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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負責人變更的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登記程序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分公司負責人變更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4、分公司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負責人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填寫《變更登記附表-負責人信息》;
5、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6、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分公司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範。
2、《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變更登記附表-負責人信息》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