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最近按照2010深圳最低工資給員工漲到1260元底薪。
而規定出來:調整對象:組長(含)以下直接員工。
調整內容:員工試用期1140元,轉正後1260元;
在職組長(含)以下直接員工普調60元,普調後不足1260元補足至1260元。
調整時間:2010年7月。
可組長以上的人員比最低工資高一點,沒有提升,這合理嗎?請有關法律人士解答。