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個人範例 行業範例 行政範例 職場範例 校園範例 書信範例 生活範例 節日文化範例

民事再審申請書合集十篇

欄目: 申請書 / 發佈於: / 人氣:9.01K

我們眼下的社會,申請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在寫作上,申請書也具有一定的格式。相信許多人會覺得申請書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民事再審申請書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民事再審申請書合集十篇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

尊敬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xx,性別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職業,住址xx省xx市xx路xx號。聯繫電話。郵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委託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郵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原審被告:姓名xx,性別x,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職業,住址xx省xx市xx路xx號。聯繫電話。郵寄地址:xx省xx市xx路xx號。

申請再審人xx與被申請人xx因xx糾紛一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xx中級人民法院(xx)xx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項;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

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理由如下: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具體理由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2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男,漢族,××××年10月7日出生,原告××××人,住××××××,身份證編號:××××××××××××××。

委託代理人×××,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總經理。

第三人:第三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運動,廠長。原×××××有限公司

債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因與××××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於20xx年2月8日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終字第20xx號,深圳中院)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事項如下: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事項如下:向貴院申請再審事項如下

一、請求撤銷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終字第20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二、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清償債務人民幣963585元;

三、請求判令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應當再審。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類聯合加工廠自1995年開始向被申請人供應凍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雙方中斷貿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與被申請人經過對賬,簽訂了一份《對賬確認書》,內容為“經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賬,被申請人欠第三人貨款人民幣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賬上反映,被申請人已付款項人民幣823,100元,有待提出證據後進一步確認”。雙方對賬後,第三人於20xx年3月期間,派人向被申請人追索上述債務未果,之後第三人於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申請人清償所欠貨款。該案經開庭審理後,第三人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獲得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准許,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9月27日製作了(20xx)深羅法民二初字第280號民事裁定書。

  簽名:×××

  日期: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3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XXX因與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州中院)於20xx年7月18日作出的(20xx)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向貴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1、撤銷德州中院(20xx)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鑑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鑑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採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德州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此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寫明申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

事實和理由:

(主要闡述申請人對原裁判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之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結果不公之處。)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 書抄件(或複印件)一份

  申請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5

申請人: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XX省XXX市XXX區XXX村X組。電話:XXXXX。

被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X號。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長。

申請事項:

1。依法裁定撤銷XXX省X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裁定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XXX有限公司訴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X月X做出(20x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並應裁定此案重新審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原判決認為,“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後,僅支付了X萬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貨款,原告有理由認為其行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簽訂合同後,除交付定金X萬元外,還於20xx年X月X日付給被申請人貨款X萬元。對此,有被申請人出具的收據為證。

2、原判決認為,“被告卻未按協議支付任何貨款且所欠到期款項超過全部貨款五分之一是釀成糾紛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按照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只有當購買方拖欠出賣方貨款達總貨款的五分之一時,出賣方才有權利解除合同。雙方約定的首付款為66。8萬元。事實上,申請人在合同簽訂後已經支付了被申請人定金5萬元、貨款28。25萬元,其所欠的款項只有33。55萬元,只有總貨款的5。52%,根本達不到總貨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尚未成就,被申請人根本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原審法院偏聽偏信被申請人的一面之詞,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二.原判決證據不足

1、原審法院僅憑被申請人單方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書,就認定申請人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為X萬元、評估費為XX萬元。該鑑定機構未經過申請人認可,難免存在偏向被申請人利益,損害申請人利益的問題;該車損失費計算依據是什麼?鑑定人應出庭接受質詢,但顯然原審法院並沒有這樣做;鑑定機構的資質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而知。據業內人士評估,象此案中泵車損失主要就是車輛修理費。在正規的大型專業修理廠修理的話,此車修理費不超過10萬元;在小型修理廠修理,修理費也就3到5萬元。原審法院以一份顯然極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鑑定書就認定被申請人的損失為75。4萬元,顯然是輕率的,也是對原告不負責任的。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對該車的保險由被申請人承擔;但被保險人卻違反約定未給該車投保,致使該車在購買後僅一個來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的結果。如果被申請人按照約定為該車購買了保險的話,即使該車受損也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正是由於被申請人的嚴重違約行為,才使得該車受損後,損失無法得到彌補。退一萬步的話,就算該車造成了70多萬元的損失,但這損失也是由於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而與申請人無關。被申請人理應為自己過錯承擔不利後果。原審法院無視此事實,讓毫無過錯的申請人承擔車輛損失責任,反而讓真正的有過錯人坐享利益,顯然這是極不公平的。

三.原審法院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存在程序錯誤,應予糾正。

1、原審法院沒有給申請人發傳票。既沒有寄書面開通傳票,也沒有給申請人打電話通知開庭。在未將訴狀、開庭傳票等送達申請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從而缺席判決申請人敗訴。顯然,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使申請人失去了當庭抗辯的機會,造成了申請人重大損失。原審法院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所做出的判決是錯誤的、不公正的。

2、申請人在收到原審判決書後,在法定上述期限內,於20xx年5月24日,以掛號信的方式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對此,有郵局回執單、上述狀副本等為證。原審法院明明收到申請人的上訴狀卻故意隱匿不立案,致使申請人的上訴權利被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又一次失去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究其原因,在於原審法院漠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偏袒被申請人。顯然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

3、被申請人的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數額為70萬元,而原審法院竟然判決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75。4萬元損失費及1萬多元的鑑定費。這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審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請人的嘴臉暴露無遺。

綜上,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嶽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裁判結果至為不公。懇請上級人民法院撤銷該判決書,查清事實予以改判,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此致

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6

申請人:xx娛樂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聯繫電話:xxxxx

被申請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聯繫電話:xxxxx

申請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民二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一、二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由貴院提審或指定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判決對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中約定的“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中“重置價值”的理解和認定有誤。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是定值保險合同

正如原審法院所認可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即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規定“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這項約定是確定保險價值(計算方式)的一種形式,雖沒有具體數額的約定,但可以視為對保險價值已經作出約定,故應當被認定為定值保險合同。

對於定值保險合同,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則保險人只要按照雙方約定的保險價值或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進行賠償即可。雖然這有可能造成保險價值高於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出現“以舊換新”的局面,在表面上違背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但是這是保險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應當予以尊重。同時,20xx年12月9日向社會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了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保險人以約定的保險價值高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對於保險金額或保險價值大大高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保險人也可以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保險合同。按照約定的計算方式對保險標的進行理賠,實際上並沒有超出保險金額,不可能使貴司從中額外獲益,更不會違反等價有償原則。

二、原審法院對於“重置價值”的理解和認定均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導致判決結果的相對不公,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在本案中,對“重置價值”可以有至少以下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另一種理解是指購置或構建與保險標的出險時相同狀況的財產所需要的金額,可以簡單理解為重置價值減去折舊費。

申請人認為,採納上述第一種理解更符合本案實際。

1、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xx年4月14日給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關於解釋保險價值和重置價值問題的覆函》中明確指出:重置價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以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保險標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據以確定保險金額。

同時,中保財險公司xx省分公司編印的《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解釋》對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的解釋是:“按照重置價值確定,重置價值即重新購置或重建某項財產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

即為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那麼就必然意味着是將保險標的恢復到全新狀態時的情形,而非出險時的情形。我們也可以從上面論述中看出,無論是監管機構還是保險公司本身,都認可並允許被保險人以超過當時市價的財產重置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允許“以舊換新”。

2、《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若按照上述第二種理解,那麼所謂的“按照重置價值確定”,無非是對《保險法》第四十條“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的另外一種表達。“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顯然比“出險時的重置價值”意義明確、特定,作為應當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的有關保險價值的條款,用一種有爭議的表達代替是顯然沒有必要,而且是違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的。

3、《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上述兩種理解都不違背“重置價值”的字面意思,但顯然是第一種解釋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應當依法採納第一種理解方式。

4、經申請人向中保財險公司xx省分公司及xx市分公司財險部工作人員求證,保險領域及實際理賠中對“重置價值”的理解確指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而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xx省分公司曾與3月中下旬下發內部文件,要求轄區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凍災害中大量超額理賠的教訓”,“對於固定資產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價)投保的財產保險,不得約定按重建重置價值賠償。”這也從另一角度説明保險公司之前在理賠時對“重置價值”的態度與第一種解釋吻合。因為若按照第二種解釋,“重置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那麼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xx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轄個分公司不得約定“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賠償額,這顯然與《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相違背。

但是,由於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稱該份材料屬於內部文件,不便外傳,故申請人無法取得該份文件的書面文檔。

5、鑑於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都沒有對“重置價值”做出權威、明確的解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原審訴訟程序中提出的證據和觀點也都不能分別完全、充分、必然地支持各自對於“重置價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綜上,對“重置價值”作出上述第一種解釋,是符合保險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較為合理的;也可以較好地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可以切實貫徹《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立法精神,維護法制權威。

因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重置價值”顯然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而原審法院無視當事人之前的約定,錯誤理解和認定“重置價值”的含義,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基於上述理由,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x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娛樂有限公司

  20xx年4月8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7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省市縣路),聯繫電話,郵寄地址。委託代理人: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公司,地址,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經理。原審被告: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第*項;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綜上所述……

此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並加蓋手印)(企業公司等加蓋公章)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8

再審申請人:程躍,男,1967年3月4日生,漢族,湖北監利縣人,原系東風汽車有限公司員工,住十堰市東城開發區李家邊村,電話:132xxx

再審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經濟工發區百業路29號,電話:027-8428xxx

法定代表人:徐平,該公司董事長

因勞動爭議一案,申請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由:

一、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生效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再審訴訟請求:

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號民事判決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十民終(1)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1995年1月至20xx年3月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並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9000元;

3、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申請人20xx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20xx年以後是否與被申請人建立了勞動關係,無證據證實,因此判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係,且不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認為:原審訴訟過程中,申請人提供證人王昌(班長),孔凡林(同事)證實申請人20xx年以前與被申請人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下屬的商用車市場銷售總部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同一案件的其他當事人,從20xx年4月起與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但並不能説明申請人也和十堰合美勞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13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對申請人的工作年限負舉證責任,而被申請人未予舉證,法院則應採信申請人的主張。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5條規定“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原湖北省勞動廳《關於規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通知》(鄂勞力[1999]190號)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實體內容與程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憑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法釋[20xx]8號)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xx〕6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原審訴訟過程中,被申請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20xx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係,故不能認定20xx年以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二、生效的判決認為申請人超過仲裁時效,屬於運用法律錯誤

《勞動法》第82條雖然規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如同國家税收,是具有強制性的,勞動者追索社會保險不應受時效的限制;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xx年以後不在其單位,又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xx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係,那麼被申請人就應當為申請人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並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原審法院故意違背事實、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懇切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代書人:楊xx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9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繫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申請人名稱)因與×××(被申請人名稱)××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向 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0

再審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繫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

……

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審訴訟地位):×××,……。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因與×××……(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寫明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

事實和理由:

……(寫明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