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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究竟不清”為由中止工傷認定應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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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以“究竟不清”為由中止工傷認定應予取消

王某是某打扮公司的員工,2014年11月29日晚,王某在公司上班時代,被公司員工劉某拿鉸剪扎傷眼睛。王某向公司地址地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檢察,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予以受理,然後向王某地址公司送達了工傷認定幫忙觀測關照書。2014年12月31日,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中止關照書》,以究竟不清,有關證人無法加入為由,中止對王某的工傷認定。王某不平,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分歧】

關於“究竟不清”可否作為中止工傷認定的來由,有兩種概念:

一種概念以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工傷認定步伐》第二十條劃定了中止工傷認定的法定事由,“究竟不清,有關證人無法加入”不是法定事由,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止工傷認定沒有法令依據,應予取消。

另一種概念以為,因王某與某打扮公司提供的證據內容彼此牴牾,且王某提供的證人證言無法核實,本案究竟無法認定,工傷認定應予以中止。

【評析】

筆者擁護第一種概念,“究竟不清,有關證人無法加入”不是法定事由,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止工傷認定沒有法令依據,應予取消。來由如下:

起首,工傷認定部分作出的工傷認定中止關照具有可訴性。對工傷認定中止關照不平,可否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我國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雖未明晰劃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也未將其列入行政復媾和行政訴訟的範疇,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多少題目的表明》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劃定,筆者以為工傷認定中止關照應屬於“對國民、法人可能其他組織權力任務發生現實影響的舉動”,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疇,應予受理。

其次,工傷認定中止對申請人的實體權力任務仍發生現實影響。固然從外貌上看,工傷認定中止關照並不是一個完備的行政舉動,而是一個措施性舉動,可是仍對申請人的實體權力任務發生現實影響,由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工傷認定步伐第十一條明晰劃定了工傷認定部分的調稽核實職責,工傷認定部分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有任務對事情危險舉辦調稽核實,並按照兩邊提交的證據及調取的證據作出是否為工傷的.認定。除因法定事由,工傷認定部分不能隨意中止工傷認定措施,即工傷認定部分在作出中止工傷認按時,只能依據法令和行政禮貌、處所性禮貌,也可以參照合用部分規章和處所規章,但不能合用規章之外的其他類型性文件來作出中止工傷認定。假如工傷認定部分拒不推行法定職責或耽擱推行法定職責,隨意中止工傷認定,必將延遲工傷認定的限期,加害申請人的措施權力,對國民、法人可能其他組織權力任務發生現實的影響。

綜上,本案中工傷認定部分作出的中止工傷認定,屬於對國民、法人可能其他組織權力任務發生現實影響的舉動,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疇,應予受理。“究竟不清,有關證人無法加入”不是法定事由,據此作出的中止工傷認定,應予取消。

(河南省開封市龍亭區人民法院、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郭兵 高新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