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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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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1

為了進一步鞏固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成果,讓廣大市民過一個平安祥和的春節,今將《衡水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再度發佈,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防止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切實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大氣和噪聲污染,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的相關內容和要求,市政府決定在全市範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就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衡水市市區東西南北環城路以內、各縣市區主城區區域為煙花爆竹的限放區。

二、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以下簡稱春節期間)

在限放區域內,每年春節期間即:農曆臘月三十(除夕)和正月七年級全天,正月初五、十五7時至22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省、市政府發佈重污染天氣III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除每年春節期間允許燃放的`時間外,其餘時間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煙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春節期間,以下區域場所禁止燃放:

(一)黨政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公園、商場、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檔案館、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火車站、汽車站等單位場所及周圍50米內;

(二)加油站、液化氣站、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及其周圍100米內;

(三)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電信、郵政、金融單

位、電力、通訊線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台;

(四)重要軍事區域;

(五)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的建築物安全距離25米範圍內;

(六)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或高層建築,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點防火區;

(八)市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

禁放期間(除春節期間外),禁止燃放所有品種的煙花

爆竹及其替代品如電子禮炮、電子鞭炮等。

限放期間(春節期間),可以燃放的品種只限於個人燃放類的C級以下產品,所有A級、B級煙花爆竹產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規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標註A、B、C、D級)。

六、對焰火燃放的規定

組織焰火晚會和大型燃放活動必須經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審批核準並領取《焰火燃放許可證》。

七、允許燃放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事項

社會各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後燃放煙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不得向人羣、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台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國家、

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八、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與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

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罰款或行政拘留。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

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

  年一月二十六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2

校屬各單位、各位師生員工、家屬區住户:

根據《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政府令20xx第217號),自20xx年1月1日起鄭州市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為切實做好我校相關工作,現將具體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範圍

xxx大學兩校區校園內(含花園校區家屬院、龍子湖校區

教師週轉房區、教學區、學生生活區及操場、道路等公共部位)。

二、禁放時間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

三、具體要求

校屬各單位應積極開展關於禁放規定的宣傳教育工作,嚴禁師生員工及家屬子女在校內燃放煙花爆竹;同時門衞及巡邏人員應加強巡查工作,嚴禁校外人員到校內燃放煙花爆竹。

四、處罰

凡在校園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將由公安機關依照

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敬請廣大師生員工、住户自覺遵守,維護校園良好秩序。

  xxx大學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20xx年1月17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3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滿足人民羣眾關於降低大氣和噪音污染的需求,預防和減少火災,建設美麗孝感,維護城市生產生活的良好秩序,經市人民政府提出議案,市第五屆人大會20xx年9月29日在第三十二次會議上作出《關於批准在孝感城區由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改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議》,孝感城區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簡稱"禁鞭")。現就孝感城區"禁鞭"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鞭"時間。從20xx年12月1日零時起實施。

二、"禁鞭"範圍。(一)東至澴川路(包括臨路臨街所有商業門店、企事業單位、普通市民居所等,下同);(二)南至316國道複線;(三)西至澴河大堤;(四)北至長興三路及其規劃延伸線。

三、孝感城區"禁鞭"範圍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禁止生產、經營、儲存、燃放、攜帶、郵寄和運輸煙花爆竹。針對上述行為,市民都有制止和向公安"110"舉報的權利。

四、孝南區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認真做好本轄區、本單位的禁鞭工作。

五、在孝感城區"禁鞭"範圍內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製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儲存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八、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郵寄、攜帶、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十一、監護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責任,致使被監護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十二、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紀律規範行為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違紀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城區"禁鞭"工作領導小組

  x年十一月三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4

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的各類污染,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等法律法規、標準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辦字〔20xx〕16號)精神,現就我市20xx年煙花爆竹禁限放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通告適用於海港區、山海關區、北戴河區3個城市區以及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戴河新區。各縣人民政府根據本通告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單獨制定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依法取得公安部門許可,並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範圍內燃放。

二、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期間和時限

20xx年2月18日(除夕)、2月19日(正月七年級)全天,2月23日(正月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每天7時至22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一律禁止燃放。省、市政府發佈重污染天氣III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期間和時限內,以下區域、場所禁止燃放:

(一)火車站、汽車站、港口、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二)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大型文體活動場所、休閒娛樂場所、旅遊景區、商業街(區)、公園、公共浴場及休療單位、賓館酒店的專用浴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三)國家機關、繁華街道、交通主幹道和居民小區;

(四)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五)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六)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七)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八)重要軍事、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附近;

(九)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氣)庫等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單位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場所及其周圍100米區域內;

(十)山(樹)林、草原、苗圃、較大綠化景觀帶(地)等重點防火區及周圍100米區域內;

(十一)建築工地,房屋樓頂、露台、陽台、樓梯、走廊、窗口及地下場所等區域;

(十二)設有外牆保温材料的建(構)築物全部列入煙

花爆竹禁放範圍,其中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構)築物及其周邊60米範圍內為禁放區域,其他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以上的建(構)築物及其周邊30米範圍內為禁放區域;

(十三)消防救援難度較大的平房密集區域。

禁放區域、場所由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負責設

置禁放標識;產權單位或管理(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設置禁放標識。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要派專人做好看護工作。

四、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及購買規定

個人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規定的個人燃放類產品中的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雙響除外)、吐珠類、玩具類和組合煙花類的C、D級產品。禁止燃放A、B級專業燃放類產品;禁止燃放非法、超標、偽劣產品。

單位和個人應當從具有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的網點購買煙花爆竹。不得通過非法渠道購買煙花爆竹,不得購買禁止燃放的產品。

五、煙花爆竹燃放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安全、正確、文明燃放煙花爆竹,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內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未成年人應當在監護人的看護下燃放;

(六)燃放前,應當認真閲讀燃放説明和警示語並嚴格遵守。

六、煙花爆竹燃放管理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負責組織領導本轄區內的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村(居)委會、物業公司以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本級、本單位負責管理的區域內,設置禁放標識,劃定燃放區域和範圍,宣傳煙花爆竹禁限放政策,教育、引導羣眾安全有序燃放煙花爆竹,制止違法違規燃放行為,對不聽制止的,報告公安部門依法處理。任何人都應當自覺接受村(居)委會、本單位和物業公司的'管理和監督。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煙

花爆竹禁限放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嚴格零售網點設置,依法查處銷售非法、超標、偽劣產品等違法違規銷售行為。工商、質監、交通和供

銷等其他負有煙花爆竹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環保、教育、城管、民政、衞生、廣電、新聞出版、移動通信等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協助做好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七、法律責任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或者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門舉報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舉報的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者適當的獎勵。舉報電話:110,xxxxxxx。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20xx年2月2日

關於煙花爆竹的通告5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預防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陝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條市區範圍內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①國家機關、部隊駐地、學校、幼兒園、醫院、療養院、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②車站、廣場、公園、停車場、商場、賓館酒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網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③城市道路、橋涵、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④加油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加氣站、燃氣管網及其配套設施周邊區域;⑤山林(台塬)、倉庫、輸變電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周邊區域;⑥文物保護單位和旅遊風景名勝區;⑦居民住宅小區;⑧經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園路、高新大道、東風路、金台大道、大慶路、行政大道、陳倉大道西環路口至東門十字的沿街區域。

第二條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啟動後,嚴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除第一條規定區域外,市區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允許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節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婚喪嫁娶活動可以在指定地點少量燃放煙花爆竹。

公安、環保等部門應大力宣傳大面積、階段性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危害,大力倡導用更環保的電子鞭炮、電子禮花來代替煙花爆竹作為節日慶祝工具。

第四條市區煙花爆竹銷售、舉辦焰火晚會活動依法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五條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人羣密集場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影響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築物內的樓道、陽台、窗口、屋頂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條公安、安監、工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組織查處非法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佔道擺攤設點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七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金台區、渭濱區、陳倉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環保、園林環衞等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各鎮政府(街辦)、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倡導廣大市民增強安全、環保、文明意識,儘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嚴禁我市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公款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員幹部應帶頭執行本通告規定。

第十二條各縣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告,分別劃定縣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並採取積極措施予以落實。

第十三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