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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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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1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滿足人民羣眾關於降低大氣和噪音污染的需求,預防和減少火災,建設美麗孝感,維護城市生產生活的良好秩序,經市人民政府提出議案,市第五屆人大會20xx年9月29日在第三十二次會議上作出《關於批准在孝感城區由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改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議》,孝感城區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簡稱"禁鞭")。現就孝感城區"禁鞭"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5篇

一、"禁鞭"時間。從20xx年12月1日零時起實施。

二、"禁鞭"範圍。(一)東至澴川路(包括臨路臨街所有商業門店、企事業單位、普通市民居所等,下同);(二)南至316國道複線;(三)西至澴河大堤;(四)北至長興三路及其規劃延伸線。

三、孝感城區"禁鞭"範圍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禁止生產、經營、儲存、燃放、攜帶、郵寄和運輸煙花爆竹。針對上述行為,市民都有制止和向公安"110"舉報的權利。

四、孝南區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認真做好本轄區、本單位的禁鞭工作。

五、在孝感城區"禁鞭"範圍內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製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儲存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八、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郵寄、攜帶、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十一、監護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責任,致使被監護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十二、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紀律規範行為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違紀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孝感城區"禁鞭"工作領導小組

  x年十一月三日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2

廣大市民朋友們:

藍天之下,是我們共同的生活家園;碧水青山,需要我們一起悉心守護;保護生態環境,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

近年來,市、區兩級多措並舉、不遺餘力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取得了明顯成效,“藍天常有”不再是夢。但春節期間,如果固守舊習,大量燃放煙花爆竹,就會造成新的大氣污染,引起環境質量惡化,讓多年的努力付之東流,這一定不是我們想看到的,我們決不能成為新的污染製造者。為落實市、區關於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要求,保護大氣環境,保障廣大市民的身體健康,過一個綠色祥和的春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向廣大市民朋友們發出如下倡議:

1、從我做起文明過節。

從自身做起,拒絕燃放煙花爆竹,拒絕非法生產、運輸、存儲、寄遞、銷售、攜帶煙花爆竹,選擇電子爆竹、喜慶音樂、鮮花等安全、環保的喜慶方式過節、辦事。

2、黨員幹部帶頭抵制。

各級黨員、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不購買、不燃放煙花爆竹,並帶動親屬和身邊人員積極響應倡議,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3、中國小生積極倡議。

廣大中國小生要積極響應政府號召,在春節期間不讓家長購買煙花爆竹,不燃放煙花爆竹,對燃放煙花爆竹説“不”。同時,積極主動做好家長和鄰居的工作,請求他們移風易俗、不燃放煙花爆竹。

4、廣泛宣傳全民參與。

市直、中省駐平各單位,崆峒區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以及各類學校要加強對廣大市民、中國小生的宣傳教育和管理,自覺宣傳和傳導禁放煙花爆竹的理念,教育、引導、勸阻家人、鄰居和親友,不燃放、不銷售、不儲存、不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同時,通過微信等各類新媒體積極傳播拒絕煙花爆竹、倡導安全文明環保生活新理念,弘揚正能量,形成濃厚的禁放氛圍。

5、暢通舉報嚴格執法。

對燃放、非法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等行為,要及時勸阻、舉報,配合執法部門予以查處,共同堅決抵制,執法部門將為每個舉報的市民朋友嚴格保密。

市民朋友們,辭舊歲不需漫天煙火,迎新春只待日暖花開。遠離煙花爆竹吧,讓我們的生活多一些綠色,讓美麗的崆峒少一縷塵埃。當你舉目一方藍天、遠眺一帶青山、俯瞰一泓碧水,一定會感謝現在自己所做的決定。我們相信,有了你我的.共同努力,xx的空氣會更清新,天空會更蔚藍!

  xxx派出所

  20xx年xx月xx日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3

為使廣大羣眾過一個歡樂、祥和、喜慶的節日,20xx年春節期間樂山市中心城區實行定時定點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燃放時間

20xx年1月27日至1月29日每日7時至次日零時(1月27日延時到次日零時30分),20xx年2月11日7時至次日零時。

二、燃放區域

(一)濱江路大麴口至油榨街沿江人行道;

(二)濱河路大件碼頭至育賢門沿河人行道;

(三)濱江路箱箱街口至較場壩沿河人行道;

(四)嘉州小遊園;

(五)嘉州新城小區外大渡河邊沿河人行道;

(六)沫若廣場;

(七)陽光廣場中心區域。

三、燃放安全

請廣大市民在合法的零售點購買正規廠家的個人燃放類產品,在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並自覺遵守安全燃放規定。禁止燃放孔明燈和拉炮、摔炮、砸炮、春天雷等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燃放的危險品種和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煙花爆竹。嚴禁在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幼兒園、學校、敬老院、變電設施安全防護區內、易燃易爆生產或儲存單位及山林和建築物內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向人、動物、建築物、構築物、空中架設物、車輛、船舶等投擲發射煙花爆竹;嚴禁在屋頂、陽台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嚴禁損壞市政工程、電信通訊等公共設施;嚴禁在綠化帶燃放煙花爆竹。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政府

  xx年1月25日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4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預防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陝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條市區範圍內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①國家機關、部隊駐地、學校、幼兒園、醫院、療養院、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②車站、廣場、公園、停車場、商場、賓館酒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網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③城市道路、橋涵、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④加油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加氣站、燃氣管網及其配套設施周邊區域;⑤山林(台塬)、倉庫、輸變電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周邊區域;⑥文物保護單位和旅遊風景名勝區;⑦居民住宅小區;⑧經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園路、高新大道、東風路、金台大道、大慶路、行政大道、陳倉大道西環路口至東門十字的沿街區域。

第二條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啟動後,嚴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除第一條規定區域外,市區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允許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節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婚喪嫁娶活動可以在指定地點少量燃放煙花爆竹。

公安、環保等部門應大力宣傳大面積、階段性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危害,大力倡導用更環保的電子鞭炮、電子禮花來代替煙花爆竹作為節日慶祝工具。

第四條市區煙花爆竹銷售、舉辦焰火晚會活動依法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五條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人羣密集場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影響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築物內的樓道、陽台、窗口、屋頂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條公安、安監、工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組織查處非法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佔道擺攤設點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七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金台區、渭濱區、陳倉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環保、園林環衞等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各鎮政府(街辦)、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倡導廣大市民增強安全、環保、文明意識,儘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嚴禁我市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公款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員幹部應帶頭執行本通告規定。

第十二條各縣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告,分別劃定縣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並採取積極措施予以落實。

第十三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5

全體市民朋友們:

春節是我們中華民族重要的傳統節日,每年春節都是中華兒女普天同慶的。日子。為賀新年,市民都會以燃放煙花爆竹的方式歡慶傳統節日,營造喜慶氣氛。

但是大量燃放煙花爆竹,會直接導致空氣質量下降,會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質和各種金屬氧化物的粉塵等。煙花爆竹燃放後的碎片、殘留物還會影響市容環境,大量的鞭炮碎屑給環衞工人增加了巨大的工作量,未燃盡的鞭炮在清掃和運輸時還極易爆炸,給環衞工人的作業帶來安全隱患。

此外,一些市民不分地段、不分時段隨意燃放煙花爆竹,形成噪音擾民,嚴重影響了羣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如果違規亂放煙花爆竹,還會給人民羣眾生命、財產、環境帶來嚴重損害。市區每年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人身傷害和鄰里糾紛屢見不鮮,因煙花燃放引發的火災也比比皆是。同時,集中燃放煙花炮竹也與生態文明建設及我市創建文明城市的實際情況不相適宜。

為了使我們的城市能有一個更清潔、安全的空氣環境。為了全市人民都能共享一個歡樂祥和的新年,市大氣辦、市文明辦、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總工會、共青團黃山市委、市婦聯真誠地倡議全體市民朋友們,春節期間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以更安全、更文明、更環保的方式慶賀節日,積極營造文明、安全、宜居環境,減輕我市空氣污染,降低安全事故發生。

春節將至,我們衷心地祝福您闔家歡樂、萬事如意!也真誠地希望您能響應號召,倡導新風尚、傳遞正能量,共同愛護我們的環境,過一個清新、環保、舒適的“低碳”春節,以實際行動助力“綠色發展”,共建更美麗更富裕更文明黃山!

  xx市婦女聯合會

  20xx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