佔其全部營業收入的50%以上。

2.如果工程總收入為1500萬元,含税銷售額的增值率為:

R=(S-P)÷S=(1500-1000)÷1500×100%=33.33%;

由於33.33%〉20.65%,故該項目混合銷售繳納營業税可以達到節税的目的。

應繳納增值税税額=1500÷(1+17%)×17%-1000÷(1+17%)×17%=72.6(萬元);

應繳納營業税税額=1500×3%=45(萬元);

繳納營業税可以節税=72.6-45=27.6(萬元)。

所以,如果該公司經常從事混合銷售,而且混合銷售的銷售額增值率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大於增值税混合銷售納税平衡點的,就要努力使其年增值税應税銷售額佔其全部營業收入的50%以下。

Tags:税法 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