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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婚姻中的債務問題

欄目: 婚姻家庭 / 發佈於: / 人氣:3.07W

【婚姻家庭】如何認為是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有關婚姻中的債務問題

對於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

(1)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證,並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主張個人債務者不能證明屬於另一方個人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互相認為是對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一方舉證不能,另一方能夠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由舉證不能者承擔不利後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屬於對方個人債務時,應認定為共同舉債者的共同債務。

【婚姻家庭】離婚對債務的約定承擔方式有哪些?

1、約定共同承擔

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後,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協議分擔

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於下列二種情況:

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

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

【婚姻家庭】共同債務可以改為個人債務嗎?

(1)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

(2)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婚姻家庭】約定能成為逃避債務的藉口嗎?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正是這樣的解釋,會給當事人鑽空子的機會,以離婚來規避債務;以偽造債務的方式來隱匿財產,使債權人利益難以實現。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對借貸者夫妻雙方的婚姻情況並不記載在案,對夫妻雙方關於償還債務的約定更是無從知曉。

【婚姻家庭】法院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進行分配的依據是什麼?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對當事人之間的債務負擔應以當事人的約定為處理依據,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法院則可在裁判文書或調解書中載明,以便為當事人留下行使追償權的證據。但這種協商一致的內容不能對抗債權人,這一點基本上是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內容。但當事人對於債務負擔協商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並不應主動確認其共同債務的數額,甚至還對債務負擔進行份額分配,而應當留待債權人自己主張時再行解決。

【婚姻家庭】夫妻債務的清償原則是什麼?

《中華人民八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消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滿足家庭生活所欠下的債務應以共同生活所得財產償還。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並非為家庭生活需要,純屬夫妻一方個人所負的債務。個人債務應以個人財產清償。如一方確實無力償還,可以説服對方幫助償還,但對方不同意時,不得強制。

此外,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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