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之內我是不是應該拿到離職證明?但是總公司在外地,函件要EMS先過去再過來,現在還有3天的時間,時間上肯定來不及了,但是新公司又着急必須要,我拿不到怎麼辦?舊公司如果30天之內不能交給我手上,需要付什麼法律責任麼?如果連傳真件都拿不到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