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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房屋買賣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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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最全面的個人住房交易税收優惠政策

2016房屋買賣新政策

1、個人所得税(賣方)

自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原則上實行核定徵税,核定徵税的比例暫按1%確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税。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税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税。

政策依據:

(1)《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税個人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0]94號)

(2)《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08號)

(3)《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字[1999]278號)

2、營業税及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賣方)

自2016年2月22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税;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税。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税營業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6〕23號)

3、土地增值税(賣方)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137號)

4、契税(買方)

自2016年2月22日起,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2套以內(含2套)(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減按1%税率徵收契税;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減按1.5%税率徵收契税;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減按2%税率徵收契税;對個人購買3套以上(含3套)住房的,一律按江蘇省原定3%税率徵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產主管部門契約鑑證時間為準,存量住房以房地產主管部門契約登記受理時間為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税營業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6〕23號)

(2)《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地方税務局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調整我省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税個人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蘇財税[2010]33號)

5、印花税(買賣雙方)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税。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137號)

特別説明: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註明日期或契税完税憑證註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3)上述税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不適用個人銷售或購買非住房、單位銷售或購買住房及非住房。

(4)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税營業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6〕23號)第一條第二項對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税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税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税政策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39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