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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公司規章制度優秀

欄目: 時尚 / 發佈於: / 人氣:2.16W

現如今,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化粧品公司規章制度優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化粧品公司規章制度優秀

化粧品公司規章制度優秀1

一、考勤管理

1、上班時間由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

2、上、下班時都必須打卡,如遇特殊情況,須由各自部門主管或人事主管簽名確認才可。

3、打卡時,不得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一經發現,雙方各扣罰¥20元;不得爭先恐後,須排隊依次打卡,否則扣罰¥10元。

4、上班時,必須各就各位,不得聚集閒聊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否則扣罰¥10元,嚴重者開除處理;下班前,各小組搞好場地清潔後該返回工作崗位,不得提前到打卡處打卡下班,不準大聲喧譁,否則扣罰¥10元,嚴重者開除處理。

5、在工作期間,不得無故私自離開公司。確有事者,須請示主管批准,打卡後才可出去,否則視為曠工,扣罰¥50元,嚴重者開除處理。

6、加班時,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須提前申請由主管簽名批准交人事部確認方可,否則視為曠工,扣罰¥50元。個別人員加班,經該部門主管簽名確認方可。

7、每月遲到打卡上班超過30分鐘者,處罰¥30元。不到30分鐘,但連續3個月都有遲到者,作開除處理。

8、提前下班或有事請假者,須提前書面申請,由主管簽名批准交人事部確認方可,否則視為曠工扣罰¥50元。

9、請假超過5天者,須由廠領導批准方可,否則即時終止勞動關係。

10、缺勤時間,不計算工資。

11、員工辭職須以書面申請由主管簽名批准離開時間,並有人事部確認才可,否則其工資不予發放。

12、各班、組長、主管辭職須由廠領導批准,確認其離開時間和處理好其交接工作,否則工資不予發放。

二、工作責任規定

1、各部門員工應相互配合,相互監督,不得藉故推搪而影響生產,一經查實視情節之嚴重性作出相應處罰。

2、須嚴格要求每項工序,如因個人之疏忽而造成問題者,則重重處罰。

3、對待廠方之任何物品,該輕拿輕放,若對公物造成損壞者,處罰當事人並作出賠償。

4、在生產工作過程中,遇有問題是解決不了的,該請示主管,不得擅自處理,如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會追究當事者之責任。

5、如工作須當天完成,下班時還未完成者,該請示主管作出妥善安排,否則追究當事者之責任。

6、廠方之任何物品,未經廠領導批准,不準私自拿出廠,一經發現,開除處理。

三、假期薪金規定

1、每年之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無論是日薪或月薪之員工都是有薪假期。

2、春節假期為7天(除夕至年初六)。

3、日薪之員工在春節假期間有薪日為3天(上七年級至年九年級),其餘不算工資。

4、月薪之員工在春節假期間有薪日為7天(年七年級至年初七)。提前放假或提前回家的天數,則不計算工資。

5、如廠方有特殊情況需放假,無論是日薪或月薪之員工都必須服從安排時間補回,不算加班。

6、星期天放假,如加班則計算加班工資。

化粧品公司規章制度優秀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使本公司員工人事管理有所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規則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第二章任用

第三條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高級主管——總經理、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

部門主管——品牌主管、物流主管、銷售主管

部門職員——承辦員

第四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分為四職等

(一)一等: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二等:子公司經理、部門經理、祕書。

(三)三等:部門主管、助理。

(四)四等:業務、美容師、內勤等辦事職員。

(五)試用員、臨時僱員、實習生等均不列等級。自過試用期,升任辦事職員時為正式職員。

第五條每一職位均設置“職位説明書”,説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

第六條職員之任免、調遷、獎懲等事項,均以正式文書發佈。

第七條本公司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説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八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九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經理——由總經理任免。

(三)主管及其他人員——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報請總經理任免。

第十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新進人員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程序:部門申請單→行政部審核→總經理核准→招募培訓。

第十一條新進人員經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三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應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至少不得低於一個月。

第十二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務業績欠佳或無故曠職者,應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僱;試用未滿七日者,不給工資。

第十三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下列表件:

(一)户口複印件及醫院體格檢查表。

(二)最後工作單位離職證明。

(三)保證書及三個半月內半身免冠照片一張。

(四)試用同意書。

(五)人事資料卡。

(六)其他必要的證件。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剝奪政治權力尚未恢復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食毒品者。

(四)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品行惡劣,曾被開除者。

(七)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八)與公司員工有血緣關係親戚關係者。

第十五條員工一經錄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訂“工作協議書或勞務合同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保證

第十六條凡本公司員工,應一律辦理保證手續。

第十七條填寫保證書應注意遵守法律程序。

第十八條在本公司工作的員工不得擔任保證人。

第十九條被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證人應付賠償及追繳的責任。

(一)營私舞弊或有其他一切不法行為,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失者。

(二)侵佔、挪用公款、公物或損壞公物者。

(三)竊取機密技術資料或財物者。

(四)拖欠賬款不清者。

第二十條保證人如需中途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證人另外找到保證人,辦理新的保證手續後,才能解除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換保證人,並應於下列事情發生後十五天內,另外找到連帶保證人。

(一)保證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者。

(三)保證人的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保證者。

(四)不欲繼續保證者。

第二十二條被保證人離職三個月後,如無手續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況,保證書即發還其本人。

第四章工作

第二十三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十四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四)不得泄露業務或服務上的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五)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未經批准不得接見親友或與來賓參觀者談話,如確因重要事情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批准在指定地點,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分鐘。

(六)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工作無關的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七)不得攜帶公物(包括資料及複印件)出公司。

(八)未經主管或負責人允許,嚴禁進入變電室、倉庫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時間中不得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後方可離開。

(九)員工每日應該注意保持工作地點及更衣室、宿舍的環境衞生。

(十)員工在工作開始時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期間應全神貫注,嚴禁看雜誌、電視、抽煙,以期增進工作效率並防止危險。

(十一)員工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或互相聊天閒談、搬弄是非或擾亂秩序。

(十二)全體員工必須瞭解,只有努力生產,提高品質,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到互助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十三)各級主管及各級單位負責人必須注意本身的涵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滿意度水平,使員工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十四)工作時間中,除主管及事務人員外,員工不得打接電話,如確有重要事情,應經主管核准後方可使用。

(十五)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二十五條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以七小時為原則,營業單位或業務單位每日休息另訂公佈實施。但因特殊情況或工作未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二十六條經理級(含)以下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託人或受託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二十七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員工考勤管理細則》處理。

第五章待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依據勞資兼顧互助互惠的原則,給予員工合理的待遇。

第二十九條員工待遇分為:

(一)基本工資。視從業人員的學歷、經歷、技能、體質及其工作性質而定,從業人員的年度工資調整方案由人事部門擬訂,呈總經理核定後調整。(通知或公佈)

(二)津貼:崗位津貼、通訊津貼、工作津貼等。

(三)獎金:效率獎金、目標獎金、全勤獎金、年終獎金。

第三十條員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人員。月薪人員,每月五日發放一次;日薪人員每月發放兩次,本月20日及下月5日發放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資。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記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並按日計算。

第三十一條臨時性、特定性或計件等工作人員的待遇,另按“臨時、計件人員薪酬管理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