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指導意見》中對不符合獨立董事獨立性的情況做了列舉其中包括: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
(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
另外比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備案及培訓工作指引》將指導意見中的上條擴展為:
獨立董事候選人應具備獨立性,不屬於下列情形:
……
(五)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包括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複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夥人及主要負責人;
(六)在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具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在該業務往來單位的控股股東單位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