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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該怎麼辦

欄目: 生活範例常識 / 發佈於: / 人氣:2.43W

打贏官司並不意味着勝訴方能獲得判決所確定的給付內容,生效判決能否得到完全履行關涉當事人最核心的利益;如果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履行,那其也是一紙空文,對勝訴方沒有多大的實質意義。在實踐中,法院判決生效後,大多敗訴方都不會自願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這就導致了所謂的“打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

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該怎麼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程序是保證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得以實施的程序,是訴訟幾大程序之一。它的設立以司法執行權為基礎,設立宗旨在於通過國家強制力迫使義務人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同時通過執行程序實現對違法行的法律制裁。

在民事、經濟等案件中,如果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等法律文書,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在執行立案後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同時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執行程序的啟動既可以保證法律文書的履行,同時也可以實現對一定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113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通過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執行程序是法律裁決得以最終實現的一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