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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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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試題及答案

200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試題及答案

主觀試題部分

(主觀試題要求用鋼筆或圓珠筆在答題紙中的指定位置答題,否則按無效答題處理)

四、計算分析題(本類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凡要求計算的項目,均須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均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小數)

1.某服裝公司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2006年10月份從國外進口一批服裝面料,海關審定的完税價格為50萬元,該批服裝布料分別按5%和17%的税率向海關繳納了關税和進口環節增值税,並取得了相關完税憑證。

該批服裝布料當月加工成服裝後全部在國內銷售,取得銷售收入100萬元(不含增值税),同時支付運輸費3萬元(取得運費發票)。

已知:該公司適用的增值税税率為17%。

要求:

(1)計算該公司當月進口服裝布料應繳納的增值税税額。

(2)計算該公司當月允許抵扣的增值税進項税額。

(3)計算該公司當月銷售服裝應繳納的增值税税額。

參考答案:

(1)增值税組成計税價格=(50+50×5%)=52.5(萬元)

進口環節應繳納增值税=52.5×17%=8.93(萬元)

(2)當月允許抵扣的增值税進項税額=8.93+3×7%=9.14(萬元)

(3)銷項税額=100×17%=17(萬元)

應繳納的增值税額=17-9.14=7.86(萬元)

2. 甲建築工程公司2006年1月份承建一項住宅工程,全部工程於2006年12月份竣工並通過驗收,取得工程總價款7860萬元。另外,由於工程保質保量提前完工,獲得建設單位額外獎勵10萬元。在施工期間,甲公司將建築工程的裝飾裝修部分轉包給乙公司來完成,按合同支付給乙公司1800萬元的裝飾裝修工程款。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期間,支付工程原料價款3782萬元,支付員工勞動保護費、工資和過節補助費等173萬元,建築儲料場、員工宿舍、食堂等臨時設施支出28萬元,發放優秀員工獎金4萬元,支付業務招待費24萬元,支出水、電、暖和施工現場管理費64萬元。

已知:建築業適用的營業税税率為5%,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已預繳營業税273萬元。

要求:

(1)計算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的營業額;

(2)計算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應繳納的營業税税額;

(3)計算甲公司應代扣代繳乙公司的營業税税額;

(4)計算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應補繳的營業税税額。

參考答案:

(1)甲公司的營業額=7860+10-1800=6070(萬元)(根據規定,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2)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應繳納的營業税税額=6070×5%=303.5(萬元)

(3)甲公司應代扣代繳乙公司的營業税税額=1800×5%=90(萬元)

(4)甲公司承建住宅工程應補繳的營業税税額=303.5-273=30.5(萬元)

3.某國有機電設備製造企業在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税時向税務機關申報:2006年度應納税所得額為950.4萬元,已累計預繳企業所得税285萬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税28.63萬元。

在對該企業納税申報表進行審核時,税務機關發現如下問題,要求該企業糾正後重新辦理納税申報:

(1)税前扣除的工資總額比計税工資總額超支43萬元;

(2)繳納的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車船税、印花税等税金62萬元已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但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又重複扣除;

(3)將違法經營罰款20萬元、税收滯納金0.2萬元列入營業外支出中,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4)9月1日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1台機器設備,合同約定租賃期10個月,租賃費10萬元,該企業未分期攤銷這筆租賃費,而是一次性列入2006年度管理費用中扣除;

(5)從境外取得税後利潤20萬元(境外繳納所得税時適用的税率為20%),未補繳企業所得税。

已知:該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税税率為33%。

要求:

(1)計算該企業2006年度境內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税税額;

(2)按分國不分項抵扣法計算該企業2006年度境外所得税應補繳的所得税税額;

(3)計算該企業2006年度境內、境外所得應補繳的所得税總額。

參考答案:

(1)調整後的應納税所得額(不含境外所得)=950.4+43+62+20+0.2+(10-10÷10×4)=1081.6(萬元)

2006年度境內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税税額=1081.6×33%=356.93(萬元)

(2)境外收入應納税所得額=20÷(1-20%)=25(萬元)

境外收入按照我國税法規定應繳納的所得税=25×33%=8.25(萬元)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額=(356.93+8.25)×[25÷(1081.6+25)]=8.25(萬元)

境外所得已繳納的所得税額=20÷(1-20%)×20%=5(萬元)

境外所得應補繳所得税額=8.25-5=3.25(萬元)

(本問的簡便算法:20÷(1-20%)×(33%-20%)=3.25(萬元)

(3)境內、境外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税總額=356.93+3.25=360.18(萬元)

2006年度境內、境外所得應補繳的所得税總額=360.18-285=75.18(萬元)

試題點評:本題很多人認為三項經費也應該進行調整,其實題目並沒有提示三項經費出現了問題,説明三項經費是按照税法的規定記入了原先的應納税所得額950.4萬元中,不用進行調整,僅僅調整工資超支額就可以。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某市甲公司於2006年3月1日丟失一本普通發票。該公司於3月10日到主管税務機關遞交了發票遺失書面報告,並在該市報紙上公開聲明作廢。同年4月5日,市税務機關在對甲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如下問題:

(1)未按規定建立發票保管制度;

(2)將2002年度開具的發票存根聯銷燬;

(3)有兩張已作賬務處理的發票票物不符。

税務機關在對相關發票進行拍照和複印時,該公司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

經税務機關核實,甲公司通過銷燬發票存根聯、開具票物不符發票等手段,共計少繳税款30萬元(佔應納税額的20%)。

根據以上情況,市税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補繳少繳的税款30萬元外,還依法對其進行了相應的處罰。

甲公司一直拖延繳納税款,市税務機關在多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經局長批准於6月18日查封了甲公司的一處房產,準備以拍賣所得抵繳税款。

甲公司認為該房產已於4月22日抵押給乙公司作為合同擔保,並依法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税務機關無權查封該房產。據此,甲公司向上級税務機關提出行政複議。

要求:

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丟失發票的補救措施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説明理由。

(2)甲公司拒絕税務機關對相關發票進行拍照和複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説明理由。

(3)甲公司少繳税款30萬元屬於何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4)税務機關在甲公司拖延納税款,經多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查封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税款?説明理由。

(5)甲公司認為其房產已抵押,税務機關無權查封其房產的觀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説明理由。

參考答案:

(1)該公司於3月10日才到主管税務機關遞交發票遺失書面報告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發票丟失,應於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税務機關,並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本題中,丟失發票的時間是2006年3月1日,因此在3月10日才到主管税務機關遞交發票遺失書面報告是不符合規定的。(2007年教材p308頁)

(2)甲公司拒絕税務機關對相關發票進行拍照和複印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税務機關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2007年教材p308頁)

(3)甲公司少繳税款30萬元屬於偷税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該給予相應的刑事處罰。本題中,偷税數額為 30萬元,佔應納税額比例為20%,“數額”標準和“比例”標準均達到了犯罪的界限,因此甲公司的偷税構成了犯罪。)

(4)税務機關在甲公司拖延納税款,經多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可以查封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税款。根據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查封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本題中,市税務機關已經責令其限期補繳少繳的税款,但甲公司仍未繳納,那麼經多次催繳無效的情況下可以查封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税款。

(5)甲公司的觀點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納税人欠繳的税款發生在納税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税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税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本題中,市税務機關在同年4月5日進行納税檢查時發現的甲欠税行為,而甲公司在4月22日將該房產抵押給乙公司作為合同擔保,説明欠税的行為發生在該房產設定抵押之前,因此,税務機關有權查封其房產並以其拍賣所得抵繳税款。

試題點評:本題第(1)問,甲公司在報紙上公開聲明作廢就可以了,不用同時在電視上公開;第(3)問中,由於題目沒有要求説明理由,因此不用寫理由,直接判斷就可以。此題的考點雖然有些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