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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異同及税務處理探析論文

欄目: 銷售 / 發佈於: / 人氣:4.47K

當今時代背景下,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在企業中越來越普遍,這就導致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需要明確的界定,企業才能夠在繳納税款的過程中明確繳納流轉税的税種,才能根據國家相關税收政策和法規以及企業的自身經營行為,選擇一種科學有效的税務處理方式進行税收的籌劃工作,企業的税收負擔減輕,保證企業更好地實現自身的經濟效益。但是,企業在實際的工作和經營中,經常將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互相混淆,導致企業出現重複納税或者税收負擔過重,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經濟效益。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異同及税務處理探析論文

一、闡述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

(1)混合銷售。

企業在經營各項經濟業務的過程中,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營業税,兩者之間存在着一種緊密相連的關係,且具有一定的從屬關係,這種行為被稱為混合銷售,其特點是由同一個納税人進行銷售貨物,提供非應税勞務,同時,從同一個購買方取得應收價款。

簡單來説,比如某餐館在徵税範圍內從屬於營業税徵税範圍,在繳税過程中繳納營業税,但是,如果該餐館在其內部設立一個小型超市,這個超市主要的'目的是為餐館顧客進行服務,這時,餐館和超市之間存在着一種從屬關係,這種經營方式就是混合銷售行為。另外,由於主要經營的是餐館,餐館繳納的税款是營業税,則判定為營業税混合銷售行為。

(2)兼營行為。

納税人在整個生產和經營的活動當中,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就是既存在屬於增值税徵收範圍的行為,又存在不屬於增值税徵收範圍的行為,需要對其營業額進行分別核算,以此對增值税和營業税進行分別徵收。如果沒有進行分別核算,這時需要税務機關對其進行核定,這種情況被稱為兼營行為。納税人為了達到減税甚至是免税的目的,就要對其進行單獨核算。兼營行為的特點就是銷售貨物和非應税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且從事的勞務和貨物無直接聯繫或從屬關係。

例如,在某個大型商場當中,該商場內同時設有高檔餐廳、超市、服裝市場等,這時,顧客在該大型商場內的消費十分多樣,商場內的高檔餐廳、超市、服裝市場之間各自取得獨立的收入,沒有從屬關係,這種行為就是兼營行為,在兼營行為下進行分別核算,應分別徵收營業税和增值税。

二、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異同。

1、相同點。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相同點是,這兩種行為都涉及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税勞務。

2、不同點。

(1)銷售行為存在不同。

混合銷售是指在同一個銷售行為中,既銷售貨物,同時又提供非應税勞務,主要強調的是同一個銷售行為,而兼營行為主要是指納税人的經營範圍中有兩種業務,分別是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税勞務。

(2)購買者存在不同。

混合銷售在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税勞務的價款中的購買方為同一個,而兼營行為中,銷售貨物和非應税勞務發生在不同的購買者中,貨款由兩個以上的消費者承擔。

(3)徵税存在不同。

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税款,即增值税或營業税,而兼營行為中徵收兩種税款。

3、特殊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

兩者分別在徵收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例如,特殊的兼營行為和特殊的混合銷售,納税人在應税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税勞務之間進行兼營時,對營業額和銷售額進行分別核算,這時,納税人根據營業額繳納營業税,無需根據銷售額繳納營業税,這種行為稱之為特殊的兼營行為。而特殊的混合銷售必須要將營業額和銷售額進行分別核算,並繳納相應的營業税和增值税。

三、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税務處理。

(1)混合銷售行為的税務處理。

企業所經營的業務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就必須要對企業是否繳納增值税或營業税進行判斷,或者兩者分開核算和繳納,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企業是否銷售自然產物,如果企業銷售自然產物,並提供一定的勞務工作,這時應分別對銷售額和營業額進行核算;另一種是企業銷售非自然產物,這時需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在分析企業性質和主營業務的基礎上,混合銷售行為一般包括從事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個體工商户,並繳納相應的增值税,另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行為屬於混合銷售行為,不繳納增值税。

(2)兼營行為的税務處理。

《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當中規定,如果企業經營業務屬於兼營行為,這就表明納税人兼營非增值税應税項目,這時,需要對銷售額和營業額之間進行分別核算。如果沒有進行分別核算,則對其核定工作交由主管税務機關負責。

(3)兩種行為的納税籌劃。

在企業日常經營和工作中,往往會遇到一些混合銷售行為或兼營行為,加之企業中的經營範圍包含多個方面,如服務、銷售、製造和包裝等,相比於經營範圍較小的企業來説,增加了一定的税收負擔,所以,企業如何進行納税籌劃,制定納税方案,降低税負,對企業的經營和發展來説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