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範例 行業範例 行政範例 職場範例 校園範例 書信範例 生活範例 節日文化範例

婚姻存續期間怎麼執行個人債務

欄目: 婚姻家庭 / 發佈於: / 人氣:5.44K

我國新《婚姻法》第17條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得的財產,原則上均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此類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包括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繼承(法定)、受贈所得財產。依據該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雙方在無婚前財產的情況下,就無個人財產存在。

婚姻存續期間怎麼執行個人債務

由於《婚姻法》及其解釋,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承擔,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時,就會無所適從,不知所措。即便是債務人有工資、生產經營等收入,依該條規定,因系夫妻共同共有,人民法院便不能將該份財產直接處分用以承擔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雖然新《婚姻法》確立了婚前個人財產的概念和範疇,對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的執行有所彌補,但對沒有婚前個人財產債務人的個人債務的.執行,仍然存在債務人有財產,而法院不能執行的尷尬局面。即便是執行法院將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收入或生產經營利潤)作為債務人的個人財產用以承擔個人債務,一旦被執行人或權利人提出異議,執行法院就會處於無法可依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