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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盜竊罪、詐騙、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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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犯盜竊罪、詐騙、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有_________。

犯盜竊罪、詐騙、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有

A.行為人有盜竊、詐騙、搶奪行為

B.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C.當場以將對阻攔的羣眾實行報復相威脅

D.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擴展閲讀:淺析盜竊轉為搶劫的條件

2015年4月13日,受害人李某在家中午休時,聽到客廳有異響,便起身走到客廳,發現嫌疑人張某正在其家中客廳實施盜竊行為,李某上前欲抓獲嫌疑人張某,但張某暴力反抗,二人產生扭打。在扭打過程中李某臉、手、腿部多處受傷。後經法醫鑑定,受害人李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我院經審認為:犯罪嫌疑人張某在祕密竊取他人財物,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涉嫌搶劫罪。並以涉嫌搶劫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張某。

該案由盜竊轉化為搶劫性質,最終以搶劫罪處理,這可以説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搶劫罪,在理論上又稱為轉化型搶劫罪或準搶劫罪。這一特殊形式的搶劫罪在認定上往往會出現一些不一致的做法,導致一些案件在定性上的爭議或錯誤。我們認為,認定這一轉化型搶劫罪,關鍵在於正確理解《刑法》第269條規定的轉化的條件。這一轉化適用條件包括轉化的前提條件、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

依照《刑法》第269條的規定,行為人必須是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這是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以上三種行為構成犯罪均須數額較大,數額較小不能構成上述三種犯罪。一般來説,行為人必須先構成了盜竊、詐騙、搶奪罪,才具備轉化為搶劫罪的條件。行為人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除已構成犯罪的可以轉化為搶劫罪外,末構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況下轉化為搶劫罪。

依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在先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後,還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適用刑法第269條的客觀條件,也是決定先行的盜竊、詐騙、搶奪發展為轉化的搶劫罪的關鍵所在。當場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或者剛一離現場就被人發覺追捕的過程。如果行為人在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實施後,沒有被及時發現或者抓獲,而是隔了一段時間,在其他地方被發現,即使其行兇抗拒抓捕,也不適用《刑法》第269條的規定。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毆打、傷害等足以危及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或者以立即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或者沒有傷害意圖,只是為了掙脱抓捕而推撞他人,可以不認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有的犯罪論處。但是,如果有意以撞人的方法加害於他人而使其致傷或者致死的,則適用第269條,以搶劫罪論處。

行為人當場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這是適用《刑法》第269條的'主觀條件。“窩藏贓物”是指行為人防護已到手的贓物不讓別人追回。“抗拒抓捕”是指行為人抗拒公安機關或者羣眾的抓捕扭送。“毀滅罪證”是指行為人消滅現場遺留的犯罪證據。如果行為人並非出於以上三種目的,而是出於其他目的,則不能適用《刑法》第269條以轉化搶劫罪論處,只能根據其實際情況,應以有關罪名論處。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張某進入受害人李某家中首先觸犯盜竊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張某盜竊得手後欲離開現場就被受害人李某發覺追捕,並當場使用暴力對受害人李某實施毆打、傷害足以危及身體健康,造成受害人輕微傷的後果。因此該案符合盜竊罪轉化搶劫罪的犯罪構成特徵。

入室盜竊被發現 打傷失主變搶劫

大白天入户盜竊,孰料得手後不久,該小偷便與出門去警務站報警的失主走了個“頭碰頭”。小偷拒絕歸還被竊物品,並將失主打傷後逃跑。也正是這一舉動,使該小偷由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近日,石家莊市橋西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

去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劉某來到石家莊某城中村,看到賈某家大門敞開,一輛電動車放在院中,車把上掛着一個女士拎包。於是劉某頓起貪意,趁院中無人,將電動車上的拎包偷走。

被害人賈某稱,拎包系其愛人的,包內有手機一部、學生平板電腦一部以及銀行卡、身份證、鑰匙等。在發現拎包不見後,賈某出門尋找並準備到旁邊的警務站報警。在路上,賈某看到劉某手持自己被竊的物品,要求劉某歸還並一起去警務站,誰知劉某拒絕歸還撒腿就跑,在被賈某追上後,劉某用磚頭將賈某頭部打傷後逃跑。此後劉某被列為網上逃犯,2016年1月22日被警方抓獲。

橋西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賈某輕微傷,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以案釋法:該男子實施盜竊行為後,不久就被發現而使用暴力拒捕致人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處罰。”因此該男子最終以搶劫罪被處罰。對於盜竊轉化為搶劫罪會按照搶劫罪的量刑標準來進行處罰,即最高可以判處行為人死刑,而盜竊罪最高的處罰則為無期徒刑。

只因一句話 盜竊變搶劫

鍾某入室盜竊被發覺後,面對户主的圍追堵截,他説了一句話,而就是這句話,使得他的盜竊行為轉化為搶劫,或將面臨更重的刑罰。目前,泉港區檢察院以鍾某涉嫌搶劫罪,正在審查起訴。

今年2月的一個晚上,泉港人鍾某竄至泉港區山腰街道某公寓,趁户主莊某熟睡之機,盜竊房間財物。不料鍾某在翻找財物過程中發出聲響,莊某被吵醒後,竟發現有陌生人在自己牀邊,受到驚嚇的他立即大喊有賊。鍾某見狀便從房間跑出,準備從客廳逃跑。莊某起身緊追,在客廳追上鍾某並抓住他的手。鍾某一時無法掙脱,於是出口威脅莊某,“再叫我就殺了你!”

莊某聽後感到害怕,放開了鍾某並躲回房間反鎖卧室門。鍾某趁機逃跑,不過沒有跑出多遠就被莊某隔壁的兩個鄰居抓住。

經辦檢察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對盜竊罪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鍾某潛入被害人莊某的住所房間欲盜竊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入户盜竊,涉嫌盜竊罪。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轉化型搶劫)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即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鍾某在入户盜竊的犯罪行為被發覺後,面對被害人莊某的抓捕,以“將針對被害人莊某的生命實施侵害”相威脅,即那一句“再叫我就殺了你”,在當時的案發環境,已足以達到對被害人莊某構成“以暴力相威脅”的程度。鍾某的行為也就轉化為搶劫,且因為行為發生在户內,涉嫌入户搶劫,法定量刑期間隨之跳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