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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查報告(精選15篇)

欄目: 調查報告 / 發佈於: / 人氣:3.08W

隨着個人素質的提升,報告有着舉足輕重的地位,報告根據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類型。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報告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案件調查報告,歡迎大家分享。

案件調查報告(精選15篇)

案件調查報告1

一、我縣近年來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狀況及問題

近幾年,我縣治安案件查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進展,長期存在的處理不公、處罰不力、久拖不結三個一直比較突出的問題都有明顯好轉。通過執法實踐,培養鍛鍊了隊伍,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促進了依法行政,全面推動了公安法制建設。儘管經過我們的不斷努力,着力解決了一些治安案件查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但是,從調研掌握的情況和社會各界反映的情況看,問題依然不少,當前在辦理治安案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集中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受案不及時。一些單位不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受案,由於未及時受案,導致一些案件無法得到及時處理,造成當事人不滿,引發羣眾上訪。

2、取證不及時。個別辦案民警受理案件後,未及時到現場開展調查取證;有的接案後,拖至數日才找證人取證。使案件糾纏不清,時過境遷,久拖不結。

3、網上辦案的熟練程度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二、治安案件查處工作存在問題的原因

影響治安案件查處的原因很多,從客觀上講,羣眾法制觀念淡薄,知情不舉,知情不報。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得不到羣眾的配合、支持,甚至有的出假證、偽證,給依法查處案件帶來極大困難。人體傷害案件案發後,當事人往往需要就醫治療,傷害程度一時難以認定,因此無法及時裁決;致使案件很難儘快結案。從主觀上講,民警的辦案技能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三、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的對策及建議

1、堅持依法辦案任何執法中的偏差,都會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影響公安機關的形象。因此,我們要準確地適用法律,嚴格地執行法律。才能有效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充分體現法律的嚴肅性。

2、保證辦案時限提出辦案時限,目的是為了加快案件的審結,從根本上解決久拖不結的.問題。保證及時結案或在規定的時限內結案,關鍵在證據,接受案件就要及時出現場,收集證據,治安案件是以責論處的,證據充分了,責任也就清楚了,所以證據是辦好治安案件的前提和基礎。

3、強化執法監督要結合實際,深入持久地開展嚴格執法、依法行政的宣傳教育;強化執法檢查,形成反饋和糾錯機制,把好辦案質量關;改善執法活動,提高執法水平,建立健全公安執法內部監督制約體制,逐步實現監督的經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保障公安機關依法有效地行使職權,把各項公安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案件調查報告2

近幾年來,我縣涉林案件逐漸增多,至20xx年達到最高。20xx年共受理案件15件15人,20xx年共受理案件18件18人,20xx年共受理案件25件25人。從共受理案件性質來看,濫伐林木犯罪案件28件28人,森林失火案件12件12人,盜伐林木犯罪18件18人。由於這類犯罪不僅嚴重地破壞了森林資源,而且社會危害性大,嚴重影響林區社會秩序,增加了林政管理的難度,必須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高度重視。下面就我縣涉林案件作簡要的分析。涉林案件的特點

從已發生的涉林案件看,具有以下特點:

一、濫伐林木數量大,森林資源破壞嚴重。少則超指標濫伐數十立方米,多則超指標濫伐數百立方米。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系縣扶羅鎮常委副鎮長,分管經貿林工作。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間,姚在經營併兼任縣振扶開發公司法人期間,因開採重晶石礦需要木材撐洞和做礦架等用,於是利用職務之便,採取“先上車後補票”或“不補票”的辦法,先後委託礦農在蒙衝蓋林場鐵巖山、黃爪灣、仙人坡肢、蒙衝灣等11處山場採伐了云溪要八孟組、老田組的、講溪組的、岑墳組的、皂溪村利寨組的、樂組的、鐵榜組的及丈溪村的與鎮企業辦聯營的股份林場杉木823侏。經聘請林業工程師鑑定,該823侏活立木蓄積121.9015立方米,扣除有證部分杉木活立木蓄積29.2308立方米,超伐杉木活立方蓄積92.9707立方米,計濫伐林木價值30020元。

二、發案村多為偏遠山村。這些地方交通不發達,經濟落後,羣眾經濟來源是“以農為主,靠山吃山”,傳統農業模式典型。山區立地條件差,發展經濟受制約,而森林資源相對豐富。

三、森林失火案件增多,多發在清明節前。近幾年氣候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失火案件增多,造成毀林面加大,給集體帶來了較大的損失。如被告人吳代學於20__年4月4日下午五時,進到獅馬衝的責任田將一個星期前吹田坎時砍下來的柴草歸堆在水田坎邊,並堆在一起,用隨身帶去的氣體火機點燃雜草。結果造成森林失火,過火林地面積276畝,燒燬林木蓄積393立方米,燒燬幼林6500株,直接經濟損失達52140元。

四、絕大部分法律意識淡薄,林業法律法規知識欠缺,對濫伐林木的嚴重後果認識不足。濫伐林木案件中,有的涉及村組幹部,有的涉及鄉鎮領導,他們均認為超指標砍伐不要緊,林業站發現了最多罰點款,或者認為為了村組或鄉鎮集體利益超指標砍伐一點林木只有這麼大的事。更有其者,有的對超指標濫伐林木的認識到了離譜的`境地。如有人認為樹是村集體的,自己有權砍自己的樹,不管林業部門的事,對林業部門工作人員的制止置若罔聞。有的因涉林犯罪被逮捕後,感到非常納悶,並質問辦案人員其為了集體的利益,為何要其個人承擔責任。如被告人楊清權,系縣茶坪鄉林業工作站站長,於1999年10月至20xx年9月期間,多次組織村民無證砍伐鄉管林木,執法犯知法,共濫伐林木675株,於20xx年以濫伐森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2萬元。

涉林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林業管理人員的瀆職行為助長了涉林案件。一方面,林業管理人員工作不負責任,不按操作規程辦事,在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不瞭解採伐地點資源狀況,把採伐地點定得不具體,甚至只規定到村到組,無法進行作業設計或根本不搞作業設計,造成採伐混亂。另一方面,林業管理人員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後,沒有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不檢尺,有的甚至連砍代現場都不去,任由村民砍伐,直到木材運輸檢尺後才知道已超砍。

二、執法欠力度,打擊不到位。由於諸多原因,林業公、檢、法的經費始終沒有解決,辦案費用均是自理,並有創收任務,因此,嚴重存在“以罰養警”現象。致使對犯罪分子打擊不力,處罰不到位。相當一部分案件被林業公安以罰代刑消化,起訴到法院的案件也因經濟利益的驅動,絕大部分犯罪分子被從輕處罰,其中更多的是被判處了緩刑。根本起不到“殺一儆百”的作用,致使村組幹部濫伐林木案件屢屢發生。

遏制涉林案件的對策

一、法律宣傳要深入,形式要多樣化。《森林法》雖已實施十多年,但在廣大農村尤其是偏遠山區,羣眾對該法的內容知道得少,只知道有這麼個法,對違反該法要受何種處罰,缺乏足夠的認識。因此,有關森林的法律法規的宣傳要進一步深入,不要停留在拉拉橫幅、寫寫標語的形式上,而要深入到村、到組、到農家,形式多樣化,使廣大羣眾真正瞭解林業政策和法律法規。同時可以採取到鄉鎮,到林區集中公判一批涉林犯罪分子的作法,以案説法,以案宣傳,用羣眾身邊的事身邊的人教育羣眾,必然會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保障辦案經費到位,加大打擊力度。由於辦案經費緊張,裝備落後,辦案手段原始,不僅嚴重挫傷了廣大林業政法幹警的工作積極性,而且產生的一系列後果,有油水的案件爭着辦、無油水的案件不辦、拖着辦或查而不力。查辦的案件大部分不是被消化了就是交了錢被從輕處罰。因此要努力保障辦案經費,以便充分調動林業政法幹警的工作積極性,加大打擊犯罪分子的力度,嚴肅執法,杜絕以罰代刑,以費代刑的現象,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從快從嚴,懾於政法部分的威力,濫伐林木的現象必然得到遏制。

三、加強林政管理,強化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加強林業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培養,加強林業部門的幹部隊伍建設,使林業部門的工作人員做到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規程操作,依法發放採伐許可證,加強林木採伐的監督管理,嚴格檢尺制度,從源頭上堵住濫伐林木的發生。同時,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業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不護短,依法嚴懲,確保林政管理到位,工作人員盡責,防止濫伐林木的發生。

四、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提高防火意識。森林失火多發生在鄉村,多發在邊遠村組,且時間多集中在清明節前。因此,宣傳工作要到位,要細緻,採取走村串户地進行把工作做紮實,對重點户要跟蹤督促。此外,還要重打擊,對造成影響大,損失大的犯罪嫌疑人要從嚴查處和懲治。

案件調查報告3

近期,xxxx區人大常委會部分委員、人大法制工作監督員、區人大法工委人員對20xx年以來區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經濟犯罪案件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

一、基本情況及主要作法

xxxx年以來,區檢察院認真按照中央、省、市關於反腐敗工作的總體部署,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加大執法辦案力度,反貪污賄賂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效。20xx年至今,該院共受理各類職務犯罪線索36件48人,經初查共立案偵查32人。立案偵查大案30人,佔立案數93.75%;副縣級要案1人。已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23人,法院已判決15人(含指定異地法院審理判決3件3人),已審待判3件3人,依法不予起訴2人,呈報請示省檢察院待批覆1人,正審查起訴2人。所立案件中,貪污案4人,受賄案16人,介紹賄賂案3人,行賄案8人,挪用公款案1人。通過辦案依法追贓500餘萬元,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20xx餘萬元。在辦理職務經濟犯罪案件中該院的主要作法是:

(一)突出重點,積極查辦職務經濟犯罪。堅持以辦案為中心,堅決查辦各類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不斷加大反貪查案力度。一是突出查辦有影響有震動的大要案件。緊緊圍繞xxxx發展大局,突出重點查辦了一系列涉案金額大、社會影響惡劣、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的案件。20xx年以來共立案查辦涉案金額5萬元以上的大案30人,50萬元以上的案件7人,100萬以上的特大案件3件3人。二是重點查辦涉農惠民領域貪賄案件。認真貫徹落實高檢院關於開展查辦和預防涉農惠民領域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專項工作部署,先後查處涉農惠民領域貪賄案件18件18人。三是深入查辦工程建設領域貪賄案件。通過摸排走訪、縝密偵查,先後查處了區城鄉規劃建設局、區審計局、區清溪街道辦事處、區交通局等單位工作人員的一批受賄案件。

(二)創新機制,辦案質效不斷提升。始終把反貪污賄賂工作擺在突出位置,明確檢察長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注意克服孤軍作戰,樹立一盤棋的思想。對內強化反貪部門與偵監、公訴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強與法警、技術、行裝緊密配合,整合辦案力量,形成偵監、公訴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的機制,提高辦案效率,確保案件質量;對外主動爭取黨委支持,及時排除執法過程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擾,積極加強與紀檢、監察、法院、公安、審計等部門的`協調聯繫,形成反腐合力。

(三)懲防並舉,預防工作不斷加強。在堅持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同時,切實加大預防工作力度,從源頭上遏制和減少貪污賄賂犯罪發生。一是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將查辦重點放在基層。抽派幹警深入徵地拆遷、重點工程建設、涉農惠民、招投標等領域,加強與鄉鎮、部門、羣眾的溝通交流,挖掘來自基層的線索。20xx年至今,接羣眾舉報線索20餘件,經初查立案的就有7件7人。二是積極組織反貪、預防幹警開展法律宣講,從源頭上預防職務犯罪。今年6月,與區委組織部密切配合,針對全省村(社區)黨組織集中換屆期間可能出現的貪污賄賂犯罪,深入全區10多個鄉鎮、街道辦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巡迴宣講活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發揮檢察職能,全力化解社會矛盾。針對區國土局某工作人員違規給農户辦理建房佔地手續從中受賄、南充現代物流園區徵地拆遷工作受到影響的情況,按照區委、政府的統一安排,抽調20多名幹警與南充現代物流園區、有關鄉鎮及機關部門組成聯合清理小組,對小龍街道辦、螺溪鎮農民建房情況進行了普查登記,收集了翔實的資料,建立了台賬,為今後拆遷工作順利推進打下了良好基礎,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20xx餘萬元。在開展此項工作的同時,深入基層,做好羣眾工作,敦促犯罪嫌疑人配合處理相關後續遺留問題,積極化解影響和諧穩定的各種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受到區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專項表彰獎勵。

二、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調查認為,區檢察院在辦理職務經濟犯罪案件工作中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一定問題和不足:一是面對經濟犯罪手段日趨複雜化、隱蔽化的新情況,檢察幹警業務素質有待於進一步提高;二是技術裝備較差,偵查手段單一,技偵建設投入力度有待加強;三是辦理職務經濟犯罪案件通報機制還不夠完善,預防犯罪工作還有待加強。

三、今後工作的幾點建議

為進一步做好職務經濟犯罪案件的查辦工作,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提高認識,加大反貪污賄賂工作的宣傳。要充分認識反貪污賄賂工作的長期性和複雜性,進一步增加責任感和使命感,始終把反貪污賄賂工作作為檢察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大反貪污賄賂工作的宣傳力度,不斷提高全體公民,特別是領導幹部對貪污賄賂犯罪危害性的認識,形成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良好氛圍。

(二)抓住重點,加大貪污賄賂案件的查處力度。要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集中力量查辦發生在社會保障、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資源開發以及扶貧救災等重點部門、重點領域、重點行業中的職務犯罪案件,加大大案要案的查處力度。在偵破的職務經濟犯罪案中,要加大對贓款、贓物的追繳。

(三)強化預防,堅持從源頭上治理腐敗。要認真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打防並舉、重在預防的方針,準確把握新時期貪污賄賂犯罪的規律和特點,及時提出前瞻性的檢察建議,進一步指導和督促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堵塞犯罪漏洞。

(四)規範執法,不斷提高辦案質量。要進一步強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規範辦案行為,正確處理好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辯證關係。建立和完善科學、嚴密的案件質量保障體系,確保執法規範和辦案質量。

(五)嚴格要求,努力提高幹警素質。要進一步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規範幹警的執法行為。着力提高檢察幹警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切實抓好專業型、複合型人才的選任、培養和使用,增強辦案能力,提高辦案水平。

案件調查報告4

為了有效化解執行信訪案件,強化執行力度,突破執行難關,我們對全省法院的執行信訪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在調研過程中,除了對執行信訪案件中存在的普遍問題進行全面、客觀把握之外,還專程與一些長期上訪的當事人進行對話。通過執行信訪這面“鏡子”,可以反觀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執行部門及時改進作風,跟進制度,紮紮實實將執行工作落到實處,用實際行動解決執行難問題。由於執行信訪案件在所有信訪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執行信訪已與執行難等問題形成一個鎖鏈,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將產生連鎖反應,推動其他環節的運行,使法院執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環軌道。

一、執行信訪案件的基本情況與特點

執行信訪案件本身都有着許多明暗交織的原因促成,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也會在執行信訪案件中有所顯現。據調查,執行信訪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陳年舊賬多,化解難度大

執行信訪案件中以舊案居多,新案較少。近年來隨着法律的不斷健全,執行程序的不斷規範,民訴法修改後相關救濟程序的明確等,執行案件質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這些久執未結的案件主要是因長期找不到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的下落不明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或雖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最終難以實現債權。對於執行中確實無履行條件的案件,未向當事人做出合理的釋明,致當事人不滿。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因各種因素,使案件執行進展緩慢,有的案件歷時久遠,為此申請執行人意見大。這類執行信訪案件所佔比例約為56%。

(二)被執行主體履行不能問題突出

執行效果與被執行主體的經濟實力密切相關,執行信訪案件也存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現象。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屬弱勢羣體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帶民事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財產損害賠償、追索勞動報酬等類案件。此類執行案件化解難度大,最易引發信訪。申請執行人往往因為年幼待養、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難;與此同時被執行人往往也十分貧窮、無履行能力。執行工作陷入無物可執,雙方皆有實際難處的兩難怪圈。

(三)糾紛解決方式單一,問題堆積於執行環節

對訴訟案件的信訪,可以通過申訴複查、再審等方式救濟。而執行信訪案件的解決途徑單一,惟有將案件執行完畢這一條途徑,一些本應由當事人自己承擔的市場交易風險,一旦裁判確定,而又執行不能,風險則有可能轉嫁到執行法院。交易風險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須有人為風險埋單,公權力救濟途徑使申請人規避了市場交易風險,由於種種客觀原因限制,一旦執行不能,申請人就會糾纏於法院,使得本來屬於普通民事案件審理途徑,轉變為執行信訪案件,問題堆積於執行環節。在執行環節中法院執行措施並無明顯不妥,但信訪人認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辯後執行法院不予理睬,致當事人信訪。一些執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濟途徑受阻,如應按執行異議、複議程序處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導致當事人被迫以信訪途徑申訴。

(四)被執行人、案外人信訪比例增大,執行信訪案件的起因更為複雜

由於甘肅省高級法院加大了執行的督導,執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請執行人信訪比例下降,而被執行人、案外人的信訪比例卻呈上升趨勢。二零一二年,我們通過實施《執行流程管理辦法》,《執行公開標準》,《執行監督信封》制度,大力強化規範執行,公開執行,強化執行監督。二零一三年,實行“一線工作法”,深入基層加強執行案件的督察督辦,執行績效大幅提升。從執行信訪案件的數據反映來看,申請執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執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訪比例呈明顯上升趨勢。究其原因,可歸納為三個:一是執行力度加強導致被執行人情緒激化和對立;二是被執行人企圖通過執行信訪扼制執行;三是執行財產處分力度加大,在執行過程中,觸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當然,執行信訪案件累積也不乏有些上訪人基於投機取巧、無理取鬧僥倖心理而引發。該類案件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正確執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對執行結果不滿、對法律條文理解不清,或通過執行人員的解釋仍然不理解,對法院有對立情緒。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當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為偏激,或對通過執行方式解決問題的期望值太高,一旦願望實現不了,就把自己應承擔的風險全部強加於法院執行之上。

二、執行信訪案件反射出法院執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執行工作相對於審判工作而言,更容易發生信訪,這與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和對抗性有密切關係,與案件審理環節實體判決和程序不當甚至違法相關聯,也有整個社會的誠信制度和氛圍息息相關,等等。

(一)立案、審判和執行環節相互脱節,難以形成合力

由於立、審、執分立,相關環節脱位,每個階段的辦案人員只關注自己負責的這一階段,而不在意其他環節的問題;有的甚至只求自己這一段平安過關、迴避矛盾,將信訪風險推到下一個環節;有的存在判決等執行依據表述不清、執行內容不確定,或執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進入執行環節即遭遇難以執行的困境。

1、訴訟保全不及時。在立案、審理環節,如果採取保全措施及時、到位,就為執行環節創造了良好的執行條件。但實踐中,有些法院不注意立、審、執的協調配合,有的審判人員只考慮審而不考慮能否執行,致使在審判環節本應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卻未能及時採取,導致當事人在立案、審理環節預先轉移、隱匿財產現象屢見不鮮,給後一環節的執行工作帶來了十分嚴重的困難,最終導致執行不能,引起了當事人的上訪

2、執行依據表述不明。案件執行的法律依據是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主文內容,執行內容不明確,使執行工作陷入被動,從而容易引發當事人的上訪。一些在審理期間就本已喪失繼續履行條件的案件,判決的判項卻是“繼續履行合同”等簡單的表述,進入執行環節後令執行人員無法操作。

3、片面追求調解率。調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許多案件調解時辦案人員並不注重自動履行問題,對將來能否執行考慮不周、缺乏預判,甚至明知調解確定的內容無法實際兑現卻仍然積極以法律文書確認無法履行的調解結果,致調解後並無履行保障,將權利人權益無法兑現的難題交給了執行環節。

(二)執行環節措施不力或貽誤執行良機

1、法院執行環節成了矛盾的最後歸結點。案件執行是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最後環節,是矛盾糾紛的最終歸結點。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審判階段就得到了解決,但也有不少矛盾會繼續存在發展。這些最複雜的矛盾到執行階段已不可迴避,最終爆發甚至激化。因此,執行作為訴訟的最後環節,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鋭之處,也最容易引發信訪。

2、措施不力、依據有誤。執行過程中採取執行措施或所依據執行法律文書有暇疵、甚至錯誤導致執行信訪申請人利益受損。這類案件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執行或執行中存在瑕疵行為,或執行法律文書中有瑕疵,並給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影響的案件。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執行人員執行方法不當,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辦案,或簡單粗糙,機械地就案辦案,引發當事人與執行人員之間情緒嚴重對立。

3、執行風險告知不明。當事人往往認為法院已判決了執行就是法院理所應當的事,沒有執行不能的風險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時應當向當事人清晰地告知執行風險責任,對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無履行能力的執行案件,應當向申請執行人告知清楚,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階段負有舉證責任,如果不能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流動去向、財產狀況或線索,就要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責任。但在工作實踐中,有的辦案人員未及時告知,導致申請執行人誤解,心存不滿。這樣當事人易把案件的風險責任全部歸於法院的執行環節。

4、終結程序設計不合理。執行案件往往無法一蹴而就,需要時間和條件。而當案件執行工作受制於客觀因素,短期內無法執行的,可以以程序終結結案。隨着情況的變化,需要恢復執行時,對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這種舊案並不計入辦案考核指標,缺乏相應的約束和激勵機制;而管理者也難以完全主動掌握,是否要恢復執行,有賴於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情況並由申請人提出請求,是否恢復卻要由法院執行部門決定。申請人往往認為執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將查找財產等職責轉嫁於申請人,對法院工作不滿。

(三)執行人員責任心與辦案水平等有待提升

無可質疑的是,執行隊伍中絕大多數執行幹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執行幹警對執行工作認識不足,缺乏應有的責任感和正義感,存在工作責任心不強、態度消極、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工作作風不正等行為,也是造成執行信訪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現為:案件執行力度不夠,辦事效率不高,執行效果不佳;執行方法不當,執行人員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辦案,沒有做好做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導致雙方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還引發當事人與執行人員之間情緒嚴重對立;執行公開性不夠。執行人員中嘴勤手懶現象普遍存在,執行人員接受一個執行案件後,做了哪些工作,沒有相關記錄,不但案卷反映不出來,當事人也不知道,這就容易給當事人造成法院沒做什麼工作的印象,整個執行過程沒有向當事人説清,有關道理沒有説透,也是造成當事人信訪的因素之一。

三、化解執行信訪難題的對策與建議

就甘肅省三級法院而言,執行機構在執行信訪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時間和精力。省法院執行局內設三個處,執行信訪案件專門由一個處負責,在接訪和督辦上全局三個處全員參與,對化解執行頗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訪化解任務勢必影響執行工作和執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如何化繁為簡,從工作機制,制度建設入手,將執行信訪引入法治軌道,成為一大難題。

萬事行為先。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也必須以切合實際的行動紮實推進。

(一)重視隊伍建設,以隊建促執行

據調查,執行隊伍建設各地均存在歷史欠賬太多,近幾年來,在強調執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礎上,執行隊伍人員配備相對有所改善,但重審判、輕執行的思想觀念未得到根本扭轉,最高法院規定的執行人員比例普遍未達到。同審判部門相比,學歷偏低,行政輔助人員轉任執行員,年齡偏大問題普遍存在,導致整體業務素質和辦案能力不強,造成執行質量和效率不高,進而引發信訪,所以內部治理還需從隊伍建設抓起,要選強配齊執行人員,從審判業務部門交流一批精通業務,重視程序,具有豐富社會經驗的中堅力量充實法院隊伍。

(二)暢通法定救濟渠道,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解決信訪難題

執行中應做到暢通法定救濟渠道,充分保障信訪人的權利救濟途徑,尤其應充分發揮執行程序異議複議制度的功能,將無序化的信訪問題引導信訪人積極行使相應法律權利,使之進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決。一些當事人因對案件的期望值與實際發生相距甚遠而上訪,上訪理念偏差,固守“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心態,以上訪為要挾,以求達到自己的目的。而由於一些績效考核評比中將重大信訪、進京訪列為一票否決,使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誤區,有關部門往往為息事寧人,做無原則的讓步。對於這類案件,法院要能頂住壓力。對於生活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信訪人,適當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範圍解決信訪人的實際困難,是體現法院人文關懷、為民司法的有效舉措。但對不符合救助條件卻以無理鬧訪、纏訪的信訪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應改變花錢買平安的做法。否則,不僅破壞了基本的法律原則,造成極大的不公平,還會引發鬧訪人爭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動輒漫天要價等諸多負面效應,在社會管理方面後患無窮。由於在接訪處理過程中存在多部門干預,意見不一,難有定論等情形,導致此類信訪數量上升。類似案件中信訪人的利益訴求顯然已於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馳,也與信訪的本質相悖,不僅不應被如此的無理取鬧而擾亂了正常的司法審判、執行工作,而且應將此類案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並將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給那些企圖通過鑽法律空子僥倖獲利的上訪人以可乘之機。

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為相當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虛假訴訟、虛假調解之事;法院的執行查詢、劃撥、交付等執行措施處處受人阻撓;協助義務人對協助執行事項不予協助的情形常常發生;執行人員在執行中受到打罵圍攻的事例屢見不鮮。甚至有的案件申請法院執行後久無結果,申請人轉而尋求討債公司解決問題。顯然這是法院執行強制力不足的後果。因此,執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採用強制措施予以應對。

(三)強化執行公開,確保每個執行環節的公開透明

多數法院對於執行工作流程已有標準化管理,立案通知、風險告知、權利義務告知、財產報告等方面大都有書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交流,節省了辦案人員的時間、精力,也使當事人瞭解了法院的工作進程。但由於執行工作要求時效性,執行過程中並沒有要求證據交換、質證等程序,在追加被執行人、執行到期債權等多類案件中,相關方會感到法院執行工作不夠公開透明。因此,法院應自覺接受執行各方當事人的監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網絡增強執行工作透明度,嚴禁暗箱操作,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執行中除了要規範運用異議複議程序,還應強化聽證制度,強化執行監督。

(四)改革管理積弊,重新設計案件終結制度

現行的執行案件結案計算標準,對於提高結案率有很大益處,但對於推進執行工作弊大於利。目前,由於執行案件的結案指標統計將程序終結案件納入結案數據,至執行結案率、實際到位率等數據虛高不實;而程序終結制度其實是自欺欺人之舉,許多法院將無法按期執行完畢的案件,通通採取程序終結的方式報結,而執行案件並未得到實際執行,久積成弊。一些信訪人看到法院宣傳的執行結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卻沒有得到執行,更會心生不滿。因此,建議最高法院從上到下統一執行機構的案件管理,改革執行案件的結案統計標準,改革執行案件程序終結制度。

執行實務中尚有很多法律規定空白之處,近年的修法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執行工作法律規定不完善的現狀。建議最高法院針對執行實踐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和爭議問題,儘快完善立法,及時出台相應的制度措施,以適應日新月異的現實變化。

(五)對內對外拓展空間,強化執行工作的引領、宣傳

法院執行工作緊靠法院自身單打獨拼是不夠的,必須借力於公安、工商、銀行、土地管理、房屋產權登記、車管、邊境等眾多部門協助形成合力的聯動機制。法院應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聯動,相互配合,互相搭台。積極拓展信息共享空間,發揮理念轉變的宣傳與引領作用,強化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人積極配合法院執行的引導。近期,甘肅省高法在清理黨政機關特殊主體執行案件的過程中,經省院執行局積極組織,主動向各方借力,開展了與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省羣眾路線教育活動辦公室的多方聯動、聯合下文,省法院院長給各涉案地方政府親筆信等多項敦促措施,有利地推動了這項工作高質高效地完成。

(六)強化社會誠信理念,力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當今社會許多市場主體追逐財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風險意識,更有一些人誠信理念缺失,失信、賴債之事頻發。有些人明顯有履行能力卻想方設法轉移財產,對抗執行。由於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完備,客觀上助長了失信人恣意妄為。應從制度層面對此種情形加以轄制,使其切實體會到失去誠信、不履行執行案件債務責任的嚴重後果。近些年法院開始實行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規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都是強化社會誠信、促進執行工作的有力舉措。法院應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發揮勇於擔當責任的領頭羊作用。建議今後對失信被執行人市場準入,招標投標,銀行融資,資質認定等方面出台相應的禁止或限制措施,從制度上限縮其市場空間,在促進執行工作開展的同時,也引領社會的誠信一體化建設,進而為執行工作創造良好的誠信氛圍。

案件調查報告5

《藥品管理法》賦予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藥品監督執法的職責,這既是政府賦予我們的權力,也是我們的責任。在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理中,稍有不慎或失誤,就可能引發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甚至造成國家賠償的嚴重後果,因此即使是一些小問題也不容忽視。本文結合工作實際,就如何降低藥品行政處罰案件執法風險談幾點粗淺的體會。

一、行政執法現狀

近年來,我市積極開展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藥品監管和行政執法整體形勢逐年好轉,執法案件質量也有較大提高。但是,也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適用法律錯誤

1、方法A要用,方法B要用。

如藥店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執法人員適用《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第四十七條,對藥店處以500元罰款。本案中,藥店的行為既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處罰。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暫行)是部門規章,效力低於上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根據法理學的理論,適用法律時,上位法比下位法更有效,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發生衝突時,應適用上位法。因此,本案應當適用《藥品管理法》進行處罰。

2、適用法律和法規中的錯誤,包括適用法律和付款中的錯誤。例如,執法人員查封了一家銷售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禁止藥品的藥店,認定該藥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因為這一條包含三個內容,不能説是一般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而應該説是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項,邏輯嚴密。

(二)行政處罰程序違法的

目前我國沒有統一的行政訴訟法,我國藥品監督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當遵循的程序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在藥品監督工作中,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管理相對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或者判決該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程序公正合法是非常重要的。有幾起藥品監管程序違法的案例。

1、表明身份程序違法。有些執法人員只説我們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執法人員,他們來檢查,但沒有出示執法證件,或者沒有及時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是調查取證的大前提,也是所有行政檢查程序的最低要求。作為行政處罰程序,它至少有三層含義:

(1)尊重當事人,樹立公務員形象;

(2)註明法定處罰主體或資格;

(3)在處罰違法或當事人不服處罰時,表明身份程序有利於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查明案件事實。

2、應避而不避。撤訴的情形主要有三種:

(一)案件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如果我們的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知道自己的親友,就應該主動向單位負責人申請回避,而不能只是把迴避的理解變成對某人的仇殺,要求當事人迴避。從我們的實踐來看,迴避制度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很少有執法人員主動提出迴避。

3、説明理由。該程序是非法的。主要表現在管理相對人被給予行政處理時,沒有向相對人説明正當性和合理性的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忽視告知義務的履行,主要表現為在提前送達《行政處罰通知書》和《聽證通知書》的同時,不給予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護權的機會,並強制當事人簽署“對通知書內容無異議,放棄陳述和辯護”等相關法律文書。在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上,沒有理由從輕或者從重處罰,不能説服人。

4、應適用一般程序,但適用簡易程序。這是實踐中常見的情況,如對超過《行政處罰法》規定數額的罰款適用簡易程序(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收入和財產應適用簡易程序。

5、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有些情況下,罰款不當場收繳的,應當當場收繳。根據《行政處罰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情況主要是:(一)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2)未當場收繳後難以執行的;(三)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3)部分案件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足

個別案件的違法事實缺少違法時間和涉及的數量、價值和違法所得;有的執法人員重視對當事人的調查詢問,忽視對原始書證、物證的收集和固定;部分案件當事人身份不明,反映當事人情況的身份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未收集成證據的;收集的證據和非法事實之間缺乏相關性。

(4)法律文書製作不規範

從目前的行政處罰案件來看,事實上、證據上、程序上的問題都是個別的,最重要的是法律文書的製作,這也是執法人員最容易忽視的。常見的主要問題有:

1、被處罰單位(人)、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執法文書。括號內的內容不根據情況做取捨,需要劃掉的不劃掉。

2、無銷燬假劣藥品記錄,無罰沒物品處置記錄等。

3、備案時間不準確,如下午4:00申報時間,下午4:00備案時間,下午16:00或4:00備案時間準確,不會導致敗訴,但我局在訴訟過程中遇到了當事人提出的問題,為什麼不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

4、個別案件筆錄的當事人對筆錄的真實性沒有簽署意見。

5、先登記保存項目審批表,保存項目只填寫“藥品”,不指定藥品名稱。“監督檢查類”記錄不準確,如日常監管、藥品等。

6、在撰寫個案文書時,混淆了“劣藥”與“按劣藥處罰”的定義。

二、降低執法風險的思考

作為藥品監督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要想降低執法風險或立於不敗之地,就要努力把每一個行政處罰案件辦成“鐵案”。對此,要認真把握以下幾點。

一、證據確鑿,收集完整

證據是證明案件真相的所有事實。其類型有①書證;②物證;③視聽資料;④證人證言;⑤當事人陳述;⑥鑑定結論;⑦檢查記錄和現場筆錄。確鑿證據不僅是行政機關認定當事人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保證,也是降低行政機關執法風險的關鍵因素。證據不確鑿的,行政處罰必然存在風險。證據一般分為:①常規類型,如現場檢查筆錄;2核心類,如從非法渠道採購藥品的“渠道”資質證書,如假劣藥品檢驗報告;③支持證據,如證人證言、發票賬户等。在收集證據時,必須重視和把握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證明力。第一,證據的合法性。首先要注意證據來源的合法性。不能非法取證,不能以網站、報刊文章和非法數據為依據或證據。第二,要注意取證程序的合法性。一方面,對於提前登記保存的項目,信息既要注意法定時限,也要注意內部的事先審批和時限。另一方面,進入司法程序後,不能擅自取證、補充證據。第三,要注意數據採集的合法性。勘驗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證人證言(調查筆錄)、書證(發票、帳目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捺指印,並由兩名具有行政處罰資格的執法人員簽名。第二,證據的關聯性。第一,證據必須有關聯性,結合在一起就會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鏈。第二,所有證據都必須經得起邏輯推理,尤其是證詞不能出現矛盾或不同的結論。

第三,證據要符合客觀實際,從眾多證據中篩選提取與案件有內在聯繫的主要證據和直接證據,而不是認為證據越多越好。第三,證據的證明力。第一,必須有滿足處罰定性的.核心證明。如處罰製售假劣藥品的案件,必須寫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規定的情形除外。二、證明案件客觀事實的關鍵證據。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無論是證人證言、書證、勘驗筆錄、鑑定結論等。,有必要圍繞違法案件事實收集證據。

二、法定程序,嚴格遵守

在有充分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的情況下,如果程序違法,行政處罰仍將無效,因此遵守法定程序是降低行政執法風險的重要因素。所謂“程序”,簡而言之,就是事情的順序。作為藥品監督執法部門,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時刻牢記並自覺遵循《行政處罰法》和《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各項程序的要求。具體來説:第一,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為了正確適用和嚴格區分,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只能由簡易程序處理,符合適用一般程序的必須由一般程序處理。這兩個程序不能混淆和濫用。第二,聽證程序。作出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處以較大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首先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第二,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嚴格按照聽證程序的要求辦理。第三,內部審批程序。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無論是領導還是執法人員,都要注意各種執法文書的審批和簽字,不能掉以輕心,出現錯誤。

三、適用法律,準確規範

證據和法定程序是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適用法律規定的準確規範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保證,也是降低行政執法風險的重要因素。首先要客觀全面地分析證據,做到定性準確。第一,在違法活動中一定要有分量,要準確;第二,案件定性條款要規範,符合引用法律中的“法律責任”或“相應的處罰項目條款”。二是要寫法律條文全稱,不能縮寫或縮略,也不能擅自造字。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不能寫成《藥品法》,經不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第三,引用的法律條文要具體,項目和目的絕不限於條款和段落。第四,適用條款要全面。藥品被污染的,應當直接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四項,並引用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假藥,才能以假藥論處。

四、把握規模,加強審計

“尺度”是由法律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所體現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案件時,要高度重視和注意掌握這一重要的動態因素,它與前三個要素形成了緊密的辯證統一關係。輕微的過失和錯誤,一是關係到我們公正、公正的執法形象,二是可能導致行政複議和訴訟,三是為司法機關提供了變更判決或決定敗訴的把柄。因此,一方面要制定從重、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規則。第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事求是,統一標準,互不關心。第三,要嚴格把握自由裁量權,在處罰標準上要平等對待性質相同的案件。另一方面,要從頭到尾把握和堅持複習。一是要嚴格執行合議庭制度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制度,依靠集體智慧和力量防止自由裁量權濫用;二是要建立內部監督約束機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問責制度;第三,建立並實施由法律人員具體承擔的案件審查和審計程序。

充分發揮法制機構職能,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加強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和行政執法檢查。記錄考評結果,作為單位目標考核和執法人員績效考評的依據,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形成激勵機制,推進依法行政。

五、文件規範,文字嚴謹

執法文書的製作水平直接反映了行政執法的質量,也是降低執法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為任何違法和不當的執法都會在執法文書中得到體現。提高執法文書製作水平是保證執法、降低執法風險的重要措施。第一,事實描述要清晰準確。非法醫療器械的時間、地點、數量、金額、批號、產地等。對違法行為應當準確描述。二是告知當事人自己的權利必須在文書中明確記載,必要時可以當場向當事人宣讀。第三,筆錄中執法人員的簽名應由兩名執法人員簽名,而不是由一名執法人員簽名。

綜上所述,藥品監管行政處罰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一項長期工作。在認真實施《藥品管理法》和實施行政執法的同時,也要認真研究降低行政執法風險的問題,確保行政執法的高質量、高效率和權威性。

案件調查報告6

隨着城鎮化建設的加大,城鎮經濟不斷髮展,大量的農民從農村轉移到城市,成為城市建設的生力軍。農民工羣體為中國城鎮化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不可否認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障缺乏,特別是建築行業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問題較為突出。建築行業(含交通道路建設)的從業人員絕大部分是農民工,解決好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問題是關係農民工切身利益、關係社會穩定、關係社會城鎮化發展、關係社會經濟長遠發展的問題。為了進一步瞭解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問題,近日,筆者針對我市市本級20xx年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投訴、受理情況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報告:

一、基本情況

據統計,20xx年市本級人社部門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42件,清欠農民工工資1557萬元,涉及農民工1680人。處置欠薪事件18件,涉及農民工1239人。

二、基本特點

(一)拖欠工資主體主要集中在建築業

從市本級投訴人的從業行業看,建築業投訴涉及1520人,佔投訴涉及總人數的90.48%。建築業以體力勞動為主,行業進入的門檻低,適合於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壯年農民工,這個行業也是拖欠農民工工資最嚴重、最普遍的行業。

(二)投訴涉及人員勞動合同覆蓋率低

20xx年,xx市本級接到投訴的涉及人員基本上都沒有具體的勞動合同,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發生勞務爭議時很難提供必要的依據作為工資發放的依據。

(三)羣體性案件發生的比例較高

在市本級受理的被拖欠工資的案件中,羣體性的欠薪案件發生比例較高,20xx年共立案42件,造成事件的有18件,佔所處理案件總數的42.86%。建築行業農民工,以鄉土地緣為紐帶形成各個作業班組,一旦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鄉土人情往往會使得他們趨向於走在一起,共同討薪。極個別人員採取堵路、潑汽油、到政府部門x等極端方式討薪,從而釀成事件。羣體性案件容易導致社會矛盾和暴力衝突,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產生原因

(一)農民工維權意識不強。農民工是社會的弱勢羣體,不少人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由於農民工求職心切,在受僱用時不知道要與老闆簽訂書面的合同,常常僅是以口頭形式和老闆約定相關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農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在法理上很難取得有利對待。

(二)建設單位(業主)、施工單位的資金鍊出現問題。20xx年受銀行信貸政策調整及國家限制購房政策的影響,部分建設單位和企業融資困難,流動性資金不足,直接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

(三)建築工程項目層層轉包、違法發包情況嚴重,個人承包者無能力支付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建築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並要求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目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築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將工程勞務發包給包工頭,一個工程項目經過3-5次的轉包普遍存在。由於包工頭資金不充裕,承擔風險的能力差,一旦出現包工頭之間因結算存在爭議或資金不及時到位,或者施工企業將工程款交給包工頭,讓包工頭髮放農民工工資,但包工頭捲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會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

(四)承包建設者為了擴張經營規模,承攬與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適應的工程。工程項目的撥款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手續,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節點撥付工程款。建築公司採取層層分包、轉包的方式要求包工頭墊款施工。在承建單位資金不充足的情況下,只能拖欠包工頭的工程款,包工頭又將風險轉嫁到農民工身上,形成惡性欠薪的循環。

四、對策及措施

(一)廣泛宣傳,營造和諧勞動關係的氛圍。各級政府和機關部門應高度統一思想認識,將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作為創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指標之一。通過在街道、社區、網絡、電視媒體等方式宣傳,內容緊貼企業主和勞動者關心的內容,引導企業嚴格遵循《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提高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切實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二)建立勞動者維權援助制度,提高勞動者增強維權意識。建立完善勞動者維權免費法律援助制度。各級政府應當增加就業培訓的投入,舉辦各種針對務工的各種就業培訓及法律普及培訓,增強勞動者的法律素質,提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同時還應當儘可能的收集相關就業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業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的應對措施,特別是當工資遭受拖欠時,一定及時找相關工會或勞動部門解決,如不能及時取得應得的工資,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高度重視,整治非法、違法分包行為。一是成立工程專項治理整頓領導小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實施。二是調查摸底,造冊登記。對轄區內在建工程的基本概況、在建企業情況、違法違規事實等一個不漏登記在冊。特別是弄虛作假,騙取工程的.;不具備與工程建設相符的施工能力,經多次督促整改仍無改觀的;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等要詳細登記,表述清楚。三是明確職責,查處到位。只要認定為轉包和違法分包的,一律視為無效。若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等措施。四是嚴格工程項目的審批管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項目企業不再審批新建項目。五是嚴格工程招投標和工程擔保管理,對沒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以及發生新拖欠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各部門一律停止其新項目的招標投標。

(四)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機制。要建立健全嚴格的信用管理機制,完善各行業特別是建築市場不良信譽記錄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逐步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公示制度。對各個企業實行工資支付重點監控制度,對容易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重點企業和單位,專項登記造冊,專人跟蹤監控;被監控的用人單位要每月定期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書面報告勞動用工、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等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合法、科學的評定標準進行評定,對勞動保障誠信示範企業和企業勞動保障失信行為通過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對多次拖欠工資或拖欠數額巨大的用人單位要在政府網絡和新聞媒體公佈,向社會曝光。

(五)明確職責,建立健全拖欠工資齊抓共管機制。加強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聯動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態勢。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是勞動執法的主體,但是勞動執法並不是完全獨立的,需要其它執法部門和職能部門的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涉及面廣,複雜多變,僅靠勞動監察部門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強與各部門的協調,堅持多溝通、多聯繫、多配合,使各部門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發揮多職能部門的作用,推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如:建設行政部門要按照標準嚴格把好建築施工企業進入建築市場關,杜絕不夠資質、沒有經濟實力的建築企業承建工程,嚴肅查處建築工程非法轉包、分包、等違法行為。對建築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法行為導致集體停工、罷工或集體上訪等事件的,實行“一票否決”,不得以任何形式參加新項目的投標,並給予相應的企業資質處罰;取消或降低資質等級;經貿、招商等部門要對新辦企業嚴格審查,規範企業的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無故剋扣、拖欠工資的企業,不予辦理工商執照年審等。

(六)在建築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的發放。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到銀行辦理“一卡通”農民工工資專户,並根據實名制用工信息為農民工辦理“一卡通”工資卡。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工資性工程款必須按月支付。建設單位按照工程進度或工程量每月將工資性工程款存入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的“一卡通”工資專户;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按時足額將農民工工資通過工資專户直接撥付到農民工本人工資卡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一卡通”工資專户,並監督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通過工資專户將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撥付到農民工本人工資。

(七)依照法律規定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份子堅決打擊。人社部門及相關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xxxx自治區人社廳、公安廳、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規定》,規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處理“惡意欠薪”案件,增強法律的震懾力,保障農民工權益。在打擊不支付報酬犯罪分子的同時,堅決遏制農民工惡意討薪。各部門在解決拖欠問題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於極少數企業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虛作假、偽造拖欠證據索取不當利益,或為達到其他目的,以討薪名義,敲詐勒索,製造事件,給社會帶來負面、甚至惡性影響的“不法討薪”行為,要予以曝光並嚴懲;觸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案件調查報告7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根據內容不同可以分為五類,包括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擬不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擬予銷案的調查終結報告、擬送其他機關處理的調查終結報告和其他終止調查的調查終結報告。相關程序規定對不同類型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有不同的內容要求。

辦案機構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應撰寫調查終結報告。

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構成。其中,正文包括7個方面的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職業或工作單位、住所等情況。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等情況。

2.違法事實。

違法事實包括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目的、手段,以及違法情節、違法所得、違法後果等一系列實際情況。記載違法事實,應客觀真實、內容全面、重點突出。

3.相關證據及其證明內容。

相關證據是指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到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既然是相關證據,就一定與案件事實密不可分,無論其是否有利於當事人。

證明內容是辦案人員對證據與當事人違法行為關聯性的分析論證。對於重大案件及證據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複雜案件,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説明證明內容非常必要,有利於辦案機構對證據的全面性、關聯性及證明力進行梳理,去偽存真,正確認定違法事實;有利於核審機構進行審查,以及最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案件性質。

案件性質是指違法行為所屬的具體類型,如無照經營、虛假廣告、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這項內容涉及辦案機構對所調查違法行為的定性和認識,以及法律適用問題。

5.自由裁量的理由。

説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辦案機構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説明其對所列違法行為原則上如何處罰,是從輕、從重還是減輕處罰,這樣處罰的理由是什麼。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辦案機構應該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主觀過錯情況,根據立法的目的、原則和相關規定,在職權範圍內決定是否處罰以及如何處罰。

6.處罰依據。

處罰依據即辦案機構擬具體適用的法律條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調查終結報告中應具體寫明所依據法律的名稱和具體條文,不能籠統地寫成依據某法或者依據有關規定。在調查終結報告中寫明處罰依據,是案件法律適用正確的基礎。

7.處罰建議。

處罰建議即辦案機構最後對案件當事人提出的具體處罰意見,包括明確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或數額。

除製作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外,辦案機構還應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交核審機構核審。

案件調查報告8

案由:未經批准、非法佔地調查機關:國土資源局承辦人:

調查時間:

當事人:

經調查認定的主要違法事實

20xx年1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縣XX鎮XX村XX組村民李XX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佔用本組集體農用地建商住房的違法行為後,進行了認真調查取證,並於20xx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查處,主要案情如下:

20xx年10月10日,縣XX鎮XX村XX組村民李XX向村委會提出用地申請,準備利用位於XX路東本人的自留地建農藥化肥門市部,經村委會研究同意後,村委會主任李XX為其填寫了《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和《村鎮建設工程位置申請審批書》並簽署意見,加蓋村委會公章,其中《農村居民宅基地審批表》未經鎮政府審核、縣政府審批;《村鎮建設工程位置申請審批書》經鎮建設服務管理所工作人員王XX簽署意見並簽字。20xx年12月10日XX鎮建築工程管理站為其辦理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名稱為商住房,20xx年12月19日XX鎮建設服務管理所為其辦理了《江蘇省村鎮工程建設許可證》,建設項目名稱為商住房,但

是在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李XX於20xx年1月6日開始動工建設,至20xx年1月10日,10間房屋地基建成。經現場勘查,該宗地位於縣X城鎮XX村XX組生產路東,東鄰農用地,西鄰XX村XX組生產路,南鄰農用地,北鄰農用地;東西長10米,南北長20米,佔地面積200平方米,其中建築佔地面積200平方米,該宗地位於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土地性質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法律依據:李XX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非法佔用本組集體農用地建商住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進行處罰。

建議:

一、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10間房屋地基;

二、罰款陸仟元整(按非法佔用土地面積處每平方米30元罰款)。

  承辦人(簽名):楊XX張XX

  20xx年1月30日

案件調查報告9

xx是一個總面積2391平方公里的農業大縣,全縣總人口130.5萬人,其中農村人口113.2萬人。近年來,縣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逐年增加,20xx年,全年受理離婚案件648件,佔民事案件數的39%,佔全院受理案件數的19.6%。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離婚案件557件,佔民事案件數的39.8%,佔全院受理案件數的22.1%,比去年同期增長了29件。離婚案件佔全院各類案件之首。

上述案件,農村離婚案件佔85%。農村大量離婚案件的產生反映出許多深層次的社會問題,不能不引人民法院、民政部門、農村基層政權組織、工青婦等羣團組織及社會各界的關注,對新時期正確處理農村婚姻家庭問題提出了許多新課題。近期,我們隨機調閲了20xx年以來100件農村離婚案件的卷宗,從中分析並總結出一些帶有共性的特點、成因,並針對實際情況提出了一些解決問題的措施。

一、農村離婚案件的特點

(一)一方當事人多為外出打工的農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這類案件佔到85件。這些當事人一般集中在春節前後打工回鄉過年、省親期間到法院起訴離婚。從20xx年1月19日至2月9日21天內,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人數達120人,審查後能夠受理的117件,佔同期各類案件受理數的87%,呈現出一枝獨秀的情形。其中的2月9日一天受理離婚案件達到31件,創下我院歷史新高。

(二)女性作為原告主動提出離婚的比例較大。百件案中有96件是女性作為原告起訴離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39人,丈夫外出打工的41人,夫妻均外出的5人。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對比男性高,離婚後不會面臨生存困境,多不主張家庭財產權和子女撫養權,有的即使提出此類主張也不十分強烈,而要求離婚的態度相當堅決。不惜捨棄親情,放棄財產以達到離婚的目的。

(三)離婚當事人年齡小,婚齡短。從百件案件的統計看,離婚當事人的平均年齡為31.39歲,其中男性最低年齡為32.1歲,女性為30.6歲,年齡在40歲以上的當事人僅有12人。婚齡不足3年的38件,3年至5年的44件,5年至10年的12件,10年以上的6件,平均婚齡4年10個月,婚齡最短的只有90天。

(四)離婚當事人的文化程度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當事人中,國小或國中文化的佔116人,而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僅有84人。

(五)離婚的理由有所變化。以前,婚姻案件中離婚的理由多為暴力因素所致,導致案件當事人感情破裂而離婚。目前,該類因素引起的離婚案件明顯下降,僅佔3%。還有的當事人雙方婚前不認識,後經人介紹相識,而後結婚,因婚前無感情基礎,婚後沒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無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離婚,結束沒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審理難度增大。當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慮、痛下決心後起訴離婚的。因此案件調和難度大。無過錯方對過錯方的過錯很難拿出確鑿有效的證據加以證明,加大了法院審理難度,使法院無法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百例離婚案件調解和好的僅有15件,調解離婚的.46件,判決不準離婚的12件,判決准予離婚的27件。

二、農村離婚案件原因分析

我們通過閲讀卷宗、走訪當事人、與案件承辦法官座談等形式,對當前農村離婚案件的成因進行了深入的分析。過去我們認為,農村當事人提出離婚主要原因是買賣婚姻、家庭暴力、追求婚姻自由和幸福生活等幾類等

較為正當理由。但通過調研我們發現,當前農村離婚案件形成的原因發生了變化,呈現出多因並存的局面,離婚理由的正當性也受到了挑戰。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比例加大。這是農村離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地區是農業大縣,人均土地僅為1.2畝,經濟較落後,為尋找更加舒適的生活空間,受“淘金熱”的衝擊,大量青年男女紛紛外出打工。目前,全縣外出打工農民有25.6萬人,使成為我省勞務輸出大縣。由於與打工地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的極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發生蜕變,產生婚外情。在產生婚姻不忠,甚至已找到“下家”的情況下,女性想通過離婚達到“去舊迎新”的目的,一離了之。大多數女性主動提出離婚,均基於這一類原因。少數發起來的男性農民,飽暖思淫慾,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祕書陪伴,漸漸喜新厭舊。但通常他們不主動要求與“妻子離婚,但長期不履行夫妻義務,對妻子、孩子、家庭不聞不問,迫使女方提出離婚,使女方成為“被動中的主動者”,而達到離異目的,這也是導致女性提出離婚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本縣找郢鄉42歲吳某,因丈夫在外地包工搞建築與她人姘居長期不回家,又不往家寄錢,全靠她一人帶着三個孩子,耕種近十畝承包地,還要照顧兩位公婆,在生活的重壓和感情長期遭受摧殘的情況下,吳某被迫起訴離婚。

案件調查報告10

調查報告的標題

調查報告標題的格式一般為“關於(被調查人職務)×××(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調查報告”。

其中:

“被調查人職務”部分,可只寫被調查人擔任的主要職務,如已退休或在調查期間已被免職的,可寫明其原任主要職務;另根據實際情況,此部分也可不寫。

“(嚴重)違紀(違法)”部分,單純違犯黨紀的案件,可表述為“違紀”;既違犯黨紀又違反政紀,或單純違反政紀的案件,可表述為“違紀違法”;擬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可表述為“嚴重違紀違法”。

調查報告的內容

調查報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內容。

立案依據及調查工作的簡要情況。調查報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來源及立案依據,即根據什麼人或什麼單位的舉報、移送(如中央巡視組移送)等途徑掌握和發現的涉嫌違紀問題,按照哪一級組織決定或哪幾位領導批示,何時初步核實,何時立案審查,何時採取“兩規”措施,以及調查工作的大體經過。其次要寫清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主要根據組織人事部門提供的被調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審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職務、工作單位以及以前犯過什麼錯誤,受過何種處分,是否當屆中央委員、候補委員或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級紀委委員,是否當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其中被依法終止人大代表資格或撤銷政協委員資格的也應寫明。

1、調查核實的問題和主要案情。

這是反映調查成果的關鍵部分,是調查報告的中心。要根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要求,全面、具體、詳細地反映案情的來龍去脈、發展過程、因果聯繫以及被調查人的違紀責任,並突出主要違紀事實和違紀事實的主要情節。要圍繞違紀構成要件展開敍述,寫明被調查人違紀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是否有從輕、從重、減輕、加重處分的情節等,有些案件還要寫明違紀的背景情況。

針對不同案件類型,要採取不同的敍述方法。對於一人一錯、多人一錯和一人多錯的案件,可按照被調查人違紀的先後順序來敍述。對於多人一錯的案件,還要按照責任的輕重,把每一個責任人在違紀過程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敍述清楚。對於一人多錯且違紀性質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調查人行為性質的輕重程度來敍述,先寫重錯,後寫輕錯。對違紀問題的性質,應作出準確概括,提出定性結論,若有的案件性質一時難以認定或難以概括表述,則採取寫實辦法,是什麼問題就寫什麼問題。具體敍述中,可將違紀問題分類後列小標題,將違紀事實與該事實的`定性意見合為一部分,一事一議一定;對同一性質的違紀問題,應按時間順序敍述。對多人多錯的案件,可針對被調查人在違紀過程中的地位、行為、情節、所負責任等情況,將共同違紀的主要事實敍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責任;對被調查人除參與共同違紀外,還單獨實施其他違紀行為的,可在敍述其參與共同違紀事實後,再寫單獨違紀事實。

此外,對上級要結果的案件,無論查實或查否,都要對涉及的問題一一作出回答。對查實、查否和查清後構不成違紀的問題,要分別寫明。

2、調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線索。

應逐項列出涉嫌違紀問題清單,寫明線索基本情況、是否查證、證據狀況等。如線索較多、情況複雜,也可形成單行報告,作為調查報告附件。

3、涉案款物情況。

應寫明暫予扣留、封存、提請保全、先行登記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數量、價值、保管等情況。如與司法機關協同辦案的,可一併寫明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本案有關的涉案款物數量、價值等情況。

4、被調查人對錯誤的態度。

要寫明被調查人的一貫表現和認錯態度。被調查人的態度,是指其對自己所犯錯誤的認識、看法及採取的行動,是執紀中需慎重考慮的重要量紀情節。被調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及上述人員的家屬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威脅、圍攻、毆打以及其他形式打擊報復;直接或指使他人出偽證、不出證,隱匿、篡改、銷燬證據,或嫁禍於人;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採取欺騙、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或唆使知情人變證;直接或指使他人與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況,訂立攻守同盟,對抗檢查或進行反調查等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應重點寫明。

5、處理建議。

要依據違紀的事實、性質和有關人員責任、態度,對照黨紀條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提出恰當、明確、具體的處理意見,並寫出相應的根據。主要包括:

(1)黨紀處分意見,應寫明處分種類。如被調查人系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公務員,本應給予、但未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的,應一併寫明受處分後擬安排擔任的非領導職務層次(退休待遇)。

(2)其他處理意見,如需追究被調查人刑事責任或其他紀律責任以及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的,需依法終止被調查人人大代表資格或撤銷其政協委員資格的,應一併寫明。

(3)涉案款物處理意見,應詳細寫明建議對涉案款物作出收繳、責令退賠或發還等處理的意見。

另外,如系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起草調查報告,主要包括: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的署名

調查報告須由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但有的案件調查組人員較多,又下設綜合組、談話組和若干外查組等,相互之間分工明確,某一外查組客觀上可能並不掌握其他外查組負責調查的違紀問題相關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調查組全體成員參與討論調查報告既不可行、又沒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調查組組長召集各組組長集體討論,並在調查報告上簽名。考慮到談話組同志直接向被調查人談話調查,掌握情況較為全面,有條件的,可讓談話組其他同志一併參與討論。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較複雜,調查組在討論案件性質、有關人員的責任及處理建議時,可能會意見不一。在這種情況下,調查組內部應再進行深入討論,使大家的意見儘量統一。如經過反覆討論仍有較大分歧,按調查組組長的意見寫出調查報告。而鑑於調查組成員都直接參與了案件調查工作,對案情較瞭解,其不同意見對案件審理部門和紀檢機關領導同志在審理或處理案件時有一定參考價值,故應當在報告中對不同意見作適當反映,或另寫出專門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問題

準確把握調查報告定位。調查報告擬認定的違紀事實,不得超出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內容。調查報告是一種只限於紀檢機關內部運轉的審查辦案文書,只代表調查組及承辦案件的案件檢查部門意見,不代表所在紀檢機關意見,不宜直接向紀檢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或部門發送,也不宜作為會議材料提供給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以免誤導集體決策。案件審理部門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的案件審理報告,如不同意調查報告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並經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同意的,原案件調查報告歸檔備查,不再修改。

及時做好情況通報工作。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對被調查人的違紀事實、歷史情況及現實表現,往往有比較清楚和全面的瞭解,為進一步完善調查報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調查組可將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並徵求意見。實踐中,一般是由調查組口頭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通報情況,且不得要求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根據通報內容,組織召開支部大會討論對被調查人的黨紀處分,不得要求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書面向調查組所在紀檢機關報告其處理意見和建議。

高度重視實名舉報反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署真實姓名的檢舉人,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向其口頭通報所檢舉問題的調查結果並徵求意見。對案情需保密的,應要求檢舉人不得泄密或擴散。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審理部門經審理並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後,再適時反饋舉報人。

此外,對被調查人同時違反黨紀政紀的,調查組只需起草一個案件調查報告,需給予被調查人、黨紀、政紀雙重處分的,應分別寫明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具體意見及法律法規、黨紀條規依據。需註明密級的案件調查報告,應在首頁的左上角標註密級。

案件調查報告11

目前,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難度增大,再審案件調解相較原審更是難上加難,再審調解成功率相對較低。筆者作為從事審判監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對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感觸頗深。為探求再審案件調解工作規律,提高再審案件調解率,結合本院五年來的民事再審案件審判情況,對當前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作以探討。

一、再審案件調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20xx年以來,共審理民事再審案件30件,其中調解結案的僅為5件,調解率僅為16.7%。從以上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再審案件調解率很低,造成此結果有諸多原因。

(一)現行法律對再審案件調解的規定有待完善。《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了調解工作的總原則,第五十至五十二條規定的是當事人調解請求權和自行和解權,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條和第一百二十八規定的是法院調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了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仍可以進行調解,而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中就沒有調解的規定。20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對再審案件進行調解的規定,當然,民訴法總則第九條的立法精神是調解應貫穿民事審判的始終,對再審民事案件進行調解也是法官應做的工作。但對再審案件的調解在理論方面還有爭議,在法律規定上還有盲點。

(二)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一般矛盾相當尖鋭,積怨久遠。提起再審的案件一般都是經判決結案的案件,這些案件原來就沒有調解成功,當事人之間分歧較大,在法院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申訴、纏訴,信訪不斷,矛盾是愈演愈烈,衝突較大,調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壞殆盡,調解難度相當大。這是再審案件調解難的最大原因。

(三)再審案件來源複雜,當事人存在誤解。審判監督程序下的糾錯原則是依法糾錯。然而很多人對再審程序存在着誤解,認為既然啟動了再審程序就説明原裁判確有錯誤,法院應當本着有錯必糾的原則,改變原裁判,由於這種誤解的存在使得再審申請人和向檢察機關申訴的當事人往往固執己見,不願接受調解,使調解失去當事人的配合。即使經反覆做其工作後能勉強願意調解,因為誤解較深,調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審案件案情複雜、疑難。再審案件多是經過一審、二審、重審等多次審理,因案件已經多次審判且歷時久遠,錯綜複雜的`事實更難以查清。加上當事人堅持己見,一爭高下,賭氣打官司的心態佔了上風,所以對這類再審案件調解也是相當難。這類案件一般以合夥糾紛案件居多。如我院審理的薛麗、薛晶與史順利、史經來合夥糾紛案及鄭宏斌與尹前發合夥糾紛案。該兩案均屬合夥糾紛,因當事人在合夥期間沒有規範的協議和帳目導致發生糾紛,且案件事實經一審、重審等多次審理後更加錯綜複雜,事實認定難上加難。雙方當事人在再審期間已不是純粹的訴訟,而是打賭氣官司,讓雙方坐下調解都非常難。

(五)再審案件涉及的社會關係複雜,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有社會公眾監督、新聞媒體的監督,上級法院的監督、人大、政協、政府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監督。再審案件的產生來源也是這些監督主體監督的結果,反過來這些監督主體又關注着再審案件的裁判,再審案件承辦人審理過程中的言行同樣也被監督,所以承辦法官有顧慮,庭審合議後交審委會討論,依審委會意見判決定案,不想惹火燒身。

(六)再審中當事人不到庭造成調解難。有的法人主體滅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當事人故意規避既判義務,或有的申訴方申訴動機就是為拖延或逃避履行義務,在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調解基礎。

二、提高再審案件調解結案率的對策

如何解決再審案件的調解難問題,提高再審調解率,以減少信訪,維護穩定。筆者認為,再審案件承辦法官必須站在講大局的高度,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克服畏懼心理,摸索經驗,揚長避短,做好再審調解工作,提升再審調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調解。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矛盾尖鋭、激烈,衝突較大,積怨久遠,這是再審案件的顯著特點,針對這個特點,再審法官要採取先背靠背分頭做工作,緩和對立情緒,形成了調解的基礎和氛圍,再面對面談調解方案的辦法。若一開始就讓這類案件當事人直面相見,進行調解,可能是仇人相見,分外紅眼,一調即敗,使調解工作全線崩潰,這是應值得注意之處。

(二)利用當事人厭戰心理,抓住時機促調解。再審案件當事人歷經多次訴訟,有的身心俱疲,再審程序正好給這類當事人提供一個言和休戰的平台,對此類案件,再審法官要善於把握其心理,抓住時機,找準雙方的利益平衡點,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調解的張麗與李春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就是此類典型案件。

(三)強化庭審打好基礎促調解。再審案件已經過審判,但又被提起再審,有些案件就是因為案件事實不清,這就要求法官進一步發揮庭審功能,審清案件事實,通過庭審讓當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這就為調解工作的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強化庭審,特別是對提出無理要求、過高要求的一方當事人,在審前無法作調解工作,通過進一步庭審後,使他們明事實、明法律、明利害,調解可順勢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實促調解。客觀真實不能作為法院定案的依據

,只是追求的終極目標。再審案件複雜、疑難,通過審理事實不清,此時再審法官應如何入手?筆者認為,通過訴訟機制,最大限度地確認法律事實,以接近客觀事實。通過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讓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明白,承擔敗訴的訴訟後果的原因,再審法官要判前釋法、判後答疑,以免除認為是冤案的一方當事人的思想怨結。

(五)適時轉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調解。再審案件是經過一審或二審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當部分案件事實部分是清楚明白無爭議的,此時再審法官處理再審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開庭審理,因當事人雙方對事實已無爭議,此時爭議的焦點,轉移至對事實、法律關係的認識、法律的適用上,所以要將工作重心轉移,在案件定性、適用法律上下功夫,向當事人作好解釋,這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於促進調解協議的達成。

(六)深入瞭解案件背景,對症下藥促調解。再審案件既然已經一審或二審,再審法官在處理再審案件時,要多向原審法官瞭解案情,案件的背景,當時調解沒成功的原因,判決的法律依據及理由等案內、案外的情況,這樣才能作到調解工作胸有成竹,並有的放矢,進行調解有時還可在原調解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協議可能會很快的達成。

(七)善於利用監督力量促調解。再審案件涉案背景複雜,社會廣泛關注,要區別對待,再審法官這時不要退縮,而是要主動向社會羣眾作好解釋工作,向黨委、人大、政協、政府主動彙報案情,他們也會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支持法院工作,幫助法院作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樣你調解的力度就加強了,調解成功率自然就會升高。如我院成功調處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訴縣人民醫院、信陽市中心血站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再審一案,在辦理該案時,承辦人和院領導多次向縣委、縣政法委彙報案情,積極爭取縣委、縣政法委的支持,在兩被告給予適當賠償的情況下,由縣裏撥付原審原告司法救助款一萬元,最終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調解結案。

(八)巧借抗訴機關力量促調解。再審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檢察機關抗訴而進入審判監督程序的,這些案件的審理過程檢察機關要參與,還有些再審案件,雖然不是檢察院提起抗訴而再審的,但當事人去反映過、信訪過,檢察院較關心處理結果。對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的這些案件,如何調解結案,就要涉及到與檢察機關的工作配合。要多與檢察機關協商,交換個案的認識,爭取得到檢察官對法官調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這樣再審案件當事人會在法官和檢察官的説服教育下,改變錯誤的認識,達成調解協議。糾紛解決了,矛盾排除了,這不但是對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時也是對檢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審結的張某與縣人保公司勞動爭議抗訴再審一案,法檢兩家聯手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終使雙方握手言和,該案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

(九)轉變觀念尋找最佳觀念促調解。再審案件要調解成功,再審法官還有個觀念應該轉變,就是案件的處理過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無缺的判決結果,而要去找到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案。縱觀再審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維持原判的比例較大,筆者所在的法院,再審維持率近40%。為什麼一審、二審、再審都是同一結果,當事人還不服呢?出現這一情況,應該説法院對案件的判決結果沒錯,問題出在承辦法官只追求了正確的判決結果,忽視了尋找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案,對待此類問題,再審法官只要跳出一審、二審法官的思維模式,在不違背法律原則、精神的前提下,以社會公德、道德等作為依據,尋找當事人雙方能夠接受的案件最佳處理方案,從而調解結案,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十)善於營造良好氛圍促調解。熱忱對待當事人,創造調解的良好氛圍。進入審判監督程序,有當事人其纏訴、纏訪的原因,在處理再審案件時,對當事人法官就熱情不起來。外因是再審案件的當事人對原裁判有意見,有看法,所以對法院、法官是有意見的。在這些內、外因素的影響下,調解的基礎和氛圍與一、二審審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審法官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從司法為民的角度出發,熱情接待當事人,營造調解氛圍;要從樹立維護人民法院整體形象的大局出發,以糾正和改變當事人對法院、法官的偏見為已任,創造調解的基礎。

案件調查報告12

一、問題之提出

新《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樣就使得原本活躍於各地少年司法實踐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正式被立法機關採納,也正式以法律規範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從原本散落於各處的法律法規到如今法律層面上的正式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的少年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的適用經驗,這對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義。雖然新刑訴法對社會調查作出了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為,這一規定僅僅具有原則性的指導意義,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社會調查的主體和社會調查的內容,但對於社會調查報告所應具有的法律屬性卻沒有明確規定。如果不能明確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就會使各地司法機關產生不同的理解,進而制定出不同的實施細則。這樣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即破壞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削弱此項制度所應該具有的實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機關將其視為證據,可以在審理階段進行質證;而有的司法機關只將其視為量刑參考意見,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屬性自然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現有法律規制的條件下界定社會調查報告屬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難題。

二、社會調查報告屬性之不同界定及評析

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源於實踐,其在施行初期並無普遍性法律的規制,所以各地司法機關對其法律屬性的認定並不相同。例如河南省蘭考縣法院將調查報告作為證據使用,允許訴訟參與人提出質疑,然後由社會調查員進行解答。而江蘇省的部分法院將社會調查員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對待,賦予其類似鑑定人的訴訟地位。隨着社會調查司法實踐的不斷髮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理論界對其研究也越發深入,總結各地的司法實踐經驗,學界大體上將社會調查報告界定為三種不同屬性:即品格證據説、鑑定意見説、量刑參考説。

(一)品格證據説

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較為普遍,其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調查或是品格調查,而調查的主要內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為品格證據。之所以認為社會調查就是品格調查,主要是從人身危險性的角度來進行考量的。因為品格是人身危險性的重要表徵,“通過考察行為人的人格特點並加以科學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險性的評估更加準確、可靠”。那麼為何要考慮人身危險性這一要素呢?這主要是和社會調查的目的有關。因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的理論基點在於刑罰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他們的心理狀態往往不夠穩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響,所以其大多是出於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來潮、一時衝動等,他們所實施的犯罪並不一定都是有預謀和有計劃的,因此大多數未成年人罪犯並非“罪大惡極”者。少年司法方針主要是考慮如何教育並改造未成年罪犯,這裏就要放棄刑罰傳統上的報應和威懾功能,轉而找到案件處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結合點”。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找出犯罪原因,瞭解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將對其未來的教育改造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人格調查制度對於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其充分考慮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通過審判前調查所獲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徵正是其人身危險性的表症。”因此,社會調查報告所反映的內容便具有品格證據的性質。

筆者認為,產生於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其報告的法律屬性並不能簡單地納入“品格證據”的範疇。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也不能單純地等同於人格調查或品格調查制度。一是因為“品格證據”屬於“舶來”的法律詞語,其並沒有反映在我國的相關法律規範中。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範來看,其法定證據種類中並不包含“品格證據”。如果將其納入現有的證據種類中,就會破壞證據適用的法定性。二是從《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的規定來看,社會調查的主要內容為“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雖然“等”字屬於列舉未完,但從上述三個要素來看,社會調查的主要方向不僅包括犯罪主體情況的調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調查。所以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險性只是社會調查的一個調查選項,將其統稱為“人格調查”不免會以偏概全。雖然社會調查以行為人為核心而展開,目的在於全方位掌握行為人的個體情況,但是其最終目的是並不只是對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分析和預測,它還包括行為人社會危險性方面的分析,而這其中顯然又會考慮眾多的社會因素。再者,因為個人生活經歷的多樣性也就決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內涵具有複雜性,決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會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會對人格的形成產生影響,人格調查實際上就是追蹤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軌跡,其並不能脱離社會屬性。三是要對“品格證據”作出正確的理解。雖然對其概念的表面含義不難理解,但作為英美證據法中的一個重要規則,它的適用卻十分複雜。“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證據的目的有二:一是證明案件的某些爭議事實或附隨事實,二是攻擊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還會對被告人的定罪過程產生影響。因為未成年人品格證據的提出會給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審理帶來風險,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條件。而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它的調查內容並不是查明案件事實或爭議事實,而是犯罪原因的歸納,所以並不對定罪產生任何影響,主要作用是在刑罰個別化原則下對量刑和未來幫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訴法268條對社會調查的啟動並沒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條件。綜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證據”與我國少年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不可相提並論。 (二)鑑定意見説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一種特殊的鑑定意見,是近來不少學者的主張。“無論從形式、內容還是形成的過程來看,社會調查報告的類型視為鑑定意見都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定。國外立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條規定:進行前款規定的調查,務必調查少年、監護人或者相關人員的人格、經歷、素質、環境,特別要有效運用少年鑑別所提供的關於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以及其他專門知識的鑑定結論。美國也是採用類似的做法,由鑑別中心或鑑別所負責社會調查工作。”在部分地區的司法實踐中,也將社會調查員的地位等同於鑑定人,獨立於控辯雙方之外。

筆者不贊同上述説法,社會調查報告不能等同為一種特殊的鑑定意見。雖然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區社會調查工作由專業的社會工作者來承擔,其運用自身所具有的專業知識和理論素養,對調查中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通過分析和判斷形成一份高質量的社會調查報告,從某些方面看和傳統的司法鑑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下規定的鑑定意見並不具有包含社會調查報告的可能性。第一,因為根據《司法鑑定管理決定》的要求,我國對於鑑定機構的資格和條件有着原則性的要求。鑑定機構的設立和鑑定業務的開展必須要經過相關機構的登記和公告,鑑定人的資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規定。而且從現有規定看,我國鑑定工作根據鑑定對象可分為“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和“聲像資料類鑑定”。將社會調查強行納入鑑定意見,與現有法律法規相牴觸,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國的規定在我國使用。第二,鑑定意見為“鑑定人對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分析後所作出的判斷”。可以看出,案件事實也包含了定罪事實,即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鑑定等同於事實調查,也就是對與定罪事實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但是社會調查不涉及對被告人定罪情況的考慮,並不調查與犯罪構成有關的行為和結果事實。第三,從法律責任的角度考慮,如果鑑定人故意作出虛假鑑定或不實鑑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在第268條也沒有規定虛假調查報告的法律後果,因此不能貿然認為其屬於鑑定意見,也不能將國外的制度不加辨別地適用於我國的司法實踐。將社會調查報告等同於鑑定意見,其在形式上是想將社會調查報告納入法定的證據種類,但實質上是將由專業性工作人員作出的調查報告等同於“專家意見書”,這樣也是不妥的,同證據能力法定化和證據形式法定化原則相悖。雖然其中會包含專家事實意見,但對案件事實卻不是親身感受的,也並不是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三)量刑參考説

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我國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不涉及案件事實本身的調查,因為“調查報告的內容與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責輕重等均無關聯,不能稱之為刑事證據,只能作為法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時的一種參考。”該種觀點立論的主要依據便是證據的基本特徵。根據通説,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社會調查報告之所以不是證據,就是在於其並不具有關聯性。因為證據的關聯性是同案件事實存在的某種聯繫,因為證據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產生的,它同案件事實之間存在着必然的和客觀的聯繫,對證明案情十分重要。而這裏的案件事實正如上所述,主要是關於行為和結果的事實,是定罪事實。而社會調查所反映的內容卻同案件事實沒有必然和客觀的聯繫,例如社會調查中關於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實的發生雖然有某種聯繫,但卻不是必然聯繫,只是偶然或間接聯繫。而且社會調查中必然會涉及到第三人對未成年人的評價,這些都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和案件事實並沒有客觀的聯繫。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同量刑參考的觀點避免了前兩種觀點的“違法”嫌疑,從現有的法律規範上來説,確實沒有突破證據的法定種類的限制。但這並不表明將調查報告視為量刑參考是沒有問題的。筆者認為,從社會調查報告本應具有的“應然法律效果”和“應然社會效果”來看,還是有很大問題存在的。如果將其視為一般的量刑參考意見,則難以發揮社會調查報告應有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最終使社會調查的適用效果“大幅縮水”。因為量刑參考意見只是在量刑階段作為一種特殊的訴訟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內容只能依據法官的自由心證予以採納。但是依據刑事訴訟的證明原則,一項訴訟材料在取得證據能力之後才可以對它的證明力運用自由心證進行綜合評判。而證據能力的獲得要經過法定的調查程序。那麼量刑參考能否獲得證據能力?另外,控辯雙方如果對其真實性產生異議,能否適用質證程序?這都是深入研究後留存的疑問。因此筆者認為,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量刑參考意見仍然不妥,因為不能對其內容的真實性經過法定程序的檢驗。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單純的量刑建議,勢必會使社會調查的內容形式化和單一化,使其無法真實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項情況,以至於法官無法把握刑罰的裁量和後期的幫教矯治,削弱社會調查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社會調查報告屬性之重新認識

上述幾種觀點都不能準確地界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這就需要以另一種視角來解析其法律屬性。可以説上述對社會調查報告屬性的認識都是在我國刑事訴訟傳統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進行的。能否以另一種視角重新審視社會調查報告的屬性?筆者認為這是可行的。在這裏首先要重新認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之重新認識――定罪與量刑的分離

之所以要重新認識社會調查制度,是從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發的。一般來説我國刑事訴訟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實的認定並不需要經過獨立的訴訟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量刑前社會調查的發展和成熟已經使少年刑事訴訟體現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離。之所以得出上述結論,一是因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作用便在於使量刑更加規範化和科學化,進而推進量刑程序相對獨立化。從社會調查的內容可以看出,其並不反映案件事實,而是圍繞未成年人的個人家庭情況、社會環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來展開,這些因素都是量刑過程中法官所應考慮的酌定情節。考慮到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過程中或大或小的影響,加之對其未來人生髮展的考量,法官必須在量刑時慎之又慎。繼續延續傳統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無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節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將量刑從定罪程序中分離。二是因為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訴訟模式有法可依。根據《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院在審理活動中應當保證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或者辯護人委託有關方面製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的,調查報告應當在法庭上宣讀,並接受質證。從上述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對影響量刑的社會調查報告可以經過質證程序,説明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便是在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會調查報告屬性在定罪一量刑分離模式下之重新認識

上述已經闡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報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離模式下生成的。社會調查報告適用於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屬性便是量刑證據材料,即用來證明量刑事實的載體。

有的學者認為,“社會調查不是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實的調查,與案件本身沒有必然聯繫。因而,顯而易見,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不是證據的屬性”。許多學者也認為社會調查並不反映案件事實,所以其缺少證據所應該具有的關聯性。但筆者認為,上述結論都是在定罪量刑一體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區分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的基礎上作出的論斷。誠然,證據的關聯性必須要求證據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繫。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離模式下,在量刑過程中也存在相應的影響量刑的客觀事實,即量刑事實。“案件事實”完全可以進行擴大解釋,可以分為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這兩個因素合起來就影響了一個案件的定罪量刑。這裏所作出的擴大解釋是有法可依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4條的規定,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即包括了“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又包括“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這也就是説,影響量刑的事實完全屬於案件事實,而社會調查所記載的事實同定罪無關,但卻影響量刑事實的認定。

既然社會調查報告同量刑息息相關,那麼接下來又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即社會調查報告是否就是量刑證據?筆者將其認定為量刑階段的證據材料,而不是量刑證據。此處關於證據和證據材料的區分,一方面會涉及到二者屬性的認定,另一方面也同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有關。

對證據和證據材料的區分關鍵是要明晰證據的定義。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證據定義為“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這裏的“材料”不是指證據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實有關聯性的材料,並且經過各種證據規則查證屬實。那些同案件事實無關聯,或者未經證據規則查證的材料,則是證據材料,它只是案件證據的“來源”,並不是證據本身。證據材料只有經過各種證明規則查證屬實才能取得證據資格,才能具有證明能力。因此,證據資料和證據之間應該有證明規則的鏈接。在《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社會調查報告可以接受質證,表明報告所記載的事項需要經過法定的證明規則來查證屬實,進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證據材料,並不是證據本身。因為證據材料只有經過法定的證據調查程序之後才能取得證明能力,接下來才能對有關事實進行認定,才能納入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併成為裁決的依據,而那些未查證屬實的事項則被排除在證據之外。所以説,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只有經過法庭的質證程序後,才能取得證據資格,法官才會根據自己的自由心證對調查內容進行採納,那些被採納的內容才會對量刑事實的認定產生影響。這裏需要説明的是,由於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離,定罪程序在堅持“無罪推定”的原則下必須要對定罪事實堅持嚴格證明原則,對證據種類和取證方法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證據資料必須為法定證據種類,獲取這些證據資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規定。而量刑程序是一個獨立的階段,是在認定行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啟動的,所以其證據材料的認定不必堅持“無罪推定”原則,以自由證明即可,證據種類和取證方式不受法定證據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認定為量刑證據也要遵循一定的證明規則。

另一方面,從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內容來看,其也只是證據材料。因為社會調查報告需要反映未成年人人身情況的多方面內容,包括成長經歷、監護教育、犯罪原因等許多情況,而這些內容又多具有社會屬性,其是通過調查員多方走訪而來的,其中必然摻雜着主觀的成分,加之調查報告一般都附有調查員的事實分析和法律建議,這其中也都包含眾多主觀因素。而證明案件事實相關的證據則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客觀性要求排除個人的主觀判斷,而且其來源必須保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則要求其同案件事實必須要有某種聯繫;合法性則要求證據必須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就現階段來説,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規定過於原則化,其並沒有規定詳細的調查程序,且其調查內容並不都具有客觀性,其中必然摻雜着被調查對象或調查員的主觀判斷。因此,現在就貿然承認其為“證據”則操之過急,其只是由眾多材料堆砌而成的證據材料。

在現階段我國法律並沒有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規定詳細的調查程序之前,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量刑證據材料,則可以儘量避免其法律屬性分歧而使該制度所本應具有的法律和社會功效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因為證據材料所包含的內容極為廣泛,凡是未經查證屬實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都可以統稱為證據材料。而我國現實語境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起源於各地實踐,相關的地方性法律法規更是種類繁多,各地社會調查報告的製作形式也不盡相同,將其視為證據材料,可以使各種不同形式的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經過法定的證據規則取得證據資格和證明能力,進而對行為人的量刑產生影響。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量刑證據材料,還會促使定罪―量刑程序分離模式進一步建立。因為社會調查報告記載的許多事項涉及未成年人的個人情況,尤其是關於行為人品格方面的證據材料,如果在定罪階段便予以出示,勢必干擾法官的自由心證,造成審判者對事實認定的偏見。然而將庭審進行兩步式劃分,量刑階段的啟動是在證明被告有罪的前提下進行的,許多在定罪階段必須排除的證據材料便會在量刑階段出示並予以質證和採納,既可以充分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又將特殊預防的理念融入到被告人的量刑程序中,有利於被告人未來的改造和再社會化進程,這就間接上促進了定罪一量刑程序分離模式的進一步發展。

案件調查報告13

一、調查目的

當今世界,食品不安全的風險源不斷增加,人們對食品不安全風險的認識逐步提高。尤其是現代農業生產對化學投入物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極端氣候頻繁出現,污染物不斷增多,都使食品不安全風險上升。我國食品加工業和餐飲業多數為小作坊、小企業。他們對食品衞生安全比較漠視,往往又在政府監管之外。因此,關注食品安全,人人有責。通過對食品安全的調查,關注食品安全,開展食品安全的知識宣傳,加強人們對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認識,健全食品質量監督體系,逐步改善食品安全嚴峻的現狀。

二、調查方法、時間、對象

調查方法:通過對內鄉縣下各鄉鎮的的.農貿市場的實地考察,食品加工企業生產環節的參觀調查,發出問卷調查調查人們對食品安全的瞭解。問卷回收率90%。

調查時間:20xx年8月10日至20xx年8月21日

調查對象:農貿市場小販,食品加工廠,普通消費羣眾

三、調查結果及分析

根據調查顯示,我縣17.8%的居民民對食品安全狀況表示放心,62.2%表示部分品種不放心;84.1%的市民在採購食品過程中最關注的是食品安全性;48.6%的市民認為食品安全最大的隱患在生產加工環節,27.3%認為在餐飲消費環節,18.8%認為在流通環節。可見,雖然近幾年在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市民對食品安全還不是很放心,食品安全總體形勢仍比較嚴峻,食品安全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食品安全問題仍較突出。經過政府的規範和整治,食品案件多發的勢頭得到了遏制,但我縣食品安全隱患和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初級農產品(水產品)源頭污染仍然嚴重。工業“三廢’和城鄉垃圾污染以及水體嚴重劣化,致使農產品受到重金屬和有毒物質污染的問題仍不容忽視,有些化工廠還建在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附近,容易造成附近水域和土壤的工業污染,羣眾反響比較強烈。同時由於尚未形成對農業生產者有約束力的科學用藥和安全用藥制度,農藥、化肥的使用量和使用時間隨意性較大,不到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就採收上市現象尚有存在,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仍需引起高度重視。二是食品生產單位多為家庭作坊式經營,具有多、小、散的特點,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部分生產單位的生產原料和衞生條件無法保障,添加劑濫用使得食品安全存有重大隱患。據權威顯示,有關部門上半年檢測顯示,糕點類產品抽檢合格率只有40%;豆製品合格率極低,有較大安全隱患,第一季度全區抽檢豆製品10批次,合格率為0。三是流通環節經營秩序不夠規範,經銷農產品和食品的集貿市場、企業、個體户大多缺乏必要的設施和規範的管理,出售過期或變質食品現象仍有發生。四是消費領域城鄉差異大,各種整治活動主要集中在城區開展,而農村食品安全監管力量相對薄弱,致使大量假劣食品流向農村,農村食品安全形勢令人堪憂。同時餐飲業還存在餐具消毒不徹底、熟食操作不規範、流動攤點監管難等問題。

(二)食品安全監管合力還需增強。由於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難以保障食品安全執法工作。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滯後,人員缺乏,難以適應食品安全監管的實際需要;食品安全監管環節眾多,涉及的主管部門有農林、漁業、工商、貿糧、衞生、質技監、食藥監等單位,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也不夠完善,容易造成多頭管理或監管不力現象,致使有些問題監管難以到位,影響了食品安全執法工作。

(三)食品安全基礎設施薄弱。食品安全監測量多面廣,但技術檢測工作滯後,食品檢測設備相對不足,檢測力量跟不上檢測需求。財政投入不足,執法裝備和檢測設施比較匱乏。另外,食品安全信息來源不足,食品市場是一個很大的市場,涉及的種類繁多,單靠單個部門的例行抽查,很難全面控制當前市場的所有食品質量。社會舉報、投訴和村居食品安全協管員制度是一個信息來源的途徑,但是當前食品類的舉報和投訴較少,協管員受知識水平和工作精力限制所反饋的信息也比較有限,況且所投訴、舉報和反映的問題多數已成後果、造成危害,只能事後算賬,難以做到事前把關。

(四)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一些農民對於農藥殘留問題認識不夠,羣眾識別假劣食品能力較低,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對於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一方面存在麻痺思想,對有些危害性估計不足,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另一方面又受生活條件等多方面因素制約,有些無可奈何,抱着聽之任之的態度。另外,由於經濟、文化知識等方面的原因,不少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知識瞭解不多,特別是不少“新路橋人”購買食品時大多隻看價錢,一味要求價廉而忽視物美,一些價低質次的食品成為主打食品,甚至成為部分兒童手中的美味。

案件調查報告14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工作要求,規範和推動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建設和發展,近期,我們組織各地農業部門對全國農產品批發市場重點對產地批發市場的基本情況、經營狀況、發展趨勢等進行了全面調查,結合平時研究和掌握的資料對市場發展狀況進行了分析。總的看,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取得了積極進展,但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亟需解決,今後要結合鮮活農產品優勢區域佈局,加快推進“十二五”產地批發市場建設,提升市場服務功能。

一、對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形勢的基本判斷

改革開放以來,各地堅持把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作為現代農業發展的重點,圍繞主導產業和優勢特色產業,因地制宜分類培育市場體系發展,農產品批發市場成為帶動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據農業部門不完全統計,截至20xx年6月底,全國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3606家,佔地面積64。86萬畝,從業人員達到262。38萬人,投資規模1101。97億元,市場年交易額13422。5億元。

(一)農產品批發市場覆蓋範圍廣。經過多年的不斷建設,全國從綜合市場到專業市場、從種植業到養殖業到特色產業,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範圍基本覆蓋了各農業產品。目前在全國3606家農產品批發市場中,綜合性市場1367家,佔37。9%;專業市場達2342家,佔64。9%。其中糧油市場212家、蔬菜市場992家、水果市場390家、畜禽市場320家、水產品市場182家、特色產品(含花卉、食用菌等)市場246家,批發市場經營範圍涵蓋了種養業各產品。

(二)產地市場主渠道作用十分明顯。調查顯示,全國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含產銷結合市場,下同)2627家,佔農產品批發市場的 72。8 %,其中規模以上的產地批發市場1037個,佔產地批發市場的40%。產地批發市場實現年交易額6709。23億元,佔市場年交易總額的50%,帶動農户 1。1億户,佔全國農户總數的44%。在農產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十分明顯。主要特點:

一是蔬菜市場是產地市場的主要代表。調查顯示,大多數蔬菜產地批發市場設立較早,佔市場比重大,運行機制較為健全,社會經濟效益比較明顯。目前,全國蔬菜產地批發市場689個,佔產地市場近三分之一,帶動蔬菜種植1。58億畝,相當於全國蔬菜面積的60%。產地市場集中分佈於東部和中部地區,佔全國的80。6%。其中東部地區330個,山東佔57%;中部地區217個,河南佔44%。經營品種除了蔬菜外,還有季節性水果和其它農產品,常年經營,交易活躍。億元以上的蔬菜產地市場286個,年交易額13123。2億元,成為產地批發市場的主要代表,形成了“產地市場——運銷商——銷地市場”的大流通模式,是向大中城市和外省市供應蔬菜瓜果的重要源頭。

二是水果產地市場優勢區域集中度明顯。在國家推進優勢產業帶建設的帶動下,具有品種特色的水果產地市場正在快速成長,集中度明顯提高。目前全國產地水果批發市場發展到184家,佔全國水果市場總數的47%。產地市場主要分佈於渤海灣的山東、遼寧、河北和西北黃土高原的陝西、甘肅蘋果優勢產區,這些地區以蘋果為主的產地批發市場發展到84家,佔全國水果產地市場的46%;長江上中游、贛南湘南桂北、浙南閩西粵東三大柑橘優勢產區產地批發市場發展到47家,佔全國水果產地市場近30%。一些優質水果產業帶發展如山東棲霞、浙江黃巖、江西贛州等地產業帶發展與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引導密不可分。

三是畜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大多集中在中西部地區。全國畜產品產地批發市場207個,佔全國畜產品批發市場的68。5%。從分佈看,產地市場大多分佈於畜牧業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其中中部地區82個,佔產地市場的40%;西部地區65個,佔產地市場的31%。大多數畜禽市場以活畜、禽和肉類交易為主。與果蔬產品相比,畜產品多數實行屠宰企業一體化流通,如新疆XX縣古勒魯克農村畜禽交易市場、內蒙XX旗豐綠畜產品交易市場、廣東XX市白沙江南禽畜批發市場都實行活禽+屠宰+銷售+企業加工為的一體化的流通模式。

四是水產品產地批發市場交易活躍。全國水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大多分佈在東南沿海、黃渤海水產品捕撈和養殖帶以及江蘇、安徽、江西等長江中下游淡水養殖帶。目前全國水產品產地市場100個,其中沿海的江蘇、浙江、山東、海南產地批發市場59個,佔全國產地市場近60%,由於水產品的國內外市場需求旺盛,帶動產地市場交易活躍,市場輻射面廣,年交易額上億元的市場達到60個,從業人員3。8萬人,年成交額625。87億元。

(三)產銷市場結合趨於緊密。各地根據產業優勢和經濟發展特點,培育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農產品市場。全國有產地市場2347個、銷地市場1005個、產銷結合市場280個,其中江蘇蘇州南環橋、廣州江南果菜市場、山東維爾康肉類批發市場等發展快、規模大、機制活,成為銷地市場的代表;江蘇揚州聯誼、山東壽光、青島丁家莊、湖北麻城等市場結合其促進農業生產和滿足城鄉消費需要的特點,擔當了產地市場與銷地市場的雙重角色;江蘇東台華東山羊市場、山東青島城陽蔬菜水產品批發市場、河北XX市金鳳禽蛋農貿批發市場、新疆XX市華凌畜產品批發市場等,因地、因時制宜,投資小,輻射面大,是產地市場的典型。

(四)市場輻射能力逐步增強。隨着市場的不斷髮展壯大,對周邊地區的輻射帶動能力也不斷增強。江蘇XX縣水產批發市場、武進夏溪花木市場、華東苗禽市場投資企業、蘇州眾誠鴨業有限公司分別成為全國最大的螃蟹專業市場,華東地區最大的花木交易市場,全國最大的苗鴨產銷集散地。蘇州南環橋批發市場下屬的蔬菜批發市場日成交量1200噸,水產批發市場日成交量200噸,鮮肉批發市場日成交生豬1500頭,畜禽批發市場日成交40000 羽,乾貨批發市場日交易品種20xx種,是XX市及周邊地區農副產品集散中心。

二、當前產地批發市場建設中的突出問題

雖然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與現代農業發展的要求相比,產地批發市場建設存在功能不夠強、規模不夠大、政府引導和扶持跟不上等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產地與銷地以及集散地之間佈局不合理。近年來,隨着全國優勢農產品區域佈局規劃的實施,優勢區域鮮活農產品集中度穩步上升。目前全國優勢區域蘋果、柑橘集中度達到50%以上,水產品集中度達到80%以上。生產向優勢產區集中後,客觀上要求建立集散能力強的產地批發市場和冷藏能力大的保鮮庫。但目前產地與銷地以及集散地之間佈局不合理,銷地市場發展比較充分,目前年交易額在1億元以上的銷地批發市場558個,而中西部鮮活農產品主產區產地市場年交易額在1億元的只有346個,發展相對落後。目前全國1個縣不足1個產地批發市場,而東部佔50%左右、中部佔30%、西部只佔 20%。特是中西部蔬菜、水果主產區,常年蔬菜產量佔全國的40%、水果佔45%,而年交易額上億元的產地蔬菜市場只佔25%,水果市場佔30%,畜禽市場佔不到全國的4%,生產和市場建設重倚輕的矛盾十分明顯,這是導致優勢產區鮮活農產品滯銷賣難時有發生的重要原因。

(二)產地批發市場及集散地基礎設施薄弱。總體看,全國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以小型為主,年交易額1—5億元的佔到30%,億元以下的佔58%,且多數市場規模小、設施簡陋、服務功能不強。在被調查的西部10省(區)376個產地批發市場中,佔地面積在20畝以下的小市場佔到 52%,佔地面積在2畝以下佔到5%,交易額在5億元以下的佔到78%,80%的市場缺乏冷藏保鮮、冷鏈物流設施、信息或質量檢測設施,許多產地批發市場的場地沒有硬化,缺乏遮陽擋雨的設施,甚至連上、下水道都沒有,髒、亂、差的問題十分突出。

(三)市場交易方式陳舊,交易效率低。目前,大多數產地批發市場仍沿用對手成交、現金結算的交易方式,處於自發、紊亂狀態,難以形成公開、公正的交易價格,影響交易安全,還往往導致強買強賣等欺行霸市現象發生。據調查,目前我國農產品市場實行連鎖經營的交易額佔總交易額不到 20%,90%左右的農產品通過對手交易銷售,只有不到10%的市場全部或部分採用了電子商務交易技術,交易效率低。調查顯示,42%農户自己銷售農產品,45%農户賣給個體商販,只有不到3%的農户通過訂單銷售。這些情況使得我國農產品一般要經過3—4級流通環節,既降低了流通效率,也增加了流通成本,不利於農民增收,對於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四)流通主體的組織化程度低,營銷規模小、效率低。由於農民個體户或農村經紀人是目前承擔農產品運銷的主要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起步較晚,農產品批發市場內大多數經銷商的營銷規模小、效率低,缺乏有實力、信譽好、規範化的大批發商、代理商組織,因此不能形成穩定的、規模化的農產品供應鏈條。而且,運銷商與生產者之間是一種買斷關係,這樣既不利於提高農民在市場交易中的談判討價能力,又不能使農民分享流通環節的利潤。

(五)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滯後。近年來,我國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較快,數量不斷增加,規模逐步擴大。儘管我國農產品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基本框架已經形成,但現有的一些管理規定散見於《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商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和《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而這些法律法規但要麼缺少配套措施,要麼貫徹執行不理想,有的內容陳舊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目前,特別是缺乏專門針對批發市場的法律法規問題非常突出,這使得農產品批發市場競爭混亂無序,缺乏有效的行業管理和政府監管,難以形成市場各方主體良性互動機制。而在發達國家,如日本專門制定有《批發市場法》,並和其他法律一起對批發市場類型、設立條件、參與人構成、交易原則、投資方法、上市商品規格要求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保證了農產品市場體系的'健康發展。

三、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建設的主要任務

我國已進入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歷史新時期。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在國內農產品供求基本平衡、農業更加對外開放、農民增收難度加大,以及城鄉居民消費水平和生活質量日益提高的大背景下,加快農產品批發市場改造升級步伐,完善市場功能,構建現代農產品市場體系,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當前產地批發市場要結合優勢農產品區域佈局,建設和改造一批鮮活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配套建設必要的儲藏保鮮設施和產後清洗分裝等初級加工設備,支持農產品專業合作組織建設。

(一)強化市場基礎設施建設,拓展市場功能。

一是在鮮活農產品優勢產區新建或改擴建產地批發市場。在蔬菜、水果生產集中連片,面積在20萬畝以上,商品率達80%以上;畜產品、水產品生產集中度較高、商品率達70%以上、商品量達10萬噸以上且沒有交易場所的地區建立產地批發市場。對已有市場但基礎設施差、集散功能弱的實施升級改造,重點考慮對既是鮮活農產品優勢產業帶的產地批發市場又是農業部定點市場進行升級改造。主要是加強市場供水、供電、道路和通訊等系統的改造建設和交易棚廳的改擴建,切實改善市場交易環境。

二是推進產地批發市場功能拓展。在批發市場提供交易場所等基本功能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拓展價格信息彙集、產品質量控制等功能,鼓勵市場開展加工配送、質量監管、規範包裝、發展現代流通、壯大市場主體、完善公共服務等。

三是加大產地批發市場輻射效應。指導各地編制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規劃,合理佈局市場經營領域和建設區域,處理好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綜合市場和專業市場、產地市場和銷地市場、傳統市場和新型業態之間的關係,注意不同類型市場功能上的銜接和配合,發揮市場體系羣體效能。

(二)支持儲藏、冷鏈和保鮮物流設施建設,減少產後損失。

當前,我國鮮活農產品特別是果蔬保鮮、冷藏冷鏈物流產業應用範圍窄、發展滯後,果蔬採用低温物流只有10%—20%(每年果蔬產後損失高達25%—30%),冷鏈物流肉類只有10%,水產品只有20%,而發達國家果蔬保鮮物流佔總產量的80%,果蔬菜損失率在5%以下。支持儲藏、冷鏈和保鮮物流設施建設重點:

一是支持產地批發市場建設儲藏、冷鏈和保鮮物流設施,主要包括:建設市場儲藏貨物倉庫、氣調保鮮庫、恆温庫、冷凍冷藏庫、冷藏運輸等基礎設施,逐步解決鮮活農產品批發交易過程的冷鏈“斷鏈”現象;

二是支持優勢產區和西部地區專業合作組織或農產品營銷企業建設儲藏、冷鏈和保鮮物流設施。主要包括建設鮮活農產品產後預冷保鮮、冷藏冷凍、冷藏運輸等基礎設施,使主產區和中西部鮮活農產品冷藏保鮮、冷藏冷凍及儲運能力明顯提高。

(三)支持配套清洗分裝等初級加工設施建設和市場交易環境改善。

強化農產品產後的商品化處理。配套清洗分裝主要建設:產品清洗設施、分選操作枱、自動分選機、水果打蠟設施、包裝設施等。市場交易環境改善主要包括:水電道路系統改造、市場管理信息化系統建設、質量安全檢測系統建設和衞生保潔設施完善。

(四)支持農民合作營銷組織建設。引導、扶持農民合作營銷組織購置必要的冷藏保鮮和冷凍運輸等設備,在規定的低温條件下進行農產品加工、分選包裝、儲藏和運銷。推進標準化生產、規範化管理和經營,發展壯大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產品物流帶動能力。

四、加強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措施及建議

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和產地冷鏈物流作為政府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主要資金來源於公共投入。現提出以下工作措施和建議。

(一)統籌規劃,合理佈局。

市場建設應借鑑日本、韓國等國家的經驗,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建設與發展實行分級規劃與管理。部一級負責對具有全國性或區域影響的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進行統一規劃與佈局,當前重點是組織編制好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十二五”建設專項規劃(20xx— 20xx),理清市場建設思路,明確指導思想、建設原則與區域佈局,綜合考慮農產品生產規模及其商品流量流向、地理區位和交通狀況、消費羣體規模和消費習慣等多種因素,正確處理產地市場與銷地市場、專業市場與綜合市場的關係,經過科學論證,形成佈局合理、統一有序、流通順暢的農產品批發市場網絡,為爭取國家建設項目做好必要準備。省級負責制定轄區內大中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規劃,嚴格防止受局部利益驅動盲目布點,搞重複建設、無序競爭,造成“有場無市”,浪費人財物和土地資源。

(二)爭取各方支持批發市場建設。

一是協調中國農業銀行落實與我部簽署的《共同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合作框架協議》,加大貸款投放力度。

二是積極爭取亞行貸款進行批發市場建設。20xx年擬選擇安徽、寧夏、江西、重慶、山東、遼寧等6個省市為備選試點省,項目總投資21億元人民幣,其中利用亞行貸款1。5億美元。

三是研究完善農產品市場流通扶持政策。參與完善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研究科學用好增值税轉型政策幫助農產品流通企業減輕增值税負擔;研究降低農產品批發市場土地使用税和降低農產品批發市場用水用電價格等問題。同時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國家對優勢產區鮮活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公益性設施建設給予直接投資。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建設一批具有一定規模、設施配套、功能齊全、輻射帶動力強的產地批發市場,支持批發市場電子結算管理系統、安全監控系統、質量檢測系統、信息收集發佈系統、垃圾處理設施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幫助完善和提升市場功能,增強流通效率。

二是對市場其他設施和優勢產區、西部地區專業合作組織或農產品營銷企業建設儲藏、運輸、冷鏈和保鮮物流等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貸款貼息支持。主要用於市場土地平整硬化、水電路配套、交易廳棚建設、儲藏保鮮庫土建工程等,建議安排財政貼息貸款予以支持,以引導鼓勵利用信貸資金。

三是將鮮活農產品物流相關設備納入農機購置補貼範圍。在國家農機具購置補貼財政專項中增加農產品物流設施相關設備購置項目。主要包括儲藏保鮮機電設備,鮮活農產品清洗、分選和裝卸設施設備,農用運輸設備、畜產品分割設備等,幫助增強物流技術裝備水平。

四是將盡快研究出台專門的法律法規。建議國家抓緊研究制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法》或《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條例》,明確批發市場的公益或準公益性質,對市場類型、設立條件、參與人構成、交易原則、投資方法、上市商品規格要求、行情波動、風險控制、上市商品組織等做出界定,並及早列入立法計劃,解決法律缺失和空白問題。

案件調查報告15

一、案件來源和當事人基本情況:

20xx年4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1店、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2店和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3店進行了現場檢查。

在檢查中發現,上述幾個藥店正在銷售以下幾個品種的商品:1、“KING LIGHT 常潤茶”、“KING LIGHT 腸清茶”、和“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首烏膠囊。 從上述幾種產品從包裝上看,“KING LIGHT 常潤茶”和“KING LIGHT 腸清茶”是深圳市東達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其中“KING LIGHT 常潤茶”的主要原料是蘆薈、綠茶、土茯苓、沙蔘等,“KING LIGHT 腸清茶”的主要原料是蘆薈、桑葉、百合等。“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雪山骨葆”、 “喜瑞牌首烏膠囊”是上海喜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其中“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分為300mgx120粒和300mgx30粒兩種規格,配料均為美國庫拉索蘆薈、珍珠粉、維生素E等,“喜瑞牌雪山骨葆”的配料是犛牛骨和骨髓、內金、肉桂、冬蟲夏草等,規格為350mgx120粒,喜瑞牌首烏膠囊”的配料是首烏、黃精、黑芝麻等,規格為400mgx90粒。上述幾種產品的包裝上均為沒有標註保健食品編號和標誌。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報請局長批准後,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當事人: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住所:蘇州市宋仙洲巷17-19號B樓四層;法定代表人:張思明;執照註冊號:320500000044115;經營範圍:銷售中藥飲片、中成藥、保健食品等;案發地:南京市。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對當事人立案後,我局對當事人南京4店也進行了檢查,發現上述店也銷售有“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喜瑞牌雪山骨葆”、“喜瑞牌首烏膠囊”等食品。當事人銷售的'產品的外包裝的標識內容的主要部分如下:

“KING LIGHT 常潤茶”的外包裝上標註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蘆薈和土茯苓;執行標準:Q/DD007-20xx;衞生許可證號:粵衞食證字【20xx】第0301B04839號;

“KING LIGHT 腸清茶”的外包裝上標註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蘆薈;執行標準:Q/DD007-20xx;衞生許可證號:粵衞食證字【20xx】第0301B04839號;

“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包括300mgx120粒和300mgx30粒兩種規格)的外包裝上標註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美國庫拉索蘆薈和珍珠粉;產品標準號:Q/IQXV24;衞生許可證號:滬質監(鬆)食證字【20xx】第0026號;

“喜瑞牌雪山骨葆”的外包裝上標註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冬蟲夏草;產品標準號:Q/IQXV37;衞生許可證號:滬質監(鬆)食證字【20xx】第0026號;

“喜瑞牌首烏膠囊”外包裝上標註的主要原料(或配料)中使用了首烏。產品標準號:Q/IQXV24;衞生許可證號:滬質監(鬆)食證字【20xx】第0030號。

上述產品的標識中均未標註保健食品批號。截止我局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商品調查結束時止,當事人共計上述四個連鎖藥房供應上述“KING LIGHT 常潤茶”8盒,已銷售2盒,銷售價格32元/盒;“KING LIGHT 腸清茶”5盒,已銷售2盒,銷售價格32元/盒;“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規格300mgx120粒/瓶)28瓶,已銷售21瓶,銷售價格78元/瓶;“喜瑞牌蘆薈維他命膠囊”(規格300mgx30粒/瓶)4瓶,未銷售,進,銷售價格30元/瓶;“喜瑞牌雪山骨葆”10瓶,未銷售,銷售價格98元/瓶;“喜瑞牌首烏膠囊”3瓶,未銷售,銷售價格59元/瓶。

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提供了以下材料:

“KING LIGHT 常潤茶”、“KING LIGHT 腸清茶” 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商品的衞生評價報告單、衞生檢測報告、生產廠家的保健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